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4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9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及四月;又於同年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七月;上開四罪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0 號刑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自96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 月9 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253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5 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5 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