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3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能舜 陳麗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3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 、3 、6 、8 、12至15、17、19、20、附表二編號12、16、22至24、26、27、附表三編號9 、10、16、22、23、27、32、附表四編號10、16至23、26所示之各「校方人員簽名」欄內之偽造署押各壹枚、附表一編號10之「校方人員簽名」欄內之偽造印文壹枚,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事 實 一、丁○○、己○○係夫妻,於民國94年間,分別為中華民國青年展望協會(登記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下同〉○○路0 段00號17樓2B,下稱青年展望會)、柏迪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街00號,下稱柏迪公司,與青年展望會下合稱二公司)負責人,二公司在臺北縣板橋市○○路0 段00號17樓2B共同營業,於同年均參與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下稱國健局)於同年2 月1 日公開招標「94年度拒用檳榔菸品校園巡迴宣導活動企畫案」標案(下稱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徵求廠商數量:高中組1 家廠商、國中組1 家廠商、國小組3 家廠商)投標,於同年5 月19日,由青年展望會以底價標得該企劃案之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標案,由柏迪公司以底價標得國小組標案,並均於同日簽約,依約應自該日起至94年12月15日止,由青年展望會至124 間高中、169 間國中、164 間國小、由柏迪公司至164 間國小進行標案內容之宣導活動(上開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罪嫌部分,經國健局告發未經簽結、處分或起訴,且非屬起訴效力範圍)。 二、詎丁○○、己○○於得標後,明知依標案合約應於各校提出靜態文宣解說(下稱靜態宣導,例如:解說、宣誓、問答、看板展示等)及動態表演活動(下稱動態宣導,例如:表演、帶動唱跳、脫口秀、人物扮演等)2 項給付,詎2 人因以底價得標,為求賺取利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指示員工將二公司應宣導之全部學校,規劃為1/3 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2/3 學校則執行動態宣導或兼有靜態宣導,並將二公司執行宣導人員區分為靜態宣導組、動態宣導組,依上開規劃至各學校進行宣導,再由己○○負責控管二公司履約經費,並依動態或靜態宣導組,支付執行宣導人員執行宣導費用,丁○○另設計文字內容無法辨別是否確有依約進行動態宣導及靜態宣導之「九十四年度拒用檳榔菸品校園宣導活動參與活動簽收回條」(下稱簽收回條),指示靜態、動態宣導組執行人員於前往各學校進行宣導後,將簽收回條持交各校接洽教師簽名製作各校教師出具之二公司有至學校進行宣導之證明,再以僅執行靜態宣導或僅動態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併同其他到校依約執行動態與靜態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製作依約繳送國健局審查履約成果之履約報告(期中報告、結案報告),而以上開方式,以附表甲所示之僅執行靜態宣導(同表標註S部分)及僅執行動態宣導(同表標註D部分)學校之簽收回條製作期中報告繳送國健局驗收請款,致使國健局依期中報告所附之簽收回條誤認二公司確有至各校依約執行動態及靜態宣導而同意驗收,依約支付二公司各標案第二期款項(青年展望會取得新台幣〈下同〉2,547,930 元;柏迪公司取得901, 200元),丁○○、己○○因此詐得上開第二期款項得手。 三、嗣至二公司前開標案履約期限屆至前,經二公司執行宣導人員癸○○等人向丁○○報告尚未前往執行宣導之學校名單後,丁○○、己○○為求能詐得二公司就該標案之全部第三期尾款,竟承前連續上開詐欺取財犯意,丁○○另基於與偽造簽收回條員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指示執行宣導人員癸○○、譚威權命公司員工及工讀生偽造部分或全部未到校執行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並補齊已依約履行學校簽收回條,以製作結案報告,而由癸○○、譚威權指示公司員工及工讀生偽造①附表一編號3 、6 、8 、12至15、17、19、20所示之學校(共10間)、②附表二編號12、16、22至24、26、27所示之學校(共7 間)、③附表三編號9 、10、16、22、23、27、32所示之學校(共7 間)、④附表四編號10、17、19至23、26所示之學校(共8 間)之各校校方人員簽名(詳如各表「校方人員簽名」欄記載)之簽收回條,不實表示二公司到校舉行「拒用檳榔菸品校園宣導活動」,足以生損害於各校及校方人員與國健局;另由不詳員工偽造「李政道」為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該校老師而偽造該校之簽收回條,足以生損害於該校及「李政道」本人與國健局,再以上開偽造簽收回條,混入其他依約履約學校但偽簽校方人員簽名之如附表一編號2 、附表四編號16、18之簽收回條、及其他真正簽收回條(各校簽收回條之簽名真正與二公司到校宣導情形,詳如附表乙)製作二公司之期末報告,於94年11月22日將二公司期末結案報告函送國健局告知已就標案應宣導學校全部執行完畢,而行使上開偽造簽收回條並對國健局施以詐術,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編號2 、3 、6 、8 、12至15、17、19、20、附表二編號12、16、22至24、26、27、附表三編號9 、10、16、22、23、27、32、附表四編號10、16至23、26所示之學校校方人員及國健局。幸因國健局於同年月28日召開期末審查會議,經審查委員質疑二公司期末報告內簽收回條真實性後,由國健局依審查委員意見進行調查,始發覺上情,而於同年12月8 日終止與該二公司之標案合約,並拒絕支付二公司標案第三期款項,丁○○、己○○始未詐得該標案第三期款。 四、案經國健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壹、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被告2 人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就證據能力並不爭執(本院卷㈠第183 反面-184頁),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卷㈥第108-118 頁),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作為本件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是否屬於傳聞之例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作為證據。 二、被告2 人答辯要旨: 被告丁○○就其與被告己○○分別為青年展望會、柏迪公司負責人,於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標得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後,由其擔任總指揮,統合二公司人員履約,並提出期中報告向國健局領得事實欄二所示之第二期款項,嗣經國健局於94年12月8 日終止該標案合約等情,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本院卷㈠第47 頁 ;本院卷㈡第138 頁),並有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投標暨決標與付款資料在卷可查(他字卷㈠第1-242 頁;本院卷㈤第128-129 )。惟被告2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丁○○辯稱:於標得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後,因宣導學校眾多,乃設計「簽收回條」及「檳榔工作日誌」(下稱工作日誌)用以控管員工確實到校宣導,而其統合二公司人員成立之工作小組,原由黃慧貞擔任執行長,均順利完成宣導,未有偽簽簽收回條之情形,該標案期中報告並經國健局驗收支付第二期款,可證明其無詐欺行為(本院卷㈡第226 頁反面;本院卷㈤第31正反頁),嗣黃慧貞於94年9 月30日離職,由癸○○接替黃慧貞職務,詎癸○○於執行過程中,除多次未能按時繳交簽收回條及工作日誌供其核對而遭其數度指責外,並向其反應無法按期完成宣導,其即加派執行宣導人力並告知癸○○如未能宣導完成需據實以報,以便向國健局申請延長履約期限,而於製作結案報告時,癸○○又詢問簽收回條遺失應如何處理,其告知應聯絡各校老師傳真簽收回條請老師補簽,此可由結案報告簽條內之傳真機橫文可證明。詎癸○○為掩飾伊未前往學校宣導之行為,竟偽造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內,致使其誤信完成簽收回條而送出結案報告予國健局,嗣於94年11月22日期末審查會,因審查委員質疑部分簽收回條之記載內容,其隨即返回公司召集員工檢討,癸○○始坦承偽造簽收回條之行為,其即進行初步清查,於同年月24日向國健局提出初步清查結果,並與國健局達成協議於同年12月24日履約期限屆滿前補行履約完畢,詎國健局於同年12月8 日片面終止合約,致二公司受有民事損失(本院卷㈠第38反面-40 、113 正反頁;本院卷㈡第226 頁反面;本院卷㈤第31頁反面)。因癸○○為偽造簽收回條行為人,其於事發後為懲處癸○○未發予該年度年終獎金,詎癸○○竟挾怨報復,配合國健局誣指其指示二公司員工偽造簽收回條,國健局委任律師更透過癸○○唆使被告員工乙○○、甲○○對其為不利指證(本院卷㈠第43反面-44 反面頁),幸乙○○、甲○○於偵審陳述實情(偵字第14722 卷第110-112 、249-252 頁;本院卷㈠第44反面-45 頁;本院卷㈢第40 -41、127 正反、129-131 頁),且依癸○○填載之工作日誌(本院卷㈠第42-43 、124-128 、111 反面-113頁)、其於公司發現癸○○遺失之真正簽收回條(本院卷㈠第41正反頁)、證人董宗偉之證言,均可證明其於送出結案報告時,確實不知悉癸○○有偽造簽收回條,且至訴訟中始發現譚威權亦有偽造簽收回條之事,本案係癸○○、譚威權於製作結案報告時偽造簽收回條之個人行為云云(本院卷㈤第33頁);另依附表乙所示之執行天數,依二公司至少有3 組以上之人員執行宣導,顯足以執行宣導完畢,且於執行宣導後期,癸○○向其反應人手不足,無法至全部學校宣導,其指示癸○○等人提出學校名單後,其增加1 組人員設備,由其親自帶隊執行宣導,更增加上年度曾經執行宣導人員併入執行宣導團隊(本院卷㈡第226 正反頁),二公司未能履約,全係員工個人疏懶及投機行為所致(本院卷㈤第131 反面、第137 反面頁),其如有疏失,亦僅係因信任員工而疏未盡稽核之責(本院卷㈠第46頁);此外,被告規劃活動參與投標且提出高額履約保證金,顯無向國健局詐欺取財之主觀意圖(本院卷㈤第32、131-132 頁),又簽收回條雖經附於結案報告,但並非標案結案時之履約文件,其承辦92、93年度國健局類似宣導活動,未於結案報告中檢附簽收回條,亦經國健局驗收,簽收回條僅係控管二公司員工之內部文件,且國健局可審核被告提出之報告及簽收回條之真實性,簽收回條與國健局支付各期款項並無因果關係,是報告內縱有偽造簽收回條,於客觀上亦不構成施用詐欺行為(本院卷㈠第40反面-41 頁;本院卷㈤第138 正反頁)云云。被告己○○亦以相同理由答辯(卷頁同前)。 三、被告2 人意圖不完全履約,規劃部分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並以簽收回條詐稱完成全部宣導之詐欺犯行部分(事實欄二、三部分) ㈠【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之履約標的】 ⒈依國健局與二公司簽訂之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各組契約書第2 條均載明「履約標的:詳如『九十四年度拒用檳榔菸品校園巡迴宣導活動企劃案及本局說明書』。」,有各組契約書在卷可查(他卷㈠第42反面、100 反面、153 反面、206 反面頁),而國健局需求說明書第12點(投標須知及相關注意事項)第7 項載明:「本說明書及入選之企劃書均為合約之一部分,非因不可克服之因素,經合約雙方同意,不得變更。本局對未依企劃書及契約製作者,得終止契約。」(他卷㈠第12反面、61反面、119 反面、172 反面頁),是二公司應履約內容為國健局之需求說明書及依需求說明書於投標時提出供競標評選之企劃書,堪能認定。 ⒉國健局需求說明書第11點(基本應辦理事項)第2 項載明「至各學校辦理巡迴宣導活動(以一小時為限):㈠運用說學逗唱等表演藝術寓教於樂,包含下列:1.檳榔、菸品對健康的危害及對社會、文化、環境之影響。2.拒絕檳榔、菸品的技巧。3.運用巧思,設計導引活動,使學生能藉著與週遭親友間的互動,發揮影響力,勸導親友戒用檳榔、菸品。㈡各組別之活動,應依學生成長發展階段特質量身設計;宣導內容著重比例,在國小組首重加強檳榔菸品之危害認知,國中組及高中組則應以加強拒絕技巧演練為要。㈢…。」(他卷㈠第11反面、60反面、118 反面、171 反面頁),而二公司提出供競標評選之企劃書,分別有下列記載: ⑴青年展望會國小組之企劃案記載:「《九十四年度宣導活動-『榔菸起,健康落』國小校園動態宣導》內容:小魔女法索拉之健康Do Re Me『帶動唱』(小魔女法索拉將帶領小朋友教唱防治菸榔兒歌)、菸品與檳榔之健康危害事件(各縣市醫師公會專業醫師POWERPOINT聯手宣導)、百萬小富翁之「雞智問答」(以搶答的互動雙向模式,溫故知新加強印象);《『榔菸起,健康落』國小校園靜態宣導》內容:香檳運動會(國小組躲避球健康盃)、行動檳香冰香檳(國小組行動宣導車)」(他卷㈠第22、23反面頁)。 ⑵青年展望會國中組之企劃案記載:「《『榔菸起,健康落』94年度國中宣導活動」》活動實施計劃:動態活動:⑴校園巡迴宣導-1.向菸榔說不(主持帶領全體師生大跳Say no功夫舞)、2.醫師真情大對白(專業醫師教你口腔保健)、3.榔菸狼煙不要來(鐵獅玉玲瓏宣導『行動劇演出』)、4.健康大抉擇(問答比賽)、5.誓師宣言-。⑵成果記者會(聖誕園遊會/10月25日,西門町或華納威秀);靜態活動:球類比賽、網站架設、KUSO家族香檳網、T4改裝行動宣導車」(他卷㈠第130 、131 頁)。 ⑶青年展望會高中組之企劃案記載:「《九十四年度宣導活動-『榔菸起,健康落』高中職校園宣導活動》內容:動態宣導規則:香檳!十八掌(反榔菸絕招帶動唱)、達特醫生脫口秀(專業醫師公會醫師與專家教你拒菸拒榔)、聊聊衰菸與檳原歷險記(人物扮演香檳主題宣導秀演出)、香檳知識大考驗(校園香檳防治美獎問答);靜態宣導規則:香檳動靜合一(反菸榔影音展示宣傳車)、香檳動靜合一(宣導車車身捲軸展示內容)」(他卷㈠第76-78頁)。 ⑷柏迪公司國小組宣導活動企劃案記載:「《『打倒大菸榔』國小校園巡迴宣導》動態宣導:大菸榔Goaway!(全校師生帶動唱)、魔法診所(醫師圖片實驗解說)、打倒大菸榔(故事童話劇)、過五關斬六將(互動問題趣味競賽);靜態宣導:反菸榔海報設計、宣導遊戲手冊、立體展板屋(口腔屋&肺屋宣導展板)、童心卡(宣導教育擴散到親友間)」(他卷㈠第184-194 頁),有國健局需求說明書、二公司投標之各組企劃案在卷可查(卷頁詳前)。 ⒊綜合上開國健局招標之需求說明書、二公司競標提出之企劃案內容,二公司依約至各校宣導之內容,應依需求說明書第11點第2 項之「說學逗唱」之方式進行,而二公司之各組企劃案,均含有動態宣導(如:帶動唱、專業醫師圖片或實驗宣導、搶答問答比賽、演出故事劇)及靜態宣導(如:球類比賽、網站架設、T4改裝行動宣導車、立體展板屋、文宣卡片),是二公司至各校進行之宣導內容,應包含動態及靜態宣導,始能謂依約執行宣導,如僅有其一,即屬未依約執行宣導,堪能認定。 ㈡【國健局審查發覺違約過程】 二公司標得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後,於執行期間未曾向國健局申請延展履約期限,且於合約履約期限(94年12月15日)屆滿前,即於94年11月22日函寄結案報告予國健局表示已履約完畢,經國健局收文並由該局技士戊○○於同年23、25日簽呈存檔後(偵續卷第60、61頁),國健局於同年月28日召開期末審查會議,經審查委員許博凱審查二公司結案報告,提出:各結案報告內之簽收回條格式不一致、欠缺應附之執行成果資料、記載之執行成果之真實性有疑、成果照片均欠缺文字說明,更指出青年展望會國小組結案報告內有應屬柏迪公司宣導名單內學校、且有老師已於該校執行宣導日前已離校惟仍有該名老師出具該日簽收回條之不實情形,而質疑結案報告內之簽收回條之真實性之審查意見後(偵續卷第62-6 4頁),國健局隨即於當日下午隨機抽查宣導名單內學校,發現屏東恆春商工簽收回條疑有冒簽簽名情形後,國健局除於同年月29日要求二公司自行清查履約情形外,並於同年月30日自二公司負責履約學校中抽查數間學校詢問履約情形,結果發現:青年展望會部分,共抽查92間學校,經72間學校回覆,其中34間學校回覆未到校執行宣導,柏迪公司部分,抽查33間,經32間學校回覆,其中10間學校回覆未到校執行宣導,惟二公司結案報告均記載已履約完畢並檢附各該學校老師簽名之簽收回條,顯有嚴重履約不實情形,國健局遂於同年12月5 日由局長召開內部會議決議終止合約,於同年月6 日發函二公司終止合約等情(偵續卷第59頁),經證人戊○○結證明確(本院卷㈡第185 反面-187頁),並有國健局98年2 月5 日國健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二公司結案函文、審查委員許博凱出具之94年度國民健康局委託計畫期末報告審查表、該局終止合約會議紀錄(卷頁詳前)在卷可佐。是本案係國健局依期末審查會議中審查委員意見進行調查,而主動發現二公司結案報告內之簽收回條有偽簽虛報履約之情形,堪能認定。被告丁○○辯稱:係其主動發現簽收回條有異而進行清查並於94年11月24日告知國健局云云,顯無從採信。 ㈢【癸○○證言-被告2 人計畫僅實際履約2/3 】 證人癸○○證稱: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依約一定要有動態宣導,即由演員現場表演、音控師等現場演出及簡報宣導,於開始執行前標案前,被告丁○○即指示將行程表上學校分為3 組,2 組為動態宣導、1 組為靜態宣導,動態宣導組依國健局標案到校演出及簡報宣導與學生進行互動,靜態宣導組僅到校做資料展覽及文宣發放,故開始履約時,即知約有1/3 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2/3 學校則執行動態宣導,且於實際執行時,執行動態宣導之學校,通常也不會另執行資料展示及文宣發放之靜態宣導(偵字第16 33 卷第13頁;偵字第14722 號卷第23頁;本院卷㈡第217 頁反面;本院卷㈥第107 頁),惟二公司繳送期末報告後,有再去僅靜態宣導學校補執行動態宣導(偵字第1633卷第13頁)。公司執行宣導人員亦因此分成3 組,2 組為動態、1 組為靜態,但會不定時調動組別,各組由公司正式員工帶領約聘員工,各組均要向學校老師收取簽收回條以製作履約報告(偵字第14722 號卷第23頁;本院卷㈡第217 頁反面;本院卷㈥第101 反面、107 頁)。且因動態宣導需要演員、音控師等人員,故動態宣導組至少需要4 至5 人,而靜態宣導組通常只需2 人即可,因兩組人數不同,執行宣導時所支出之住宿費、誤餐費等即有差異,而工作日誌需記載如誤餐費、住宿費、油錢等費用,且演員係約聘人員均直接向被告丁○○、己○○請款,故各組每次出發執行宣導時向被告丁○○、己○○預支之費用即不同,己○○負責二公司財務,知悉二公司區分為動態宣導組與靜態宣導組執行履約等語(本院卷㈥第107 頁)。 ㈣【二公司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 二公司於94年11月22日向國健局提出各標案之結案報告,表示附表乙所示之學校均已依約完成宣導,有各結案報告在卷可查。二公司於結案報告時就附表乙所示之各校之實際履約狀況,略以: ⒈青年展望會國小組部分: 青年展望會依約應至164 間國小進行宣導。國健局、青年展望會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3 號審理時,雙方均承認青年展望會有到校履行動態及靜態宣導之學校,共104 間等語(本院卷㈨第295 正反、298 正反、301 、313 正反、349 反面、355 反面、358 反面頁)。其餘60間學校部分:⑴國健局與青年展望會均認未履約學校,共30間,履約情形略以:①未到校進行宣導之學校,共6 間(雙方原均認7 間學校未到校宣導,惟「東河國小」部分,應認僅靜態宣導,參見附表乙備註、㈡、⒈、⑴及⒋所示)。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12間(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⒈、⑵所示),另加計本院認定應屬靜態宣導之「東河國小」,共13間。③於國健局94年12月5 日終止契約後,青年展望會始進行宣導之學校,共11間(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⒈、⑶所示)。此部分因屬結案報告時未履約學校,於本案應認屬未到校宣導之學校。 ⑵其餘30間學校,青年展望會、國健局就履約情形有爭執。本院依各校函覆民事法院、國健局、青年展望會回函等資料,認於青年展望會提出期末報告時,共有24間學校未實際履約(各校認定履約理由,詳見附表乙備註),情形略以:①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6 間。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12間。③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共6 間。 ⑶依上開履約情形,於結案報告時,僅115 間屬學校履約完成,有54間學校未履約,其未履約情形:①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6 間。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25間。③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23間。 ⒉青年展望會國中組部分: 青年展望會依約應至169 間國中進行宣導。國健局、青年展望會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3 號審理時,雙方均承認青年展望會有到校履行動態及靜態宣導之學校,共57間等語(卷頁同前國小組部分)。其餘112 間學校部分: ⑴國健局與青年展望會均認未履約學校,共62間:①未到校進行宣導之學校,共3 間(雙方原均認7 間學校未到校宣導,惟其中「華山國中」部分,應認僅靜態宣導,參見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⒉、⑴及⒋所示。另「鹿港國中」部分,青年展望會誤以「鹿寮國中」為履約學校,依卷內證據,認定為有履約學校,參見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⒉、⑴及⒋)。②僅為靜態宣導之學校,共32間(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⒉、⑵所示),另加計本院認定應屬靜態宣導之「華山國中」,共33間。③於國健局94年12月5 日終止契約後,青年展望會始進行宣導之學校,共25間(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⒉、⑶所示)。此部分因屬結案報告時未履約學校,於本案應認屬未到校宣導之學校。 ⑵其餘50間學校,青年展望會、國健局就履約情形有爭執。本院依各校函覆民事法院、國健局、青年展望會回函等資料,認於青年展望會提出期末報告時,共有45間學校未實際履約(各校認定履約理由,詳見附表乙備註),情形略以:①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5 間。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31間。③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共9 間。 ⑶依上開履約情形,於結案報告時,僅63間屬學校履約完成,有106 間學校未履約,其未履約情形:①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5 間。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64間。③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37間。 ⒊青年展望會高中組部分: 青年展望會依約應至124 間高中進行宣導。國健局、青年展望會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3 號審理時,雙方均承認青年展望會有到校履行動態及靜態宣導之學校,共48間等語(卷頁同前國小組部分)。其餘76間學校部分: ⑴國健局與青年展望會均認未履約學校,共32間:①未到校進行宣導之學校,共4 間(雙方原均認5 間學校未到校宣導,惟其中「馬公高中」部分,應認僅靜態宣導,參見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⒊、⑴及⒋所示)。②僅為靜態宣導之學校,共13間(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⒊、⑵所示),另加計本院認定應屬靜態宣導之「馬公高中」,共14間。③於國健局94年12月5 日終止契約後,青年展望會始進行宣導之學校,共14間(本判決附表乙備註、㈡、⒊、⑶所示)。此部分因屬結案報告時未履約學校,於本案應認屬未到校宣導之學校。 ⑵其餘44間學校,青年展望會、國健局就履約情形有爭執。本院依各校函覆民事法院、國健局、青年展望會回函等資料,認於青年展望會提出期末報告時,共有38間學校未實際履約(各校認定履約理由,詳見附表乙備註),情形略以:①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8 間。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26間。③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共4 間。 ⑶依上開履約情形,於結案報告時,僅54間屬學校履約完成,有70間學校未履約,其未履約情形:①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8 間。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40間。③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22間。 ⒋博迪公司國小組部分: 博迪公司依約應至164 間國小進行宣導。國健局、柏迪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79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67 號、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33235 號審理時,雙方均承認柏迪公司有到校履行動態及靜態宣導之學校,共104 間等語(本卷㈨第367-368 、370-372 、374 反面、378 正反、382 反面頁)。