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0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原名蔡秉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乙○○係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街29號1 樓「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北松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實際負責上開公司業務,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其明知北松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至95年2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或提供勞務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竟基於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以北松公司之名義,連續虛偽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以北松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虛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5,388,31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51 張,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行使之,而由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各月份之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達3,840,16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以下調查之證據,均據當事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北松公司員工黃琮聖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8 月3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21886號函暨檢附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查詢年度:94、95年)、記帳業者李美鳳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之談話紀錄、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94、95 年 度)、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姓名商號: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一、(四)之決議要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自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另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第56條有關連續犯、第55條有關牽連犯等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一)有關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修正後規定將法定本刑之罰金刑由新臺幣150,000 元提高為600,000 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被告所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均有罰金刑之處罰,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三)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應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亦即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之數行為,自95年7 月1 日起已不再成立連續犯而得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而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論罪。查被告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新法施行之前,且其所為之各次行為,時間、地點、對象,各均獨立,但其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依修正前第56條之規定,皆得成立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修正後既將連續犯之規定刪除,而被告前開數行為,並無接續犯或包括一罪、想像競合犯之情形,其先後多次犯行,各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之牽連犯之規定,經修正刪除。亦即修正後之刑法,已無牽連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論罪。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應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查被告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2 罪,其行為、時間、地點,均屬各別獨立,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得成立牽連犯而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修正後既將牽連犯之規定刪除,而被告前開數行為,各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前之牽連犯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五)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可知修正前、後之規定,就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罰金刑最低數額,均較修正前提高,且就罪數而論,依修正前之規定,被告得依連續犯之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再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惟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則應分論數罪,此部分修正後之規定,均顯然不利於被告,是修正後之規定整體而論較不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係北松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北松公司登記資料附卷足參,被告當屬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又其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均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之規定各論以1 