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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8號),

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9日 │97年7月20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7年度偵字第10360 │署97年度毒偵字第6324│ ││ │號 │號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97年度交簡上字第146 │97年度訴字第4600號 │ ││ │ │號(聲請書誤載為「97│ │ ││ │ │年度交簡字第2388號」│ │ ││ │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年9月10日(聲請書 │97年12月29日 │ ││ │ │誤載為「97年5月27日 │ │ ││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97年度交簡上字第1460│97年度訴字第4600號 │ ││ │ │號(聲請書誤載為94年│ │ ││ │ │度交檢字第2388號」)│ │ ││ ├────┼──────────┼──────────┤│判 決│判 決│97年9月10日 │98年1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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