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8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8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十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29日回溯3 日 │97年11月6日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8 │98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4676 │41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8 │98 ││ │案├─┼─────────────┼─────────────┤│ 後 │ │字│簡 │易 ││ │號├─┼─────────────┼─────────────┤│ 事 │ │號│6792 │1993 ││ ├─┼─┼─────────────┼─────────────┤│ 實 │判│年│98 │98 ││ │決├─┼─────────────┼─────────────┤│ 審 │日│月│9 │7 ││ │期├─┼─────────────┼─────────────┤│ │ │日│1 │31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98 │98 ││ 確 │案├─┼─────────────┼─────────────┤│ │ │字│簡 │上易 ││ 定 │號├─┼─────────────┼─────────────┤│ │ │號│6792 │2234(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 日 ├─┼─┼─────────────┼─────────────┤│ │確│年│98 │98 ││ 期 │定├─┼─────────────┼─────────────┤│ │日│月│9 │9 ││ │期├─┼─────────────┼─────────────┤│ │ │日│18 │14 │├───┴─┴─┼─────────────┼─────────────┤│ 備 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161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4253││ │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8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