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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優名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優名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犯執行業務,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優名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8 月17日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8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05、706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萬元,並於96年7 月3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簡易判決書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 份附卷足據。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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