雖民事判決依契約內容及舉證責任認該60間學校全未履約,惟於本案因爭點在於柏迪公司結案報告所列內學校,於結案報告時是否確實履約,茲就該60間學校於期末報告時之履約情形,認定如下: ⑴學校範圍:附表乙編號8-12、42所示之6 間學校,係國健局提供予柏迪公司之執行宣導履約名單內學校,惟柏迪公司期末報告以同表編號61-66 所示之6 間學校違約替換,因本案爭點係柏迪公司結案報告所列內學校是否確實履約,故本案以同表編號61-66 所示之6 間學校為履約學校範圍(另參見附表乙備註、㈡所示)。 ⑵依各校函覆民事法院、國健局、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於柏迪公司提出期末報告時,以下39間學校未實際履約(各校認定履約理由,詳見附表乙備註),情形略以:①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4 間。②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23間。③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12間。 ⒌依上開履約結果,二公司於94年11月22日向國健局提出結案報告時,稱依約完成共621 間學校宣導,惟實際完成宣導情形,係:⑴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23間。⑵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152 間。⑶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94間。⑷依約執行宣導學校,共352 間。僅靜態宣導學校,約為應宣導學校總數(621 間)1/4 (155.25間),參酌二公司於結案報告時,因人力不足,未至全部學校宣導之情(詳見本判決理由欄四所示),則將應宣導學校總數(621 間)扣除結案報告時未到校進行宣導學校(94間),則僅靜態宣導學校(152 間),占到校宣導學校總數(527 間,含僅靜態、僅動態、依約宣導學校)1/3 至1/4 (175.66間至131.75間)之間。上開各校履約情形,與癸○○證稱:被告丁○○於履約時即預先規劃約1/3 學校僅有靜態宣導之證言,係屬相符。 ㈤【二公司於期中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 青年展望會、柏迪公司於94年6 月30日向國健局提出各標案之結案報告,表示附表甲所示之學校(附表甲所示之學校範圍,詳如附表備註欄至所示)均已依約完成宣導,有各結案報告在卷可查,而期中報告所附履約資料(標案說明資料、執行成果照片、學校簽收回條)與結案報告相同(期中報告與結案報告內容比較,詳見下述㈧、⒋、⑵所示),則附表甲所示之各校簽收回條,既先用於期中報告又再用於期末報告,自可依附表乙所示之各校於期末報告時實際履約情形,認定附表甲所示之各校於期中報告時實際履約情形。其履約情形係以: ⒈青年展望會國小組部分: 期中報告列已依約完成34間學校之宣導,惟實際履約狀態係:⑴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2 間。⑵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4 間。⑶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5 間。 ⒉青年展望會國中組部分: 期中報告列已依約完成26間學校之宣導,惟實際履約狀態係:⑴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2 間。⑵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9 間。⑶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5 間。 ⒊青年展望會高中組部分: 期中報告列已依約完成16間學校之宣導,惟實際履約狀態係:⑴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1 間。⑵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6 間。⑶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3 間。 ⒋柏迪公司國小組部分: 期中報告列已依約完成16間學校之宣導,惟實際履約狀態係:⑴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2 間。⑵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5 間。⑶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1 間。 ⒌依上開履約結果,青年展望會、博迪公司於94年6 月30日向國健局提出結案報告時,稱依約完成共104 間學校宣導,惟實際完成宣導情形,係:⑴僅動態宣導之學校,共7 間。⑵僅靜態宣導之學校,共24間。⑶未到校進行宣導(含於結案報告後始到校宣導學校)之學校,共14間。⑷依約執行宣導學校,共59間。僅靜態宣導學校,約為宣導學校總數(104 間)之1/4 (26間),又將宣導學校總數(104 間)扣除結案報告時未到校進行宣導學校(14間),則僅靜態宣導學校(24間),占到校宣導學校之總數(90間,含僅靜態、僅動態、依約宣導學校)之1/3 至1/4 (30間至22.5間)間。上開各校履約情形,與癸○○證稱:被告丁○○於履約時即預先規劃約1/3 學校僅有靜態宣導之證言,亦屬相符。 ㈥【二公司宣導行程表-區分動態、靜態宣導】 被告丁○○於審理中提出94年6 月1 日至同年11月9 日之宣導行程表檔案(下稱二公司宣導行程表,本院卷㈣第331-339 頁),辯稱:該行程表檔案最後修改日期為94年9 月18日,可證明確有履約計畫,係執行人員執行不利云云(本院卷㈤第92頁),惟查: ⒈被告丁○○雖稱該行程表之最後修該日期為94年9 月18日,惟該行程表僅列589 間學校,與二公司依約應宣導621 間學校數量不符,且該表所列各校之宣導日期與負責宣導人員,與附表甲所示之被告二公司期中報告簽收回條所載之宣導日期與負責宣導人員,多有差異(例如:該表記載「6/7 ,都蘭國中,癸○○」,惟依期中報告記載及簽收回條,都蘭國中係由黃慧貞進行宣導等情形),是該行程表顯無法證明被告二公司前往各校宣導之正確日期及負責人員,合先敘明。⒉該行程表雖無法證明二公司至各校宣導正確日期暨負責人員,惟依該行程表記載,共列589 間學校之宣導行程,以下125 間學校標註「靜態」宣導行程,約占該行程表學校之1/4 (147.25),且依附表乙所示之二公司提出結案報告時之履約情形,該125 間學校,44間僅靜態宣導、27間未到校宣導(學校名稱後標註「◎」為起訴書附表所列學校,標註之數字為該校於附表乙之欄位編號)。是該表記載之僅靜態宣導學校,亦有近半數學校(125 間扣除未到校27間之半數為49間)僅靜態宣導,足認二公司於執行宣導時,確有預訂部分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之情形。 ⑴94年6 月1 日至同年月19日行程表:安排57間學校,有7 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都蘭國中◎(5 )、屏榮高中◎(11)、屏東忠孝國小(11),共3 間。②未到校宣導者:關山國中◎(10)、四維國小(11),共2 間。③確實履約者:知本國小(7 )、寧埔國小(10),共2 間。另有台東縣三民國小標註「可動可靜」(4 ),結案報告時有確實履約(本院卷㈣第331 頁)。 ⑵94年6 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行程表:安排59間學校,有金門縣金沙國中(16)1 間學校標註「靜態」,惟於結案報告時有確實履約(本院卷㈣第332 頁)。 ⑶94年7 月4 日至同年月29日行程表:安排39間學校,有4 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萬和國中(29)、崙背國中(39),共2 間。②未到校宣導者:水林國中(39)、漢口國中◎(39),共2 間(本院卷㈣第333 頁)。 ⑷94年8 月1 日至同年月26日行程表:安排70間學校,有10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動態宣導者:雲林縣揚子高中(46),共1 間。②僅靜態宣導者:明台高中(48)、聖心高中◎(54),共2 間。③未到校宣導者:集集國中◎(50)、五育高中(51)、八斗國中(54)、大灣高中(56)、基隆商工(99),共5 間。④確實履約者:斗六國中(46)、崇先中學(47),共2 間(本院卷㈣第333-1 頁)。 ⑸94年8 月8 日至同年月31日行程表:扣除與前表重複學校,共安排21間學校,有5 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明達高中(56)、雲林縣東和國中(66)、桃園縣介壽國中(114 ),共3 間。②未到校宣導者:曾文家商(56),共1 間。③確實履約者:基隆市培德工商(58),共1 間(本院卷㈣第334 頁)。 ⑹94年9 月1 日至同年月20日行程表:安排90間學校,有25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仁和國小(71)、新竹縣華山國中◎(74)、桃園市南門國小(75)、臺中縣清海國中(77)、臺中市篤行國小(77)、文昌國小(77)、永春國小(78)、成功國小(78)、台南縣曾文農工(79)、臺南市忠孝國中(79)、雲林縣建國國中(80),共11間。②未到校宣導者:新埤國小(73)、大興高中(75)、永平工商(76)、南屯國小(78)、力行國小(78)、雲林縣雲林國中(80),共6 間。③確實履約者:內埔國中(72)、大成國小(73)、桃園縣瑞埔國小(76)、新竹縣橫山國中(76)、健行國小(77)、軍功國小(77)、麻豆國小(79),共7 間④另有非附表乙所列學校:嘉義縣樂野國小,共1 間(本院卷㈣第335 頁)。 ⑺94年9 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行程表:安排61間學校,有21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花壇國中(81)、柳營國小(83)、玉豐國小(83)、林家商(84)、文興高中(84)、豐崙國小(85 ) 、大內國小(86),共7 間。②未到校宣導者:竹橋國中(82)、東河國小◎(83)、君毅高中(87)、社子國小(88),共4 間。③確實履約者:大興國小(81)、林頭國小(82)、將軍國小(82)、光復國小(82)、重溪國小(83 ) 、東和國小(84)、新寶國小(85)、萬和國小(85)、草漯國中(87)、苗栗農工(88),共10間(本院卷㈣第336 頁)。 ⑻94年10月3 日至同年月18日行程表:安排89間學校,有28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台西國中(89)、民雄國中(89)、飛沙國中(90)、新竹縣大坪國小◎(91)、南崁高中◎(92)、建興國小(95)、泰武國中(95)、墾丁國小(96)、屏北高中◎(97)、佳冬國小(97)、高樹國中(98)、里港國中(98)、基隆市百福國中(100 ),共13間。②未到校宣導者:溝壩國小(89)、中正國小(90)、精華國中(93)、丹路國小(96)、麟洛國中◎(98),共5 間。③確實履約者:鎮南國小(89)、育仁國小(90)、鳳崗國中(91)、春日國小(95)、東港國中(96)、楓港國小(96)、屏東高工(97)、舊寮國小(98)、廣興國小(98)、基隆海事(100 ),共10間(本院卷㈣第337 頁)。 ⑼94年10月3 日至同年月18日行程表:安排73間學校,有22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南新國小(101 )、長流國小(104 )、富功國小◎(105 )、水尾國小(107 )、鍾靈國小(107 )、富春國小(109 )、國安國小◎(109 ),共7 間。②未到校宣導者:大同高商◎(57)、康壽國小◎(104 ),共2 間。③確實履約者:南靖國小(101 )、美林國小(102 )、六美國小(102 )、平林國小(102 )、太和國小(102 )、北美國小(103 )、龍岡國小(103 )、新民國小(105 )、民和國中(105 )、秀峰國小(106 )、共和國小(107 )、史港國小(107 )、翁子國小(109 ),共13間。 ⑽94年11月1 日至同年月9 日行程表:安排30間學校,有3 間學校標註為「靜態」,各校於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①僅靜態宣導者:神岡國小(110 ),共1 間。②確實履約者:五福國小(110 )、鳳山商工(114 ),共2 間(本院卷㈣第339 頁)。 ㈦【小結-被告2 人詐欺犯行之認定】 ⒈依上開事證,二公司於期中、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僅靜態宣導學校間數,均約占期中、結案報告所列宣導學校總數1/4 ,亦均約占到校宣導學校總數1/3 至1/ 4之間,堪認二公司於期中報告前後,均以1/3 至1/4 學校僅進行靜態宣導之比例執行宣導,該執行宣導比例,應係二公司執行標案通常情況;又被告丁○○提出之二公司宣導行程表,除亦將宣導行程區分動態、靜態宣導學校外,該表之僅靜態宣導學校,亦占該表學校總數1/4 ,是證人癸○○證稱:被告丁○○於履約時,即預先規劃約三分之一學校僅有靜態宣導之情,堪認屬實。雖二公司實際履約情形,僅靜態宣導學校間數(152 間)未達應宣導學校間數1/3 (207 間),惟二公司公司於結案報告前,既因人力不足,最終僅至527 間學校(含僅靜態、僅動態、依約履約學校)宣導,可認二公司實際宣導行程與預訂宣導行程已有有異,是二公司於期中、結案報告時之實際履約情形,僅靜態宣導學校既均約占到校宣導學校總數1/3 至1/4 間,自可認癸○○證稱:預先規劃約1/3 學校僅有靜態宣導等情屬實,足證被告2 人開始執行標案時,即決定以1/3 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方式,自始不完全履約,而被告2 人送繳期中、結案報告予國健局表示已依約履約完畢,未將上開不完全履約情形告知國健局,足認被告2 人以上開不完全履約方式,意圖詐取全額合約款項。 ⒉依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合約,第二期款項於二公司於94年6 月30日繳送期中報告,經「驗收核可」後,國健局即應付款,第三期款於全案執行完畢,經「驗收完竣」後,國健局即應付款(合約內容詳見後段㈧、⒋所示),而二公司期中、結案報告均僅以無法辨別是否依約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之各校簽收回條,供國健局審核二公司是否確實到校依約執行宣導之資料(詳見下段㈧、⒊、⒋所示),足認被告2 人自始不完全履約,為詐取全額合約款項,而以簽收回條向國健局詐稱完成履約。 ⒊依上所述,被告2 人意圖不完全履約而詐取全額款項,以實際僅靜態宣導未完全履約之簽收回條,製作期中報告送繳國健局,向國健局詐稱已至期中報告所列學校依約完成宣導,致使國健局誤信期中報告,驗收核可,而給付第二期款項,被告2 人已構成詐欺既遂犯行(事實欄二部分)。被告2 人以相同手段,製作期末告報送繳國健局欲詐取第三期款項,因國健局審核發覺有異而未付款,是就此部分,僅屬未遂行為(事實欄三之詐欺取財未遂部分)。 ㈧【被告2 人答辯不可採信之理由】 ⒈【工作日數足以完成宣導全係員工個人行為之答辯】 被告2 人雖辯稱:附表乙所示之工作日數共計123 日,而其以最少三組以上之人力執行宣導,以各組每日僅宣導2 間,合計每日共宣導6 間學校為計算,可宣導738 間學校,足以執畢本標案之621 間學校,二公司未能履約,全係員工個人疏懶及投機行為所致云云(本院卷㈤第131 反面、第137 反面頁)。惟查: ⑴被告2 人於偵審中,均未能提出二公司執行本案標案之全部人員名單、各組人力編排、執行宣導行程、人員薪資及活動經費等財務支出等之執行宣導資料,是2 人辯稱:其以三組以上人員執行二公司標案云云,已難採認。況以,其辯稱每日共可宣導6 間學校云云,亦與附表甲、乙所示之依簽收回條之條載宣導日期所呈現之宣導行程日期不符(其中有如附表乙編號22之全日未排定行程者,亦有如同表編號71之單日宣導行程高達14間,惟實際僅2 間履約者),其上開辯詞,顯屬無據。 ⑵附表乙編號101 所示之迴龍國中,該校簽收回條係由被告丁○○簽名,該校函覆民事法院於94年10月19日到校僅以演講方式進行宣導,無動態表演,亦無展版、文宣等其他靜態宣導,而國健局調查函亦查覆僅靜態宣導(附表乙備註、7 ),足認被告2 人辯稱:全係員工個人行為云云,顯屬無據。 ⒉【黃慧貞執行宣導過程均無問題之答辯】 被告2 人雖辯稱:黃慧貞執行宣導過程中未發生問題,並經第二期驗收,均無詐欺之情形,係癸○○替黃慧貞職務後,始發生問題云云,惟查: ⑴黃慧貞自94年5 月至同年9 月30日止均擔任二公司「菸榔工作小組」執行長,有被告2 人提出之二公司執行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執行組織圖在卷可查(下稱標案執行組織圖,本院卷㈠第47頁),又黃慧貞於94年5 月6 日至同年6 月29 日 投保於柏迪公司,於94年6 月29日至同年10月3 日投保於青年展望會,有黃慧貞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附卷可佐(本院卷㈥第66頁),另附表乙編號71所示之鎮海國中之94年9 月7 日簽收回條係由黃慧貞簽名,有該簽收回條在卷可查,堪認黃慧貞94年9 月7 日前,仍執行二公司標案宣導工作。 ⑵依附表乙所示之期末報告簽收回條,有黃慧貞簽名之簽收回條,共28間學校,有14間學校未依約履約,其未履約情節略以(學校名稱後編號,為該校於附表乙欄位):①僅動態宣導學校:紅葉國小(3 )、泰源國中(5 )、台東農工(11),共3 間。②僅靜態宣導學校:自強國中(2 )、都蘭國中(5 )、台東高中(11)、仁和國中(15)、正心高中(46),共5 間。③未到校宣導學校:花蓮高商(2 )、竹湖國小(4 )、長橋國小(8 )、大成高中(14)、卓蘭實中(15)、五峰國中(16),共6 間。僅靜態宣導學校(共5 間)及未到校宣導學校(共6 間),約達該等簽收回條之半數,是被告2 人辯稱:黃慧貞執行宣導過程未發生問題云云,已難採認。 ⑶於94年6 月30日二公司繳送期中報告予國健局時,黃慧貞擔任總執行職務,癸○○僅係行政組人員,有標案執行組織圖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47頁),是癸○○於期中報告時,對執行宣導方式,應聽命於被告2 人及黃慧貞,而二公司於期中報告前後,常態性以1/3 至1/4 學校僅進行靜態宣導之比例執行宣導等情,已如前述(參見上開㈦所示),於期中報告內,除黃慧貞簽名之5 張簽收回條學校僅靜態宣導外,另有譚威權、Sharon、癸○○簽名之共4 張簽收回條學校亦僅靜態宣導(附表甲編號3 之西富國小、4 之鹿野國中、8 之寶桑國中、11之屏榮高中、18之同安國小),堪認黃慧貞、譚威權、Sharon、癸○○簽名之上開僅靜態宣導之簽收回條,均應係依預定僅靜態宣導計畫而執行宣導,是被告2 人辯稱:本案係癸○○執行不力,於製作結案報告時與譚威權之個人行為云云,亦難採認。 ⒊【簽收回條性質㈠-非被告辯稱之內部控管履約文件】 被告丁○○雖辯稱:二公司結案報告內之簽收回條並非履約文件,係其設計於履約期間與「工作日誌」併用(工作日誌部分,詳後段⒌所述),用以控管員工是否確實到校執行宣導之內部控管文件云云,惟查: ⑴二公司於附表甲、乙之期中、結案報告內之簽收回條之格式,均係:①內容欄:「本校ˍ,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由中華民國青年展望協會於九十四年ˍ月ˍ日,藉本校ˍ舉行『拒用檳榔菸品校園宣導活動』,共計參與宣導學生ˍ名,師職、教職員工ˍ名,此致/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中華民國青年展望協會」(柏迪公司簽收回條,則記載柏迪公關顧問公司)、②校方人員欄:「校方承辦人員:職稱ˍ,姓名ˍ」、③宣導人員欄:「青展會宣導人員:職稱ˍ,姓名ˍ」(柏迪公司簽收回條則記載「柏迪公關公司宣導人員」,柏迪公司另有未有此欄之簽收回條,即附表乙標註「-」學校)、④日期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ˍ月ˍ日」之格式,經本院核對二公司期中、期末報告無誤。上開簽收回條內容既須記載二公司到校執行本案標案宣導之日期、參加宣導之師生人數,並以國健局為簽收回條之行文對象,則學校老師填載簽收回條,顯含有校方人員具名向國健局證明二公司有至該校執行宣導之意思,顯屬證明文書之性質,且因行文對象,載有「此致/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顯難認簽收回條單純屬二公司內部文件。 ⑵依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得標廠商依約須以「說學逗唱」方式進行宣導,二公司提出之各組活動企劃案,均兼具動態宣導、靜態宣導項目等情,已如前述(詳前述㈠所示),則被告丁○○如確實欲以簽收回條控管二公司員工是否有到校依約執行,理應將各組活動企劃案所載之動態、靜態宣導項目,明確記載於簽收回條內,供學校老師填載確認,並要求執行宣導員工於簽收回條欄內簽名以便負責。然依上開簽收回條格式,除無法辨別二公司於學校執行之宣導內容外,附表乙所示之結案報告內之621 張簽收回條(附表甲之期中報告內之簽收回條與附表乙之期末報告內簽收回條均相同),僅84張,即約1/8 (84/621)有執行宣導人員簽名,有二公司結案報告在卷可查。是簽收回條於內容上既無法辨別二公司於各校執行宣導之內容,且約7/8 簽收回條並無二公司員工簽名,被告丁○○辯稱:簽收回條係用於控管員工是否確實執行宣導云云,已難認屬實。 ⑶況以,二公司於國健局發現履約不實後,自行向各校調查履約情形之查詢函及調查問卷,青年展望會部分,係以證明書記載「話劇表演」、「專業解說」、「宣傳單張」、「因本校時間安排不易僅能作解說式宣導」、「宣傳展示版」、「宣導紀念品」共5 項供校方人員勾選,柏迪公司部分,則以電話訪談記錄詢問對宣導活動之「表演活動」、「講解部分」、「展板部分」共3 項詢問校方人員對各項之滿意度,有該等詢問函及調查問卷在卷可查(詳附表乙備註至、),依上開查詢函及調查問卷提問問題,被告丁○○顯知悉到校宣導內容至少應有表演、講解、展板等3 項,而被告丁○○既能以上開查詢函及調查問卷調查履約情形,則其如欲以簽收回條控管員工到校確實履行宣導,顯可於簽收回條內為類似上開查詢函及調查問卷內容,惟其竟設計無法辨別執行宣導內容且行文對象為國健局之簽收回條,且將簽收回條附於履約報告供國健局驗收以取得合約各期款項,則簽收回條顯係國健局審查二公司是否依約履行之履約文件,被告丁○○辯稱:簽收回條僅係其內部控管文件云云,顯屬無據。⒋【簽收回條性質㈡-施用詐術手段】 被告2 人雖辯稱:結案報告內附簽收回條,與是否構成施用詐術及國健局是否因此付款無關,簽收回條並非履約文件云云,惟查: ⑴二公司與國健局就本標案各組之合約條款,均約定「第5條/履約價金之給付條件:㈠…。第一期款:於契約簽訂後撥付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即新台幣…(依各組不同)…元整。第二期款:於六月三十日前繳送期中執行報告,並經驗收核可後撥付百分之三十,即新台幣…(依各組不同)…元整。第三期款:於全案執行完畢,且經驗收完竣後,檢附發票或收據連同驗收證書,撥付總經費百分之四十,即新台幣…(依各組不同)…元整。」、「第8條/履約管理:…。㈩成果報告:⒈計畫執行完畢,乙方應於契約結束一星期內(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繳交相關成果資料,依主題分冊,以正式公文函送甲方,甲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⑴執行計劃成果:書面一式五份,包含執行總成果(辦理情形評價)、問卷(學習單)及相關電子檔乙份。⑵動態影像成果:請以畫質清晰之VCD 或DVD 存製五份。⒉乙方如未能依限將成果報告、原始資料電子檔等第一款相關資料提送甲方並完成結案手續,除依本條約第七條第三項已獲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從契約到期日起,每逾期一日(以郵戳為憑),乙方應繳交委託經營費總額千分之一之違約金。…。」,有各該契約書在卷可查。是第二、三期款項,須經國健局就二公司繳送之期中、期末報告驗收核可後,始支付各該期款項。且二公司繳送之期末報告之成果資料,依合約第8 條規定,除應有書面之執行計畫成果、及動態影像成果外,該成果資料,須足使國健局得以「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堪能認定。 ⑵二公司就本案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依約繳送國健局驗收之各組履約報告(即各組期中報告、94年11月22日提出之結案報告。不含國健局審核發現有異,二公司於94年12月28日提出之補充結案報告)內容,約略如下: Ⅰ青年展望會「高中組」之履約報告: 期中報告:共計45頁。內容約略:①第2 至21頁之「序」、「執行方式」、「周邊球賽執行方式」、「電台宣導時間表」、「文宣」。②第22至28頁為「照片集」但均未標註學校名稱、第30頁為宣導學校名稱暨宣導日期表、第31 至45 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此部分為單面影印頁)。③比對投標文件與期中報告,上開①之各項內容,除「電台宣導時間表」、「文宣」外,其餘均屬青年展望會投標時已提出於投標企劃書內之資料(他字卷72-84 頁),是期中報告僅係全部複製投標企劃書內之資料,再新增照片及簽收回條,簽收回條約占結案報告1/3 篇幅(15/45 )。 結案報告:共計118 頁。內容約略:①第1 至6 頁為「序」敘述活動要旨、第7 至10頁為「執行方式」就企劃宣導之各項活動為文字說明、第11至15頁為「週邊球賽」即舉辦比賽公告之文宣。②第16至18頁為「電台宣導表」、第19至24頁為「文宣」即就本標案印製之宣導傳單樣張、第25至46頁為「照片集」但均未註明各照片所屬學校、第47至48頁為「球賽」球賽照片、第51至54頁以宣導學校名稱暨宣導日期表、第55至56頁為活動問卷統計表、第57至118 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此部分為雙面影印頁)。③比對上開期中、結案報告之①、②資料,結案報告僅係全部複製期中報告內之資料,再新增照片及簽收回條,簽收回條約占結案報告1/2 篇幅(62/118)。如考慮雙面影印實際頁數,簽收回條約占結案報告5/8 篇幅(93/149)。 Ⅱ青年展望會「國中組」之履約報告: 期中報告:共計59頁。內容約略:①第2 至24頁之「序」、「執行方式」、「周邊球賽執行方式」、「電台宣導時間表」、「文宣」。②第25至30頁為「照片集」但均未標註學校名稱、第32頁為宣導學校名稱暨宣導日期表、第33至59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此部分為單面影印頁)。③比對投標文件與期中報告,上開①之各項內容,除「電台宣導時間表」、「文宣」外,其餘均屬青年展望會投標時已提出於投標企劃書內之資料(他字卷127-140 頁),是期中報告僅係全部複製投標企劃書內之資料,再新增照片及簽收回條,簽收回條約占期中報告1/2 篇幅(27/59 )。 結案報告:共計151 頁。內容約略:①第1 至5 頁為「序」、第6 至9 頁為「執行方式」、第10至16頁為「週邊球賽」(以上各項內容均約同於高中組)。②第17至19頁為「電台宣導表」、第20至25頁為「文宣」第26至53頁為「照片集」亦均未註明各照片所屬學校、第54至57頁為「球賽」球賽照片、第61至65頁為宣導學校暨宣導日期表、第66頁為活動問卷統計表、第67至151 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此部分為雙面影印頁)。③比對上開期中及期末報告之①、②資料,期末報告僅係全部複製期中報告內之資料,再新增照片及簽收回條,簽收回條約逾期末報告1/2 篇幅(85/151)。如考慮雙面影印實際頁數,簽收回條約占結案報告2/3 篇幅(127/193 )。 Ⅲ青年展望會「國小組」之履約報告: 期中報告:共計63頁。內容約略:①第2 至21頁之「序」、「執行方式」、「周邊球賽執行方式」、「電台宣導時間表」、「文宣」。②第22至30頁為「照片集」但均未標註學校名稱、第32頁為宣導學校名稱暨宣導日期表、第33 至63 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此部分為單面影印頁)。