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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淑婷饒金鳳陳昭筠

  • 被告
    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8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丙○○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戊 ○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被   告 地○○ 申○○ 亥○○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0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萬能鎖壹拾支、萬能鑰匙把手壹支,均沒收之。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萬能鎖壹拾支、萬能鑰匙把手壹支、現金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萬能鎖壹拾支、萬能鑰匙把手壹支、現金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之。 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地○○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萬能鑰匙肆把,均沒收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申○○、亥○○均無罪。 事 實 一、宙○○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3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12 號判決駁回上訴,於92年4 月29日確定,於94年8 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2946號簡易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4年1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97年7 月3 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永福橋下,及於同年月7 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福和橋下,均以自備之萬用鑰匙鎖10支及鑰匙把手1 支,分別竊取丁○○所有車號266-BBV 號重型機車及壬○○所有車號306-BET 號重型機車,得手後,於各該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39巷全家便利商店前,各以每部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代價售予丙○○。 二、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150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89年4 月3 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同上法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於90年5 月31日確定,於92年1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317 號之金馬中古機車行(設立登記名稱為「永輝機車行」)及臺北縣中和市○○路335 之1 號之博奕中古機車行(設立登記名稱為「博奕機車行」)之負責人,其不知悔改,竟與其自96年1 月間起所僱用之戊○(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處拘役40日,於95年1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共謀從事俗稱「借屍還魂」機車之買賣(即先拆卸取下贓車之引擎外殼<其上刻有引擎號碼>、號牌,再將向他人購進之合法中古機車引擎外殼、號牌換套裝至各該贓車上,而將各該贓車佯裝成合法中古機車出售),以賺取暴利,渠等遂基於故買(起訴書贅載基於「收受、搬運、寄藏、牙保贓物之犯意」部分,業經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之)贓物之犯意聯絡,先自97年6 月初前之某日起,承租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街33巷17號房屋,繼而自97年6 月10日(起訴書略載為同年7 月初)起,承租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路119 巷53弄21號房屋(以下簡稱上揭租屋址),供做停放及拆解組裝其等所收購贓車之工廠使用,再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原車主或廢鐵回收商,收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法來源之已損壞或老舊中古機車暨機車行車執照,之後,由戊○負責至廢鐵回收場找尋與前揭中古機車或未報廢機車同型之廢棄機車,再由丙○○僱用地○○或年籍不詳之成年修車工人負責從中整理出堪用的機車材料,套裝在上開丙○○所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合法來源機車,依正常程序將機車載往監理站驗車辦理過戶(已有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所示之部分機車過戶至永輝機車行名下;至於起訴書贅載:「戊○與丙○○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足生損害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部分,業經蒞庭公訴人予以刪除更正之);另分別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收購上述有合法來源機車後之某時(附表一編號27號所示之收購時間,業經蒞庭公訴人補正),在不詳地點,以每台機車4,000 元至7,000 元不等之代價,向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竊盜者及宙○○購買來路不明之贓車至少27次(詳如附表四所示<包含於97年7 月3 日以4,000 元之代價向宙○○購買上揭車號266-BBV 號贓車1 部,已被拆解套裝上不詳車輛之車牌及引擎殼>),及於97年7 月7 日以4,000 元之代價向宙○○購買上揭車號306-BET 號贓車(尚未被拆解套裝,已發還壬○○)。 三、地○○明知丙○○係從事「借屍還魂」機車之買賣,竟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自97年6 月間起,受僱於丙○○,約定每拆裝完成1 台機車2,000 元之代價,由丙○○向不詳之成年人及宙○○購得如附表三所示贓車,並與竊車者確認贓車停放位置之後,通知地○○至該贓車停放位置,再由地○○為下列行為:㈠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 至4 號「失竊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後之某時,由丙○○向不詳之人所購買之上開4 輛機車停放在臺北縣永和市○○路39巷口(全家便利商店旁),再由地○○依丙○○之指示,前往該處將該4 輛贓車予以收受,並以其自製萬能鑰匙4 把啟動各該贓車騎乘至在上前揭租屋址內寄藏,且將附表三編號1 至3 號之各該贓車引擎蓋及車牌拆下,並將引擎蓋上之引擎號碼、車身號碼用砂輪機磨去或電焊燒熔掉後,繼將贓車換裝上丙○○所收購之合法中古機車之引擎蓋及車牌,以此方式套裝贓車,其中附表三編號1 至3 號所示機車已經套裝完成,交由丙○○對外販售;而將附表三編號2 至3 號所示之機車車牌丟棄在臺北縣永和市○○路305 巷20弄1 號前水溝內。另將附表三編號4 號所示機車之引擎SD25LH-101172R已拆解完成,並將引擎號碼磨損,且已將丙○○合法收購之GJA-846 號車牌套裝完成於該機車上。㈡又於97年7 月7 日晚間10時30分許,由丙○○將其向宙○○所購買之前揭失竊車號306-BET 號重型機車(即附表三編號5 號所示),停放在上述全家便利商店旁,再由地○○以同上方式予以收受該輛贓車,並騎至上揭租屋址寄藏(尚未拆解)。 四、丙○○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起至97年7 月7 日被查獲止時間內某時,將由地○○及其他年籍不詳之改裝車者改裝完成後之贓車載運至其所經營之上開金馬機車行及博奕機車行(詳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所示之機車(部分贓車之引擎號碼已被磨損無法辨識致來源不詳),由丙○○所僱用之不知情僱員申○○、亥○○分別在上開2 中古機車行內,以每部機車2 萬元至4 萬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方長期埋伏、跟監,及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於97年7 月7 日由本院核發搜索票後,㈠於同下午10時3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39巷口(全家便利商店旁)發現宙○○將前揭其所竊得之車號306-BET 號重型機車放置於該地,丙○○、戊○正駕駛車號F8-4089 號自小貨車前來看該車輛並交由地○○騎走,正交付4,000 元款項與宙○○時,為警查獲逮捕,並扣得宙○○所有供其竊盜上開機車使用之萬能鎖10支、萬能鑰匙把手1 支及販賣上開車號306-BET 號重型機車所得4,000 元等物。㈡復於同日下午11時許,循地○○騎車路線,在臺北縣永和市○○路119 巷53弄21號,查獲地○○將上開306-BET 號重型機車騎乘搬運入該處(尚未拆解套裝該部機車),並正在將車號672-DDQ 號失竊機車(已發還領回)之其引擎予以拆解,且已將引擎上之SD25LH-101172R(起訴書誤載為SD25LH-101172 )引擎號碼磨損,而已將合法車牌GJA-846 號套裝完成於該機車,並起出機車烙碼磨平焊槍2 支、老虎鉗4 支、鐵鎚4 支、T 型板手8 支、螺絲起子15支、螺絲板手21支、鉗子9 支、銼刀1 支、鐵鋸1 支、鋼刷1 支、剪刀1 支、鐵樂士噴漆7 罐、拆解培林1 盒、電焊條1 盒、拆解變速器工具1 支、6 角板手1 組、裝引擎殼用背袋1 個及引擎殼(其上號碼:SD25AA-1 17593號<即係自車牌號碼GJA-846 號機車拆下>、已遭磨損之SD25LH-101172R 號<即係自車牌號碼672-DDQ 號機車拆下>)2 組等拆解套裝工具(以下簡稱上揭拆解套裝工具)等,及自地○○身上起出上述自製萬能鑰匙4 把。㈢翌日凌晨2 時10分及40分許,警分別持搜索票前往上開2 中古機車行執行搜索,起獲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所示已被改裝之62部待售機車及1 個車架及引擎(其中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6、20、21、24號所示被套裝之贓車,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 、6 、10、15、20、27、30號所示被套裝之贓車已發還領回,詳如各該編號所示領回情形);再由地○○帶同警察至臺北縣永和市○○路305 巷20弄1 號前瓦窯溝內,起獲已遭地○○拆解下之976-BES 號、660- BEQ號機車車牌(已發還領回)及遭不詳人丟棄之3 面引擎蓋面(引擎號碼不詳)。 