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係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法,而達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目的,是其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且所幫助逃漏之稅額高達數百萬元,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關於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 ,易科罰金」,依當時有效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已於95年7 月1 日刪除生效)前段規定,就上開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日 ,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亦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發佈通緝及緝獲,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 月27日甲○慎偵雲緝字第5966號通緝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慎雲銷字第5592號撤銷通緝書各1 紙在卷可稽,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減刑條件,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94年7 月至95年2 月間擔任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街29號1 樓北松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北松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竟仍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38張,銷售金額共計為82,364,407元,充當進貨憑證而申報,並將此不實事項,連續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營業稅申報書上,交付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 號著有判例可稽。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1 、被告之供述。2 、證人黃琮聖之證述。3 、證人即記帳業者李美鳳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之談話紀錄。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 份。5 、北松公司登記資料。6 、北松公司稅籍資料、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各1 份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斷之依據。 四、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起訴書認被告取得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所開立之虛偽統一發票,供作北松公司之進項憑證,據以填載各該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認此一填載及申報營業稅之行為,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卷附北松公司所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所填載之報表,為公司履行公法義務而為,其性質非屬業務文書,縱有虛偽登載,亦與刑法第215 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起訴書認係業務文書應有誤會,從而,公訴人認被告填載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而為行使之行為,亦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容有未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犯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下同)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北松公司銷項去路分析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買受人名稱├──┬─────┬─────┼──┬─────┬─────┤ │號│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融靚工程有│ 4│ 2,738,200│ 148,910│ 4│ 2,738,200│ 148,910│ │ │限公司 │ │ │ │ │ │ │ ├─┼─────┼──┼─────┼─────┼──┼─────┼─────┤ │2 │允菱科技有│ 3│ 2,900,000│ 145,000│ 3│ 2,900,000│ 145,000│ │ │限公司 │ │ │ │ │ │ │ ├─┼─────┼──┼─────┼─────┼──┼─────┼─────┤ │3 │台灣卓然股│ 1│ 65,900│ 3,295│ 1│ 65,900│ 3,29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亞詮機電工│ 7│ 6,497,609│ 324,881│ 7│ 6,497,609│ 324,881│ │ │程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5 │臺北市交通│ 1│ 47,619│ 2,381│ 0│ 0│ 0│ │ │事件裁決所│ │ │ │ │ │ │ ├─┼─────┼──┼─────┼─────┼──┼─────┼─────┤ │6 │旅揚工程有│ 3│ 2,500,000│ 125,000│ 3│ 2,500,000│ 125,000│ │ │限公司 │ │ │ │ │ │ │ ├─┼─────┼──┼─────┼─────┼──┼─────┼─────┤ │7 │翔鴻國際股│ 8│ 3,570,000│ 178,504│ 8│ 3,570,000│ 178,50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川富科技開│ 1│ 144,762│ 7,238│ 1│ 144,762│ 7,238│ │ │發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9 │華烜有限公│ 2│ 2,830,000│ 141,500│ 2│ 2,830,000│ 141,500│ │ │司 │ │ │ │ │ │ │ ├─┼─────┼──┼─────┼─────┼──┼─────┼─────┤ │10│柏輝工程有│ 2│ 1,436,243│ 71,812│ 2│ 1,436,243│ 71,812│ │ │限公司 │ │ │ │ │ │ │ ├─┼─────┼──┼─────┼─────┼──┼─────┼─────┤ │11│台北市文山│ 1│ 2,652,706│ 132,635│ 0│ 0│ 0│ │ │區興隆國民│ │ │ │ │ │ │ │ │小學 │ │ │ │ │ │ │ ├─┼─────┼──┼─────┼─────┼──┼─────┼─────┤ │12│飛速科技有│ 13│11,000,000│ 550,000│ 13│11,000,000│ 550,000│ │ │限公司 │ │ │ │ │ │ │ ├─┼─────┼──┼─────┼─────┼──┼─────┼─────┤ │13│健盟水電工│ 4│1,035,973 │ 51,798│ 4│1,035,973 │ 51,798│ │ │程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4│暢達汽車運│ 6│1,000,000 │ 50,000│ 0│ 0│ 0 │ │ │輸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5│天地之力工│ 1│ 350,000 │ 17,500│ 1│ 350,000 │ 17,500│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16│群翰工程有│ 6│ 4,588,600│ 229,430│ 6│ 4,588,600│ 229,430│ │ │限公司 │ │ │ │ │ │ │ ├─┼─────┼──┼─────┼─────┼──┼─────┼─────┤ │17│盛瀚機械工│ 2│ 1,000,000│ 50,000│ 2│ 1,000,000│ 50,000│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18│宏隆鋼鐵企│ 4│ 1,321,000│ 66,050│ 3│ 1,315,000│ 65,750│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9│漢鑫國際有│ 1│ 140,000│ 7,000│ 1│ 140,000│ 7,000│ │ │限公司 │ │ │ │ │ │ │ ├─┼─────┼──┼─────┼─────┼──┼─────┼─────┤ │20│台松電器販│ 1│ 857,143│ 42,857│ 1│ 857,143│ 42,857│ │ │賣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1│飛盛設計工│ 1│ 1,642,857│ 82,143│ 1│ 1,642,857│ 82,143│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22│富比山設計│ 6│ 9,049,714│ 452,486│ 6│ 9,049,714│ 452,486│ │ │有限公司 │ │ │ │ │ │ │ ├─┼─────┼──┼─────┼─────┼──┼─────┼─────┤ │23│均緯有限公│ 3│ 2,230,000│ 111,500│ 3│ 2,230,000│ 111,500│ │ │司 │ │ │ │ │ │ │ ├─┼─────┼──┼─────┼─────┼──┼─────┼─────┤ │24│卓誠股份有│ 4│ 2,000,000│ 100,000│ 4│ 2,000,000│ 100,000│ │ │限公司 │ │ │ │ │ │ │ ├─┼─────┼──┼─────┼─────┼──┼─────┼─────┤ │25│羅威國際聯│ 4│ 3,570,000│ 178,500│ 4│ 3,570,000│ 178,500│ │ │合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6│日日大通風│ 4│ 3,320,000│ 166,000│ 4│ 3,320,000│ 166,000│ │ │工程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7│中元營造有│ 3│ 2,177,800│ 108,890│ 3│ 2,177,800│ 108,890│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8│兆鋒興科技│ 4│ 2,450,000│ 122,500│ 4│ 2,450,000│ 122,500│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9│志佳水電工│ 2│ 987,861│ 49,393│ 2│ 987,861│ 49,393│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30│域勝實業有│ 11│ 2,945,103│ 147,256│ 11│ 2,945,103│ 147,256│ │ │限公司 │ │ │ │ │ │ │ ├─┼─────┼──┼─────┼─────┼──┼─────┼─────┤ │31│采洋事業有│ 2│ 1,009,362│ 50,468│ 2│ 1,009,362│ 50,468│ │ │限公司 │ │ │ │ │ │ │ ├─┼─────┼──┼─────┼─────┼──┼─────┼─────┤ │32│康成土木包│ 3│ 1,511,900│ 75,595│ 3│ 1,511,900│ 75,595│ │ │工業 │ │ │ │ │ │ │ ├─┼─────┼──┼─────┼─────┼──┼─────┼─────┤ │33│力行國際實│ 3│ 1,127,175│ 56,359│ 3│ 1,127,175│ 56,359│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34│勝信工程有│ 1│ 600,243│ 30,012│ 1│ 600,243│ 30,012│ │ │限公司 │ │ │ │ │ │ │ ├─┼─────┼──┼─────┼─────┼──┼─────┼─────┤ │35│德釩實業有│ 3│ 1,614,352│ 80,718│ 2│ 1,062,146│ 53,107│ │ │限公司 │ │ │ │ │ │ │ ├─┼─────┼──┼─────┼─────┼──┼─────┼─────┤ │36│岦杰有限公│ 1│ 453,180│ 22,659│ 1│ 453,180│ 22,659│ │ │司 │ │ │ │ │ │ │ ├─┼─────┼──┼─────┼─────┼──┼─────┼─────┤ │37│清泉流實業│ 3│ 1,617,153│ 80,858│ 3│ 1,617,153│ 80,858│ │ │有限公司 │ │ │ │ │ │ │ ├─┼─────┼──┼─────┼─────┼──┼─────┼─────┤ │38│華潔洗滌股│ 22│ 165,856│ 8,294│ 11│ 153,285│ 7,665│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等17家(銷│ │ │ │ │ │ │ │ │售額4 萬元│ │ │ │ │ │ │ │ │以下) │ │ │ │ │ │ │ ├─┴─────┼──┼─────┼─────┼──┼─────┼─────┤ │ ⑴合 計 │ 151│85,388,311│4,269,422 │ 130│81,117,209│ 4,055,866│ ╞═══════╧══╧═════╧═════╧══╧═════╧═════╡ │◎優你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7家非屬異常進項 │ ╞═╤═════╤══════════════╤══════════════╡ │編│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買受人名稱├──┬─────┬─────┼──┬─────┬─────┤ │號│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優你視科技│ 2│ 41,500│ 2,075│ 2│ 41,500│ 2,075│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 │電光企業股│ 1│ 44,278│ 2,214│ 1│ 44,278│ 