③比對投標文件與期中報告,上開①之各項內容,除「電台宣導時間表」、「文宣」外,其餘均屬青年展望會投標時已提出於投標企劃書內之資料(他字卷20-27 頁),是期中報告僅係全部複製投標企劃書內之資料,再新增照片及簽收回條,簽收回條約占期中報告1/2 篇幅(31/63 )。 結案報告:共計252 頁。內容約略:①第1 至5 頁為「序」、第6 至13頁為「執行方式」(以上各項內容均約同於高中、國中組)。②第14至16頁為「電台宣導表」、第17至22頁為「文宣」、第23至54頁為「照片集」均未註明各照片所屬學校、第55至57頁為「球賽」球賽照片、第61至65頁為宣導學校暨宣導日期表、第66至67頁為學習單樣張、第68至86頁為學生作文影本、第87至252 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此部分為單面影印頁)。③比對上開期中及期末報告之①、②資料,期末報告僅係全部複製期中報告內之資料,再新增照片及簽收回條,簽收回條約占期末報告3/5 篇幅(166/252 )。Ⅳ柏迪公司之履約報告: 期中報告:共計24頁(均雙面影印)。內容約略:①第1 、2 、3 至5 反面、9 反面至11頁之「前言」、「宣導活動執行情況」、「網站架構表」、「醫生文章」、「宣導用文物」。②第2 頁反面為「已完成宣導之學校名單」、第6 至9 頁之「小朋友宣導後感言」、「宣導活動花絮」同結案報告內感言與照片集前部分之短文及照片(照片均未標註學校名稱)、第13至24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③比對投標文件與期中報告,上開①之各項內容,除「醫生文章」、「宣導用文物」外,其餘均屬柏迪公司投標時已提出於企劃書之資料(他字卷180-199 頁),簽收回條占期中報告1/2 篇幅(12/24 )。 結案報告:共計218 頁。內容約略:①第2 頁為「前言」敘述活動要旨、第3 頁為「宣導活動執行情況」僅記載動態宣導之節目表演單、第9 至11頁為「網站架構表」即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②第4 至8 頁為「已完成宣導之學校名單」為宣導學校暨宣導日期表、第12至13頁為「醫生文章」僅醫師文章1 篇、第14至23頁為「小朋友宣導後感言」為學童短文影本、第24至45頁為「宣導活動花絮」為未註明所屬學校之照片、第46至47頁為「拒榔菸小朋友繪畫」、第48至51頁為「宣導用文物」即就本標案印製之宣導傳單等物樣張照片、第55至218 頁為各校之簽收回條(此部分為單面影印頁)。③比對上開期中及結案報告之①、②資料,結案報告僅係全部複製期中報告內之資料,再新增照片及簽收回條、2 頁之繪畫,簽收回條約占結案報告3/4 篇幅(164/ 218)。 ⑶依上開⑴所示之標案合約條款,核對二公司上開期中、期末報告內容,二公司期末報告除均未依約檢附動態影像成果(動態影像DVD 後由二公司於補充結案報告內提出)外,足以確認二公司有執行宣導之資料,僅各報告內所附宣導照片、簽收回條,且簽收回條均占各報告篇幅一半以上;又期中、結案報告內所附宣導照片,因均未標註學校,且照片影像多無可辨別宣導時間及學校資訊,是形式上足以辨別二公司有無至期中、結案報告所載各校依約執行宣導之證明資料,僅附於期中、結案報告之附表甲、乙所示之簽收回條,且依國健局結案報告審查委員許博凱於94年度國民健康局委託計畫期末報告審查表記載之審查意見(偵續卷第62-64 頁),審查委員亦以二公司附於結案報告之簽收回條,作為判別二公司履約成果之依據,況依前述,簽收回條係學校教師簽名出具之證明文件;此外,被告丁○○亦自承:其將簽條附入履約報告內,係認可使國健局更知悉履約結果等語(本院卷㈠第41頁),亦足以佐證簽收回條係被告丁○○用以取信國健局之履約證明,足證簽收回條係二公司提供與國健局,作為證明二公司履約證明文件,堪能認定。是被告丁○○辯稱:履約報告內之簽收回條與是否構成施用詐術及國健局是否因此付款無關云云。又被告己○○雖於審理辯稱:其自始均認毋須附簽收回條,且於癸○○、譚威權影印簽收回條製作結案報告時,曾質問2 人為何要將簽收回條附在結案報告內,2 人答稱因無法整理照片,故改以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內云云(本院卷第47反面頁),惟查,二公司期中、結案報告內均附有簽收回條,且僅簽收回條可供國健局審核二公司是否有確實依約到校執行宣導等情,已如前述,是簽收回條並非僅存於結案報告,且結案報告係沿用期中報告格式,僅增加照片、簽收回條之情,亦如前證,是結案報告內附簽收回條一事,顯非至製作結案報告時之臨時決定,被告己○○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無足可採。 ⑷至於,被告丁○○雖辯稱:青年展望會承辦國健局92、93年標案之結案報告內未附簽收回條亦經審查通過,可認簽收回條並非履約文件云云,惟查:青年展望會於92年承辦之「2003校園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宣導活動」標案,依該標案之期末報告記載,該會共至33間學校進行宣導(該報告第4-6 頁),期末報告內雖無簽收回條,但附有標註27間學校宣導活動之照片(該報告第8-18頁);另該會於93年承辦之「珍愛生命販售店」(販售商拒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標案,依該標案之期末報告記載,該會共至25間學校進行宣導(該報告第32頁),期末報告內雖無簽收回條,但附有標註24間照片(該報告33-40 頁)。而二公司就本案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履約報告,係僅簽收回條可以佐證二公司是否有前往各校宣導,顯與上開92、93年標案情形不同,自難等同並提。被告丁○○就此所辯,顯無可採。 ⑸綜上事證,二公司期中、結案報告內容,既均僅簽收回條可供國健局審核二公司是否到校依約履約,而被告2 人自始不完全履約,意圖詐取全額合約款項,亦詳如前證,足證被告2 人係以簽收回條向國健局詐稱二公司依約完成履約,簽收回條係供被告2 人施用詐術之方法,堪能認定。 ⒌【工作日誌性質-與簽收回條無關之內部請款文件】 被告丁○○雖辯稱:本次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因需至621 間學校宣導,故其設計「簽收回條」及「工作日誌」控管員工是否確實到校宣導。控管方式係:員工到校執行宣導後,於「工作日誌」記載宣導學校及執行狀況,並檢附「簽收回條」,持向公司請款,其僅需核對「工作日誌」及「簽收回條」,即可知各校執行情形,並依履約宣導學校核撥款項,該請款過程經證人乙○○、董宗偉證述屬實(本院卷㈢第69-71 頁;本院卷㈥第72-73 頁),且於案發後,其清查癸○○填載之工作日誌,發現以下異常情形:①94年10月12日「工作日誌」:滿州國小、長樂國小、恆春工商之執行狀況均載「ok」,惟依國健局調查結果,滿州國小未到校、恆春工商係94年12月21日始履約完畢。②94年10月13日「工作日誌」:大新國小、林邊國小、佳冬高農之執行狀況均載「OK」,惟依國健局調查結果,佳冬高農未到校。③94年10月24日「工作日誌」:國姓國小、長流國小之執行狀況均載「OK」,惟依國健局調查結果,長流國小未到校表演。④94年10月7 日「工作日誌」記載:精華國中、仰德高中之執行狀況均載「OK」,惟依國健局調查結果,精華國小未到校表演。惟其均核准上開工作日誌請款,如其知悉該等學校未宣導,即不會核准撥款,足證其不知癸○○因未到宣導而偽造簽收回條及虛偽填載工作日誌之情形云云(本院卷㈠第40反面-43 頁)。惟查: ⑴工作日誌、簽收回條如係被告丁○○審核員工是否確實到校執行宣導之內部控款文件,且涉及二公司支付款項而屬公司財務事項,則依工作日誌即可知悉各校由何員工負責宣導、各員工因執行宣導所得請領款項,被告2 人理應妥善保管該等文件,惟被告2 人除無法提出二公司執行本案標案之完整工作日誌外,更無法提出就二公司執行宣導人員及各宣導人員負責學校之資料,被告丁○○辯稱工作日誌之上開作用云云,已難採認。 ⑵證人癸○○證稱:「簽收回條」之目的,係讓學校教員簽名以證明宣導人員有至學校進行宣導,並將該簽條附於結案報告交國健局(本院卷㈡第215 頁反面),而「工作日誌」之作用,係各組宣導人員於各星期帶組到校執行宣導前,會填載該星期預計前往宣導學校之工作日誌,向公司請領該星期宣導所需之預支款項,再於宣導過程中,將該星期實際支出情形,記載於工作日誌內,如有預支款項不足,而由宣導人員代墊宣導費用情形,則於各星期返回公司後,將該工作日誌檢附消費單據供作請領代墊款項憑據,於下星期進行新宣導行程時,再請領該星期之預支款項(本院卷㈡第218 、223 正反頁;本院卷㈥第100 、107 頁)。工作日誌上記載之學校,不一定均屬執行完成之學校,因執行人員於各星期出發時,已先填載該星期預定前往宣導學校之工作日誌,如到場發現學校臨時無法配合宣導而未宣導情形,於工作日誌「執行狀況」欄內填載「沒執行」,或於向公司「回報」後於該欄內記載「OK」代表已經回報。所謂「回報」係指將實際執行情形記載於公司網路公用磁碟區內彙整各組執行情形之EXCEL 工作清單,該EXCEL 工作清單列有學校名單及聯絡人員,各組人員會把執行宣導情形記載於該EXCEL 工作清單,前述到校後未能執行宣導情形,亦會註記在該EXCEL 工作清單,在該EXCEL 工作清單註記後,即會於工作日誌註記「OK」,各學校之宣導實際執行情形,要看該EXCEL 工作清單記載(本院卷㈡第218 反面-219、221 反面-222、223 頁),該EXCEL 工作清單內註記未宣導之學校,由公司員工與該校聯絡約定宣導日期後,依各組執行路線,分配由何組前往補行宣導(本院卷㈡第220 反面-221頁),公司另有1 份檔案列出未宣導學校(同卷第220 頁反面)等語。此外,證人癸○○、甲○○、董宗偉均證稱:其等係領固定薪水,與執行宣導學校數目無關等語(本院卷㈡第194 、217 頁;本院卷㈥第75、104 正反頁),被告丁○○辯稱之工作日誌使用方式,已有疑義。 ⑶依被告丁○○提出之空白工作日誌、癸○○填載之94年10月4 、7 、12、13、24日之工作日誌(本院卷㈠第48、83-8 7頁),工作日誌「當日收支」欄,分列「1.前日餘額」、「2.現金收入」、「早餐ˍ人、中餐ˍ人、晚餐ˍ人、特支、停車費、過路費、雜項」、「3.今日零用金支出合計」等各項,而癸○○填載之94年10月4 日(星期二)、7 日(星期五)、12日(星期三)、13日(星期四)、24日(星期一)工作日誌「前日餘額」欄內填載之金額,依序為:7,515 元、775 元、-725元、-5,355元、-12,081 元,依該連續9 日(4 日至13日)工作日誌記載,「前日餘額」欄內金額,係由正數減為負數,顯見該9 日款項,係就某筆金額逐日計算支出數額,核與癸○○證稱:執行宣導人員於外出執行宣導時已先向公司預支費用,再依各日支出情形,逐日登載於工作日誌上等語相符。 ⑷工作日誌支出款項之項目,係:「早餐ˍ人、中餐ˍ人、晚餐ˍ人、特支、停車費、過路費、雜項」,並無人員薪資記載,而上開支出名目,查屬每日需固定支出之人員餐費或交通費等必要差旅費用,而公司執行宣導人員係按月領固定薪水,與宣導學校無關,經證人癸○○、甲○○、董宗偉證述明確(卷頁詳前),而動態宣導之演員薪資,係由演員向被告2 人直接請款,不會記載在工作日誌等情,亦經癸○○證述明確(本院卷㈥第107 正反頁),是上開工作日誌記載支出款項,既屬工作人員差旅費用,與工作人員薪資無關,則差旅費用支出與各校實際履約情形,顯無關係(亦即,如有到校後發現因故未能執行宣導,仍必須支付該等必要差旅費用),是被告丁○○辯稱:其審核工作日誌所載履約情形,如有到校宣導,始核准核撥費用云云,顯難認屬實。 ⑸又被告丁○○辯稱:癸○○填載之上開工作日誌有虛偽記載執行狀況云云,惟查,①恆春商工(附表乙編號96),係到校後發現未能執行宣導而僅留下文宣資料,於國健局終止契約後始履行等情,經癸○○證述明確(本院卷㈡第220 正反頁),並有國健局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90-91 頁)。②滿州國小(同表編號96、附表一編號13)之簽收回條,經校方查覆僅有6 張靜態解說宣導照片,而僅有靜態宣導。③佳冬高農(同表編號71、附表三編號22)僅有靜態宣導(詳見附表三編號23)、④長流國小(附表乙編號104 )僅有靜態宣導、⑤精華國中(同表編號93)係國健局終止契約後始履行等情,有附表乙所示之實際履約情形可查,癸○○並證稱:恆春商工、佳冬高農均係其帶組前往表演,但到校後因故無法表演,其有將未能表演事由註記在公司EXCEL 工作清單,之後由公司同仁高德怡等人就該等未宣導學校重新列出行程表,再看當時安排行程由何組人員宣導等語(本院卷㈡本院卷第220-221 頁),而被告丁○○既於履約時,即預先規劃約1/3 學校僅有靜態宣導之情,已如前證,且於製作結案報告時,另指示員工偽造未到校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詳見後述),而上開各校分屬未到校宣導(共2 間)、僅靜態宣導學校(共3 間),況工作日誌僅係二公司員工請領執行宣導之差旅費用之文件等情,已如前述,自難僅以癸○○於工作日誌之記載,即認該等學校均係癸○○擅自不依約宣導並自行偽造簽收回條,被告丁○○就此所辯,自難採認。 ⑹至於,①證人乙○○雖證稱:其在道具組,未負責收取簽收回條及填載工作日誌(本院卷㈢第72頁反面),工作日誌及簽收回條係被告丁○○作為內部控管使用,簽收回條由各組組長即癸○○、譚威權於執行宣導後給學校教員簽名(本院卷㈢第69正反頁),各組組長於向公司請款時,需附上工作日誌及簽條,工作日誌執行狀況欄記載「OK」,代表該學校已執行完畢,由被告丁○○核對工作日誌及簽收回條(本院卷㈢第71正反頁)云云;②證人董宗偉亦證稱:其有帶組執行宣導並負責收取簽收回條並填載工作日誌,簽收回條係到校表演完後,由執行人員請老師簽名,以證明執行人員有到校執行宣導,工作日誌係前往宣導後,記載各校執行情形與開銷總和,如有未執行者,則在工作日誌內填寫未填載,向公司請款時需檢附簽收回條與工作日誌,其所執行學校均有執行完畢云云(本院卷㈥第72-73 頁)。惟查:①附表乙編號114 、115 所示之明華國中、苓雅國中、北葉國小、泰安國小,均係乙○○簽名之簽收回條,而明華國中係有到校依約宣導、泰安國小則係到校僅靜態宣導,是乙○○證稱其未負責收取簽收回條及填載工作日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此外,泰安國小係僅靜態宣導學校、苓雅國中與北葉國小均屬未到校宣導學校,則乙○○除有依二公司安排之行程表至泰安國小執行靜態宣導外,亦有於結案報告時依指示偽造苓雅國中與北葉國小之可能,其上開關於簽收回條及工作日誌之證言,顯難認屬實。②證人董宗偉雖證稱:其有帶組執行宣導並填載工作日誌,並稱癸○○於收集各組交回簽收回條時,如果簽收回條上沒有簽名時,癸○○會要求組長簽名,如找不到組長就該組人代簽云云(本院卷㈥第76頁反面),惟附表甲、乙所示之簽收回條,均無證人董宗偉簽名之簽收回條,其證言已難認屬實;又董宗偉雖證稱台東縣關山國中係其前往執行宣導學校(本院卷㈥第77頁),惟二公司並未到校該校執行宣傳,業經本院認定明確(詳如附表乙編號10、附表二編號6 ),而該校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許國亮更函覆本院:青年展望會未到校進行宣導,在簽收回條上簽名,係行政疏失等語(本院卷㈣第3 頁)。是董宗偉證稱:其於執行宣導期間有帶組執行宣導並有填載工作日誌云云,均與卷內事證不符,而被告丁○○亦未提出任何董宗偉填載之工作日誌為證明,況癸○○更證稱:董宗偉是二公司司機,於結案報告前,其未與董宗偉配合執行宣導,於國健局審核結案報告發現履約不實後,丁○○指示員工至僅靜態宣導或尚未宣導學校補行宣導時,始由董宗偉開車搭載員工及演員至該等學校補行宣導等語(本院卷㈥第104 頁),足證董宗偉上開證言係屬虛偽。 ⑹依上開事證,被告丁○○辯稱:工作日誌係其於各組組長執行宣導後請款時,供其用以控款員工是否執行之內部文件云云,顯難採認。 ㈨綜上事證,被告2 人就事實欄二、三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四、被告丁○○指示員工就尚未宣導學校部分,偽造簽收回條以製作結案報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事實欄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㈠【癸○○證言-被告丁○○於結案報告時指示偽造】 證人癸○○證稱:執行宣導期間,員工向被告丁○○反應於期限內無法至全部學校宣導完畢,被告丁○○要員工不用擔心,其問丁○○未到校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要如何處理,丁○○即稱發給員工簽名即可(偵字第14722 卷第24頁),於接近結案日期要製作結案報告時,員工把尚未到校宣導之學校名單列出交給丁○○,丁○○即在板橋市○○路0 段00號辦公室,指示其及譚威權就尚未到校宣導之學校部分,指揮員工於空白簽收回條內偽簽該等學校教員簽名,偽造二公司有至該等學校宣導之簽收回條,並將有到校宣導但簽收回條缺漏之學校一併補齊,以製作結案報告(本院卷㈡第216 反面;本院卷㈥第101 、103 、105 正反頁),其及譚威權即依丁○○指示,指揮員工及工讀生核對簽收回條,將空白簽收回條發給員工或工讀生簽名補齊簽收回條,而製作結案報告。該等欠缺簽收回條之學校,部分學校是宣導人員有到校執行宣導,但學校教員漏簽名,則由公司員工或工讀生自行補簽;部分學校是宣導人員誤用簽收回條(即至柏迪公司負責學校宣導時,誤用青年展望會簽收回條與校方人員簽名),亦由公司員工或工讀生自行簽名更正;另有部分學校是二公司並未到校執行宣導,由公司員工或工讀生依丁○○指示偽簽(本院卷㈡第224 正反頁)。其自己僅就誤用簽收回條部分補簽,其餘均由譚威權及工讀生負責補齊簽收回條,並由譚威權彙整全部簽收回條(本院卷㈡第225 、226 頁)等語。 ㈡【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僅列於期末報告之簽收回條之簽名真正與二公司於各校執行宣導情形-與癸○○證述相符】 附表一至四所列之起訴書附表所列學校,扣除於期中報告已經列載學校(即附表一編號1 、4 、5 、附表二編號1 至11、附表三編號1 至6 、附表四編號1 至9 所示各校。因各校簽收回條於期中報告已經列載,而被告丁○○係於結案報告時始指示偽造簽收回條,故此部分簽收回條簽名之真正與丁○○指示偽造簽收回條之間,並無關係),其餘僅出現於結案報告內之各校簽收回條內校方人員簽名真偽、二公司於各校宣導實際情形,查係如下: ⒈簽收回條由校方人員本人簽名者,因係校方人員本人簽名製作,未有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文書之情形(即有形偽造,參見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51 號判決要旨),故與偽造文書無涉,僅涉及被告2 人有無利用簽收回條行詐騙犯行(詳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二公司至各校履約情形,查係如下: ⑴到校依約宣導者:①附表一編號7 、11所示之國小(共2 間)。②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國中(共1 間)。③附表三編號19、20、24-26 所示之高中(共5 間)。④附表四編號12至15、24所示之國小(共5 間)。 ⑵僅動態宣導者:附表三編號13、14、21、30所示之高中(共4 間)。 ⑶僅靜態宣導者:①附表一編號9 、18所示之國小(共2 間)。②附表二編號13、14、17、18、25、28所示之國中(共6 間)。③附表三編號8 、11、12、15、17、18、28、29、31所示之高中(共5 間)。 ⑷未到校宣導者:①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國小(共1 間)。②附表二編號15、19、20所示之國中(共3 間)。③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高中(共1 間)。④附表四編號11、25所示之國小(共1 間)。 ⒉簽收回條非校方人員本人簽名者,二公司至各校履約情形,查係如下,核與癸○○證述之補齊簽收回條情形相符,堪認癸○○證言屬實。下列各校簽收回條,因非校方人員本人簽名製作,屬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作成文書之情形,自均涉及偽造文書犯行。而下列⑴所示之各校,雖二公司有至各校有履約,惟簽收回條上之簽名既非本人所簽,仍有生損害於遭冒名簽名者之本人,且本案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並非按二公司執行宣導學校數量或比例計算二公司請款款項,是結案報告內既有部分不實,且欲以結案報告請領該期全部款項,即有詐欺行為。 ⑴到校依約宣導者:①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國小(共1 間)。②附表四編號16、18所示之國小(共2 間)。 ⑵僅靜態宣導者:①附表一編號13、14、17所示之國小(共3 間)。②附表二編號22、24所示之國中(共2 間)。③附表三編號22、23、32所示之高中(共3 間)。④附表四編號19、26所示之國小(共2 間)。 ⑶未到校宣導者:①附表一編號3 、6 、8 、12、15、19、20所示之國小(共7 間)。②附表二編號12、16、23、26、27所示之國中(共5 間)。③附表三編號9 、10、16、27所示之高中(共4 間)。④附表四編號10、17、20至23所示之國小(共6 間)。 ⒊附表一編號10之東河國小簽收回條部分:該校係青年展望會未到校宣傳,而以非該校老師「李政道」職名章製作簽收回條,因該校無此教師,且簽收回條所證明內容不實,可認該簽收回條係偽造文書,又卷內雖無證據可證明「李政道」職名章係由二公司員工偽造,惟該校既無「李政道」該人,則已該印文製作該校之簽收回條,應認該印文屬偽造印文。 ㈢【二公司於執行宣導後期有人手不足情形】 被告丁○○坦承於二公司執行宣導後期,癸○○向其反應人手不足,無法至全部學校宣導(本院卷㈡第226 正反頁),查與癸○○證稱:執行宣導期間,員工向被告丁○○反應於期限內無法至全部學校宣導完畢等情(偵字第14722 卷第24頁)相符,堪認二公司至執行宣導後期,有人力不足之情形,亦可證明被告己○○稱:二公司以三組人員執行宣導,時間上綽綽有餘,係員工執行不力問題云云(本院卷㈤第24頁反面),顯係卸責之詞。又被告丁○○辯稱:於癸○○向其反應無法至全部學校宣導後,其又增加1 組人員設備親自執行宣導,更將前年度執行宣導人員納入本案宣導人力,二公司未能依約履約,係員工個人行為云云(本院卷㈡第226 正反頁;本院卷㈤第131 反面、第137 反面頁)。惟查: ⒈被告丁○○未提出其增組後親自執行宣導之學校名單,而附表乙所示之簽收回條中,由丁○○簽名者共20張,其中17張集中於94年10月19日至94年11月2 日(即附表乙編號101 至11 1;其餘3 張分別於同表編號17、89、99),堪認丁○○增組後親自執行宣導學校,應為該17張簽收回條所示之學校。而94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2 日(附表乙編號101 至111 )共10日,有85張簽收回條,丁○○執行宣導部分占1/5 (17/85 ),於該10日前,①於94年10月4 至18日間(附表乙編號90至100 )該10日,共有78張簽收回條;②於94年9 月16日至94年10月3 日(附表乙編號78至89)該10日,共有98張簽收回條;③於94年9 月1 日至94年9 月15日(附表乙編號67至77)該10日,共有78張簽收回條,而黃慧貞最後之簽收回條則於94年9 月7 日(附表乙編號71)。是依94年9 月1 日至94年10月18日間每10日之簽收回條總數(依序為78、98、78、85張),各10日間之宣導學校數,並無明顯差距,惟竟發生人力不足情形,參酌附表乙所示之94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2 日間實際宣導狀況(如附表乙編號103 ,該日之青年展望會國小組宣導,幾乎全由丁○○為宣導),以及二公司於本案向國健局標得四件標案,通常應以四組人力執行宣導,惟丁○○將二公司宣導人員區分為2 組為動態宣導、1 組為靜態宣導,僅3 組宣導等情,經癸○○證述明確(卷頁詳前),堪認二公司於開始執行宣導時,即有人力不足之情形,且於執行過程中,除黃慧貞離職外,更應有其他員工離職,造成二公司執行宣導人力欠缺,致使丁○○需親自帶組執行宣導。 ⒉被告丁○○未提出其新增之前年度執行宣導人員名單,經比對附表甲、乙之簽收回條,於94年10月19日出現人員,係莊晴鈞、乙○○,有簽收回條在卷可查。乙○○證述不可採信理由,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三、㈧、⒌、⑸所示),而證人莊晴鈞於本案執行宣導初期(附表乙編號18,共1 間學校)、後期(同表編號103 、111 至114 ,共9 間學校)均有執行宣導,惟莊晴鈞竟證稱:其僅參與92年度宣導之演員演出及93年度宣導之執行人員,但未執行本案94年度宣導,不知本案發生二公司員工偽造未到校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之事云云(偵14722 卷第23頁),與附表乙所示之簽收回條有其本人簽名之事實,顯有不符,且其簽名簽收回條,有:①清水國小(113 ),1 間學校,僅動態宣導;②桃園農工(111 )、碧華國中(112 )、蘆洲國中(113 )、介壽國中(113 )、中興國中(113 ),共5 間學校,僅靜態宣導;③淳敘工商(113 ),1 間學校,係未到校宣導。依上開學校履約狀況,莊晴鈞顯應知悉被告丁○○將學校區分為動態宣導組、靜態宣導組之情形,並可能涉嫌偽造簽收回條。又本案經偵審傳訊為證人之二公司員工,除證人癸○○證言外,其餘證人如莊晴鈞、乙○○、董宗偉(2 人詳如前述)、甲○○(詳如後述),其等證言內容,均撇清自己責任並為利於被告2 人之證述,然均與卷內簽收回條等客觀證據不符,堪認該等證人應知悉被告2 人自始未依約執行宣導及被告丁○○指示偽造簽收回條,甚或參與各該行為,而為脫免卸責,致為不實之證述,堪認癸○○證言應屬實在。 ㈣【被告丁○○答辯部分㈠-尋獲14張簽收回條部分】 被告丁○○雖辯稱:其案發後清查公司,發現癸○○遺留在公司之德高國小(2 )、永安國小(7 )、南勢國小(18)、大成國小(73)、軍功國小(77)、崑山國小(78)、成功國小(78)、永春國小(78)、麻豆國小(79)、大興國小(81)、將軍國小(82)、林投國小(82)、育仁國小(87)、車程國小(105 )之真正簽條(學校名稱後數字,為該校於附表乙欄位),共14張(即本院卷㈠被證5 ,卷頁詳後),可證明結案報告內之偽造簽收回條,係癸○○遺失簽收回條而擅自偽造,與其全然無涉云云(本院卷㈠第40反面-41 反面頁、55-82 頁);此外,同安國小(18)係癸○○未確實執行宣導之學校情形云云(本院卷㈡第219 頁)。惟查: ⒈被告丁○○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結案報告內之上開14間學校之簽收回條均係癸○○偽簽之證據,是其此部分所辯,已難採認。又二公司就上開14間學校之實際履約情形,依附表乙僅有以下5 間屬未依約宣導,情形約略如下:①僅動態宣導:德高國小(2 ),共1 間。②僅靜態宣導:永安國小(7 )、成功國小(78)、永春國小(78),共3 間。③未到校宣導:車程國小(105 ),共1 間。是上開14張簽收回條中,僅有1 張係未到校宣導,其餘13張均屬有到校宣導僅宣導情形可能為依約宣導或未依約宣導,是縱認結案報告內之上開14張簽收回條係癸○○偽簽,亦與癸○○前述證稱:其僅就誤用簽收回條部分為補簽等情相符。 ⒉就同安國小部分,癸○○證稱:其確有前往同安國小進行宣導,並發放宣傳單,該校未執行動態宣導,其並未偽簽校方人員簽名等語(本院卷㈡第219 頁反面),依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調查結果,該校簽收回條係由校方人員本人簽名,且屬僅執行靜態宣導學校(附表乙備註、27),可認癸○○證述屬實。該校應屬被告2 人意圖不完全履約而僅執行靜態宣導學校,是被告丁○○辯稱:該校係癸○○未確實執行宣導而偽造簽收回條云云,自難採認。 ㈤【被告丁○○答辯部分㈡-有橫條之簽收回條部分】 被告丁○○辯稱:對員工漏未將簽條持交校方教職員簽名部分,其係交代員工應傳真給校方人員,由校方人員簽名後回傳,證人乙○○亦證稱:丁○○交代若簽條遺失就傳真簽條予老師簽名後回傳(偵字第147722卷第250 頁),依二公司內之傳真機特性,傳真回傳文件上會有明顯橫條,可證明被告未指示員工偽造簽條云云(本院卷㈠第113 頁正反)。惟查: ⒈附表乙所示之結案報告內簽收回條上有丁○○主張之橫條之學校,共70間,二公司至各校之實際宣導情形,約略如下:⑴青年展望會高中組部分:共13間學校簽條有橫條,其中:①僅動態宣導者:揚子高中(46)、清水高中(48),共2 間。