五、案經未○○、丁○○、巳○○、宇○○、己○○、酉○○、壬○○、辰○○、丑○○、午○○、辛○○、癸○○、庚○○、乙○○、子○○、寅○○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黃立彰、楊子青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均經渠等以證人身分具結在卷,合於法定要件,且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證人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復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乃屬傳聞證據之例外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理由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丙○○及戊○之選任辯護人除對上開證人黃立彰、楊子青證述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外,其等與被告丙○○、戊○、地○○、宙○○及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共同被告基於被告以外之人身分所為陳述)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本案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戊○於審理時坦承渠等有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贓車等情不諱,被告丙○○並供稱:我是先買報廢車,再買贓車整理完後,要過戶時會將機車拆成舊有的模樣,待辦完過戶之後才會裝新的車殼及零件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8 頁反面),又被告地○○於審理時坦認其有將附表三所示之機車騎乘藏放在上揭租屋址,並已將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號之贓車拆解套裝乙節屬實,又被告宙○○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竊盜上揭2 部機車乙事無誤,此核與告訴人未○○、丁○○、巳○○、宇○○、己○○、酉○○、壬○○、辰○○、丑○○、午○○、辛○○、癸○○、庚○○、乙○○、子○○、寅○○於警詢時指訴及證人卯○○於警詢時證述渠等機車失竊情節及各別領回失竊機車之車身或車牌等情形(被套裝情形詳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所示)相符;又證人即附表一「原車主」欄所示之晏祥芳等人於警詢時各別證述稱:經渠等當場指認警方在上開2 家中古機車行所查扣之車輛,係與渠等當初所售出時之原車輛除車牌號碼相同外,其餘之車型、車款、顏色等外貌不符等情歷歷;並有證人黃立彰、楊子青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之承辦員警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渠等於97年7 月7 日及8 日執行搜索扣押之機車經請廠商鑑識均為贓車,其中有12部已有發還,其餘贓車回引擎號碼被磨掉,無法確認失竊者等情綦詳(見偵查卷第206 至207 頁);另證人即承辦警員關有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係警方接獲線報,經過兩個月跟監埋伏,並經蒐證拍照近1 個月時,發現被告丙○○從臺北縣中和市○○路33巷17號搬至同縣永和市○○路119 巷53弄21號,期間丙○○先騎乘機車進入上開水源路33巷17號處所開門後,在門口等待機車行之小貨車,載運多量機車進出該處,經確信所載運的是套裝車後,才進行搜索,扣案之機車,有請原行照上車籍車主至現場指認,車主都說他們的機車已經很舊了,沒有這麼新或者說他們的機車已經撞毀了,不可能再騎,一般正常合法機車出廠須有機車出廠的引擎號碼和機車龍頭下方稱龍骨的地方都會打上車身號碼,兩者必需相符,而龍骨部分的號碼都已經過打磨、重新噴漆,完全看不出車身號碼,另外市面上的引擎殼是上殼與下殼相結合,出廠時必需一致的,下殼沒有任何號碼,而在現場看到扣案之機車都是上殼老舊,下殼新穎的,以我們專業判斷,兩塊引擎殼完全是不同時間出廠的,明顯是套裝車,而龍頭下方有一個小四方格可以用小螺絲起子掀開予以檢視,我們還有從塑膠車殼上面去檢視,因為很多車主都會去用機車紋身,被告丙○○他們為節省成本就會用銲槍將原車主有機車紋身部分予以燒熔,再用補土方式加以噴漆,在我們已解析出來的贓車部分,有很多車都是以這樣的方式才查到原車主,經失竊車主指出機車特徵點,再查明失竊時間及機車變更車主的登記時間,並請失竊車主出示證件與烙碼的機車比對,而有部分機車沒有人來認領,是因為烙碼都已經磨掉又重新烤漆已完全解析不出來等情甚詳(見本院卷㈠第161 至165 頁);又證人即承辦警員陳建宏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從每輛扣案機車之儀表板下方檢視孔,直接用螺絲起子扳開,即可看到龍骨都有號碼被磨過痕跡及有被重新噴過黑色噴漆的情形乙節歷歷(見本院卷㈠第166 至168 頁)。且經本院抽樣勘驗扣案之機車,由警方及機車師傅天○○進行拆卸,結果發現車號AM8-696 號機車(即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 號所示機車)之引擎左右殼有明顯色差,有引擎號碼之引擎殼較淡、較新;又車號LLV-653 號機車(即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號所示機車)之機車車身號碼處並未見車身號碼烙印,有上漆的痕跡,並非完全光滑,引擎號碼為SD25AG11056 號,引擎左右殼無明顯色差,另座墊掀開背面處有編號6G04之編號,拆卸師傅稱此表示該座墊出廠日期為2006年7 月4 日出廠);另無懸掛車牌之機車(即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0號所示機車),其車身號碼已磨損,有磨損痕跡,引擎號碼4CW225408 號,引擎左右殼有明顯色差,且有不平整的上膠痕跡(警稱該車曾經由卯○○領回,因係依該車之外觀及車內雨衣認定,且地○○向警稱從瓦窯溝取出的660-BEQ 號機車車牌即是由該機車所拆卸下來,才由卯○○領回)等情,此有本院98年11月23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另參以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93年1 月1 日起須登記「車身號碼」,機車車籍實際完全登載「車身號碼」應於財政部國稅局於出廠證與貨物稅完稅證增列車身號碼之後並至監理機關申領牌照才開始實施,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8年12月22日北監車字第0981015922號函覆本院函文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17 至218 頁),則對照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出廠年份」欄所示各該機車之出廠年份,可知各該機車多為93年以前出廠之車輛,則此等機車之原車體應無車身號碼,衡情自無在車身號碼位置予以磨損及噴漆之需要,是以,從扣案機車之龍骨上車身號碼位置有被磨過及噴漆之情形,益徵前揭證人即承辦員警證述扣案機車確有遭拆卸套裝乙節為真實。再者,臺北縣永和市○○路119 巷53弄21號房屋,係由被告丙○○以被告地○○名義承租,以供被告地○○藏放並拆解組裝其所收購贓車之工廠使用乙節,亦為被告丙○○及地○○供承屬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附卷可考。此外,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共6 份、跟監蒐證照片、翻拍監視器畫面照片、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4 份、「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車紀錄、贓物認領保管單12份、代保管條共10份等件附卷可稽。且有扣案之被告宙○○所有萬能鎖10支、萬能鑰匙把手1 支及販賣上開車號306-BET 號重型予被告丙○○所得款項4,000 元,在上揭租屋址所起出之上揭拆解套裝工具及引擎殼等物,在被告地○○身上起出之萬能鑰匙4 把,及在上開2 家中古機車行起獲之機車、行車執照等件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丙○○戊○、地○○、宙○○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丙○○、戊○、地○○及宙○○所為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⑴核被告丙○○、戊○所為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起訴書原泛指渠等2 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2項之贓物罪嫌,而未具體敘明究係犯何型態之贓物罪嫌,嗣經蒞庭公訴人當庭更正認為渠等所為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附此敘明)。⑵又核被告地○○係依被告丙○○之指示,將被告丙○○、戊○已購得而停放在臺北縣永和市○○路39巷口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贓車予以收受後,騎乘至上揭租屋址處寄藏,以利其拆解套裝贓車,並使被害人難以分辨自己所失竊之物,亦使警方人員難予辨識係屬贓物,造成追贓之困難,此種行為,有使贓物隱而不顯之作用,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寄藏贓物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而起訴書亦僅泛稱被告地○○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2 項之贓物罪,而未具體敘明究係何型態之贓物罪,容有未恰;另起訴書意旨及蒞庭公訴人另認被告地○○除有寄藏如附表三所示贓車外,尚有與被告丙○○、戊○等人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後之某時,在不詳地點,由被告丙○○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竊嫌買受來路不明之贓車,因認被告地○○就此部分之行為,係與被告丙○○、戊○2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嫌。惟查,訊據被告地○○供稱其係自97年6 月間起受僱於被告丙○○,在接獲被告丙○○之通知後,始至丙○○已購得之上述贓車放置地點,將該等贓車騎至上開拆解工廠藏放,以進行解體組裝,共套裝5 部機車等情(見偵查卷第14頁);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情亦不復爭執,於偵訊時僅供稱:伊有拿3 、4 台贓車給被告地○○拆解,改車每台2 千元,伊總共付了快1 萬元等語(見偵查卷第154 頁),復於審理時並供稱:被告地○○受僱伊負責改裝機車約有半個月至1 個月之間,大約改裝了3 輛左右等語(見本院卷㈡114 頁反面),復遍查全卷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地○○除受僱於丙○○拆解套裝贓車工作而經手寄藏如附表三所示之機車之外,尚有何與被告丙○○、戊○共同謀議決定購買特定贓車,或有拆解改裝其他贓車之情形,則自難謂被告地○○就被告丙○○所為前揭故買贓物犯行部分亦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人認被告地○○係涉犯共同故買贓物罪嫌容有未恰,惟蒞庭公訴人認被告地○○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屬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陳明。⑶另核被告宙○○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丙○○及戊○間,就上開故買贓物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及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7、21、24、25、27號所示之故買贓物犯行,各係以一行為侵犯數個贓車所有人之財產法益致觸犯數故買贓物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丙○○及戊○2 人所為28次故買贓物犯行(詳如附表四所示)間,被告地○○所為5 次寄藏贓物犯行(詳如附表三所示)間,及被告宙○○所為2 次竊盜犯行間,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雖蒞庭公訴人認被告丙○○、戊○長期多次故買贓物行為係屬集合犯,惟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基於連續犯本質上原為數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配合一併刪除有關「常業犯」之規定,而修正前刑法第350 條常業贓物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贓物行為之集合;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贓物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贓物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贓物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因此,倘本屬數行為之常業贓物之部分(多次)犯行,但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贓物犯行,已因法律修正而生阻斷常業犯之法律效果,要無常業犯可言,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者外,各依修正後刑法第349 條之普通贓物罪論處,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普通贓物罪,數罪併罰,方符立法本旨,是以,蒞庭公訴人認被告丙○○及戊○所為前揭長期故買贓物之數次犯行屬集合犯,容有誤會。