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3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十一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九十六 │九十七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七五三七 │一八三一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九十六 │九十七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四七一二 │一六七七 ││ ├─┼─┼─────────────┼─────────────┤│ 實 │判│年│九十七 │九十七 ││ │決├─┼─────────────┼─────────────┤│ 審 │日│月│一 │六 ││ │期├─┼─────────────┼─────────────┤│ │ │日│三十一 │十六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九十六 │九十七 ││ 確 │案├─┼─────────────┼─────────────┤│ │ │字│訴 │訴 ││ 定 │號├─┼─────────────┼─────────────┤│ │ │號│四七一二 │一六七七 ││ 判 ├─┼─┼─────────────┼─────────────┤│ │確│年│九十七 │九十七 ││ 決 │定├─┼─────────────┼─────────────┤│ │日│月│三 │七 ││ │期├─┼─────────────┼─────────────┤│ │ │日│三 │十八 │├───┴─┴─┼─────────────┼─────────────┤│ 備 註│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 │0六七號 │0八五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