②僅靜態宣導者:嘉陽高中(36)、致用高中(36)、六和高中(38)、草屯商工(47)、華盛頓高中(48)、明台高中(48),共5 間。③未到校宣導者:嘉義高商(45)、大成高工(46)。共2 間。④其餘均為到校依約履約學校,共4 間。 ⑵青年展望會國中組部分:共13間學校簽條有橫條,其中:①僅靜態宣導者:忠和國中(28)、大崗國中(38)、壽山國中(38)、潭子國中(43)、水上國中(44)、吉貝國中(72 ) ,共6 間。②未到校宣導者:民和國中(44)、虎尾國中(46)、草屯國中(47),共2 間。③其餘均為到校依約履約學校,共5 間。 ⑶青年展望會國小組部分:共5 間學校簽條有橫條,其中:①僅靜態宣導者:內垵國小(71)、竹灣國小(71),共2 間。②其餘均為到校依約履約學校,共3 間。 ⑷柏迪公司國小組部分:39間學校簽條有橫條,其中:①僅動態宣導者:竹門國小(83),共1 間。②僅靜態宣導者:後寮國小(71)、小門國小(71)、果葉國小(72)、大同國小(80)、國安國小(109 )、圳堵國小(110 ),共6 間。③未到校宣導者:新庄國小(13)、忠福國小(14)、萬丹國小(98)、東光國小(99)、新城國小(107 ),共5 間。④其餘均為到校依約履約學校,共27間。 ⒉依上開70間學校之履約狀況,未到校宣導者,僅9 間,其餘均屬有到宣導,僅履約情形為依約宣導與未依約宣導之差別,而到校未依約宣導者,共22間(僅動態宣導者,共3 間;僅靜態宣導者,共19間),占該等學校約11/35 (22/70 ,約近於1/3 ),該比例與癸○○證稱:被告2 人意圖不完全履約而規劃1/3 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等語之證述相符,是被告丁○○以上開簽收回條辯稱:其未指示指示員工偽造簽收回條云云,亦無從採信。 ㈥【被告丁○○答辯部分㈢-證人甲○○等人證言部分】 至於,被告丁○○雖辯稱:依證人甲○○、乙○○、董宗偉證言,可證明其未指示員工未簽簽條云云。惟查,證人甲○○就簽收回條之收取及處理情形,均證稱其不清楚(本院卷㈡第192 、193 正反頁);而證人乙○○、董宗偉之證言均難認屬實,已如前述(詳見理由欄三、㈧、⒌、⑸所示),其二人證稱被告丁○○有告誡員工不得偽簽簽收回條云云,顯難認實在。 ㈦【被告丁○○答辯部分㈢-58張學校感謝狀部分】 此外,被告丁○○提出以下58張學校感謝狀,辯稱:其為推廣校園防制香菸檳榔,於94年間,自費至以下學校執行宣導,下列學校均非二公司於本案依約應執行宣導學校,可證明被告不可能指示癸○○偽造簽收回條云云(偵14722 卷第145-146 、161-218 頁),惟查: ⒈被告丁○○提出之感謝狀學校,查係:後寮國小(71)、大鵬國小(109 )、三間國小(4 )、青山國小(98)、崙坪國小(78)、卓溪國小(8 )、忠孝國小(100 )、西定國小(100 )、旗津國小(115 )、中和國小(80)、瑞竹國小(106 )、上安國小(113 )、麒麟國小(91)、會稽國小(87)、吳江國小(3 )、莊敬國小(76)、枋寮國小(20)、光榮國小(80)、頭汴國小(109 )、上湖國小(20)、安慶國小(65)、永春國小(78)、瑞峰國小(16)、大埔國小(69)、建德國小(100 )、三層國小(69)、烏來國小(感謝狀日期為92年9 月1 日)、培英國小(85)、中興國小(73)、小門國小(71)、建德國小(78)、東和國小(68)、管嶼國小(81)、更寮國小(103 )、和興國小(103 )、仁善國小(74)、龍山國小(77)、大埔國中(69)、竹圍國中(78)、至善國中(36)、大內國中(56)、日新國中(62)、大崗國中(38)、中正國中(73)、北港國中(64)、坪林國中(感謝狀日期為93年5 月12日)、大成國中(74,終止後履約)、鎮海國中(71)、東勢國中(64)、二信高中(100 )、武陵高中(91)、民雄農工(50)、大德商職(39)、清華高中(76)、明道高中(77)、豐原高中(18)、真理大學(感謝狀日期為93年6 月3 日),有感謝狀在卷可查(偵14722 卷第161-218 頁)。 ⒉上開58間學校,除烏來國小、真理大學之感謝狀日期分別為92年、93年份,而與本案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無關外,其餘56間學校均屬二公司本案宣導學校,經本院核對結案報告無誤(上開學校後數字為各校於附表乙所在欄位),且其中之後寮國小(71)、永春國小(78)、小門國小(71)、管嶼國小(81)、大崗國中(38),均屬僅靜態宣導學校,而大成國中(74)則屬國健局終止本案合約後始履約學校,被告丁○○所辯自無可採。 ㈧綜上事證,被告丁○○就事實欄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下稱修正後刑法),查被告2 人為上開犯行後,修正後刑法已經實施,而刑法第339 條條文,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依上開規定,本案自應為新舊刑法之比較適用。茲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新舊刑法適用原則,就上開各項足以影響本案行為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相關新舊法律修正,比較本案新舊法律適用如下: ㈠關於法定刑之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 以上(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 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3 元,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十倍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關於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339 條條文,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條項之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上開比較之結果,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依上開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㈢被告行為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亦於上述時間同時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26號判決參照)。但對被告丁○○與被告己○○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自始不完全履約以詐騙國健局之犯行,以及被告丁○○基於犯意聯絡,於製作結案報告時,指示員工偽造尚未前往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之犯行,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謀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參照),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㈣就未遂犯部分,依立法理由所示,修正後刑法係將修正前刑法將一般未遂及不能未遂定於同一法條內之立法體例,修正為由個別條文規定,是僅立法體例修正,對未遂犯之實質要件,並無修正。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㈤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後刑法刪除,是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㈥就想像競合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55條雖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其中但書部分雖為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無,然因此部分規定僅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前揭決議第五點第㈡小點參照)。㈦綜上,本案經全部罪刑為比較結果,除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之事項外,以修正前刑法最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論罪科刑。 六、論罪科刑: ㈠罪名:⑴被告2 人就事實欄二所示之意圖不完全履約以詐取契約款項之犯意,自始規劃部分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將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僅靜態宣導或僅動態宣導)而由校方人員簽名之各校簽收回條,附於二公司標案期中報告,繳送國健局驗收,詐得標案第二期款項,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⑵被告2 人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承續上開犯意,以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而由校方人員簽名之各校簽收回條附於二公司結案報告,繳送國健局驗收,惟未詐得第三期款項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丁○○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於製作二公司結案報告時,指示員工偽造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學校(尚未到校執行宣導而無簽收回條之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且缺簽收回條之學校)之各校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繳送國健局驗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共犯:⑴被告許2 人就事實欄二、三所示之意圖不完全履約以詐取標案全額款項之犯意,自始規劃部分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將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而由校方人員簽名之各校簽收回條附於期中、結案報告,向國健局詐得第二期款項既遂、及請領第三級款項未遂之犯行,被告丁○○既負責上開不完全履約之規劃、被告己○○則依該規劃負責二公司之財務支出以遂行規劃,被告2 人就事實欄二所列之詐欺取財及事實欄三所載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⑵被告丁○○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指示員工偽造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學校之各校簽收回條,將該等偽造簽收回條,併同其他由校方人員簽名之真正簽收回條(惟各校實係宣導情形,有二公司依約履約者、未依約履約者;未依約履約者,即上開被告2 人意圖不完全履約自始規劃部分學校僅靜態宣導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部分)附於結案報告,繳送國健局驗收請款未成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與偽造簽收回條員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㈢罪數:⑴被告2 人就事實欄二、三所示之以履約狀況不實之各組期中、結案報告,向國健局表示已至各組報告所載各校依約完成宣導,詐得各標案第二期款項既遂、請領第三級款項未遂之犯行,前後二次犯行,為同一契約前後期之請款行為,時間緊接,詐騙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詐欺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2 人係同時繳送各組之期中、結案報告向國健局請領各標案之各期款項,應認以一繳送行為詐騙各組標案款項,為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⑵被告丁○○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指示員工偽造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學校之各校簽收回條犯行,各組結案報告內之偽造簽收回條有數張,且均係二公司員工或工讀生,於製作結案報告之密集時間,出於其指示下所為偽造並附於各組結案報告而行使,是就各組結案報告內之偽造簽收回條,構成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就事實欄二、三所示之意圖不完全履約以簽收回條詐取各組標案款項所犯之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及就事實欄三所示之指示員工偽造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內繳送國健康局詐領各組標案款項所犯之共同連續偽造文書罪,係以內含由校方人員簽名但不完全履約之簽收回條、以及員工依丁○○指示偽造之簽收回條之各組結案報告,繳送國健局詐領款項,顯係以一繳送結案報告行為,觸犯上開各罪,應依想像競合,從重論以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起訴範圍:上開事實欄二、三所示之被告2 人意圖不完全履約以詐取契約款項之犯意,自始規劃部分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將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而由校方人員簽名之各校簽收回條,附於二公司標案期中、結案報告,繳送國健局驗收,詐取取標案款項之詐欺行為,雖未明載於起訴書,惟因屬起訴書所載之被告2 人向國健局詐得期中款項、被告2 人以結案報告欲向國健局詐領標案尾款之範圍內,是此部分自屬起訴範圍,應由本院予以審判。 ㈤量刑:爰審酌被告丁○○、己○○其經議價願減價以底價標得標案,本應確實依約履行,承擔經營虧損,竟基於詐取標案全額款項之不法意圖,自始以不完全履約方式執行宣導,並以簽收回條附於履約報告詐騙國健局,更於製作結案報告時,指示員工偽造二公司尚未前往宣導學校簽收回條,用以詐騙國健局,所為顯屬非是,茲斟酌其知識程度、素行、犯罪目的、手段、所獲之利益、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沒收: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 、3 、6 、8 、12至15、17、19、20、附表二編號12、16、22至24、26、27、附表三編號9 、10、16、22、23、27、32、附表四編號10、16至23、26所示之各「校方人員簽名」欄內之偽造署押各1 枚、附表一編號10之「校方人員簽名」欄內之偽造印文1 枚,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丁○○部分 起訴書認: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簽收回條,均屬二公司實際未到校宣導,而由丁○○偽造各簽收回條之校方人員簽名欄內署押之用以詐騙國健局之偽造簽收回條,認被告丁○○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各校簽收回條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依卷內資料,檢察官上開認定,係依國健局調查結果為據(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國健局統計資料表,該表經影印附於本院卷㈥第12-32 頁),惟查: ㈠【結案報告內非偽造之簽收回條部分】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簽收回條,屬二公司於結案報告時始提出,惟與偽造文書犯行無涉者,查有以下情形: ⒈【校方人員簽名真正且依約宣導部分-不構成犯罪】 附表一編號5 、7 、11所示之國小(共3 間)、附表二編號1 、3 、9 、21所示之國中(共4 間)、附表三編號19、20、24至26所示之高中(共5 間)、附表四編號2 、6 、7 、12、13至18、24所示之國小(共10間),上開22間學校之簽收回條內之校方人員簽名,係校方人員本人簽名,有各校回函在卷可查(卷頁詳附表一至附表四),與偽造文書犯行無涉,並經本院認定二公司有到校依約執行宣導(詳如附表乙所示),是上開22間學校部分,未涉及任何犯嫌。 ⒉【校方人員簽名製作之簽收回條部分-非偽造文書】 附表一編號1 、4 、9 、16、18所示之國小(共5 間)、附表二編號2 、4 至8 、13至15、17至20、25、28所示之國中(共15間)、附表三編號4 至8 、11至18、21、28至31所示之高中(共17間)、附表四編號2 、8 、9 、24之國小(共4 間)部分,上開41間學校之簽收回條內之校方人員簽名,係校方人員本人簽名,有各校回函在卷可查(卷頁詳附表一至附表四),是上開簽收回條既為校方人員本人簽名製作,自與偽造文書犯行無涉。 ⒊【校方人員授權簽名製作之簽收回條部分-非偽造文書】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屏榮高中部分,該校簽收回條內之校方人員簽名,係該校方人員授權二公司員工簽名,有該校回函在卷可查(卷頁詳附表),是此部分簽名既經本人授權,自無涉偽造文書犯行。惟因青年展望會僅於該校執行靜態宣導,僅能論以詐欺取財犯行。 ⒋【校方人員無法辨別簽收回條簽名部分-無證據證明偽造】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平南國中、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大同國小之簽收回條,校方人員不確定簽收回條內之簽名是否為本人簽名,有各校回函在卷可查(卷頁詳各表),因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該簽名確係偽造,爰認定為本人簽名,是與偽造文書犯行無涉。 ㈡【期中報告內之偽造簽收回條部分-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丁○○指示員工偽造】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國中(共1 間)、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高中(共2 間)、附表四編號1 、4 、5 所示之國小(共3 間),上開6 間學校之簽收回條,係二公司於期中報告內列載已完成宣導學校,且結案報告內之各校簽收回條與期中報告相同,是上開各校簽收回條於製作期中報告時,即已經製作完成,堪能認定。而被告丁○○係於製作期末報告時,指示員工偽造二公司未依約執行宣導學校(尚未到校執行宣導而無簽收回條之學校、僅執行靜態宣導且缺簽收回條之學校)之各校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等情,經證人癸○○證述明確(卷頁詳前),是丁○○於製作期中報告時,尚未指示員工偽造簽收回條,上開各校簽收回條內之偽造簽名,無證據證明係丁○○指示而偽造,自難認被告丁○○涉及此部分偽造文書犯行。 ㈢綜上所述,就上開所示未涉及偽造文書部分之簽收回條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被告己○○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與被告丁○○於標得國健局94年度校園宣導標案後,明知青年展望會及柏迪公司人員未實際至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辦理宣導活動,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於不詳時地,偽造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各校人員署押偽造各校簽收回條後,將偽造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書,佯稱已完成各校之宣導,而行使上開偽造簽收回條,致使國健局陷於錯誤,而依約給付該標案之各期款項予二公司之起訴事實(詳見起訴書),認被告己○○涉嫌與被告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己○○與被告丁○○共同涉嫌偽造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尚未到校執行宣導學校之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送請國健局驗收,係以被告2 人係夫妻關係、二公司有共同履約為據,惟以,證人癸○○就事實欄三部分證稱:被告丁○○是在辦公室指示偽造未依約執行宣導學校簽收回條,以補齊簽收回條製作結案報告,其忘記被告己○○當時是否在場等語(本院卷㈥第101 頁),而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己○○與被告丁○○共謀決意後由丁○○指示員工偽造簽收回條、或其知悉該等偽造簽收回條而決意將該等偽造簽收回條附於結案報告而共同行使之證據,自難遽認被告己○○有此部分之犯行。 ㈢綜上事證,本件依卷內證據,難認有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己○○有起訴書所指之與被告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要旨,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55條,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附表一至附表四】 ┌──────────────────────────────────────────────────┐ │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一之青年展望協會負責之國小組共20所【編號順序依回條日期】 │ ├──┬─────────┬──────┬────────┬─────────┬───────────┤ │編號│學校名稱 │活動日期/ │簽收日期/校方人│本院調查校方人員簽│本院認定各校於結案報告│ │ │ │廠商人員簽名│員簽名(均1 枚)│名結果 │時之履約情形 │ ├──┼─────────┼──────┼────────┼─────────┼───────────┤ │ 1 │花蓮縣立紅葉國小 │94.06.03 │94.06.03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庚○○ │總務主任:藍文隆│ ㈣第142 頁) │ │ ├──┼─────────┼──────┼────────┼─────────┼───────────┤ │ 2 │屏東縣立塭子國小 │94.06.16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李國隆│ 卷㈤第210 頁) │ │ ├──┼─────────┼──────┼────────┼─────────┼───────────┤ │ 3 │屏東縣立民和國小 │94.06.1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章翠吟│ 卷㈣第70頁) │ │ ├──┼─────────┼──────┼────────┼─────────┼───────────┤ │ 4 │桃園縣立長興國小 │94.06.23 │94.06.23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申文忠│ ㈣第94頁) │ │ ├──┼─────────┼──────┼────────┼─────────┼───────────┤ │ 5 │桃園縣立文華國小 │94.06.27 │(未載日期)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王伸如│ ㈣第86頁) │ │ ├──┼─────────┼──────┼────────┼─────────┼───────────┤ │ 6 │新竹縣立碧潭國小 │94.06.28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劉鎔鳳│ 卷㈣第41頁) │ │ ├──┼─────────┼──────┼────────┼─────────┼───────────┤ │ 7 │雲林縣立嘉興國小 │94.08.29 │94.08.29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林淑貞│ ㈤第214頁) │ │ ├──┼─────────┼──────┼────────┼─────────┼───────────┤ │ 8 │嘉義縣立來吉國小 │94.09.06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羅聖萍│ 卷㈣第123頁) │ │ ├──┼─────────┼──────┼────────┼─────────┼───────────┤ │ 9 │臺南縣立柳營國小 │94.09.23 │(未載日期)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師:吳中平 │ ㈣第126 頁) │ │ ├──┼─────────┼──────┼────────┼─────────┼───────────┤ │ 10 │臺南縣立東河國小 │(未載日期)│94.09.23 │無此教師任職資料│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2010更名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李政道│ (本院卷㈣第48頁│ │ │ │ 吉貝耍國小)│ │ (職名章) │ ) │ │ ├──┼─────────┼──────┼────────┼─────────┼───────────┤ │ 11 │彰化縣立泰和國小 │94.09.27 │(未載日期)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訓導主任:吳乙琛│ ㈣第14頁) │ │ ├──┼─────────┼──────┼────────┼─────────┼───────────┤ │ 12 │雲林縣立溝壩國小 │94.10.03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周曉鎂│ 卷㈣第82頁) │ │ ├──┼─────────┼──────┼────────┼─────────┼───────────┤ │ 13 │屏東縣立滿州國小 │94.10.12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師:林子博 │ 卷㈣第113頁) │ │ ├──┼─────────┼──────┼────────┼─────────┼───────────┤ │ 14 │屏東縣立麟洛國小 │94.10.13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事務組長:許正泰│ 