㈢、被告宙○○前曾受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罪刑宣告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2 竊盜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於被告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以90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於90年5 月31日確定,於92年1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所為如附表四所示28次故買贓物犯行,僅能認定係在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收購贓車時間,惟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各等故買贓物行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完畢後5 年內(即92年1 月13日起至97年1 月12日止之期間內)再犯之罪,故於本案不構成累犯,附此陳明。 ㈣、爰審酌被告丙○○、宙○○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素行不佳,而被告李國夥同被告戊○故買贓車,並僱用知情之被告地○○及不詳之成年人負責為之套裝合法報廢車輛引擎蓋及車牌後出售之方式牟取暴利,所購買及拆裝之贓車數量甚鉅,惡性甚為重大,兼酌以被告丙○○、戊○分別為首、從關係,被拆解之贓車被害人損失程度,另酌以被告丙○○、戊○、地○○、宙○○之各別犯罪動機、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及被告丙○○、戊○於本院審理時先係矢口否認大部分犯行,嗣後始坦承全部犯行,而被告地○○及宙○○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地○○犯後並帶同警察起出其所廢棄於上述瓦窪溝內之機車牌及引擎蓋等扣押物,及各該被告之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地○○及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丙○○、戊○、地○○及宙○○等人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戊○、地○○及宙○○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布,自96年7 月16日起生效,依該條例第2 條規定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得依規定減刑,而雖被告丙○○、戊○所為如附表四編號10及25號所示故買贓物犯行部分之犯罪時間,分別係在96年4 月10日及95年8 月間之後之不詳時間所為,惟參以告訴人未○○、丁○○、巳○○、宇○○、己○○、酉○○、壬○○、辰○○、丑○○、午○○、辛○○、癸○○、庚○○、乙○○、子○○、寅○○等人於警詢時指訴稱渠等機車分別係於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被套裝之贓車失竊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失竊等情,據此可知該等被收購贓車並非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失竊並遭收購,另佐以被告宙○○係於97年7 月3 日及同年月7 日出售贓車予被告丙○○,又被告地○○係於97年6 月間始受僱於被告丙○○拆解贓車,已如前述,再者,附表四編號4 號所示機車1 部係在博奕機車行內起獲,有前揭搜索扣押筆錄1 份存卷可考,而博奕機車行則係97年初開設,業據被告丙○○供陳在卷,據此可徵被告丙○○、戊○徵收購贓車之時間係在97年初,是以,依現存證據無足證明被告丙○○、戊○,前揭2 次故買贓物犯行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為,故無從認定符合減刑條件,併此敘明。 ㈤、至於扣案之萬能鎖10支、萬能鑰匙把手1 支,係被告宙○○所有供其竊盜上開機車使用之物,而扣案之4,000 元,則係被告宙○○販賣上開車號306-BET 號重型機車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宙○○供陳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萬能鑰匙4 把,係被告地○○所有,供其啟動如附表三所示贓車騎至上揭租屋址寄藏之用,亦據被告地○○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另在扣案之上揭拆解套裝工具,固係供被告地○○寄藏拆解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號所示贓車之用,惟均係被告丙○○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丙○○及地○○供明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10 頁反面),且並非供被告丙○○、戊○故買前揭贓車所用之物,故均無從併予諭知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地○○明知被告丙○○向被告宙○○購買之機車,均係來歷不明之贓車,竟與被告丙○○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7年7 月間起以按件計酬之方式,每拆解換裝1 輛重型機車可得2,000 元,受僱於被告丙○○,由被告地○○先用電鑽將失竊車輛之引擎號碼磨損致無法辨識,再將失竊車輛有引擎號碼的部分及車牌拆卸,置換合法之引擎號碼及車牌,即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改裝贓車,足生損害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上開宙○○2 次所竊之車主(即那明威及壬○○),因認被告丙○○、地○○、戊○係共同另涉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云云。 ㈡、被告申○○及亥○○係與被告丙○○、戊○、地○○共同基於故買(起訴書贅載「收受、搬運、寄藏、牙保」部分,業經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之)贓物之犯意,由被告丙○○於97年7 月3 日及97年7 月7 日分別以每部機車4,000 元之代價向被告宙○○及附表一所示時間後之某時,不在地點,向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竊嫌買受來路不明之贓車,而由被告丙○○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起至97年7 月7 日被查獲止期間內之某時,由年籍不詳之改裝車者將贓車(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二)改裝後,載運至被告丙○○所經營之上開2 家中古機車行,由被告申○○、亥○○分別在上開2 家中古機車行內,以每部機車2 萬元至4 萬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因認被告申○○及亥○○係與被告丙○○共同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嫌(起訴書係略載為同條項之贓物罪嫌,未具體指明究係同條項所規定之何種型態贓物罪嫌,業經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之)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所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日 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戊○、地○○3 人共同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及造特種文書罪嫌,及被告申○○、亥○○2 人共同涉犯故買贓物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丙○○、戊○、地○○、申○○及亥○○之供述,㈡告訴人未○○等人之指述、㈢附表一所示原車主晏祥芳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㈣證人黃立彰、楊子青之於偵訊時之證述、及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照片、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輸入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車紀錄、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而訊據被告丙○○、戊○、地○○3 人固對於被告丙○○向被告宙○○所收購得來之上述贓車,有由被告地○○以電鑽等工具將贓車之引擎號碼予以磨損致無法辨識,再將失竊車輛有引擎號碼的部分及車牌拆卸,置換合法之引擎號碼及車牌,即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改裝贓車等情坦承屬實。又被告申○○、亥○○固坦承其等於係分別自97年5 月中旬起及96年底起,分別受僱於被告丙○○,各在博奕中古機車行及金馬中古機車行,從事販賣中古機車業務等情無誤。惟被告申○○及亥○○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故買贓物犯行,被告申○○係辯稱:伊並不知道機車行內所被查扣的機車是贓車,伊於上班前有詢問過老闆,店內機車是否都是合法的,老闆也都跟伊保證並說是合法的,若伊知道是不合法的,也不會做,在伊工作期間並沒有看到有何不法的車輛牽過來,都是已經在金馬車行整理好的機車由老闆丙○○或戊○牽過來博奕車行,而且博弈車行只有伊一個員工,伊是依照丙○○告訴我的車價來販售,博奕車行內並沒有負責從事整理機車的工作,至於簡恆春伊曾經在金馬車行看過他,伊曾經在7 月5 日有詢問過簡恆春,因為我覺得機車很新是不是車子有問題,因為我當時知道簡恆春修車師傅,所以才會這樣問,但伊不知道他是不是金馬車行的師傅,伊只是有看過簡恆春在金馬車行出入,因為博奕車行距離金馬車行約有七、八間店面,以目視的情形,是可以看到簡恆春在金馬車行出入,我是在6 月底左右看過簡恆春在金馬車行出入,次數只有1 、2 次而已等語。又被告亥○○則以:金馬車行內的車子都是老闆才會清楚,伊是從96年就受僱金馬車行,然後在97年3 、4 月有就醫開刀,約在97年4 、5 月回到金馬車行賣機車,金馬車行內負責修理的師傅有的已經離職了,戊○有在金馬車行內修理機車,伊就沒有看過地○○在金馬車行內修理機車,伊並沒有特別注意到簡恆春有沒有在金馬車行出入過,金馬車行內,有修理人員在,機車買回來後,若有引擎壞掉的,就會在金馬車行內修理等語置辯。 四、經查: ㈠、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任,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50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固然機車車身或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 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如將汽車車身或引擎號碼擅自變更,自屬偽造私文書,此有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961號判例、81年度台上2398號判決可資參照。而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 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亦有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可參。惟查:⑴被告宙○○竊得之車牌號碼306-BET 號機車遭被告地○○騎乘至上揭租屋址寄藏後,並未拆解該部機車即為警查獲,已由告訴人壬○○將該部機車全部領回,業據告訴人壬○○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其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存卷可考(見偵查卷第453 頁),足認被告地○○並為偽造該部贓車之引擎號碼及車牌之行為至明。⑵被告地○○係供承其有以電鑽工具將被告宙○○所竊得之車牌號碼226-BBV 號贓車之引擎號碼予以磨損致無法辨識,置換合法之引擎號碼及車牌等情屬實,惟此磨損引擎號碼之行為至多僅足認係將他人之私文書予以損壞(損壞文書部分未據該部機車車主即那明威提起告訴),而置換合法之引擎殼及車牌之行為,並未有何變動或塗毀其上之號碼之舉,足認被告地○○並未另行作成虛捏或假冒之內容,且該部機車並未尋獲,業經告訴人即該機車使用人丁○○於警詢時證述無訛,是以,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地○○有何虛捏不實內容以偽造引擎號碼或車牌乙事。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地○○之前揭改裝贓車行為顯與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特種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2 罪名相繩。