2,214│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振南企業有│ 1│ 50,000│ 2,500│ 1│ 50,000│ 2,500│ │ │限公司 │ │ │ │ │ │ │ ├─┼─────┼──┼─────┼─────┼──┼─────┼─────┤ │4 │通航國際電│ 7│ 40,720│ 2,037│ 7│ 40,720│ 2,037│ │ │信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5 │新睦豐建材│ 2│ 376,521│ 18,826│ 2│ 376,521│ 18,826│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6 │震旦行股份│ 1│ 298,388│ 14,919│ 1│ 298,388│ 14,919│ │ │有限公司板│ │ │ │ │ │ │ │ │橋二分公司│ │ │ │ │ │ │ ├─┼─────┼──┼─────┼─────┼──┼─────┼─────┤ │7 │震旦行股份│ 2│ 71,933│ 3,597│ 2│ 71,933│ 3,597│ │ │有限公司板│ │ │ │ │ │ │ │ │橋二分公司│ │ │ │ │ │ │ ├─┼─────┼──┼─────┼─────┼──┼─────┼─────┤ │8 │衛鴻實業有│ 1│ 137,143│ 6,857│ 1│ 137,143│ 6,857│ │ │限公司 │ │ │ │ │ │ │ ├─┼─────┼──┼─────┼─────┼──┼─────┼─────┤ │9 │紹瑄科技有│ 1│ 48,000│ 2,400│ 1│ 48,000│ 2,400│ │ │限公司 │ │ │ │ │ │ │ ├─┼─────┼──┼─────┼─────┼──┼─────┼─────┤ │10│文華黑板股│ 1│ 70,667│ 3,533│ 1│ 70,667│ 3,533│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震威實業有│ 2│ 60,222│ 3,012│ 2│ 60,222│ 3,012│ │ │限公司 │ │ │ │ │ │ │ ├─┼─────┼──┼─────┼─────┼──┼─────┼─────┤ │12│巨奇實業有│ 2│ 225,740│ 11,288│ 2│ 225,740│ 11,288│ │ │限公司 │ │ │ │ │ │ │ ├─┼─────┼──┼─────┼─────┼──┼─────┼─────┤ │13│巨奇實業有│ 1│ 105,230│ 5,262│ 1│ 105,230│ 5,262│ │ │限公司 │ │ │ │ │ │ │ ├─┼─────┼──┼─────┼─────┼──┼─────┼─────┤ │14│中菱視聽工│ 1│ 104,762│ 5,238│ 1│ 104,762│ 5,238│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15│中菱視聽工│ 1│ 72,381│ 3,619│ 1│ 72,381│ 3,619│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16│世鴻空調工│ 1│ 130,000│ 6,500│ 1│ 130,000│ 6,500│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17│宏業室內裝│ 2│ 776,666│ 38,833│ 2│ 776,666│ 38,833│ │ │修有限公司│ │ │ │ │ │ │ ├─┼─────┼──┼─────┼─────┼──┼─────┼─────┤ │18│天釧企業有│ 1│ 1,023,810│ 51,191│ 1│ 1,023,810│ 51,191│ │ │限公司 │ │ │ │ │ │ │ ├─┼─────┼──┼─────┼─────┼──┼─────┼─────┤ │19│同福企業有│ 2│ 90,700│ 4,535│ 2│ 90,700│ 4,535│ │ │限公司 │ │ │ │ │ │ │ ├─┼─────┼──┼─────┼─────┼──┼─────┼─────┤ │20│和運租車股│ 4│ 47,444│ 2,372│ 4│ 47,444│ 2,372│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1│和運租車股│ 2│ 47,000│ 2,350│ 2│ 47,000│ 2,35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2│日東洋企業│ 1│ 90,371│ 4,519│ 1│ 90,371│ 4,519│ │ │有限公司 │ │ │ │ │ │ │ ├─┼─────┼──┼─────┼─────┼──┼─────┼─────┤ │23│東佳工程行│ 1│ 54,900│ 2,745│ 1│ 54,900│ 2,745│ ├─┼─────┼──┼─────┼─────┼──┼─────┼─────┤ │24│漢敏土木包│ 1│ 50,000│ 2,500│ 1│ 50,000│ 2,500│ │ │工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5│進峰工程行│ 1│ 114,286│ 5,714│ 1│ 114,286│ 5,714│ ├─┼─────┼──┼─────┼─────┼──┼─────┼─────┤ │26│永昱建材有│ 1│ 60,000│ 3,000│ 1│ 60,000│ 3,000│ │ │限公司 │ │ │ │ │ │ │ ├─┼─────┼──┼─────┼─────┼──┼─────┼─────┤ │27│燁承有限公│ 2│ 81,310│ 4,066│ 2│ 81,310│ 4,066│ │ │司 │ │ │ │ │ │ │ ├─┴─────┼──┼─────┼─────┼──┼─────┼─────┤ │ ⑵合 計 │ 45│ 4,313,972│ 215,702│ 45│ 4,313,972│ 215,702│ ╞═══════╪══╪═════╪═════╪══╪═════╪═════╡ │⑴-⑵=異常總計│ 106│81,074,339│ 4,053,720│ 85│76,803,237│ 3,840,164│ ╘═══════╧══╧═════╧═════╧══╧═════╧═════╛ 附表二:北松公司進項來源分析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銷售人名稱 │發票張數│銷售額合計│ 稅額合計 │ ├──┼──────────┼────┼─────┼─────┤ │ 1 │瓦特萊富企業有限公司│ 5│ 1,179,900│ 58,996│ ├──┼──────────┼────┼─────┼─────┤ │ 2 │台灣永強通訊科技有限│ 14│33,845,641│ 1,692,282│ │ │公司 │ │ │ │ ├──┼──────────┼────┼─────┼─────┤ │ 3 │安宏城有限公司 │ 11│28,202,537│ 1,410,127│ ├──┼──────────┼────┼─────┼─────┤ │ 4 │羽豐國際有限公司 │ 1│ 990,000│ 49,500│ ├──┼──────────┼────┼─────┼─────┤ │ 5 │達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 4│ 8,323,996│ 416,199│ │ │公司 │ │ │ │ ├──┼──────────┼────┼─────┼─────┤ │ 6 │暐宏實業有限公司 │ 1│ 1,235,100│ 61,755│ ├──┼──────────┼────┼─────┼─────┤ │ 7 │仟合興實業有限公司 │ 1│ 1,500,000│ 75,000│ ├──┼──────────┼────┼─────┼─────┤ │ 8 │龍騰翔網路多媒體股份│ 1│ 7,087,233│ 354,362│ │ │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38│82,364,407│ 4,118,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