卷㈣第50頁) │ │ ├──┼─────────┼──────┼────────┼─────────┼───────────┤ │ 15 │南投縣立光華國小 │94.10.24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陳立文│ 卷㈣第89頁) │ │ ├──┼─────────┼──────┼────────┼─────────┼───────────┤ │ 16 │南投縣立車埕國小 │94.10.25 │94.10.25 │◎本人簽名(本院卷│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導:施俊吉 │ ㈣第246 頁) │ │ ├──┼─────────┼──────┼────────┼─────────┼───────────┤ │ 17 │南投縣立富功國小 │94.10.25 │94.10.25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學務主任:李世裕│ 卷㈣第90頁) │ │ ├──┼─────────┼──────┼────────┼─────────┼───────────┤ │ 18 │南投縣立鳳凰國小 │94.10.26 │94.10.26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學組長:劉倖君│ ㈤第215 頁 ) │ │ ├──┼─────────┼──────┼────────┼─────────┼───────────┤ │ 19 │臺中市立春安國小 │94.11.01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體衛組長:蕭美玉│ 卷㈣第131 頁) │ │ ├──┼─────────┼──────┼────────┼─────────┼───────────┤ │ 20 │屏東縣立北葉國小 │94.11.08 │衛生組長:蘇金福│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乙○○ │ │ 卷㈣第111 頁) │ │ └──┴─────────┴──────┴────────┴─────────┴───────────┘ ┌──────────────────────────────────────────────────┐ │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二之青年展望協會負責之國中組共28家【編號順序依回條日期】 │ ├──┬─────────┬──────┬────────┬─────────┬───────────┤ │編號│學校名稱 │活動日期/ │簽收日期/校方人│本院調查校方人員簽│本院認定各校於結案報告│ │ │ │廠商人員簽名│員簽名(均1 枚)│名結果 │時之履約情形 │ ├──┼─────────┼──────┼────────┼─────────┼───────────┤ │ 1 │花蓮縣立萬榮國中 │94.06.03 │94.06.03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庚○○ │訓導組長:黃清銓│ ㈤第224 頁) │ │ ├──┼─────────┼──────┼────────┼─────────┼───────────┤ │ 2 │臺東縣立大王國中 │94.06.07 │94.06.07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導主任:林正秋│ ㈣第26頁) │ │ ├──┼─────────┼──────┼────────┼─────────┼───────────┤ │ 3 │臺東縣立泰源國中 │94.06.07 │94.06.07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黃惠真 │訓導主任:高文俊│ ㈤第197 頁) │ │ ├──┼─────────┼──────┼────────┼─────────┼───────────┤ │ 4 │臺東縣立都蘭國中 │94.06.07 │94.06.07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黃惠真 │學務組長:潘正中│ ㈣第88頁) │ │ ├──┼─────────┼──────┼────────┼─────────┼───────────┤ │ 5 │臺東縣立賓茂國中 │94.06.10 │94.06.10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譚威權 │訓導主長:萬守仁│ ㈣第91頁) │ │ ├──┼─────────┼──────┼────────┼─────────┼───────────┤ │ 6 │臺東縣立關山國中 │94.06.14 │(未載日期) │◎本人簽名(本院 │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許國亮│ 卷㈣第3 頁) │ │ ├──┼─────────┼──────┼────────┼─────────┼───────────┤ │ 7 │臺東縣立海端國中 │94.06.15 │94.06.15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黃正中│ ㈣第247 頁) │ │ ├──┼─────────┼──────┼────────┼─────────┼───────────┤ │ 8 │桃園縣立仁和國中 │94.06.21 │94.06.21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庚○○ │生教組長:莊政楓│ ㈤第202 頁) │ │ ├──┼─────────┼──────┼────────┼─────────┼───────────┤ │ 9 │新竹縣立六家國中 │94.06.22 │94.06.22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庚○○ │生教組長:邵秀才│ ㈤第201 頁) │ │ ├──┼─────────┼──────┼────────┼─────────┼───────────┤ │ 10 │金門縣立金城國中 │94.06.22 │94.06.22 │非本人簽名(本院│◎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陳德泉│ 卷㈣第83頁) │ │ ├──┼─────────┼──────┼────────┼─────────┼───────────┤ │ 11 │桃園縣立平南國中 │94.06.23 │94.06.23 │?不確定本人簽名,│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林美智│ 確定未辦活動(本│ │ │ │ │ │ │ 院卷㈤第153頁) │ │ ├──┼─────────┼──────┼────────┼─────────┼───────────┤ │ 12 │新竹縣立新埔國中 │94.06.24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陳圓香│ 卷㈣第34頁) │ │ ├──┼─────────┼──────┼────────┼─────────┼───────────┤ │ 13 │臺中市立北新國中 │94.07.05 │94.07.05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劉建茂│ ㈣第53頁) │ │ ├──┼─────────┼──────┼────────┼─────────┼───────────┤ │ 14 │桃園縣立大崗國中 │94.07.22 │94.07.22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周佐明│ ㈣第101 頁) │ │ ├──┼─────────┼──────┼────────┼─────────┼───────────┤ │ 15 │臺中市立漢口國中 │94.07.26 │94.07.26 │◎本人簽名(本院卷│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蔣佳璋│ ㈤第221 頁) │ │ ├──┼─────────┼──────┼────────┼─────────┼───────────┤ │ 16 │雲林縣立口湖國中 │94.07.26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黃雅琪│ 卷㈣第46頁) │ │ ├──┼─────────┼──────┼────────┼─────────┼───────────┤ │ 17 │臺中縣立豐南國中 │94.07.29 │94.07.29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生教組長:林士永│ ㈤第185 頁) │ │ ├──┼─────────┼──────┼────────┼─────────┼───────────┤ │ 18 │嘉義縣立水上國中 │94.08.01 │94.05.01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無此欄位)│衛生組長:陳佳味│ ㈣第11頁) │ │ ├──┼─────────┼──────┼────────┼─────────┼───────────┤ │ 19 │南投縣立集集國中 │94.08.09 │94.08.09 │◎本人簽名(本院卷│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管組長:劉珮之│ ㈣第80頁) │ │ ├──┼─────────┼──────┼────────┼─────────┼───────────┤ │ 20 │南投縣立明潭國中 │94.08.10 │94.08.10 │◎本人簽名(本院卷│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輔導主任:王玉彩│ ㈣第81頁) │ │ ├──┼─────────┼──────┼────────┼─────────┼───────────┤ │ 21 │嘉義縣立過溝國中 │94.08.15 │94.08.15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譚威權 │訓育組長:林家吉│ ㈤第191 頁) │ │ ├──┼─────────┼──────┼────────┼─────────┼───────────┤ │ 22 │臺南縣立鹽水國中 │94.08.1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生教組長:鄭俊賓│ 卷㈣第7 頁) │ │ ├──┼─────────┼──────┼────────┼─────────┼───────────┤ │ 23 │澎湖縣立白沙國中 │94.09.0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莊智鈞│ 卷㈣第4 頁) │ │ ├──┼─────────┼──────┼────────┼─────────┼───────────┤ │ 24 │澎湖縣立島嶼國中 │94.09.08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小)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潘政緯│ 卷㈣第75頁) │ │ ├──┼─────────┼──────┼────────┼─────────┼───────────┤ │ 25 │新竹縣立華山國中 │94.09.12 │94.09.12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無此欄位)│訓導組長:黃建樺│ ㈣第87頁) │ │ ├──┼─────────┼──────┼────────┼─────────┼───────────┤ │ 26 │屏東縣立高泰國中 │94.10.14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林冠同│ 卷㈣第20頁) │ │ ├──┼─────────┼──────┼────────┼─────────┼───────────┤ │ 27 │屏東縣立麟洛國中 │94.10.14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生活組長:鍾瑞乾│ 卷㈣第45頁) │ │ ├──┼─────────┼──────┼────────┼─────────┼───────────┤ │ 28 │桃園縣立介壽國中 │94.11.07 │94.11.07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莊晴鈞 │訓育組長:王芃家│ ㈤第164 頁) │ │ └──┴─────────┴──────┴────────┴─────────┴───────────┘ ┌──────────────────────────────────────────────────┐ │附表三:起訴書附表三之青年展望協會負責之高中組共32所【編號順序依回條日期】 │ ├──┬─────────┬──────┬────────┬─────────┬───────────┤ │編號│學校名稱 │活動日期/ │簽收日期/校方人│本院調查校方人員簽│本院認定各校於結案報告│ │ │ │廠商人員簽名│員簽名(均1 枚)│名結果 │時之履約情形 │ ├──┼─────────┼──────┼────────┼─────────┼───────────┤ │ 1 │臺東縣國立臺東高中│94.06.15 │94.06.15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庚○○ │生輔組長:崔家華│ 卷㈣第25頁) │ │ ├──┼─────────┼──────┼────────┼─────────┼───────────┤ │ 2 │臺東縣國立臺東農工│94.06.15 │94.06.15 │非本人簽名(本院│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 (改名臺東專科)│庚○○ │生輔組長:章逸創│ 卷㈣第47頁) │ │ │ │【期中報告已列】 │ │ │ │ │ ├──┼─────────┼──────┼────────┼─────────┼───────────┤ │ 3 │屏東縣私立屏榮高中│94.06.15 │94.06.15 │○授權廠商人員代簽│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譚威權 │少校教官:杜昌明│ 回條(本院卷㈣第│ │ │ │ │ │ │ 33頁) │ │ ├──┼─────────┼──────┼────────┼─────────┼───────────┤ │ 4 │金門縣國立金門農工│94.06.20 │94.06.20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葉維敬│ ㈣第103 頁) │ │ ├──┼─────────┼──────┼────────┼─────────┼───────────┤ │ 5 │金門縣國立金門高中│94.06.20 │94.06.20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少校教官:胡雲鵬│ ㈣第104 頁) │ │ ├──┼─────────┼──────┼────────┼─────────┼───────────┤ │ 6 │苗栗縣國立卓蘭實中│94.06.21 │94.06.21 │◎本人印章(本院卷│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期中報告列於國中│庚○○ │教官:朱聯武 │ ㈤第217頁) │ │ │ │組】 │ │(職名章 ) │ │ │ ├──┼─────────┼──────┼────────┼─────────┼───────────┤ │ 7 │臺中市私立新民高中│94.07.04 │94.07.04 │◎本人簽名(本院卷│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官:王秀絹 │ ㈣第193頁) │ │ ├──┼─────────┼──────┼────────┼─────────┼───────────┤ │ 8 │臺中縣國立沙鹿高工│94.07.05 │94.07.05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生輔組長:陳世杰│ ㈣第167 頁) │ │ ├──┼─────────┼──────┼────────┼─────────┼───────────┤ │ 9 │桃園縣國立內壢高中│94.07.22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官:潘文惠 │ 卷㈤第194 頁) │ │ ├──┼─────────┼──────┼────────┼─────────┼───────────┤ │ 10 │桃園縣私立新生醫校│94.07.22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蕭勝中│ 卷㈣第106 頁) │ │ ├──┼─────────┼──────┼────────┼─────────┼───────────┤ │ 11 │臺中市國立臺中家商│94.08.02 │94.08.02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生輔組長:許志鵬│ ㈣第22 頁) │ │ ├──┼─────────┼──────┼────────┼─────────┼───────────┤ │ 12 │臺中縣私立華盛頓高│94.08.05 │94.08.05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中│(未載人員)│少校教官:陳曼玲│ ㈣第63頁) │ │ ├──┼─────────┼──────┼────────┼─────────┼───────────┤ │ 13 │臺中縣國立清水高中│94.08.05 │94.08.05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 │(未載人員)│生輔組長:林于得│ ㈣第99頁) │ │ ├──┼─────────┼──────┼────────┼─────────┼───────────┤ │ 14 │臺南市市立土城高中│94.08.11 │94.08.11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 │(未載人員)│學務主任:吳尚奕│ ㈣第2 頁) │ │ ├──┼─────────┼──────┼────────┼─────────┼───────────┤ │ 15 │基隆市私立聖心高中│94.08.15 │94.08.15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萱萱 │生輔組長:廖增華│ ㈤第155 頁) │ │ ├──┼─────────┼──────┼────────┼─────────┼───────────┤ │ 16 │嘉義市私立大同高商│94.08.18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官:晏禮健 │ 卷㈣第116 頁) │ │ ├──┼─────────┼──────┼────────┼─────────┼───────────┤ │ 17 │彰化縣私立達德商工│94.08.18 │94.08.18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中校教官:吳演塘│ ㈣第72頁) │ │ ├──┼─────────┼──────┼────────┼─────────┼───────────┤ │ 18 │雲林縣國立北港高中│94.08.18 │94.08.18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少校組長:吳建智│ ㈣第35頁) │ │ ├──┼─────────┼──────┼────────┼─────────┼───────────┤ │ 19 │南投縣國立竹山高中│94.08.25 │94.08.25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教官:吳瑞源 │ ㈤第190 頁) │ │ ├──┼─────────┼──────┼────────┼─────────┼───────────┤ │ 20 │臺南縣國立北門高中│94.08.26 │94.08.26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中校組長:李晁懷│ ㈤第205 頁) │ │ ├──┼─────────┼──────┼────────┼─────────┼───────────┤ │ 21 │雲林縣國立虎尾農工│94.08.31 │94.08.31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 │(未載人員)│少校教官:黃朝聰│ ㈣,p.8 ) │ │ ├──┼─────────┼──────┼────────┼─────────┼───────────┤ │ 22 │澎湖縣國立馬公高中│94.09.0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官鄭國興 │ 卷㈣第170 頁) │ │ ├──┼─────────┼──────┼────────┼─────────┼───────────┤ │ 23 │屏東縣國立佳冬高農│94.09.0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官:徐曉峯 │ 卷㈣第39頁) │ │ ├──┼─────────┼──────┼────────┼─────────┼───────────┤ │ 24 │桃園縣國立楊梅高中│94.09.14 │94.09.14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中尉教官:江亦文│ ㈣第97頁) │ │ ├──┼─────────┼──────┼────────┼─────────┼───────────┤ │ 25 │臺中縣私立玉山高中│94.09.16 │94.09.16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教官:張瑋岑 │ ㈣第95頁) │ │ ├──┼─────────┼──────┼────────┼─────────┼───────────┤ │ 26 │臺南縣私立華濟永安│94.09.22 │94.09.22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高中│(未載人員)│生輔組長:顧輝設│ ㈣第5 頁) │ │ ├──┼─────────┼──────┼────────┼─────────┼───────────┤ │ 27 │雲林縣私立永年高中│94.10.04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生輔組長:林政弘│ 卷㈤第168 頁) │ │ ├──┼─────────┼──────┼────────┼─────────┼───────────┤ │ 28 │桃園縣國立南崁高中│94.10.06 │(未載日期)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主任教官:朱成立│ ㈣第160 頁) │ │ ├──┼─────────┼──────┼────────┼─────────┼───────────┤ │ 29 │屏東縣國立屏北高中│94.10.13 │94.10.13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少校教官:孟瓊菁│ ㈣第62頁) │ │ ├──┼─────────┼──────┼────────┼─────────┼───────────┤ │ 30 │嘉義市國立嘉義高工│94.10.19 │94.10.19 │◎本人簽名(本院卷│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 │(未載人員)│鍾漢圳 │ ㈣第100 頁) │ │ ├──┼─────────┼──────┼────────┼─────────┼───────────┤ │ 31 │高雄縣國立旗山農工│94.11.04 │94.11.04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軍訓教官:楊秀香│ ㈤第89頁) │ │ ├──┼─────────┼──────┼────────┼─────────┼───────────┤ │ 32 │蘇澳高級海事水產 │94.11.15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職業學校 │(未載人員)│生輔組長:張敬賢│ 卷㈣第155 頁) │ │ └──┴─────────┴──────┴────────┴─────────┴───────────┘ ┌──────────────────────────────────────────────────┐ │附表四:起訴書附表三之柏迪公司負責之國小組共26所【編號順序依回條日期】 │ ├──┬─────────┬──────┬────────┬─────────┬───────────┤ │編號│學校名稱 │活動日期/廠│簽收日期/校方人│本院調查校方人員簽│本院認定各校於結案報告│ │ │ │商人員簽名 │員簽名(均1 枚)│名結果 │時之履約情形 │ ├──┼─────────┼──────┼────────┼─────────┼───────────┤ │ 1 │臺東縣立德高國小 │94.06.02 │94.06.02 │非本人簽名(本院│D未履約(僅動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沈香燕│ 卷㈣第251 頁) │ │ ├──┼─────────┼──────┼────────┼─────────┼───────────┤ │ 2 │臺東縣立利嘉國小 │94.06.08 │94.06.08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教師:馬志堅 │ ㈣第115 頁) │ │ ├──┼─────────┼──────┼────────┼─────────┼───────────┤ │ 3 │屏東縣立忠孝國小 │94.06.15 │94.06.15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導主任:馮麗珍│ ㈣第16頁) │ │ ├──┼─────────┼──────┼────────┼─────────┼───────────┤ │ 4 │屏東縣立新庄國小 │94.06.1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無簽名欄)│衛生組長:洪嘉宏│ 卷㈣第56頁) │ │ ├──┼─────────┼──────┼────────┼─────────┼───────────┤ │ 5 │桃園縣立忠福國小 │94.06.20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無簽名欄)│生教組長:江玉群│ 卷㈣第64頁) │ │ ├──┼─────────┼──────┼────────┼─────────┼───────────┤ │ 6 │金門縣立古城國小 │94.06.21 │94.06.21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教導主任:董國正│ ㈣第38頁) │ │ ├──┼─────────┼──────┼────────┼─────────┼───────────┤ │ 7 │桃園縣立高榮國小 │94.06.23 │94.06.23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育組長:彭榮生│ ㈣第40頁) │ │ ├──┼─────────┼──────┼────────┼─────────┼───────────┤ │ 8 │桃園縣立同安國小 │94.06.24 │94.06.24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癸○○ │生教組長:陳鈺生│ ㈣第54頁) │ │ ├──┼─────────┼──────┼────────┼─────────┼───────────┤ │ 9 │桃園縣立新路國小 │94.06.28 │94.06.28 │◎本人簽名(本院卷│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期中報告已列】 │(未載人員)│訓導主任:黃淑芳│ ㈣第59頁) │ │ ├──┼─────────┼──────┼────────┼─────────┼───────────┤ │ 10 │屏東縣立崎峰國小 │94.09.0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導主任:羅獻振│ 卷㈣第67頁) │ │ ├──┼─────────┼──────┼────────┼─────────┼───────────┤ │ 11 │屏東縣立大同國小 │94.09.07 │(未載日期) │?