㈡、固然警方於97年7 月7 日2 時10分及40分許,分別在上開2 家中古機車行內起獲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所示之已改裝之62部待售機車及1 個車架及引擎等情,為被告申○○及亥○○所不爭執,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2 份及蒐證照片存卷可憑。又附表二之一及二之示所示之機車均為以俗稱「藉屍還魂」之方式套裝之贓車乙節,迭經被告丙○○及戊○於審理時坦認屬實,並經證人即承辦員警黃立彰、楊子青於偵訊時及證人關有洲及陳建宏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堪認上開機車係屬贓車無誤,已如前述。則本案被告申○○及亥○○被訴部分所應審究事項厥為:被告申○○及亥○○是否知悉在上開2 家中古機車行擺放之待售機車為贓物?又渠等2 人與被告丙○○及戊○間是否有何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第查: ⒈被告申○○及亥○○均係受僱於被告丙○○,分別為博奕機車行及金馬機車行之中古機車銷售員等情,業據被告申○○及亥○○供述明確,核與被告丙○○、戊○供述相符。 ⒉參以被告宙○○於偵審中供稱:伊所竊得的2 部機車都是賣給被告丙○○,伊並沒有看過被告申○○及亥○○等語(見偵查卷第162 頁、本院卷㈠第78頁);又證人即被告地○○於偵訊時具結證稱:申○○、亥○○是丙○○機車行的員工,他們沒有參與拆解贓車的過程,我覺得他們應該不知情等語(見偵查卷第157 至159 頁),另佐以被告宙○○與被告丙○○交易買賣贓車之地點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39巷全家便利商店前,而被告地○○係在上揭租屋址,為拆解贓車引擎及車牌,套裝上合法之車牌及引擎號碼之行為,已如前述,則由被告宙○○、丙○○及地○○所為出售贓車買賣及拆解事宜,既均非在上開2 家中古機車行內為之,則被告申○○及亥○○2 人僅係負責在上開中古機車行內銷售中古車之店員,是否可得知悉被告丙○○在渠等工作場所以外地點所進行的故買贓車情事,並非無疑。 ⒊酌以停放在金馬中古機車行內之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機車及在博奕機車行內之如附表二之二所示機車,絕大部分均有行車執照,有扣案之機車行車執照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原車主晏祥芳等人於警詢時亦證述渠等之機車係販售予他人等情無誤,由此益徵停放在上開中古機車行內之機車所懸掛之車牌,係有合法權源。雖然如附表一所示之原車主晏祥芳等人於警詢時尚證述稱:經當場指認警方所查扣之車輛,與渠等當初所販售之車輛車牌號碼相同,惟外型已經整理過而或有車型、車款、顏色不符之情形。惟從事中古機車買賣之業者,於收購入老舊或受損機車後,為求能轉手出售於市面以獲取高於購入價格之利潤,而將購入之老舊或毀損機車予以拆卸、清洗、烤漆、更換上新零件或車殼,抑或組裝上其他中古機之堪用零件、車殼等情事,並非少見,是以,縱使經整理過之待售機車,其車型、車款、顏色與原出廠時有所不同,是否即能以此外觀當然判斷為前述借屍還魂機車,尚屬有疑。 ⒋雖告訴人未○○等人之指述僅足證明渠等所有之機車確有失竊及機車遭拆解套裝之事實,然依據證人黃立彰、楊子青前揭證述可知,渠等於97年7 月7 日及8 日執行搜索扣押之機車係經請廠商鑑識均為贓車。且證人關有洲、陳建宏係證稱:扣案之機車引擎都是上殼老舊,下殼新穎的,以渠等專業判斷,兩塊引擎殼完全是不同時間出廠的,明顯是套裝車,而龍頭下方有一個小四方格可以用小螺絲起子掀開予以檢視機車龍骨處等情,由此可知,警方尚且需請廠商或從各該機車引擎及掀開檢視孔檢視,始得以辨識得悉機車是否為套裝車。則被告申○○及亥○○2 人既僅負責銷售,並未負責從事修理或整理車輛之工作,衡情渠等自無卸下車殼以檢視引擎結構或持小螺絲起子掀開檢視孔之需,則渠等是否能立眼判斷渠等銷售之中古機車為贓車,即非無疑。 ⒌況地○○於警詢時供稱:被告亥○○及被告申○○他們有懷疑何年份如此久之機車價錢要販賣如此高,申○○有問過伊,但伊沒有回答他等語(見偵查卷第19頁),於偵訊時則係供稱:「(問:申○○、亥○○有無懷疑過店販賣機車是贓車?)我不知道,是警察跟我說他們已經承認,我才說他們有懷疑過。」等語(見偵查卷第158 頁),則倘若被告申○○及亥○○2 人有與被告丙○○、戊○共謀從事「借屍還魂」機車之買賣而故買贓物,衡情其等鮮有需向被告地○○查證之理,故由此事證足徵被告申○○及亥○○2 人並不知中古機車行內待售機車為經套裝之贓車乙節,乃信而有徵。 ⒍基上,被告申○○及亥○○辯稱渠等並不知所販售之中古機車為贓車乙節,即屬可能,尚非無據,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五、綜上各節所述,公訴人認被告丙○○、戊○與地○○3 人涉犯上開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認被告申○○及亥○○涉犯故買贓物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及闡明之證據方法,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渠等有罪之心證,而被告等原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及前揭判例意旨,自應就被告丙○○、戊○與地○○3 人被訴偽造文書部分及被告申○○及亥○○2 人被訴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條之3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收購的時間 │收購機車│原車主│原車主出售或報廢原因│被套裝上左列機車│ │ │ │車牌號碼│ │ │車牌之贓車 │ ├──┼──────┼────┼───┼──────────┼────────┤ │ 1 │97年6月15日 │LLV-653 │晏祥芳│晏祥芳因認為該機車(│附表二之一編號13│ │ │ │ │(起訴│87年5 月出廠)太大台│ │ │ │ │ │書誤載│,而以1 萬3 千5 百元│ │ │ │ │ │為宴祥│賣予金馬機車行 │ │ │ │ │ │芳) │ │ │ ├──┼──────┼────┼───┼──────────┼────────┤ │ 2 │97年5 月間 │CUX-182 │劉美娟│劉美娟因欲換新機車,│附表二之一編號28│ │ │ │ │ │而委託其子卓家紳於97│ │ │ │ │ │ │年5 月間,以2 萬3 千│ │ │ │ │ │ │元賣予臺北縣中和市景│ │ │ │ │ │ │平路上的某機車行 │ │ ├──┼──────┼────┼───┼──────────┼────────┤ │ 3 │97年5 月19日│CWY-082 │陳雪子│陳雪子因機車發生車禍│附表二之一編號31│ │ │後之某日 │ │ │撞壞,而於97年5 月19│ │ │ │ │ │ │日將機車以1 萬元賣予│ │ │ │ │ │ │臺北縣汐止市○○街11│ │ │ │ │ │ │5 號得勝機車行後,轉│ │ │ │ │ │ │售予永輝機車行 │ │ ├──┼──────┼────┼───┼──────────┼────────┤ │ 4 │97年3月7日 │ADN-407 │傅元端│傅元端於97年3 月7 日│附表二之一編號7 │ │ │後某日 │ │ │,以舊車換新車方式將│ │ │ │ │ │ │機車(79年1 月出廠)│ │ │ │ │ │ │賣予臺北縣板橋市三民│ │ │ │ │ │ │路上之信成機車行後,│ │ │ │ │ │ │轉售予永輝機車行 │ │ ├──┼──────┼────┼───┼──────────┼────────┤ │ 5 │97年6月13 日│CXW-235 │賴炳楠│賴炳楠(從事中古機車│附表二之一編號22│ │ │ │ │ │買賣),以2 萬5 千元│ │ │ │ │ │ │,將機車賣予永輝機車│ │ │ │ │ │ │行 │ │ ├──┼──────┼────┼───┼──────────┼────────┤ │ 6 │97年初某日 │RZC-640 │潘淑美│潘淑美因機車老舊(86│附表二之一編號4 │ │ │ │ │ │年11月出廠),而以2 │ │ │ │ │ │ │千元賣予金馬機車行 │ │ ├──┼──────┼────┼───┼──────────┼────────┤ │ 7 │96年5 月間 │M35-111 │蕭志權│蕭志權因機車(87年2 │附表二之一編號18│ │ │ │ │ │月出廠)為車禍事故車│ │ │ │ │ │ │,而於96年5 月間賣予│ │ │ │ │ │ │臺北縣板橋市○○路1 │ │ │ │ │ │ │段100號國元機車行 │ │ ├──┼──────┼────┼───┼──────────┼────────┤ │ 8 │96年5月中旬 │CJZ-493 │陳春來│陳春來於96年5 月中旬│附表二之一編號15│ │ │以後某日(起│ │ │,以舊車換新車折抵8 │ │ │ │訴書附表一略│ │ │千元方式賣予臺北市萬│ │ │ │載為96年5 月│ │ │華區○○路296 號昱友│ │ │ │間) │ │ │機車行,昱友機車行再│ │ │ │ │ │ │轉賣給金馬機車行 │ │ ├──┼──────┼────┼───┼──────────┼────────┤ │ 9 │97年6月底 │PVI-189 │李盈君│李盈君原向金馬機車行│附表二之一編號26│ │ │ │ │ │分期貸款購買該機車(│ │ │ │ │ │ │87年3 月出廠),嗣因│ │ │ │ │ │ │無法繳納機車貸款,再│ │ │ │ │ │ │將該機車賣回金馬機車│ │ │ │ │ │ │行 │ │ ├──┼──────┼────┼───┼──────────┼────────┤ │10 │96年4月10 日│QXC-167 │李貞苓│李貞苓因機車老舊(84│附表二之二編號4 │ │ │後某日 │ │ │年出廠),而於96 年4│ │ │ │ │ │ │月10日以1 萬元賣予臺│ │ │ │ │ │ │北縣汐止市○○街62號│ │ │ │ │ │ │運豐機車行後,轉售予│ │ │ │ │ │ │永輝機車行 │ │ ├──┼──────┼────┼───┼──────────┼────────┤ │11 │97年4 月21日│G9X-201 │鄭俊男│該車籍於97年4 月21日│附表二之二編號1 │ │ │後某日(起訴│ │ │換發行照時係登記在皇│ │ │ │書附表一略載│ │ │凱車業行(鄭俊男經營│ │ │ │為不詳) │ │ │之機車行)名下,惟鄭│ │ │ │ │ │ │俊男稱其從未與永輝機│ │ │ │ │ │ │車行做過機車買賣中古│ │ │ │ │ │ │,應係遭偷過戶 │ │ ├──┼──────┼────┼───┼──────────┼────────┤ │12 │97年2 月間 │GET-808 │蘇茂佑│蘇茂佑因機車(84年8 │附表二之二編號14│ │ │ │ │ │月出廠)老舊,而於97│ │ │ │ │ │ │年2 月間將機車賣予臺│ │ │ │ │ │ │北縣新莊市○○路183 │ │ │ │ │ │ │號光陽機車行轉售予永│ │ │ │ │ │ │輝機車行 │ │ ├──┼──────┼────┼───┼──────────┼────────┤ │13 │96年11月間 │QSN-467 │舒志仁│舒志仁因機車老舊(84│附表二之二編號21│ │ │ │ │ │年3 月出廠),而以5 │ │ │ │ │ │ │百元賣予永輝機車行 │ │ ├──┼──────┼────┼───┼──────────┼────────┤ │14 │97年1 月22日│CHE-041 │林阿勇│林阿勇(從事中古機車│附表二之二編號31│ │ │後某日 │ │ │買賣),於97年1 月22│ │ │ │ │ │ │日以4 千元將機車(85│ │ │ │ │ │ │年1 月出廠)賣予臺北│ │ │ │ │ │ │市○○路○ 段上之泰程│ │ │ │ │ │ │機車行再轉售同業 │ │ │ │ │ │ │ │ │ ├──┼──────┼────┼───┼──────────┼────────┤ │15 │96年8 月9 日│207-QDE │林宗宏│林宗宏(從事中古機車│附表二之一編號10│ │ │ │ │ │買賣),以1 萬2 千元│ │ │ │ │ │ │,將機車賣予永輝機車│ │ │ │ │ │ │行 │ │ ├──┼──────┼────┼───┼──────────┼────────┤ │16 │96年7 月4 日│AM8-696 │曾銘忠│曾銘忠因機車老舊(93│附表二之二編號3 │ │ │ │ │ │年5 月出廠),而以1 │ │ │ │ │ │ │萬5 千元賣予永輝機車│ │ │ │ │ │ │行 │ │ ├──┼──────┼────┼───┼──────────┼────────┤ │17 │97年4 月間 │PPF-793 │李信義│李信義(從事中古機車│附表二之一編號27│ │ │ │ │ │買賣),以5 千至8千 │ │ │ │ │ │ │元不等價錢,將4 部機│ │ │ │ │ │ │車賣予永輝機車行 │ │ │ │ ├────┤ │ ├────────┤ │ │ │LUT-639 │ │ │附表二之一編號23│ │ │ │ │ │ │ │ │ │ ├────┤ │ ├────────┤ │ │ │NX5-616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 │ │ │ │ │ │ │ │ │ │ ├────┤ │ ├────────┤ │ │ │938-BAM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2│ │ │ │ │ │ │ │ ├──┼──────┼────┼───┼──────────┼────────┤ │18 │97年3 月間後│FRE-548 │林智安│林智安之母親於97年3 │附表二之二編號7 │ │ │某日 │ │ │月間,在板橋監理站委│ │ │ │ │ │ │託不詳小姐代辦機車報│ │ │ │ │ │ │廢 │ │ ├──┼──────┼────┼───┼──────────┼────────┤ │19 │96年10月16日│CHV-883 │鄭詩偉│鄭詩偉因機車老舊(86│附表二之二編號9 │ │ │ │ │ │年10月出廠)欲報廢,│ │ │ │ │ │ │而以3 千元賣予金馬機│ │ │ │ │ │ │車行 │ │ ├──┼──────┼────┼───┼──────────┼────────┤ │20 │97年6 月初以│GQN-057 │張閔傑│張閩傑之妻舅王世源於│附表二之二編號19│ │ │後某日(起訴│ │(起訴│97年5 月26日,向臺北│ │ │ │書略載為同年│ │書誤載│縣中和市○○路530 號│ │ │ │5 月26日) │ │為張閩│國際機車行老闆蔡宗霖│ │ │ │ │ │傑) │以舊換新方式購買中古│ │ │ │ │ │ │機車,並請蔡宗源將該│ │ │ │ │ │ │車報廢(84年份的車,│ │ │ │ │ │ │因出車禍撞毀),惟蔡│ │ │ │ │ │ │宗源未將該機車報廢,│ │ │ │ │ │ │而於97年6 月初將上開│ │ │ │ │ │ │機車及行車執照以4 千│ │ │ │ │ │ │元賣予同行綽號「美霞│ │ │ │ │ │ │」之女子另行轉賣 │ │ ├──┼──────┼────┼───┼──────────┼────────┤ │21 │97年3 月間某│629-CJC │吳玫霞│吳玫霞受僱於千輪機車│附表二之二編號11│ │ │日 │ │ │行,先向他人收購報廢│ │ │ │ ├────┤ │機車後,再以6 千元至├────────┤ │ │ │MEL-018 │ │8 千元賣予金馬機車行│附表二之二編號22│ │ │ │ │ │賺差價 │ │ ├──┼──────┼────┼───┼──────────┼────────┤ │22 │96年12月中旬│NR6-166 │余明遠│余明遠因機車發生車禍│附表二之一編號17│ │ │後某日 │ │ │,而於96年12月中旬某│ │ │ │ │ │ │日將機車交予臺北縣土│ │ │ │ │ │ │城市○○街99號國勝機│ │ │ │ │ │ │車行處理,嗣國勝機車│ │ │ │ │ │ │行再轉手賣予金馬機車│ │ │ │ │ │ │行 │ │ ├──┼──────┼────┼───┼──────────┼────────┤ │23 │97年5月中旬 │BJF-096 │張清吉│張清吉因機車老舊(91│附表二之二編號29│ │ │ │ │ │年4 月出廠),而以1 │ │ │ │ │ │ │萬2 千元賣予金馬機車│ │ │ │ │ │ │行 │ │ ├──┼──────┼────┼───┼──────────┼────────┤ │24 │97年1 月間 │BWE-830 │曾清源│曾清源(士豐中古機車│附表二之二編號2 │ │ │ ├────┤ │行)收購左列8 台中古├────────┤ │ │ │YDA-135 │ │機車後,再以6 千元至│附表二之二編號6 │ │ │ ├────┤ │1萬 元不等價格轉賣予├────────┤ │ │ │TYS-959 │ │永輝機車行以賺差價 │附表二之二編號18│ │ │ ├────┤ │ ├────────┤ │ │ │BYM-531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3│ │ │ ├────┤ │ ├────────┤ │ │ │AH3-338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6│ │ │ ├────┤ │ ├────────┤ │ │ │M79-707 │ │ │附表二之一編號1 │ │ │ ├────┤ │ ├────────┤ │ │ │POU-982 │ │ │附表二之一編號19│ │ │ ├────┤ │ ├────────┤ │ │ │PJU-749 │ │ │附表二之一編號21│ │ │ │(起訴書│ │ │ │ │ │ │附表一誤│ │ │ │ │ │ │載為PJU-│ │ │ │ │ │ │479) │ │ │ │ ├──┼──────┼────┼───┼──────────┼────────┤ │25 │95年8月間 │K7Z-973 │邱文達│邱文達(從事中古機車│附表二之一編號9 │ │ │ │ │ │買賣),以1 萬1 千元│ │ │ │ │ │ │賣予永輝機車行 │ │ │ │ ├────┤ ├──────────┼────────┤ │ │ │N3F-775 │ │邱文達(從事中古機車│附表二之一編號25│ │ │ │ │ │買賣),以1 萬8 千元│ │ │ │ │ │ │賣予永輝機車行 │ │ ├──┼──────┼────┼───┼──────────┼────────┤ │26 │97年5 月間後│TL3-151 │戌○○│戌○○因機車老舊(93│附表二之一編號3 │ │ │某日 │ │ │年8 月出廠),而於97│ │ │ │ │ │ │年5 月間以1 萬6 千元│ │ │ │ │ │ │賣予板橋某機車行 │ │ ├──┼──────┼────┼───┼──────────┼────────┤ │27 │至遲於97年7 │附表二之│不詳之│ │附表二之一編號2 │ │ │月7 日為警查│一編號2 │人或廢│ │、5 、6 、8 、11│ │ │獲當日 │、5 、6 │車回收│ │、12、14、16、20│ │ │ │、8 、11│商 │ │、24、29、30、32│ │ │ │至12、14│ │ │號;附表二之二編│ │ │ │、16、20│ │ │號5 、10、13、15│ │ │ │、24、29│ │ │至17、20、24至25│ │ │ │、30、32│ │ │、27至28、30號所│ │ │ │號;附表│ │ │示之機車(來源不│ │ │ │二之二編│ │ │明之贓物) │ │ │ │號5 、10│ │ │ │ │ │ │、13、15│ │ │ │ │ │ │至17、20│ │ │ │ │ │ │、24至25│ │ │ │ │ │ │、27至28│ │ │ │ │ │ │、30號所│ │ │ │ │ │ │示之車牌│ │ │ │ │ │ │號碼 │ │ │ │ │ │ ├────┤ │ ├────────┤ │ │ │在上揭租│ │ │如附表三編號4號 │ │ │ │屋址查獲│ │ │所示之贓車 │ │ │ │之GJA-84│ │ │ │ │ │ │6 號機車│ │ │ │ │ │ │ │ │ │ │ ├──┴──────┴────┴───┴──────────┴────────┤ │備註: │ └──────────────────────────────────────┘ 附表二之一: ┌───────────────────────────────────────────────────┐ │金馬機車行(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317 號)所查獲扣案之機車 │ ├──┬────┬──────┬──────┬────┬────┬────┬────┬────┬────┤ │編號│車牌號碼│原始引擎號碼│原始車身號碼│出廠年份│行車執照│有無行照│左列用以│被套裝之│被套裝之│ │ │ │ │(表示無)│廠牌顏色│登記所有│扣案(○│套裝之合│贓車及領│贓車失竊│ │ │ │ │ │ │人 │表示有,│法來源機│回情形 │時間、地│ │ │ │ │ │ │ │表示無│車之收購│ │點 │ │ │ │ │ │ │ │) │時間 │ │ │ ├──┼────┼──────┼──────┼────┼────┼────┼────┼────┼────┤ │ 1 │M79-707 │SA25GD-10960│RFBSA25GD4B1│2004.04 │士豐企業│○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09579 │光陽、銀│社 │ │一編號 │ │ │ │ │ │ │ │ │ │ │24之6 │ │ │ ├──┼────┼──────┼──────┼────┼────┼────┼────┼────┼────┤ │ 2 │UYY-919 │P0000000 │ │1994.04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比雅久、│行 │ │一編號27│ │ │ │ │ │ │ │白 │ │ │ │ │ │ ├──┼────┼──────┼──────┼────┼────┼────┼────┼────┼────┤ │ 3 │TL3-151 │SD10DA-10253│RFBSD10DA4B1│2004.08 │永輝機車│○ │詳見除表│不詳 │不詳 │ │ │ │ │02413 │光陽、銀│行 │ │一編號26│ │ │ │ │ │ │ │ │ │ │ │ │ │ ├──┼────┼──────┼──────┼────┼────┼────┼────┼────┼────┤ │ 4 │RZC-640 │GG162577 │ │1997.11 │潘淑美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輕型)│ │ │三陽、綠│ │ │一編號6 │ │ │ │ │ │ │ │ │ │ │ │ │ │ ├──┼────┼──────┼──────┼────┼────┼────┼────┼────┼────┤ │ 5 │CB7-518 │KN253470 │RFGHN12T04S0│2004.05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05766 │三陽、銀│行 │ │一編號27│ │ │ ├──┼────┼──────┼──────┼────┼────┼────┼────┼────┼────┤ │ 6 │BCA-261 │5CA-206100 │ │1999.10 │李明俐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深│ │ │一編號27│ │ │ │ │ │ │ │錄 │ │ │ │ │ │ ├──┼────┼──────┼──────┼────┼────┼────┼────┼────┼────┤ │ 7 │ADN-407 │EH061341 │ │1990.01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藍│行 │ │一編號4 │ │ │ ├──┼────┼──────┼──────┼────┼────┼────┼────┼────┼────┤ │ 8 │322-BLG │SG20AE-10911│ │2002.05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黑│行 │ │一編號27│ │ │ ├──┼────┼──────┼──────┼────┼────┼────┼────┼────┼────┤ │ 9 │K7Z-973 │RB109936 │RFGPA12M05S0│2005.12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03803 │三陽、藍│行 │ │一編號25│ │ │ │ │ │ │ │ │ │ │之1 │ │ │ ├──┼────┼──────┼──────┼────┼────┼────┼────┼────┼────┤ │ 10 │207-QDE │A310E-153929│LPRSA29106A1│2006.06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53967 │山葉、淺│行 │ │一編號15│ │ │ │ │ │ │ │藍 │ │ │ │ │ │ ├──┼────┼──────┼──────┼────┼────┼────┼────┼────┼────┤ │ 11 │ANI-093 │FG374526 │ │1994.08 │蘇璽翰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紅│ │ │一編號27│ │ │ ├──┼────┼──────┼──────┼────┼────┼────┼────┼────┼────┤ │ 12 │TCF-425 │4UE-002637 │ │1996.08 │曾子綺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黃│ │ │一編號27│ │ │ ├──┼────┼──────┼──────┼────┼────┼────┼────┼────┼────┤ │ 13 │LLV-653 │SD25AG-11056│ │1998.05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銀│行 │ │一編號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PNU-129 │5FM-401019 │ │2000.05 │江彥節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銀│ │ │一編號27│ │ │ ├──┼────┼──────┼──────┼────┼────┼────┼────┼────┼────┤ │ 15 │CJZ-493 │RA25BC-11145│ │2001.08 │陳春來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黑│ │ │一編號8 │ │ │ ├──┼────┼──────┼──────┼────┼────┼────┼────┼────┼────┤ │ 16 │GEV-889 │EH259458 │ │1995.08 │柏勳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林│於97年7 │ │ │ │ │ │三陽、藍│行 │ │一編號27│彥宇所有│月4 日8 │ │ │ │ │ │ │ │ │ │之車號23│時許,在│ │ │ │ │ │ │ │ │ │3-CRC號 │臺北縣中│ │ │ │ │ │ │ │ │ │機車上(│和市中山│ │ │ │ │ │ │ │ │ │由己○○│路2 段55│ │ │ │ │ │ │ │ │ │領回該機│巷12號前│ │ │ │ │ │ │ │ │ │車車身,│ │ │ │ │ │ │ │ │ │ │並代為保│ │ │ │ │ │ │ │ │ │ │管左列機│ │ │ │ │ │ │ │ │ │ │車之引擎│ │ │ │ │ │ │ │ │ │ │驅軸殼1 │ │ │ │ │ │ │ │ │ │ │組) │ │ ├──┼────┼──────┼──────┼────┼────┼────┼────┼────┼────┤ │ 17 │NR6-166 │5TY-107260 │ │2002.12 │余明遠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銀│ │ │一編號22│ │ │ ├──┼────┼──────┼──────┼────┼────┼────┼────┼────┼────┤ │ 18 │M35-111 │SD25BB-10519│ │1998.02 │蕭志權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黑│ │ │一編號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POU-982 │KP000261 │ │2000.08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綠│行 │ │一編號24│ │ │ │ │ │ │ │ │ │ │之7 │ │ │ │ │ │ │ │ │ │ │ │ │ │ ├──┼────┼──────┼──────┼────┼────┼────┼────┼────┼────┤ │ 20 │RFR-195 │SD10AA-10171│ │1996.12 │三元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陳│於97年6 │ │ │ │ │ │光陽、藍│行 │ │一編號27│星華所有│月17日22│ │ │ │ │ │ │ │ │ │之車號16│時30分許│ │ │ │ │ │ │ │ │ │9-QCD號 │,在臺北│ │ │ │ │ │ │ │ │ │、引擎號│縣永和市│ │ │ │ │ │ │ │ │ │碼SD10GA│警光街10│ │ │ │ │ │ │ │ │ │600827號│巷15號前│ │ │ │ │ │ │ │ │ │機車上(│ │ │ │ │ │ │ │ │ │ │由寅○○│ │ │ │ │ │ │ │ │ │ │領回該機│ │ │ │ │ │ │ │ │ │ │車車身,│ │ │ │ │ │ │ │ │ │ │並代為保│ │ │ │ │ │ │ │ │ │ │管左列機│ │ │ │ │ │ │ │ │ │ │車引擎驅│ │ │ │ │ │ │ │ │ │ │軸殼) │ │ ├──┼────┼──────┼──────┼────┼────┼────┼────┼────┼────┤ │ 21 │PJU-749 │4TE-540189 │ │2000.01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中│於97年5 │ │ │ │ │ │山葉、紫│行 │ │一編號24│和市公所│月9 日14│ │ │ │ │ │ │ │ │之8 │所有而由│時許,在│ │ │ │ │ │ │ │ │ │宇○○保│臺北縣中│ │ │ │ │ │ │ │ │ │管之車號│和市景平│ │ │ │ │ │ │ │ │ │597-DDF │路696 號│ │ │ │ │ │ │ │ │ │號之機車│前 │ │ │ │ │ │ │ │ │ │上(由羅│ │ │ │ │ │ │ │ │ │ │佳峯領回│ │ │ │ │ │ │ │ │ │ │該機車車│ │ │ │ │ │ │ │ │ │ │身,及代│ │ │ │ │ │ │ │ │ │ │保管左列│ │ │ │ │ │ │ │ │ │ │機車引擎│ │ │ │ │ │ │ │ │ │ │驅軸殼) │ │ ├──┼────┼──────┼──────┼────┼────┼────┼────┼────┼────┤ │ 22 │CXW-235 │E373E-139669│LPRSE26105A1│2005.11 │詮鑫車業│○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39617 │山葉、黑│行 │ │一編號5 │ │ │ ├──┼────┼──────┼──────┼────┼────┼────┼────┼────┼────┤ │ 23 │LUT-639 │FG213206 │ │1993.08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銀│行 │ │一編號17│ │ │ │ │ │ │ │ │ │ │之2 │ │ │ ├──┼────┼──────┼──────┼────┼────┼────┼────┼────┼────┤ │ 24 │MBL-308 │SD25AB-11680│ │1997.04 │普暉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蔡│於97年4 │ │ │ │ │ │光陽、深│行 │ │一編號27│美玲所有│月26日18│ │ │ │ │ │綠 │ │ │ │之158-CG│時許,在│ │ │ │ │ │ │ │ │ │T 號、引│臺北縣中│ │ │ │ │ │ │ │ │ │擎號碼SD│和市圓通│ │ │ │ │ │ │ │ │ │25DUA21 │路124 號│ │ │ │ │ │ │ │ │ │2392號車│前 │ │ │ │ │ │ │ │ │ │機車上(│ │ │ │ │ │ │ │ │ │ │由酉○○│ │ │ │ │ │ │ │ │ │ │領回該機│ │ │ │ │ │ │ │ │ │ │車車身) │ │ ├──┼────┼──────┼──────┼────┼────┼────┼────┼────┼────┤ │ 25 │N3F-775 │00000000 │RH9HD150T5T5│2006.10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20330 │哈特佛、│行 │ │一編號25│ │ │ │ │ │ │ │銀 │ │ │之2 │ │ │ ├──┼────┼──────┼──────┼────┼────┼────┼────┼────┼────┤ │ 26 │PVI-189 │SD15AA-11923│ │1998.03 │李盈君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紅│ │ │一編號9 │ │ │ │ │ │ │ │白 │ │ │ │ │ │ ├──┼────┼──────┼──────┼────┼────┼────┼────┼────┼────┤ │ 27 │PPF-793 │3UR-102877 │ │1999.09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藍│行 │ │一編號17│ │ │ │ │ │ │ │ │ │ │之1 │ │ │ ├──┼────┼──────┼──────┼────┼────┼────┼────┼────┼────┤ │ 28 │CUX-182 │SG20KA-21389│RFBSG20KA6B2│2006.01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I4002 │光陽、白│行 │ │一編號2 │ │ │ ├──┼────┼──────┼──────┼────┼────┼────┼────┼────┼────┤ │ 29 │FD8-718 │SG20AA-13756│ │2000.11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銀│行 │ │一編號27│ │ │ ├──┼────┼──────┼──────┼────┼────┼────┼────┼────┼────┤ │ 30 │MXZ-662 │4CW-225408 │ │1998.05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查獲時│ │ │山葉、白│行 │ │一編號27│ │ │ │ │未懸掛車│ │ │ │ │ │ │ │ │ │ │牌)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CWY-082 │E377E-322053│LPRSE29105A3│2005.09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22216 │山葉、藍│行 │ │一編號3 │ │ │ │ │ │ │ │白 │ │ │ │ │ │ ├──┼────┼──────┼──────┼────┼────┼────┼────┼────┼────┤ │ 32 │CEY-175 │4CW-090070 │ │1994.04 │吳玫霞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之車架及│ │ │山葉、藍│ │ │一編號27│ │ │ │ │引擎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 ┌───────────────────────────────────────────────────┐ │博奕機車行(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335 之1 號)所查獲扣案之機車 │ ├──┬────┬──────┬──────┬────┬────┬────┬────┬────┬────┤ │編號│車牌號碼│原始引擎號碼│原始車身號碼│出廠年份│行車執照│扣案之行│左列用以│被套裝之│被套裝贓│ │ │ │ │(表示無)│ │登記所有│照有無(│套之合法│贓車及領│車之失竊│ │ │ │ │ │ │人 │○表示有│來源機車│回情形 │時間、地│ │ │ │ │ │ │ │,表示│收購時間│ │點 │ │ │ │ │ │ │ │無) │ │ │ │ ├──┼────┼──────┼──────┼────┼────┼────┼────┼────┼────┤ │ 1 │G9X-201 │00000000 │RH9HD0000000│2005.11 │皇凱車業│○ │詳見附表│套裝在莊│於97年6 │ │ │ │ │0 │哈特佛、│行 │ │一編號11│超倫所有│月16日23│ │ │ │ │ │黑 │ │ │ │車號2FA-│時46分許│ │ │ │ │ │ │ │ │ │933 號、│,在臺北│ │ │ │ │ │ │ │ │ │引擎號碼│縣永和市│ │ │ │ │ │ │ │ │ │00000000│得和路39│ │ │ │ │ │ │ │ │ │號機車上│6前 │ │ │ │ │ │ │ │ │ │(由莊超│ │ │ │ │ │ │ │ │ │ │倫領回該│ │ │ │ │ │ │ │ │ │ │機車車身│ │ │ │ │ │ │ │ │ │ │,並代保│ │ │ │ │ │ │ │ │ │ │管左列機│ │ │ │ │ │ │ │ │ │ │車引擎驅│ │ │ │ │ │ │ │ │ │ │軸殼) │ │ ├──┼────┼──────┼──────┼────┼────┼────┼────┼────┼────┤ │ 2 │BWE-830 │4TE-610081 │ │2000.05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銀│行 │ │一編號24│ │ │ │ │ │ │ │ │ │ │之1 │ │ │ ├──┼────┼──────┼──────┼────┼────┼────┼────┼────┼────┤ │ 3 │AM8-696 │KN251864 │RFGHNI2T0440│2004.05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5 │三陽、藍│行 │ │一編號16│ │ │ ├──┼────┼──────┼──────┼────┼────┼────┼────┼────┼────┤ │ 4 │QXC-167 │4JL-222666 │ │1995.05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黑│行 │ │一編號10│ │ │ ├──┼────┼──────┼──────┼────┼────┼────┼────┼────┼────┤ │ 5 │WKT-563 │ER057340 │ │2002.01 │上豪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起書附│ │ │三陽、銀│行 │ │一編號27│ │ │ │ │表誤載 │ │ │黑 │ │ │ │ │ │ │ │WKF-5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YDA-135 │709571 │ │2003.10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曾│於97年4 │ │ │ │ │ │哈特佛、│行 │ │一編號24│昭明所有│月5 日12│ │ │ │ │ │銀黑 │ │ │之2 │之車號BG│時10分許│ │ │ │ │ │ │ │ │ │M-068 號│,在臺北│ │ │ │ │ │ │ │ │ │、引擎號│縣中和市│ │ │ │ │ │ │ │ │ │碼653167│圓通路32│ │ │ │ │ │ │ │ │ │號機車上│1號前 │ │ │ │ │ │ │ │ │ │(由曾昭│ │ │ │ │ │ │ │ │ │ │明領回該│ │ │ │ │ │ │ │ │ │ │機車車身│ │ │ │ │ │ │ │ │ │ │,並代保│ │ │ │ │ │ │ │ │ │ │管左列機│ │ │ │ │ │ │ │ │ │ │車之引擎│ │ │ │ │ │ │ │ │ │ │驅軸殼)│ │ ├──┼────┼──────┼──────┼────┼────┼────┼────┼────┼────┤ │ 7 │FRE-548 │FG154344 │ │1993.01 │林智安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綠│ │ │一編號18│ │ │ ├──┼────┼──────┼──────┼────┼────┼────┼────┼────┼────┤ │ 8 │NX5-616 │RB062616 │ │2003.04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黑│行 │ │一編號17│ │ │ │ │ │ │ │ │ │ │之3 │ │ │ ├──┼────┼──────┼──────┼────┼────┼────┼────┼────┼────┤ │ 9 │GHV-883 │4CW-221808 │ │1997.10 │鄭詩偉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綠│ │ │一編號19│ │ │ ├──┼────┼──────┼──────┼────┼────┼────┼────┼────┼────┤ │ 10 │778-BFH │C5MF00291 │RFVM2UC50028│2004.09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王│於96年11│ │ │ │ │1 │比雅久、│行 │ │一編號27│逸暉所有│月1 日17│ │ │ │ │ │橙黃 │ │ │ │由乙○○│時40分許│ │ │ │ │ │ │ │ │ │使用之車│,在臺北│ │ │ │ │ │ │ │ │ │號CPA-00│縣中和市│ │ │ │ │ │ │ │ │ │6 號、引│連城路23│ │ │ │ │ │ │ │ │ │擎號碼C5│2號前 │ │ │ │ │ │ │ │ │ │MF00028 │ │ │ │ │ │ │ │ │ │ │號機車上│ │ │ │ │ │ │ │ │ │ │(由呂佳│ │ │ │ │ │ │ │ │ │ │臻領回該│ │ │ │ │ │ │ │ │ │ │機車車身│ │ │ │ │ │ │ │ │ │ │,並代保│ │ │ │ │ │ │ │ │ │ │管左列機│ │ │ │ │ │ │ │ │ │ │車之引擎│ │ │ │ │ │ │ │ │ │ │驅軸殼)│ │ │ │ │ │ │ │ │ │ │ │ │ ├──┼────┼──────┼──────┼────┼────┼────┼────┼────┼────┤ │ 11 │629-CJC │3UR-508575 │ │1998.03 │吳玫霞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黑│ │ │一編號21│ │ │ │ │ │ │ │ │ │ │之1 │ │ │ ├──┼────┼──────┼──────┼────┼────┼────┼────┼────┼────┤ │ 12 │938-BAM │SH30DB-10316│ │2002.03 │有夠車業│○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銀│有限公司│ │一編號17│ │ │ │ │ │ │ │ │ │ │之4 │ │ │ ├──┼────┼──────┼──────┼────┼────┼────┼────┼────┼────┤ │ 13 │GJU-930 │C0000000 │ │1997.04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台鈴、藍│行 │ │一編號27│ │ │ ├──┼────┼──────┼──────┼────┼────┼────┼────┼────┼────┤ │ 14 │GET-808 │EH258805 │ │1995.08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淺│行 │ │一編號12│ │ │ │ │ │ │ │藍 │ │ │ │ │ │ ├──┼────┼──────┼──────┼────┼────┼────┼────┼────┼────┤ │ 15 │BCJ-206 │SG20AA-10643│ │1999.12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侯│於97年2 │ │ │ │ │ │光陽、銀│行 │ │一編號27│俊彥所有│月17日23│ │ │ │ │ │ │ │ │ │之車號26│時許,在│ │ │ │ │ │ │ │ │ │7-CBT 號│臺北縣中│ │ │ │ │ │ │ │ │ │、引擎號│和市中山│ │ │ │ │ │ │ │ │ │碼SG20KA│路2 段14│ │ │ │ │ │ │ │ │ │319457號│4 號前 │ │ │ │ │ │ │ │ │ │機車上(│ │ │ │ │ │ │ │ │ │ │由辛○○│ │ │ │ │ │ │ │ │ │ │領回該機│ │ │ │ │ │ │ │ │ │ │車車身,│ │ │ │ │ │ │ │ │ │ │並代保管│ │ │ │ │ │ │ │ │ │ │左列機車│ │ │ │ │ │ │ │ │ │ │之引擎驅│ │ │ │ │ │ │ │ │ │ │軸殼) │ │ ├──┼────┼──────┼──────┼────┼────┼────┼────┼────┼────┤ │ 16 │QB6-258 │RL097766 │ │1999.05 │林鴻達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黑│ │ │一編號27│ │ │ ├──┼────┼──────┼──────┼────┼────┼────┼────┼────┼────┤ │ 17 │ASY-447 │SD25AB-11267│ │1996.10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綠│行 │ │一編號27│ │ │ ├──┼────┼──────┼──────┼────┼────┼────┼────┼────┼────┤ │ 18 │TYS-959 │SB10BB-10018│ │1998.06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藍│行 │ │一編號24│ │ │ │ │ │ │ │ │ │ │之3 │ │ │ ├──┼────┼──────┼──────┼────┼────┼────┼────┼────┼────┤ │ 19 │GQN-057 │SD25AA-10308│ │1996.06 │張閔傑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銀│ │ │一編號20│ │ │ ├──┼────┼──────┼──────┼────┼────┼────┼────┼────┼────┤ │ 20 │LX5-528 │5SK-105060 │ │2002.08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黃│於97年3 │ │ │ │ │ │山葉、黑│行 │ │一編號27│英傑所有│月18日21│ │ │ │ │ │ │ │ │ │之車號 │時40分許│ │ │ │ │ │ │ │ │ │063-BND │,在臺北│ │ │ │ │ │ │ │ │ │號、引擎│縣中和市│ │ │ │ │ │ │ │ │ │號碼5SK-│景安路22│ │ │ │ │ │ │ │ │ │62612 號│0 巷16號│ │ │ │ │ │ │ │ │ │機車上(│前 │ │ │ │ │ │ │ │ │ │由午○○│ │ │ │ │ │ │ │ │ │ │領回該機│ │ │ │ │ │ │ │ │ │ │車車身及│ │ │ │ │ │ │ │ │ │ │代保管左│ │ │ │ │ │ │ │ │ │ │列機車之│ │ │ │ │ │ │ │ │ │ │引擎驅軸│ │ │ │ │ │ │ │ │ │ │殼) │ │ ├──┼────┼──────┼──────┼────┼────┼────┼────┼────┼────┤ │ 21 │QSN-467 │GG137446 │ │1995.03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綠│行 │ │一編號13│ │ │ ├──┼────┼──────┼──────┼────┼────┼────┼────┼────┼────┤ │ 22 │MEL-018 │SD25AC-11661│ │1999.02 │吳玫霞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銀│ │ │一編號21│ │ │ │ │ │ │ │ │ │ │之2 │ │ │ ├──┼────┼──────┼──────┼────┼────┼────┼────┼────┼────┤ │ 23 │BYM-531 │4TE-803975 │ │1999.06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山葉、銀│行 │ │一編號24│ │ │ │ │ │ │ │ │ │ │之4 │ │ │ ├──┼────┼──────┼──────┼────┼────┼────┼────┼────┼────┤ │ 24 │LKU-426 │SD15AA-11442│ │1997.11 │安居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深│行 │ │一編號27│ │ │ │ │ │ │ │藍 │ │ │ │ │ │ ├──┼────┼──────┼──────┼────┼────┼────┼────┼────┼────┤ │ 25 │BFQ-811 │KN058257 │ │2000.11 │何友南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三陽、銀│ │ │一編號27│ │ │ ├──┼────┼──────┼──────┼────┼────┼────┼────┼────┼────┤ │ 26 │AH3-338 │KN246611 │RFGHT12T0025│2004.01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8 │三陽、黑│行 │ │一編號24│ │ │ │ │ │ │ │ │ │ │之5 │ │ │ ├──┼────┼──────┼──────┼────┼────┼────┼────┼────┼────┤ │ 27 │GPA-576 │GY6D-815145 │ │1993.09 │巨翔車業│○ │詳見附表│套裝在林│於97年4 │ │ │ │ │ │光陽、黑│行 │ │一編號27│啟仲所有│月15日0 │ │ │ │ │ │ │ │ │ │之車號61│時20分許│ │ │ │ │ │ │ │ │ │0-BHC 號│,在臺北│ │ │ │ │ │ │ │ │ │、引擎號│縣中和市│ │ │ │ │ │ │ │ │ │碼SA25GC│大仁街19│ │ │ │ │ │ │ │ │ │-70329X │巷1號前 │ │ │ │ │ │ │ │ │ │號機車上│ │ │ │ │ │ │ │ │ │ │(由林啟│ │ │ │ │ │ │ │ │ │ │仲領回該│ │ │ │ │ │ │ │ │ │ │機車車身│ │ │ │ │ │ │ │ │ │ │,並代保│ │ │ │ │ │ │ │ │ │ │管左列機│ │ │ │ │ │ │ │ │ │ │車之引擎│ │ │ │ │ │ │ │ │ │ │驅軸殼)│ │ ├──┼────┼──────┼──────┼────┼────┼────┼────┼────┼────┤ │ 28 │207-BMP │5WC-304731 │LPRSE0000000│2007.04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7 │山葉、淺│行 │ │一編號27│ │ │ │ │ │ │ │藍 │ │ │ │ │ │ ├──┼────┼──────┼──────┼────┼────┼────┼────┼────┼────┤ │ 29 │BJF-096 │SG20AB-14903│ │2002.04 │張清吉 │○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深│ │ │一編號23│ │ │ │ │ │ │ │藍 │ │ │ │ │ │ ├──┼────┼──────┼──────┼────┼────┼────┼────┼────┼────┤ │ 30 │CXN-286 │SD25UA-11681│RFBSD25U1681│2006.02 │永輝機車│○ │詳見附表│套裝在陳│於97年7 │ │ │ │ │2 │光陽、黑│行 │ │一編號27│泓宇所有│月2 日21│ │ │ │ │ │ │ │ │ │之車號30│時30分許│ │ │ │ │ │ │ │ │ │7-BNL 號│,在臺北│ │ │ │ │ │ │ │ │ │、引擎號│縣中和市│ │ │ │ │ │ │ │ │ │碼SJ25EA│中正路83│ │ │ │ │ │ │ │ │ │- 102393│9巷口 │ │ │ │ │ │ │ │ │ │號機車上│ │ │ │ │ │ │ │ │ │ │(由陳泓│ │ │ │ │ │ │ │ │ │ │宇領回該│ │ │ │ │ │ │ │ │ │ │機車車身│ │ │ │ │ │ │ │ │ │ │及車內之│ │ │ │ │ │ │ │ │ │ │雨衣,並│ │ │ │ │ │ │ │ │ │ │代保管左│ │ │ │ │ │ │ │ │ │ │列機車之│ │ │ │ │ │ │ │ │ │ │引擎驅軸│ │ │ │ │ │ │ │ │ │ │殼) │ │ ├──┼────┼──────┼──────┼────┼────┼────┼────┼────┼────┤ │ 31 │GHE-041 │SA25AX-14448│ │1996.01 │摩天輪車│○ │詳見附表│不詳 │不詳 │ │ │ │ │ │光陽、黑│業行 │ │一編號14│ │ │ └──┴────┴──────┴──────┴────┴────┴────┴────┴────┴────┘ 附表三: ┌──┬────┬──────┬───┬───────┬────┬────┬─────────┐ │編號│車牌號碼│原始引擎號碼│車主 │失竊時間、地點│尋獲地點│尋獲暨領│被告地○○之罪名及│ │ │ │ │ │ │ │回之物品│宣告刑 │ ├──┼────┼──────┼───┼───────┼────┼────┼─────────┤ │1 │559-BEV │DN037017 │巳○○│97年6 月24日20│未尋獲 │無 │寄藏贓物,處有期徒│ │ │ │(三陽、白色│ │時許前某時,在│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50CC ) │ │臺北縣永和市永│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和路1段112號前│ │ │算壹日。扣案之萬能│ │ │ │ │ │,由不詳人所竊│ │ │鑰匙肆把,均沒收之│ │ │ │ │ │ │ │ │。 │ ├──┼────┼──────┼───┼───────┼────┼────┼─────────┤ │ 2 │660-BEQ │E379E154165 │卯○○│97年7 月4 日23│在臺北縣│660-BEQ │同上 │ │ │ │( 山葉、黑色│ │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中│號車牌乙│ │ │ │ │124CC) │ │中和市○○路19│和路305 │面 │ │ │ │ │ │ │0 號前,由不詳│巷20弄1 │ │ │ │ │ │ │ │之人所竊 │號前瓦窯│ │ │ │ │ │ │ │ │溝內起獲│ │ │ ├──┼────┼──────┼───┼───────┼────┼────┼─────────┤ │ 3 │976-BES │E319E154158 │子○○│97年7 月5 日8 │同上 │976-BES │同上 │ │ │ │(山葉、黑色│ │時許,在臺北縣│ │號車牌乙│ │ │ │ │124CC) │ │永和市○○路 │ │面 │ │ │ │ │ │ │511 號前,由不│ │ │ │ │ │ │ │ │詳之人所竊 │ │ │ │ ├──┼────┼──────┼───┼───────┼────┼────┼─────────┤ │ 4 │672-DDQ │SD25LH101172│未○○│97年7 月6 日零│在臺北縣│全部機車│同上 │ │ │ │(光陽、白藍│ │時5 分許,在臺│永和市竹│(引擎遭│ │ │ │ │色125CC ) │ │北縣中和市○○○○路119 │拆解,且│ │ │ │ │ │ │路350 號前,由│巷53弄21│其上之引│ │ │ │ │ │ │不詳之人所竊 │號起獲 │擎號碼已│ │ │ │ │ │ │ │ │遭磨損,│ │ │ │ │ │ │ │ │車牌未尋│ │ │ │ │ │ │ │ │獲) │ │ ├──┼────┼──────┼───┼───────┼────┼────┼─────────┤ │ 5 │306-BET │FD032300 │壬○○│97年7 月7 日22│同上 │全部機車│同上 │ │ │ │(三陽、銀色│ │時30分許前某時│ │(尚未被│ │ │ │ │125CC) │ │,在臺北縣永和│ │拆解) │ │ │ │ │ │ │市○○路○ 段28│ │ │ │ │ │ │ │ │巷口,由宙○○│ │ │ │ │ │ │ │ │所竊 │ │ │ │ └──┴────┴──────┴───┴───────┴────┴────┴─────────┘ 附表四: ┌──┬──────┬────────┬────────┬────────┬────────┐ │編號│收購贓車的時│被套裝上其他機車│左列贓車上被套裝│被告丙○○所犯之│被告戊○所犯之罪│ │ │間(即與附表│車牌之贓車車身 │上合法來源之機車│罪名及宣告刑 │名及宣告刑 │ │ │一各編號「收│(即查獲之各該附│車牌 │ │ │ │ │購時間」欄所│表編號所示之機車│ │ │ │ │ │示時間之後某│) │ │ │ │ │ │日) │ │ │ │ │ ├──┼──────┼────────┼────────┼────────┼────────┤ │ 1 │97年6 月15日│附表二之一編號13│LLV-653 │共同故買贓物,處│共同故買贓物,處│ │ │後某日 │ │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97年5 月間 │附表二之一編號28│CUX-182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3 │97年5 月19日│附表二之一編號31│CWY-082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4 │97年3月7日 │附表二之一編號7 │ADN-407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5 │97年6月13 日│附表二之一編號22│CXW-235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6 │97年初某日 │附表二之一編號4 │RZC-640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7 │96年5 月間 │附表二之一編號18│M35-111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8 │96年5月中旬 │附表二之一編號15│CJZ-493 │同上 │同上 │ │ │以後某日(起│ │ │ │ │ │ │訴書附表一略│ │ │ │ │ │ │載為96年5 月│ │ │ │ │ │ │間)後某日 │ │ │ │ │ ├──┼──────┼────────┼────────┼────────┼────────┤ │ 9 │97年6 月底後│附表二之一編號26│PVI-189 │同上 │同上 │ │ │某日 │ │ │ │ │ ├──┼──────┼────────┼────────┼────────┼────────┤ │10 │96年4月10 日│附表二之二編號4 │QXC-167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97年4 月21日│附表二之二編號1 │G9X-201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起訴│ │ │ │ │ │ │書附表一略載│ │ │ │ │ │ │為不詳) │ │ │ │ │ │ │ │ │ │ │ │ ├──┼──────┼────────┼────────┼────────┼────────┤ │12 │97年2 月間 │附表二之二編號14│GET-808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96年11月間 │附表二之二編號21│QSN-467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14 │97年1 月22日│附表二之二編號31│CHE-041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 │ │ │ │ ├──┼──────┼────────┼────────┼────────┼────────┤ │15 │96年8 月9 日│附表二之一編號10│207-QDE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16 │96年7 月4 日│附表二之二編號3 │AM8-696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17 │97年4 月間 │附表二之一編號27│PPF-793 │共同故買贓物,處│共同故買贓物,處│ │ │後某日 │ │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附表二之一編號23│LUT-639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8 │NX5-616 │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2│938-BAM │ │ │ ├──┼──────┼────────┼────────┼────────┼────────┤ │18 │97年3 月間後│附表二之二編號7 │FRE-548 │共同故買贓物,處│共同故買贓物,處│ │ │某日 │ │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9 │96年10月16日│附表二之二編號9 │CHV-883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20 │97年6 月初以│附表二之二編號19│GQN-057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起訴│ │ │ │ │ │ │書略載為同年│ │ │ │ │ │ │5 月26日) │ │ │ │ │ ├──┼──────┼────────┼────────┼────────┼────────┤ │21 │97年3 月間後│附表二之二編號11│629-CJC │同上 │同上 │ │ │某日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2│MEL-018 │ │ │ │ │ │ │ │ │ │ ├──┼──────┼────────┼────────┼────────┼────────┤ │22 │96年12月中旬│附表二之一編號17│NR6-166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23 │97年5月中旬 │附表二之二編號29│BJF-096 │同上 │同上 │ │ │後某日 │ │ │ │ │ │ │ │ │ │ │ │ ├──┼──────┼────────┼────────┼────────┼────────┤ │24 │97年1 月間 │附表二之二編號2 │BWE-830 │共同故買贓物,處│共同故買贓物,處│ │ │後某日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附表二之二編號6 │YDA-135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之二編號18│TYS-959 │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3│BYM-531 │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編號26│AH3-338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1 │M79-707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19│POU-982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21│PJU-749 (起訴書│ │ │ │ │ │ │附表一誤載為PJU-│ │ │ │ │ │ │479 ) │ │ │ ├──┼──────┼────────┼────────┼────────┼────────┤ │25 │95年8月間 │附表二之一編號9 │K7Z-973 │共同故買贓物,處│共同故買贓物,處│ │ │後某日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附表二之一編號25│N3F-775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26 │97年5 月間後│附表二之一編號3 │TL3-151 │同上 │同上 │ │ │某日 │ │ │ │ │ │ │ │ │ │ │ │ ├──┼──────┼────────┼────────┼────────┼────────┤ │27 │至遲於97年7 │附表二之一編號2 │附表二之一編號2 │共同故買贓物,處│共同故買贓物,處│ │ │月7 日為警查│、5 、6 、8 、11│、5 、6 、8 、11│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陸月,如│ │ │獲當日之某期│、12、14、16、20│、12、14、16、20│ │易科罰金,以新臺│ │ │間 │、24、29、30號;│、24、29、30號;│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之二編號5 │附表二之二編號5 │ │ │ │ │ │、10、13、15 至 │、10、13、15至17│ │ │ │ │ │17、20、24至25 │、20、24至25、27│ │ │ │ │ │、27至28、30號所│至28、30號所示之│ │ │ │ │ │示機車 │車牌號碼之車牌 │ │ │ │ │ ├────────┼────────┤ │ │ │ │ │如附表三編號4號 │在上揭租屋址查獲│ │ │ │ │ │所示機車 │之GJA-846號車牌 │ │ │ ├──┼──────┼────────┼────────┼────────┼────────┤ │28 │97年7月7日 │306-BET號機車 │尚未被拆解,且未│共同故買贓物,處│共同故買贓物,處│ │ │ │ │套裝其他合法來源│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之機車車牌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備註: │ │⒈附表三編號1 、2 、3 號所示失竊機車,已由丙○○收購並由地○○拆解套裝上不詳車輛之車牌及引│ │ 擎殼,被套裝成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被套裝之贓車」欄所示之不詳機車之一,無法辨識。 │ │⒉丙○○於97年7 月3 日,以4,000 元之代價,向宙○○購買車號266-BBV 號贓車1 部,已被不詳人拆│ │ 解套裝上不詳車輛之車牌及引擎殼,而被套裝成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被套裝之贓車」欄所示之不│ │ 詳機車之一,無法辨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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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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