不確定本人簽名,│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無簽名欄)│教師:施清財 │ 查無活動紀錄(本│ │ │ │ │ │ │ 院卷㈣第12頁) │ │ ├──┼─────────┼──────┼────────┼─────────┼───────────┤ │ 12 │澎湖縣立池東國小 │94.09.07 │94.09.07 │○可能為本人簽名(│◎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訓導組長:歐秀娟│ 本院卷㈣第119 頁│ │ │ │ │ │ │ ) │ │ ├──┼─────────┼──────┼────────┼─────────┼───────────┤ │ 13 │屏東縣立繁華國小 │94.09.09 │94.09.09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無簽名欄)│訓育組長:莊清祥│ ㈣第228 頁) │ │ ├──┼─────────┼──────┼────────┼─────────┼───────────┤ │ 14 │臺南縣立大潭國小 │94.09.19 │94.09.19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無簽名欄)│訓導主任:鄭友章│ ㈣第36頁) │ │ ├──┼─────────┼──────┼────────┼─────────┼───────────┤ │ 15 │嘉義縣立光榮國小 │94.09.20 │(未載日期) │◎本人簽名(本院卷│◎有履約 │ │ │ │(無簽名欄)│訓導組長:杜艾珉│ ㈣第234 頁) │ │ ├──┼─────────┼──────┼────────┼─────────┼───────────┤ │ 16 │彰化縣立大興國小 │94.09.21 │94.09.21 │非本人簽名(本院│◎有履約 │ │ │ │(未載人員)│護理師:王淑卿 │ 卷㈣第235 頁) │ │ ├──┼─────────┼──────┼────────┼─────────┼───────────┤ │ 17 │臺南縣立新興國小 │94.09.28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訓導主任:康蕙蘭│ 卷㈣第18頁) │ │ ├──┼─────────┼──────┼────────┼─────────┼───────────┤ │ 18 │雲林縣立飛沙國小 │94.10.04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有履約 │ │ │ │(無簽名欄)│訓導組長:張哲宜│ 卷㈤第17頁) │ │ ├──┼─────────┼──────┼────────┼─────────┼───────────┤ │ 19 │新竹縣立大坪國小 │94.10.05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未載人員)│教務主任:溫清鈥│ 卷㈣第15頁) │ │ ├──┼─────────┼──────┼────────┼─────────┼───────────┤ │ 20 │屏東縣立溪北國小 │94.10.11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衛生組長:蔡義德│ 卷㈣第29頁) │ │ ├──┼─────────┼──────┼────────┼─────────┼───────────┤ │ 21 │屏東縣立萬丹國小 │94.10.14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無簽名欄)│訓導主任:蕭國英│ 卷㈣第231 頁) │ │ ├──┼─────────┼──────┼────────┼─────────┼───────────┤ │ 22 │屏東縣立東光國小 │94.10.17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無簽名欄)│衛生組長:沈佳騏│ 卷㈣第31頁) │ │ ├──┼─────────┼──────┼────────┼─────────┼───────────┤ │ 23 │嘉義縣立東石國小 │94.10.20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老師:周耀昌 │ 卷㈣第10頁) │ │ ├──┼─────────┼──────┼────────┼─────────┼───────────┤ │ 24 │嘉義縣立和興國小 │94.10.21 │94.10.21 │○可能為本人簽名(│◎有履約 │ │ │ │(無簽名欄)│訓導主任:林宗毅│ 本院卷㈣第150頁 │ │ │ │ │ │ │ ) │ │ ├──┼─────────┼──────┼────────┼─────────┼───────────┤ │ 25 │南投縣立康壽國小 │94.10.24 │94.10.24 │◎本人簽名(本院卷│未履約(未到校宣導)│ │ │ │(未載人員)│學務主任:簡錫昌│ ㈣第9 頁) │ │ ├──┼─────────┼──────┼────────┼─────────┼───────────┤ │ 26 │臺中市立國安國小 │94.10.31 │(未載日期) │非本人簽名(本院│S未履約(僅靜態宣導)│ │ │ │(無簽名欄)│訓導主任:李子龍│ 卷㈣第6 頁) │ │ ├──┼─────────┴──────┴────────┴─────────┴───────────┤ │備註│編號6 之「金門縣立古城國小」,起訴書附表記載為「花蓮縣立古城國小(黃國玉)」,惟該簽條未記載國│ │ │小所在縣市、校方承辦人員簽名僅「國」可正確辨識,其餘二字比劃簡略,而柏迪公司結案報告所載6 月21│ │ │日前往宣傳學校為「金門縣立古城國小」,故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記載,應為誤載。 │ └──┴───────────────────────────────────────────────┘ 【附表甲-期中報告履約狀況表】 ┌─────────────────────────────────────────────────────────────────┐ │附表甲:青年展望會、柏迪公司期中報告(簽收回條)各校履約日期‧結案報告時履約情形‧簽條內二公司人員簽名‧本案起訴學校(◎) │ ├──┬──────┬─────────────┬─────────────┬─────────────┬─────────────┤ │編號│日期(星期)│(青展)高中組 │(青展)國中組 │(青展)國小組 │(柏迪)國小組 │ │ │(六日省略)│ │ │ │ │ ├──┼──────┼─────────────┼─────────────┼─────────────┼─────────────┤ │ 01 │94.06.01 ㈢ │花蓮市/花蓮高農 │花蓮縣/新城國中 │ │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02 │94.06.02 │花蓮市/花蓮高商 │花蓮市/自強國中 S │花蓮縣/三棧國小 │台東縣/德高國小◎ D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 │台東縣/廣原國小 │ │ ├──┼──────┼─────────────┼─────────────┼─────────────┼─────────────┤ │ 03 │94.06.03 ㈤ │ │花蓮縣/萬榮國中◎ │花蓮縣/西富國小 S │花蓮縣/吳江國小 │ │ │ │ │ (黃慧貞) │ (Sharon) │花蓮縣/卓樂國小 │ │ │ │ │台東縣/初鹿國中 │花蓮縣/紅葉國小◎ D │ │ │ │ │ │ │ (黃慧貞) │ │ ├──┼──────┼─────────────┼─────────────┼─────────────┼─────────────┤ │ 04 │94.06.06 ㈠ │花蓮縣/光復商工 S │花蓮縣/三民國中 │台東縣/三民國小 │花蓮縣/瑞北國小 │ │ │ │ │台東縣/鹿野國中 S │ (黃慧貞) │台東縣/三間國小 │ │ │ │ │ (Sharon) │台東縣/竹湖國小 │ │ │ │ │ │ │ (黃慧貞) │ │ ├──┼──────┼─────────────┼─────────────┼─────────────┼─────────────┤ │ 05 │94.06.07 │台東市/公東高中 │台東縣/大王國中◎ D │ │台東市/豐年國小 S │ │ │ │ │台東縣/泰源國中◎ │ │ │ │ │ │ │ (黃慧貞) │ │ │ │ │ │ │台東縣/都蘭國中◎ S │ │ │ │ │ │ │ (黃慧貞) │ │ │ ├──┼──────┼─────────────┼─────────────┼─────────────┼─────────────┤ │ 06 │94.06.08 │台東縣/成功水產 S │台東縣/知本國中 S │ │台東縣/利嘉國小◎ │ ├──┼──────┼─────────────┼─────────────┼─────────────┼─────────────┤ │ 07 │94.06.09 │ │ │台東縣/美和國小 S │花蓮縣/富里國小 │ │ │ │ │ │台東市/知本國小 │台東縣/大溪國小 │ │ │ │ │ │ │台東縣/永安國小 S │ ├──┼──────┼─────────────┼─────────────┼─────────────┼─────────────┤ │ 08 │94.06.10 ㈤ │ │台東縣/賓茂國中◎ D │花蓮縣/卓溪國小 │花蓮市/鑄強國小 │ │ │ │ │ (譚威權) │ (黃慧貞) │ │ │ │ │ │台東市/寶桑國中 S │花蓮縣/長橋國小 │ │ │ │ │ │ (譚威權) │ (黃慧貞) │ │ │ │ │ │台東縣/大武國中 │ │ │ │ │ │ │ (譚威權) │ │ │ ├──┼──────┼─────────────┼─────────────┼─────────────┼─────────────┤ │ 09 │94.06.13 ㈠ │花蓮縣/中華工商 │ │ │ │ │ │ │ (譚威權) │ │ │ │ ├──┼──────┼─────────────┼─────────────┼─────────────┼─────────────┤ │ 10 │94.06.14 │ │台東縣/關山國中◎ │台東縣/富山國小 S │台東縣/寧埔國小 │ ├──┼──────┼─────────────┼─────────────┼─────────────┼─────────────┤ │ 11 │94.06.15 │台東市/台東農工◎ D │台東縣/海瑞國中◎ S │台東縣/瑞豐國小 S │屏東市/忠孝國小◎ S │ │ │ │ (黃慧貞) │台東市/豐田國中 │台東縣/樟原國小 │ │ │ │ │台東市/台東高中◎ S │ │屏東縣/四維國小 │ │ │ │ │ (黃慧貞) │ │ │ │ │ │ │屏東市/屏榮高中◎ S │ │ │ │ │ │ │ (譚威權) │ │ │ │ ├──┼──────┼─────────────┼─────────────┼─────────────┼─────────────┤ │ 12 │94.06.16 │ │ │屏東縣/新興國小 │ │ │ │ │ │ │屏東市/崇蘭國小 │ │ ├──┼──────┼─────────────┼─────────────┼─────────────┼─────────────┤ │ 13 │94.06.17 ㈤ │ │屏東市/公正國中 │屏東縣/廣安國小 │屏東市/歸來國小 │ │ │ │ │ │屏東市/鶴聲國小 │ │ ├──┼──────┼─────────────┼─────────────┼─────────────┼─────────────┤ │ 14 │94.06.20 ㈠ │新竹縣/東泰中學 │ │金門縣/何浦國小 │桃園縣/忠福國小◎— │ │ │ │ (黃慧貞) │ │ │ │ │ │ │苗栗縣/大成高中 │ │ │ │ │ │ │ (黃慧貞) │ │ │ │ │ │ │金門縣/金門農工◎ S │ │ │ │ │ │ │金門縣/金門高中◎ S │ │ │ │ ├──┼──────┼─────────────┼─────────────┼─────────────┼─────────────┤ │ 15 │94.06.21 │苗栗縣/卓蘭實中◎ │桃園縣/仁和國中◎ S │金門縣/卓環國小 │金門縣/古城國小◎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16 │94.06.22 │ │新竹縣/五峰國中 │新竹縣/瑞峰國小 │ │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新竹縣/六家國中◎ │金門縣/金沙國小 │ │ │ │ │ │ (黃慧貞) │ │ │ │ │ │ │新竹縣/二重國中 S │ │ │ │ │ │ │金門縣/金城國中◎ │ │ │ │ │ │ │金門縣/金沙國中 │ │ │ ├──┼──────┼─────────────┼─────────────┼─────────────┼─────────────┤ │ 17 │94.06.23 │桃園縣/龍潭農工 │桃園縣/平南國中◎ │桃園縣/橋愛國小 │桃園縣/高榮國小◎ │ │ │ │ (黃慧貞) │新竹縣/新豐國中 │桃園縣/長興國小◎ D │ │ │ │ │ │苗栗縣/建臺國中 S │桃園縣/楓樹國小 │ │ │ │ │ │ │ (黃慧貞) │ │ │ │ │ │ │桃園縣/梅溪國小 │ │ │ │ │ │ │ (丁○○) │ │ ├──┼──────┼─────────────┼─────────────┼─────────────┼─────────────┤ │ 18 │94.06.24 ㈤ │台中縣/豐原高中 │台中市/東山國中D │新竹縣/和興國小 │桃園市/同安國小◎ S │ │ │ │ │ │ (莊晴鈞) │ (癸○○) │ │ │ │ │ │桃園縣/大華國小 │桃園縣/南勢國小 │ │ │ │ │ │ (莊晴鈞) │ │ ├──┼──────┼─────────────┼─────────────┼─────────────┼─────────────┤ │ 19 │94.06.27 ㈠ │ │ │桃園縣/興仁國小 │桃園縣/瑞祥國小 │ │ │ │ │ │桃園縣/文華國小◎ │新竹縣/北埔國小 │ │ │ │ │ │新竹縣/麻園國小 │ │ │ │ │ │ │ (黃慧貞) │ │ ├──┼──────┼─────────────┼─────────────┼─────────────┼─────────────┤ │ 20 │94.06.28 │ │ │桃園縣/廣興國小 │桃園縣/新路國小◎ S │ │ │ │ │ │新竹縣/枋寮國小 │桃園縣/中平國小 D │ │ │ │ │ │ │桃園縣/祥安國小 │ │ │ │ │ │ │桃園縣/大崗國小 │ │ │ │ │ │ │桃園縣/上湖國小 │ │ │ │ │ │ │新竹縣/中興國小 │ ├──┼──────┼─────────────┼─────────────┼─────────────┼─────────────┤ │ 21 │94.06.29 │ │ │桃園縣/中壢國小 │桃園市/快樂國小 │ │ │ │ │ │ (黃慧貞) │ │ ├──┼──────┼─────────────┼─────────────┼─────────────┼─────────────┤ │ 22 │94.06.30 ㈣ │ │ │ │ │ ├──┼──────┼─────────────┼─────────────┼─────────────┼─────────────┤ │ │上表合計間數│16間(備註) │26間(備註) │34間(備註) │28間(備註) │ │ │ ├─────────────┼─────────────┼─────────────┼─────────────┤ │ │ │僅動態宣導「D」:共1 間 │僅動態宣導「D」:共3 間 │僅動態宣導「D」:共2 間 │僅動態宣導「D」:共2 間 │ │ │ │僅靜態宣導「S」:共6 間 │僅靜態宣導「S」:共9 間 │僅靜態宣導「S」:共4 間 │僅靜態宣導「S」:共5 間 │ │ │ │未到校宣導「」:共3 間 │未到校宣導「」:共5 間 │未到校宣導「」:共5 間 │未到校宣導「」:共1 間 │ ├──┼──────┴─────────────┴─────────────┴─────────────┴─────────────┤ │備註│上表符號意義、履約情形說明 │ │ ├─┬────────────────────────────────────────────────────────────┤ │ ││㈠符號編排公式:【學校名稱+案件事由符號〔◎‧≠‧-‧(人名)〕+履約情形符號〔D‧S‧〕】 │ │ │ │㈡記載格式及符號意義,參見附表乙備註所示。 │ │ ├─┼────────────────────────────────────────────────────────────┤ │ ││青展【國小組】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之學校間數認定(共34間) │ │ │ ├─┬──────────────────────────────────────────────────────────┤ │ │ │㈠│青展【國小組】期中報告記載 │ │ │ │ ├──────────────────────────────────────────────────────────┤ │ │ │ │⒈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記載已完成36間學校宣導,惟僅附30間學校簽收回條,缺下列6 間學校簽收回條。因本案爭點係提出期中│ │ │ │ │ 報告時,期中報告所列完成宣導學校是否確有履約,故本表仍依其中報告將該6 間缺簽收回條之學校列入。 │ │ │ │ │⒉該6 間學校於期末報告時之履約情形: │ │ │ │ │◎⑴文華國小(94.06.27):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有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19)。起訴書附表所列學校。 │ │ │ │ │ ⑵興仁國小(94.06.27):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有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19)。 │ │ │ │ │ ⑶麻園國小(94.06.27):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有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19)。 │ │ │ │ │ ⑷枋寮國小(94.06.28):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有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20)。 │ │ │ │ │ ⑸廣興國小(94.06.28):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未到校宣導(附表乙編號20/)。 │ │ │ │ │ ⑹中壢國小(94.06.29):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有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21)。 │ │ │ ├─┼──────────────────────────────────────────────────────────┤ │ │ │㈡│青展【國小組】期中/期末報告比較 │ │ │ │ ├──────────────────────────────────────────────────────────┤ │ │ │ │⒈期中報告內所列完成履約學校,共36間。期末報告內載完成履約學校,共38間。 │ │ │ │ │⒉差異學校: │ │ │ │ │ ⑴期中報告之「德高國小」(編號2 )、「南勢國小」(編號18),挪為柏迪公司期末報告學校。 │ │ │ │ │ ⑵期中報告扣除上開2 間學校所餘34間學校,均再列為期末報告學校。期中報告所附簽條,除「德高國小」、「南勢國小」簽條外│ │ │ │ │ ,亦均再用於期末報告簽條。 │ │ │ │ │ ⑶期末報告多出之4 間學校: │ │ │ │ │ ◎①「塭仔國小(94.06.16)」: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有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12)。起訴書附表所列學校。 │ │ │ │ │ ◎②「民和國小(94.06.17)」: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未到校宣導(附表乙編號13/)。起訴書附表所列學校。 │ │ │ │ │ ◎③「碧潭國小(94.06.28)」: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未到校宣導(附表乙編號20/)。起訴書附表所列學校。 │ │ │ │ │ ④「富岡國小(94.06.29)」: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僅靜態宣導(附表乙編號21/S)。 │ │ │ ├─┼──────────────────────────────────────────────────────────┤ │ │ │㈢│青年展望會於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範圍之認定 │ │ │ │ ├──────────────────────────────────────────────────────────┤ │ │ │ │⒈青展國小組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記載之已完成36間學校宣導中,應扣除屬柏迪國小組之「德高國小(94.06.02)」(編號2 )│ │ │ │ │ 、「南勢國小(94.06.24)」(編號18)2 間學校,而期末報告多出之4 間學校,因未列於青展國小組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 │ │ │ │ │ ,且青年展望會、柏迪公司各組期中報告內,均未有該4 校簽收回條,爰不列入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範圍。 │ │ │ │ │⒉依上述計算,應認青年展望會於期中報告時,向國健局主張已完成34間學校宣導。 │ │ ├─┼─┴──────────────────────────────────────────────────────────┤ │ ││青展【國中組】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之學校間數認定(共26間) │ │ │ ├─┬──────────────────────────────────────────────────────────┤ │ │ │㈠│青展【國中組】期中報告記載 │ │ │ │ ├──────────────────────────────────────────────────────────┤ │ │ │ │⒈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記載完成26間學校宣導,惟附27間學校簽收回條,多出「大武國中(94.06.10)」(編號8 )簽收回條 │ │ │ │ │ ,因該校簽收回條已列入期中報告內,自應將該校列入期中報告已履約學校範圍。 │ │ │ │ │⒉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雖記載26間學校,惟其中「卓蘭實中」(編號15)非國中,應自國中組期中報告已履約學校表內剔除。│ │ │ ├─┼──────────────────────────────────────────────────────────┤ │ │ │㈡│青展【國中組】期中/期末報告比較 │ │ │ │ ├──────────────────────────────────────────────────────────┤ │ │ │ │⒈期中報告內載完成履約學校,共27間(加計附簽條之「大武國中(94.06.10)」)。期末報告內載完成履約學校,共28 間 。 │ │ │ │ │⒉差異學校: │ │ │ │ │ ⑴期中報告內之「卓蘭實中」(含簽條,編號15),於國中組期末報告內移除,改列入青展高中組期末報告(含簽條)。 │ │ │ │ │ ⑵期中報告扣除「卓蘭實中」後之26間學校暨簽收回條,均再列為期末報告學校及簽收回條。 │ │ │ │ │ ⑶期末報告多出之2 間學校: │ │ │ │ │ ①「三民國中(94.06.06)」: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未到校宣導(附表乙編號4 /)。 │ │ │ │ │ ◎②「新埔國中(94.06.24)」: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屬未到校宣導(附表乙編號18/)。起訴書附表所列學校。 │ │ │ ├─┼──────────────────────────────────────────────────────────┤ │ │ │㈢│青年展望會於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範圍之認定 │ │ │ │ ├──────────────────────────────────────────────────────────┤ │ │ │ │⒈青展國中組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記載之已完成26間學校宣導中,應扣除屬高中組之「卓蘭實中」(編號15),並加入有附簽收│ │ │ │ │ 收回條之「大武國中」(編號8 ),而期末報告多出之2 間學校,因未列於青展國中組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且青年展望會、│ │ │ │ │ 柏迪公司各組期中報告內,均未有該2 校簽收回條,爰不列入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範圍。 │ │ │ │ │⒉依上述計算,應認青年展望會於期中報告時,向國健局主張已完成26間學校宣導。 │ │ ├─┼─┴──────────────────────────────────────────────────────────┤ │ ││青展【高中組】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之學校間數認定(共16間) │ │ │ ├─┬──────────────────────────────────────────────────────────┤ │ │ │㈠│青展【高中組】期中報告記載 │ │ │ │ ├──────────────────────────────────────────────────────────┤ │ │ │ │⑴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記載完成15間學校宣導,附15間學校簽收回條。 │ │ │ │ │⑵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內之「大武國中(94.06.10)」(編號8 )非高中,期中報告內亦未附該校簽收回條(該校簽收回條於國│ │ │ │ │ 中組期中報告內),自應將該校剔除。所附15張簽收回條,係多出「臺東農工(94.06.15)」(編號11)簽收回條,自應將該校列│ │ │ │ │ 入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範圍。 │ │ │ ├─┼──────────────────────────────────────────────────────────┤ │ │ │㈡│青展【高中組】期中/期末報告比較 │ │ │ │ ├──────────────────────────────────────────────────────────┤ │ │ │ │⑴期中報告內載完成履約學校,共15間(扣除表內誤載之「大武國中」,加計附簽收回條之「臺東農工」),期末報告內載完成履約│ │ │ │ │ 學校,共16間。 │ │ │ │ │⑵差異學校: │ │ │ │ │ ①期中報告無「◎卓蘭實中(94.06.21)」(編號15),該校遭誤列於青展【國中組】期中報告並附簽條。 │ │ │ │ │ ②期中報告附簽收回條之15間學校及簽收回條,均再列為期末報告學校及簽收回條。 │ │ │ ├─┼──────────────────────────────────────────────────────────┤ │ │ │㈢│青年展望會於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範圍之認定 │ │ │ │ ├──────────────────────────────────────────────────────────┤ │ │ │ │⒈青展高中組期中報告之已履約學校表記載之已完成15間學校宣導中,應扣除屬國中組之「大武國中」(編號8 ),並加入附簽收收│ │ │ │ │ 回條之「台東農工」(編號11)、遭誤列於國中組之「◎卓蘭實中」(編號15)。 │ │ │ │ │⒉依上述計算,應認青年展望會於期中報告時,向國健局主張已完成16間學校宣導。 │ │ ├─┼─┴──────────────────────────────────────────────────────────┤ │ ││柏迪【國小組】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之學校間數認定(共28間) │ │ │ ├─┬──────────────────────────────────────────────────────────┤ │ │ │㈠│柏迪【國小組】期中報告記載 │ │ │ │ ├──────────────────────────────────────────────────────────┤ │ │ │ │⒈期中報告「已完成宣導之學校名單」表列僅25間學校,惟註記「截至6 月底為止,已完成宣導之學校共計29間」,且僅附24間學校│ │ │ │ │ 之簽收回條,核對結果如下: │ │ │ │ │ ⑴期中報告「已完成宣導之學校名單」表列25間學校,惟僅23間學校簽條,缺「永安國小(94.06.09)」(編號7 )、「鑄強國小│ │ │ │ │ (編號8 )之簽收回條。 │ │ │ │ │ ⑵多出1 張簽條為列於結案報告表之「快樂國小(94.06.29)」(編號21) │ │ │ │ │⒉期中報告之「預計行程時間表」:列出46間學校。其中大崗國小、新路國小列於94.06.28宣導(該2 校已列入期中報告「已完成宣│ │ │ │ │ 導之學校名單」內),其餘44間學校宣導時間,係自94.08.29起至94.10.27止。 │ │ │ ├─┼──────────────────────────────────────────────────────────┤ │ │ │㈡│柏迪【國小組】期中/期末報告比較 │ │ │ │ ├──────────────────────────────────────────────────────────┤ │ │ │ │⒈期中報告內載完成履約學校,共25間。期末報告內載完成履約學校,共32間。 │ │ │ │ │⒉差異學校(期末報告多出之7 間學校/本院認定於期末報告時之履約情形): │ │ │ │ │◎⑴「德高國小(94.06.02)」:經列於青展【國小組】期中報告內,移列為柏迪期末報告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2 )。 │ │ │ │ │ ⑵「都蘭國小(94.06.10)」:柏迪結案報告增列(附柏迪簽條)。青展結案、期中報告均無該校(附表乙編號8 )。 │ │ │ │ │◎⑶「新庄國小(94.06.17)」:柏迪結案報告增列(附柏迪簽條)。青展結案、期中報告均無該校(附表乙編號13/)。 │ │ │ │ │ ⑷「中原國小(94.06.20)」:柏迪結案報告增列(附柏迪簽條)。青展結案、期中報告均無該校(附表乙編號14)。 │ │ │ │ │ ⑸「南和國小(94.06.23)」:柏迪結案報告增列(附柏迪簽條)。青展結案、期中報告均無該校(附表乙編號17)。 │ │ │ │ │ ⑹「南勢國小(94.06.24)」:經列於青展【國小組】期中報告內,移列為柏迪期末報告履約學校(附表乙編號18)。 │ │ │ │ │ ⑺「快樂國小(94.06.29)」:柏迪結案報告增列(附柏迪簽條),青展結案、期中報告均無該校(附表乙編號21) │ │ │ ├─┼──────────────────────────────────────────────────────────┤ │ │ │㈢│柏迪公司於期中報告主張已完成履約學校範圍之認定 │ │ │ │ ├──────────────────────────────────────────────────────────┤ │ │ │ │⒈柏迪公司國小組期中報告之「已完成宣導之學校名單」所列之25間學校均應算入履約名單範圍,另加計期中報告內附簽收回條之「│ │ │ │ │ 快樂國小」(編號21)、遭列於青展國小組之「德高國小」(編號2 )、「南勢國小」(編號18)。 │ │ │ │ │⒉依上述計算,應認青年展望會於期中報告時,向國健局主張已完成28間學校宣導。 │ └──┴─┴─┴──────────────────────────────────────────────────────────┘ 【附表乙-結案報告履約狀況表】 ┌─────────────────────────────────────────────────────────────────┐ │附表乙:青年展望會、柏迪公司結案報告(簽收回條)各校履約日期‧結案報告時履約情形‧簽條內二公司人員簽名‧本案起訴學校(◎) │ ├──┬──────┬─────────────┬─────────────┬─────────────┬─────────────┤ │編號│日期(星期)│(青展)高中組 │(青展)國中組 │(青展)國小組 │(柏迪)國小組 │ │ │(六日省略)│ │ │ │ │ ├──┼──────┼─────────────┼─────────────┼─────────────┼─────────────┤ │ 01 │94.06.01 ㈢ │花蓮市/花蓮高農 │花蓮縣/新城國中 │ │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02 │94.06.02 │花蓮市/花蓮高商 │花蓮市/自強國中 S │花蓮縣/三棧國小 │台東縣/德高國小◎ D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 │台東縣/廣原國小 │ │ ├──┼──────┼─────────────┼─────────────┼─────────────┼─────────────┤ │ 03 │94.06.03 ㈤ │ │花蓮縣/萬榮國中◎ │花蓮縣/西富國小 S │花蓮縣/吳江國小 │ │ │ │ │ (黃慧貞) │ (Sharon) │花蓮縣/卓樂國小 │ │ │ │ │台東縣/初鹿國中 │花蓮縣/紅葉國小◎ D │ │ │ │ │ │ │ (黃慧貞) │ │ ├──┼──────┼─────────────┼─────────────┼─────────────┼─────────────┤ │ 04 │94.06.06 ㈠ │花蓮縣/光復商工 S │花蓮縣/三民國中 │台東縣/三民國小 │花蓮縣/瑞北國小 │ │ │ │ │台東縣/鹿野國中 S │ (黃慧貞) │台東縣/三間國小 │ │ │ │ │ (Sharon) │台東縣/竹湖國小 │ │ │ │ │ │ │ (黃慧貞) │ │ ├──┼──────┼─────────────┼─────────────┼─────────────┼─────────────┤ │ 05 │94.06.07 │台東市/公東高中 │台東縣/大王國中◎ D │ │台東市/豐年國小 S │ │ │ │ │台東縣/泰源國中◎ │ │ │ │ │ │ │ (黃慧貞) │ │ │ │ │ │ │台東縣/都蘭國中◎ S │ │ │ │ │ │ │ (黃慧貞) │ │ │ ├──┼──────┼─────────────┼─────────────┼─────────────┼─────────────┤ │ 06 │94.06.08 │台東縣/成功水產 S │台東縣/知本國中 S │ │台東縣/利嘉國小◎ │ ├──┼──────┼─────────────┼─────────────┼─────────────┼─────────────┤ │ 07 │94.06.09 │ │ │台東縣/美和國小 S │花蓮縣/富里國小 │ │ │ │ │ │台東市/知本國小 │台東縣/大溪國小 │ │ │ │ │ │ │台東縣/永安國小 S │ ├──┼──────┼─────────────┼─────────────┼─────────────┼─────────────┤ │ 08 │94.06.10 ㈤ │ │台東縣/大武國中 │花蓮縣/卓溪國小 │台東縣/都蘭國小 │ │ │ │ │ (譚威權) │ (黃慧貞) │花蓮市/鑄強國小 │ │ │ │ │台東縣/賓茂國中◎ D │花蓮縣/長橋國小 │ │ │ │ │ │ (譚威權) │ (黃慧貞) │ │ │ │ │ │台東市/寶桑國中 S │ │ │ │ │ │ │ (譚威權) │ │ │ ├──┼──────┼─────────────┼─────────────┼─────────────┼─────────────┤ │ 09 │94.06.13 ㈠ │花蓮縣/中華工商 │ │ │ │ │ │ │ (譚威權) │ │ │ │ ├──┼──────┼─────────────┼─────────────┼─────────────┼─────────────┤ │ 10 │94.06.14 │ │台東縣/關山國中◎ │台東縣/富山國小 S │台東縣/寧埔國小 │ ├──┼──────┼─────────────┼─────────────┼─────────────┼─────────────┤ │ 11 │94.06.15 │台東市/台東農工◎ D │台東縣/海瑞國中◎ S │台東縣/瑞豐國小 S │屏東市/忠孝國小◎ S │ │ │ │ (黃慧貞) │台東市/豐田國中 │台東縣/樟原國小 │ │ │ │ │台東市/台東高中◎ S │ │屏東縣/四維國小 │ │ │ │ │ (黃慧貞) │ │ │ │ │ │ │屏東市/屏榮高中◎ S │ │ │ │ │ │ │ (譚威權) │ │ │ │ ├──┼──────┼─────────────┼─────────────┼─────────────┼─────────────┤ │ 12 │94.06.16 │ │ │屏東縣/新興國小 │ │ │ │ │ │ │屏東縣/塭子國小◎ │ │ │ │ │ │ │屏東市/崇蘭國小 │ │ ├──┼──────┼─────────────┼─────────────┼─────────────┼─────────────┤ │ 13 │94.06.17 ㈤ │ │屏東市/公正國中 │屏東縣/廣安國小 │屏東縣/新庄國小◎— │ │ │ │ │ │屏東市/鶴聲國小 │屏東市/歸來國小 │ │ │ │ │ │屏東市/民和國小◎ │ │ ├──┼──────┼─────────────┼─────────────┼─────────────┼─────────────┤ │ 14 │94.06.20 ㈠ │新竹縣/東泰中學 │ │金門縣/何浦國小 │桃園縣/忠福國小◎— │ │ │ │ (黃慧貞) │ │ │桃園縣/中原國小 │ │ │ │苗栗縣/大成高中 │ │ │ │ │ │ │ (黃慧貞) │ │ │ │ │ │ │金門縣/金門農工◎ S │ │ │ │ │ │ │金門縣/金門高中◎ S │ │ │ │ ├──┼──────┼─────────────┼─────────────┼─────────────┼─────────────┤ │ 15 │94.06.21 │苗栗縣/卓蘭實中◎ │桃園縣/仁和國中◎ S │金門縣/卓環國小 │金門縣/古城國小◎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16 │94.06.22 │ │新竹縣/五峰國中 │新竹縣/瑞峰國小 │ │ │ │ │ │ (黃慧貞) │ (黃慧貞) │ │ │ │ │ │新竹縣/六家國中◎ │金門縣/金沙國小 │ │ │ │ │ │ (黃慧貞) │ │ │ │ │ │ │新竹縣/二重國中 S │ │ │ │ │ │ │金門縣/金城國中◎ │ │ │ │ │ │ │金門縣/金沙國中 │ │ │ ├──┼──────┼─────────────┼─────────────┼─────────────┼─────────────┤ │ 17 │94.06.23 │桃園縣/龍潭農工 │桃園縣/平南國中◎ │桃園縣/橋愛國小 │桃園縣/高榮國小◎ │ │ │ │ (黃慧貞) │新竹縣/新豐國中 │桃園縣/長興國小◎ D │新竹縣/南和國小 │ │ │ │ │苗栗縣/建臺國中 S │桃園縣/楓樹國小 │ │ │ │ │ │ │ (黃慧貞) │ │ │ │ │ │ │桃園縣/梅溪國小 │ │ │ │ │ │ │ (丁○○) │ │ ├──┼──────┼─────────────┼─────────────┼─────────────┼─────────────┤ │ 18 │94.06.24 ㈤ │台中縣/豐原高中 │新竹縣/新埔國中◎ │新竹縣/和興國小 │桃園市/同安國小◎ S │ │ │ │ │台中市/東山國中 D │ (莊晴鈞) │ (癸○○) │ │ │ │ │ │桃園縣/大華國小 │桃園縣/南勢國小 │ │ │ │ │ │ (莊晴鈞) │ │ ├──┼──────┼─────────────┼─────────────┼─────────────┼─────────────┤ │ 19 │94.06.27 ㈠ │ │ │桃園縣/興仁國小 │桃園縣/瑞祥國小 │ │ │ │ │ │桃園縣/文華國小◎ │新竹縣/北埔國小 │ │ │ │ │ │新竹縣/麻園國小 │ │ │ │ │ │ │ (黃慧貞) │ │ ├──┼──────┼─────────────┼─────────────┼─────────────┼─────────────┤ │ 20 │94.06.28 │ │ │桃園縣/廣興國小 │桃園縣/新路國小◎ S │ │ │ │ │ │新竹縣/碧潭國小◎ │桃園縣/中平國小 D │ │ │ │ │ │新竹縣/枋寮國小 │桃園縣/祥安國小 │ │ │ │ │ │ │桃園縣/大崗國小 │ │ │ │ │ │ │桃園縣/上湖國小 │ │ │ │ │ │ │新竹縣/中興國小 │ │ │ │ │ │ │ │ ├──┼──────┼─────────────┼─────────────┼─────────────┼─────────────┤ │ 21 │94.06.29 │ │ │桃園縣/中壢國小 │桃園市/快樂國小 │ │ │ │ │ │ (黃慧貞) │ │ │ │ │ │ │桃園縣/富岡國小 S │ │ ├──┼──────┼─────────────┼─────────────┼─────────────┼─────────────┤ │ 22 │94.06.30 │ │ │ │ │ ├──┼──────┼─────────────┼─────────────┼─────────────┼─────────────┤ │ 23 │94.07.01 ㈤ │ │ │ │ │ ├──┼──────┼─────────────┼─────────────┼─────────────┼─────────────┤ │ 24 │94.07.04 ㈠ │台中市/新民高中◎ │ │ │ │ ├──┼──────┼─────────────┼─────────────┼─────────────┼─────────────┤ │ 25 │94.07.05 │台中縣/沙鹿高中◎ S │台中市/大業國中 S │ │ │ │ │ │ │台中市/北新國中◎ S │ │ │ ├──┼──────┼─────────────┼─────────────┼─────────────┼─────────────┤ │ 26 │94.07.06 │ │台中市/居仁國中 S │ │ │ ├──┼──────┼─────────────┼─────────────┼─────────────┼─────────────┤ │ 27 │94.07.07 │雲林縣/土庫商工 │ │ │ │ ├──┼──────┼─────────────┼─────────────┼─────────────┼─────────────┤ │ 28 │94.07.08 ㈤ │ │嘉義縣/忠和國中 — S │ │ │ │ │ │ │嘉義縣/六嘉國中 — │ │ │ ├──┼──────┼─────────────┼─────────────┼─────────────┼─────────────┤ │ 29 │94.07.11 ㈠ │ │台中市/萬和國中 S │ │ │ │ │ │ │台中市/黎明國中 S │ │ │ │ │ │ │台中市/四育國中 │ │ │ │ │ │ │台中市/崇德國中 │ │ │ ├──┼──────┼─────────────┼─────────────┼─────────────┼─────────────┤ │ 30 │94.07.12 │台中縣/僑泰高中 D │台中縣/龍井國中 │ │ │ ├──┼──────┼─────────────┼─────────────┼─────────────┼─────────────┤ │ 31 │94.07.13 │ │桃園縣/大崙國中 │ │ │ │ │ │ │桃園縣/自強國中 │ │ │ │ │ │ │桃園縣/龍潭國中 │ │ │ ├──┼──────┼─────────────┼─────────────┼─────────────┼─────────────┤ │ 32 │94.07.14 │ │ │ │ │ ├──┼──────┼─────────────┼─────────────┼─────────────┼─────────────┤ │ 33 │94.07.15 ㈤ │ │ │ │ │ ├──┼──────┼─────────────┼─────────────┼─────────────┼─────────────┤ │ 34 │94.07.18 ㈠ │ │ │ │ │ ├──┼──────┼─────────────┼─────────────┼─────────────┼─────────────┤ │ 35 │94.07.19 │ │ │ │ │ ├──┼──────┼─────────────┼─────────────┼─────────────┼─────────────┤ │ 36 │94.07.20 │台中縣/嘉陽高中 — S │台中市/至善國中 — │ │ │ │ │ │ (譚威權) │ │ │ │ │ │ │台中縣/致用高中 — S │ │ │ │ ├──┼──────┼─────────────┼─────────────┼─────────────┼─────────────┤ │ 37 │94.07.21 │台中市/嶺東高中 — │桃園縣/楊梅國中 — │ │ │ │ │ │ │台中市/向上國中 — │ │ │ ├──┼──────┼─────────────┼─────────────┼─────────────┼─────────────┤ │ 38 │94.07.22 ㈤ │桃園縣/新生醫校◎ │桃園縣/大崗國中◎— S │ │ │ │ │ │桃園縣/六和高中 — S │桃園縣/壽山國中 — S │ │ │ │ │ │桃園縣/內壢高中◎ │桃園市/大有國中 — │ │ │ ├──┼──────┼─────────────┼─────────────┼─────────────┼─────────────┤ │ 39 │94.07.25 ㈠ │雲林縣/大德商職 │雲林縣/水林國中 │ │ │ │ │ │ │雲林縣/宜梧國中 S │ │ │ │ │ │ │雲林縣/馬光國中 │ │ │ │ │ │ │雲林縣/土庫國中 │ │ │ │ │ │ │雲林縣/崙背國中 S │ │ │ ├──┼──────┼─────────────┼─────────────┼─────────────┼─────────────┤ │ 40 │94.07.26 │台中縣/霧峰農工 │台中縣/溪南國中 │ │ │ │ │ │ │台中市/漢口國中◎ │ │ │ │ │ │ │雲林縣/西湖國中 │ │ │ │ │ │ │雲林縣/口湖國中◎ │ │ │ ├──┼──────┼─────────────┼─────────────┼─────────────┼─────────────┤ │ 41 │94.07.27 │ │ │ │ │ ├──┼──────┼─────────────┼─────────────┼─────────────┼─────────────┤ │ 42 │94.07.28 │ │ │ │ │ ├──┼──────┼─────────────┼─────────────┼─────────────┼─────────────┤ │ 43 │94.07.29 ㈤ │台中市/台中二中 — │台中縣/豐南國中◎ S │ │ │ │ │ │ │台中縣/潭子國中 — S │ │ │ ├──┼──────┼─────────────┼─────────────┼─────────────┼─────────────┤ │ 44 │94.08.01 ㈠ │嘉義縣/萬能工商 │南投縣/名間國中 S │ │ │ │ │ │ │南投縣/中寮國中 │ │ │ │ │ │ │嘉義縣/水上國中◎— S │ │ │ │ │ │ │嘉義縣/民和國中 — │ │ │ ├──┼──────┼─────────────┼─────────────┼─────────────┼─────────────┤ │ 45 │94.08.02 │台中縣/大里高中 │台中縣/東新國中 S │ │ │ │ │ │台中市/台中家商◎ S │台中縣/鹿寮國中【備註】 │ │ │ │ │ │嘉義市/嘉義高商 — │嘉義縣/朴子國中 — │ │ │ │ │ │ │嘉義縣/義竹國中 S │ │ │ ├──┼──────┼─────────────┼─────────────┼─────────────┼─────────────┤ │ 46 │94.08.03 │雲林縣/大成商工 — │雲林縣/斗六國中 │ │ │ │ │ │雲林縣/揚子高中 — S │雲林縣/虎尾國中 — │ │ │ │ │ │雲林縣/正心高中 S │ │ │ │ │ │ │ (黃慧貞) │ │ │ │ │ │ │雲林縣/斗六家商 S │ │ │ │ ├──┼──────┼─────────────┼─────────────┼─────────────┼─────────────┤ │ 47 │94.08.04 │南投縣/草屯商工 — S │南投縣/草屯國中 — │ │ │ │ │ │雲林縣/崇先中學 │雲林縣/東明國中 │ │ │ │ │ │ │雲林縣/林內國中 │ │ │ ├──┼──────┼─────────────┼─────────────┼─────────────┼─────────────┤ │ 48 │94.08.05 ㈤ │台中縣/清水高中◎—D │ │ │ │ │ │ │台中縣/華盛頓 ◎— S │ │ │ │ │ │ │台中縣/明台高中 — S │ │ │ │ ├──┼──────┼─────────────┼─────────────┼─────────────┼─────────────┤ │ 49 │94.08.08 ㈠ │台南市/光華女中 │台南縣/大橋國中 │ │ │ │ │ │ (萱萱) │ (萱萱) │ │ │ │ │ │屏東縣/枋寮高中 S │屏東縣/牡丹國中 │ │ │ │ │ │ │屏東市/鶴聲國中 S │ │ │ ├──┼──────┼─────────────┼─────────────┼─────────────┼─────────────┤ │ 50 │94.08.09 │嘉義縣/民雄農工 │南投縣/三光國中 S │ │ │ │ │ │ (萱萱) │南投縣/集集國中◎ │ │ │ │ │ │嘉義縣/同濟高中 │嘉義縣/竹崎國中 S │ │ │ │ │ │ (萱萱) │ (萱萱) │ │ │ ├──┼──────┼─────────────┼─────────────┼─────────────┼─────────────┤ │ 51 │94.08.10 │嘉義市/立仁高中 S │南投縣/明潭國中◎ │ │ │ │ │ │南投市/五育高中 │嘉義縣/東石國中 S │ │ │ ├──┼──────┼─────────────┼─────────────┼─────────────┼─────────────┤ │ 52 │94.08.11 │台南市/土城高中◎ D │南投縣/大成國中 │ │ │ │ │ │ │南投縣/宏仁國中 S │ │ │ │ │ │ │台南縣/後壁國中 S │ │ │ │ │ │ │台南縣/後港國中 │ │ │ ├──┼──────┼─────────────┼─────────────┼─────────────┼─────────────┤ │ 53 │94.08.12 ㈤ │ │基隆市/正濱國中 │ │ │ ├──┼──────┼─────────────┼─────────────┼─────────────┼─────────────┤ │ 54 │94.08.15 ㈠ │基隆市/聖心高中◎ S │基隆市/八斗國中 │ │ │ │ │ │ (萱萱) │ (萱萱) │ │ │ │ │ │ │嘉義縣/過溝國中◎ │ │ │ │ │ │ │ (譚威權) │ │ │ ├──┼──────┼─────────────┼─────────────┼─────────────┼─────────────┤ │ 55 │94.08.16 │台南縣/南大附高 S │台中縣/后里國中 S │ │ │ │ │ │ │台中市/安和國中 S │ │ │ ├──┼──────┼─────────────┼─────────────┼─────────────┼─────────────┤ │ 56 │94.08.17 │台南縣/曾文家商 │台南縣/大內國中 │ │ │ │ │ │ (譚威權) │台南縣/鹽水國中◎ S │ │ │ │ │ │台南縣/明達高中 S │ │ │ │ │ │ │台南縣/大灣高中 S │ │ │ │ ├──┼──────┼─────────────┼─────────────┼─────────────┼─────────────┤ │ 57 │94.08.18 │基隆市/安樂高中 D │基隆市/中正國中 S │ │ │ │ │ │彰化縣/達德商工◎ S │ │ │ │ │ │ │雲林縣/北港高中◎ S │ │ │ │ │ │ │嘉義市/大同高商◎ │ │ │ │ ├──┼──────┼─────────────┼─────────────┼─────────────┼─────────────┤ │ 58 │94.08.19 ㈤ │基隆市/培德工家 │ │ │ │ ├──┼──────┼─────────────┼─────────────┼─────────────┼─────────────┤ │ 59 │94.08.22 ㈠ │雲林縣/斗六高中 │臺北市/龍山國中 D │ │ │ ├──┼──────┼─────────────┼─────────────┼─────────────┼─────────────┤ │ 60 │94.08.23 │基隆市/中山高中 │ │ │ │ ├──┼──────┼─────────────┼─────────────┼─────────────┼─────────────┤ │ 61 │94.08.24 │ │ │ │ │ ├──┼──────┼─────────────┼─────────────┼─────────────┼─────────────┤ │ 62 │94.08.25 │南投縣/竹山高中◎ │南投縣/日新國中 │ │ │ │ │ │南投市/南投高商 S │南投市/中興國中 │ │ │ ├──┼──────┼─────────────┼─────────────┼─────────────┼─────────────┤ │ 63 │94.08.26 ㈤ │台南縣/北門高中◎ │ │ │ │ ├──┼──────┼─────────────┼─────────────┼─────────────┼─────────────┤ │ 64 │94.08.29 ㈠ │ │雲林縣/北港國中 │雲林縣/嘉興國小◎ │ │ │ │ │ │雲林縣/東勢國中 │雲林縣/新生國小 │ │ ├──┼──────┼─────────────┼─────────────┼─────────────┼─────────────┤ │ 65 │94.08.30 │ │ │ │雲林縣/安慶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66 │94.08.31 │雲林縣/虎尾農工◎ D │雲林縣/西螺國中 │雲林縣/饒平國小 │ │ │ │ │ │雲林縣/荊桐國中 │ │ │ │ │ │ │雲林縣/東和國中 S │ │ │ ├──┼──────┼─────────────┼─────────────┼─────────────┼─────────────┤ │ 67 │94.09.01 │ │ │ │ │ ├──┼──────┼─────────────┼─────────────┼─────────────┼─────────────┤ │ 68 │94.09.02 ㈤ │ │ │雲林縣/東和國小 │雲林縣/辰光國小 — │ │ │ │ │ │雲林縣/新光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雲林縣/尖山國小 │雲林縣/棋山國小 │ │ │ │ │ │雲林縣/湖口國小 │雲林縣/下崙國小 │ │ │ │ │ │ │雲林縣/雲林國小 │ ├──┼──────┼─────────────┼─────────────┼─────────────┼─────────────┤ │ 69 │94.09.05 ㈠ │ │嘉義縣/大埔國中 │嘉義縣/大埔國小 │嘉義縣/義仁國小 — │ │ │ │ │ (黃慧貞) │嘉義縣/圓崇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嘉義縣/茶山國小 │ │ │ │ │ │ │嘉義縣/三層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70 │94.09.06 │ │ │嘉義縣/來吉國小◎ │ │ ├──┼──────┼─────────────┼─────────────┼─────────────┼─────────────┤ │ 71 │94.09.07 │澎湖縣/馬公高中◎ S │澎湖縣/鎮海國中 │澎湖縣/內垵國小 — S │澎湖縣/後寮國小 — S │ │ │ │屏東縣/新基高中 D │ (黃慧貞) │澎湖縣/竹灣國小 — S │ (無宣導人員欄) │ │ │ │屏東縣/佳冬高農◎ S │澎湖縣/西嶼國中 │屏東縣/仁和國小 S │澎湖縣/小門國小 — S │ │ │ │ │澎湖縣/白沙國中◎ S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澎湖縣/池東國小◎ │ │ │ │ │ │ │屏東市/大同國小◎— │ │ │ │ │ │ │屏東縣/崎峰國小◎ │ ├──┼──────┼─────────────┼─────────────┼─────────────┼─────────────┤ │ 72 │94.09.08 │ │澎湖縣/島嶼中小◎ S │澎湖縣/龍門國小 │澎湖縣/果葉國小 — S │ │ │ │ │澎湖縣/志清國中 S │澎湖縣/島嶼中小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澎湖縣/湖西國中 │ │屏東縣/西勢國小 — │ │ │ │ │澎湖縣/吉貝國中 — S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屏東縣/內埔國中 │ │屏東縣/豐田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73 │94.09.09 ㈤ │ │澎湖縣/將澳國中 S │屏東縣/新埤國小 │屏東縣/大成國小 │ │ │ │ │澎湖縣/中正國中 │屏東縣/玉光國小 │屏東縣/繁華國小◎— │ │ │ │ │澎湖縣/文光國中 S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屏東縣/新埤國中 │ │澎湖縣/中興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74 │94.09.12 ㈠ │桃園縣/中壢家商 — │桃園縣/大成國中 │桃園縣/忠貞國小 — │桃園縣/仁善國小 │ │ │ │ │新竹縣/華山國中◎ S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桃園縣/大勇國小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75 │94.09.13 │桃園縣/大興高中 │ │台北市/舊莊國小 │桃園縣/大潭國小 — │ │ │ │ │ │桃園市/南門國小 S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桃園縣/芭里國小 — │桃園縣/大竹國小 │ ├──┼──────┼─────────────┼─────────────┼─────────────┼─────────────┤ │ 76 │94.09.14 │桃園縣/永平工商 │桃園縣/新屋國中 │桃園縣/瑞埔國小 │桃園市/莊敬國小 │ │ │ │桃園縣/楊梅高中◎ │新竹縣/橫山國中 S │ │ │ │ │ │桃園縣/清華高中 │ │ │ │ │ │ │新竹縣/竹北高中 │ │ │ │ ├──┼──────┼─────────────┼─────────────┼─────────────┼─────────────┤ │ 77 │94.09.15 │台中縣/立人高中 S │台中縣/清海國中 S │台中市/文昌國小 S │台中市/軍功國小 │ │ │ │台中縣/青年高中 │ │台中市/篤行國小 S │台中市/健行國小 — │ │ │ │台中縣/明道高中 │ │台中縣/龍山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台中縣/沙鹿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78 │94.09.16 ㈤ │台中縣/玉山高中◎ │桃園縣/竹圍國中 │台中市/南屯國小 │台中市/成功國小 S │ │ │ │ │ │台中市/力行國小 │台中市/永春國小 S │ │ │ │ │ │桃園市/建德國小 │台中縣/崑山國小 │ │ │ │ │ │ │台中縣/大南國小 │ │ │ │ │ │ │桃園縣/崙坪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79 │94.09.19 ㈠ │台南縣/曾文農工 S │台南縣/下營國中 │台南縣/德南國小 │台南縣/麻豆國小 │ │ │ │ │台南市/忠孝國中 S │台南縣/小新國小 │台南縣/大潭國小◎—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台南縣/茄拔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80 │94.09.20 │ │雲林縣/雲林國中 │嘉義縣/中和國小 │嘉義縣/光榮國小◎— │ │ │ │ │雲林縣/建國國中 S │嘉義縣/好美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嘉義縣/下潭國小 │台南市/大同國小≠— S │ │ │ │ │ │台南縣/蚵寮國小 D │ (無宣導人員欄) │ ├──┼──────┼─────────────┼─────────────┼─────────────┼─────────────┤ │ 81 │94.09.21 │彰化縣/秀水高工 │彰化縣/花壇國中 S │彰化縣/溪洲國小 │彰化縣/大興國小◎ │ │ │ │ │ │彰化縣/管嶼國小 S │彰化縣/螺陽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彰化縣/陜西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82 │94.09.22 │台南縣/華濟永安◎ │台南縣/永康國中 │ │雲林縣/林頭國小 │ │ │ │ │台南縣/竹橋國中 │ │台南縣/岸內國小 — │ │ │ │ │台南縣/南科國中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台南縣/光復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台南縣/將軍國小 │ ├──┼──────┼─────────────┼─────────────┼─────────────┼─────────────┤ │ 83 │94.09.23 ㈤ │台南縣/育德工家 │台南縣/新市國中 │台南縣/柳營國小◎ S │台南縣/竹門國小 —D │ │ │ │台南縣/白河商工 │ │台南縣/東河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台南縣/重溪國小 │ │ │ │ │ │ │台南縣/玉豐國小 S │ ├──┼──────┼─────────────┼─────────────┼─────────────┼─────────────┤ │ 84 │94.09.26 ㈠ │彰化縣/永靖高工 │彰化縣/芬園國中 │ │彰化縣/東和國小 │ │ │ │彰化縣/員林家商 S │彰化縣/和群國中 │ │彰化市/南郭國小 │ │ │ │彰化縣/文興高中 S │ (萱萱) │ │ (萱萱) │ │ │ │彰化市/師大附工 │ │ │ │ ├──┼──────┼─────────────┼─────────────┼─────────────┼─────────────┤ │ 85 │94.09.27 │ │ │彰化縣/豐崙國小 S │彰化縣/橋信國小 │ │ │ │ │ │彰化縣/萬和國小 │彰化縣/培英國小 │ │ │ │ │ │彰化縣/泰和國小◎ │彰化縣/新寶國小 │ │ │ │ │ │彰化縣/大溪國小 │彰化縣/大村國小 │ │ │ │ │ │彰化縣/大榮國小 │ │ ├──┼──────┼─────────────┼─────────────┼─────────────┼─────────────┤ │ 86 │94.09.28 │台南縣/後壁高中 │ │台南縣/大內國小 S │台南縣/嘉南國小 │ │ │ │台南市/台南女中 │ │台南縣/南梓國小 │台南縣/新興國小◎ │ │ │ │ │ │台南縣/大屯國小 │ │ │ │ │ │ │台南縣/培文國小 │ │ ├──┼──────┼─────────────┼─────────────┼─────────────┼─────────────┤ │ 87 │94.09.29 │桃園縣/治平高中 │桃園縣/草漯國中 │桃園縣/育仁國小 │ │ │ │ │桃園市/陽明高中 │ │桃園縣/新坡國小 │ │ │ │ │苗栗縣/君毅高中 │ │桃園縣/新勢國小 │ │ │ │ │ │ │桃園市/會稽國小 │ │ ├──┼──────┼─────────────┼─────────────┼─────────────┼─────────────┤ │ 88 │94.09.30 ㈤ │桃園縣/平鎮高中 │桃園縣/富崗國中 │桃園縣/社子國小 │桃園縣/頭洲國小 │ │ │ │苗栗市/苗栗農工 │桃園縣/新坡國中 │ │ │ │ │ │ │桃園縣/仁美國中 │ │ │ │ │ │ │ │ │ │ ├──┼──────┼─────────────┼─────────────┼─────────────┼─────────────┤ │ 89 │94.10.03 ㈠ │雲林縣/文生高中 │雲林縣/台西國中 S │雲林縣/鎮南國小 │雲林縣/九芎國小 │ │ │ │ │嘉義縣/民雄國中 S │雲林縣/溝壩國小◎ │雲林縣/內湖國小 │ │ │ │ │ │雲林縣/尚德國小 │ │ │ │ │ │ │ (丁○○) │ │ ├──┼──────┼─────────────┼─────────────┼─────────────┼─────────────┤ │ 90 │94.10.04 │雲林縣/永年高中◎ │雲林縣/飛沙國中 S │雲林縣/東興國小 │雲林縣/育仁國小 — │ │ │ │ │ │雲林縣/中正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雲林縣/潮厝國小 │雲林縣/埤腳國小 │ │ │ │ │ │雲林縣/忠孝國小 │雲林縣/飛沙國小◎—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雲林縣/大有國小 │ ├──┼──────┼─────────────┼─────────────┼─────────────┼─────────────┤ │ 91 │94.10.05 │桃園市/武陵高中 │新竹縣/鳳崗國中 │ │新竹縣/大坪國小◎ S │ │ │ │南投縣/埔里高工 │ │ │新竹縣/竹仁國小 │ │ │ │ (丁○○) │ │ │南投縣/麒麟國小 │ │ │ │ │ │ │南投縣/親愛國小 │ ├──┼──────┼─────────────┼─────────────┼─────────────┼─────────────┤ │ 92 │94.10.06 │桃園縣/復旦高中 │ │台南縣/新東國小 │新竹縣/新湖國小 — │ │ │ │桃園縣/南崁高中◎ S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台南縣/永康國小≠ │ ├──┼──────┼─────────────┼─────────────┼─────────────┼─────────────┤ │ 93 │94.10.07 ㈤ │新竹縣/仰德高中 │新竹縣/中正國中 │ │ │ │ │ │ │新竹縣/精華國中 │ │ │ ├──┼──────┼─────────────┼─────────────┼─────────────┼─────────────┤ │ 94 │94.10.10 ㈠ │ │ │ │ │ ├──┼──────┼─────────────┼─────────────┼─────────────┼─────────────┤ │ 95 │94.10.11 │ │屏東縣/泰武國中 S │屏東縣/萬安國小 │屏東縣/湖南國小 │ │ │ │ │屏東縣/光春國中 S │屏東縣/車城國小 │屏東縣/溪北國小◎ │ │ │ │ │ │ │屏東縣/春日國小 │ │ │ │ │ │ │屏東縣/建興國小 S │ ├──┼──────┼─────────────┼─────────────┼─────────────┼─────────────┤ │ 96 │94.10.12 │屏東縣/恆春工商 │屏東縣/東港國中 │屏東縣/東興國小 │屏東縣/墾丁國小 S │ │ │ │ │ │屏東縣/滿州國小◎ S │屏東縣/長樂國小— │ │ │ │ │ │屏東縣/大潭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屏東縣/丹路國小 │ │ │ │ │ │ │屏東縣/楓港國小 │ │ ├──┼──────┼─────────────┼─────────────┼─────────────┼─────────────┤ │ 97 │94.10.13 │屏東縣/屏北高中◎ S │屏東縣/林邊國中 │屏東縣/麟洛國小◎ S │屏東縣/佳冬國小 S │ │ │ │屏東市/屏東高工 │屏東市/中正國中 │ │屏東縣/後庄國小 │ │ │ │ │ │ │屏東縣/大新國小 │ ├──┼──────┼─────────────┼─────────────┼─────────────┼─────────────┤ │ 98 │94.10.14 ㈤ │ │屏東縣/高泰國中◎ │屏東縣/廣興國小 │屏東縣/萬丹國小◎— │ │ │ │ │屏東縣/高樹國中 S │屏東縣/舊寮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屏東縣/里港國中 S │屏東縣/三和國小 │屏東縣/青山國小 — │ │ │ │ │屏東縣/麟洛國中◎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麟洛國中結案報告表記載宣│ │屏東縣/山地國小 — │ │ │ │ │導日94.09.09,與簽條不符)│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屏東縣/新南國小 │ ├──┼──────┼─────────────┼─────────────┼─────────────┼─────────────┤ │ 99 │94.10.17 ㈠ │基隆市/基隆商工 │基隆市/碇內國中 S │基隆市/七堵國小 │基隆市/深澳國小 │ │ │ │ │ │ (丁○○) │基隆市/仁愛國小 │ │ │ │ │ │基隆市/南榮國小 │基隆市/尚仁國小 │ │ │ │ │ │基隆市/和平國小 │基隆市/復興國小 │ │ │ │ │ │ (譚威權) │屏東縣/東光國小◎—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100 │94.10.18 │基隆市/基隆海事 S │臺北市/北投國中 S │基隆市/建德國小 │基隆市/西定國小 │ │ │ │基隆市/二信高中 │基隆市/建德國中 │ │ │ │ │ │ │基隆市/百福國中 S │ │ │ ├──┼──────┼─────────────┼─────────────┼─────────────┼─────────────┤ │101 │94.10.19 │嘉義市/嘉義高工◎ D │桃園縣/迴龍國中 S │嘉義縣/菁埔國小 │嘉義縣/南靖國小 │ │ │ │ │ (丁○○) │嘉義縣/月眉國小 │嘉義縣/三興國小 │ │ │ │ │ │ │嘉義縣/南新國小 S │ ├──┼──────┼─────────────┼─────────────┼─────────────┼─────────────┤ │102 │94.10.20 │ │ │嘉義縣/六美國小 │嘉義縣/東石國小◎ │ │ │ │ │ │嘉義縣/平林國小 │嘉義縣/松山國小 │ │ │ │ │ │嘉義縣/太興國小 │嘉義縣/美林國小 │ │ │ │ │ │ (丁○○) │嘉義縣/瑞里國小 │ │ │ │ │ │嘉義縣/民雄國小 │ (丁○○) │ │ │ │ │ │嘉義縣/柴林國小 │嘉義縣/太和國小 │ │ │ │ │ │嘉義縣/梅北國小 │ │ │ │ │ │ │ (丁○○) │ │ ├──┼──────┼─────────────┼─────────────┼─────────────┼─────────────┤ │103 │94.10.21 ㈤ │ │ │嘉義縣/大同國小 │嘉義縣/和興國小◎ │ │ │ │ │ │ (丁○○) │嘉義縣/龍崗國小 │ │ │ │ │ │嘉義縣/更寮國小 │嘉義縣/北美國小 │ │ │ │ │ │ (丁○○) │ │ │ │ │ │ │嘉義縣/松梅國小 │ │ │ │ │ │ │ (丁○○) │ │ │ │ │ │ │嘉義縣/大湖國小 │ │ │ │ │ │ │嘉義縣/頂六國小 │ │ │ │ │ │ │ (莊晴鈞) │ │ ├──┼──────┼─────────────┼─────────────┼─────────────┼─────────────┤ │104 │94.10.24 ㈠ │ │ │南投縣/羅娜國小 │南投縣/國姓國小 │ │ │ │ │ │南投縣/長流國小 S │南投縣/草屯國小 S │ │ │ │ │ │南投市/光華國小◎ │南投市/千秋國小 │ │ │ │ │ │ │南投市/康壽國小◎ │ ├──┼──────┼─────────────┼─────────────┼─────────────┼─────────────┤ │105 │94.10.25 │ │南投縣/民和國中 │南投縣/車埕國小◎ │南投縣/民和國小 │ │ │ │ │ │南投縣/永昌國小 │南投縣/中寮國小 │ │ │ │ │ │ (丁○○) │ (丁○○) │ │ │ │ │ │南投縣/至誠國小 │南投縣/新民國小 │ │ │ │ │ │ (丁○○) │ │ │ │ │ │ │南投縣/富功國小◎ S │ │ │ │ │ │ │南投縣/新街國小 │ │ │ │ │ │ │南投縣/新豐國小 │ │ ├──┼──────┼─────────────┼─────────────┼─────────────┼─────────────┤ │106 │94.10.26 │ │南投縣/鹿谷國中 │南投縣/鳳凰國小◎ S │南投縣/秀峰國小 │ │ │ │ │ (丁○○) │南投縣/社寮國小 │南投縣/秀林國小 │ │ │ │ │ │ (丁○○) │南投縣/延平國小 │ │ │ │ │ │南投縣/瑞竹國小 │ │ │ │ │ │ │南投縣/中峰國小 │ │ ├──┼──────┼─────────────┼─────────────┼─────────────┼─────────────┤ │107 │94.10.27 │ │ │南投縣/共和國小 │南投縣/水尾國小 S │ │ │ │ │ │南投縣/頭社國小 │南投縣/鍾靈國小 S │ │ │ │ │ │ (遭塗銷) │南投縣/溪南國小 │ │ │ │ │ │南投縣/史港國小 │南投縣/新城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108 │94.10.28 ㈤ │南投市/中興高中 │南投縣/魚池國中 │南投縣/中正國小 │南投縣/雙龍國小 │ │ │ │ │ (丁○○) │南投縣/新鄉國小 │南投縣/德化國小 │ │ │ │ │南投縣/仁愛國中 D │南投縣/人和國小 │ │ ├──┼──────┼─────────────┼─────────────┼─────────────┼─────────────┤ │109 │94.10.31 ㈠ │ │ │台中縣/山陽國小 │台中縣/頭汴國小 │ │ │ │ │ │ (丁○○) │台中縣/翁子國小 │ │ │ │ │ │台中縣/富春國小 S │台中市/國安國小◎— S │ │ │ │ │ │台中市/大鵬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丁○○) │ │ ├──┼──────┼─────────────┼─────────────┼─────────────┼─────────────┤ │110 │94.11.01 │ │ │台中市/中正國小 │台中縣/圳堵國小 — S │ │ │ │ │ │台中市/春安國小◎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台中縣/神岡國小 S │台中市/忠孝國小 │ │ │ │ │ │台中縣/東寶國小 │ │ │ │ │ │ │ (丁○○) │ │ │ │ │ │ │台中縣/五福國小 │ │ │ │ │ │ │ (丁○○) │ │ ├──┼──────┼─────────────┼─────────────┼─────────────┼─────────────┤ │111 │94.11.02 │台北縣/樹仁家商 │ │南投縣/愛國國小 S │南投縣/久美國小 │ │ │ │ (莊晴鈞) │ │彰化縣/鹿東國小 │ │ │ │ │新竹縣/關西高中 │ │ (丁○○) │ │ │ │ │ (莊晴鈞) │ │ │ │ │ │ │桃園市/桃園農工 S │ │ │ │ │ │ │ (莊晴鈞) │ │ │ │ ├──┼──────┼─────────────┼─────────────┼─────────────┼─────────────┤ │112 │94.11.03 │ │臺北縣/碧華國中 S │ │基隆市/中山國小 │ │ │ │ │ (莊晴鈞) │ │新竹縣/清水國小 │ │ │ │ │ │ │台中縣/永安國小 │ │ │ │ │ │ │台中縣/日南國小 │ │ │ │ │ │ │台南市/安平國小 — │ │ │ │ │ │ │ (無宣導人員欄) │ │ │ │ │ │ │台南市/東光國小 │ ├──┼──────┼─────────────┼─────────────┼─────────────┼─────────────┤ │113 │94.11.04 ㈤ │台北市/淳敘工商 │臺北縣/蘆洲國中 S │臺北縣/清水國小 D │台中市/上安國小 │ │ │ │ (莊晴鈞) │ (莊晴鈞) │ (莊晴鈞) │ │ │ │ │高雄縣/旗山農工◎ S │ │ │ │ │ │ │ │ │ │ │ ├──┼──────┼─────────────┼─────────────┼─────────────┼─────────────┤ │114 │94.11.07 ㈠ │高雄縣/鳳山商工 │桃園縣/介壽國中◎ S │ │高雄市/獅湖國小≠ S │ │ │ │高雄縣/普門高中 S │ (莊晴鈞) │ │ │ │ │ │高雄市/三信家商 │桃園市/中興國中 S │ │ │ │ │ │ │ (莊晴鈞) │ │ │ │ │ │ │高雄市/明華國中 │ │ │ │ │ │ │ (乙○○) │ │ │ │ │ │ │高雄市/旗津國中 │ │ │ │ │ │ │高雄市/苓雅國中 │ │ │ │ │ │ │ (乙○○) │ │ │ ├──┼──────┼─────────────┼─────────────┼─────────────┼─────────────┤ │115 │94.11.08 │屏東市/民生家商 │新竹縣/新湖國中 │基隆市/內碇國小 │高雄市/旗津國小≠ │ │ │ │ │屏東縣/瑪家國中 │屏東縣/北葉國小◎ │ │ │ │ │ │ │ (乙○○) │ │ │ │ │ │ │屏東縣/泰安國小 S │ │ │ │ │ │ │ (乙○○) │ │ │ │ │ │ │屏東縣/佳佐國小 │ │ │ │ │ │ │台北市/文湖國小 │ │ ├──┼──────┼─────────────┼─────────────┼─────────────┼─────────────┤ │116 │94.11.09 │桃園縣/中壢高商 │桃園縣/中壢國中 │ │ │ │ │ │高雄縣/旗美高中 │高雄市/前鎮國中 │ │ │ ├──┼──────┼─────────────┼─────────────┼─────────────┼─────────────┤ │117 │94.11.10 │台北縣/安康高中 S │ │彰化縣/埔心國小 │桃園縣/埔心國小 │ │ │ │ (字體無法辨識) │ │ │ │ ├──┼──────┼─────────────┼─────────────┼─────────────┼─────────────┤ │118 │94.11.11 ㈤ │苗栗縣/賢德工商 │ │臺北縣/大觀國小 S │ │ ├──┼──────┼─────────────┼─────────────┼─────────────┼─────────────┤ │119 │94.11.14 ㈠ │ │ │ │花蓮縣/大富國小 │ │ │ │ │ │ │花蓮縣/舞鶴國小 │ ├──┼──────┼─────────────┼─────────────┼─────────────┼─────────────┤ │120 │94.11.15 │宜蘭縣/蘇澳海事◎ S │ │ │ │ │ │ │宜蘭市/宜蘭高中 │ │ │ │ ├──┼──────┼─────────────┼─────────────┼─────────────┼─────────────┤ │121 │94.11.16 │ │ │ │ │ ├──┼──────┼─────────────┼─────────────┼─────────────┼─────────────┤ │122 │94.11.17 │ │ │台東縣/朗島國小 S │ │ ├──┼──────┼─────────────┼─────────────┼─────────────┼─────────────┤ │123 │94.11.18 ㈤ │ │台東縣/綠島國中 S │ │ │ ├──┼──────┼─────────────┼─────────────┼─────────────┼─────────────┤ │ │上表合計間數│124 間(備註、) │169 間(備註、) │169 間(備註、) │164間(備註、) │ │ │ ├─────────────┼─────────────┼─────────────┼─────────────┤ │ │ │僅動態宣導「D」:共9 間 │僅動態宣導「D」:共5 間 │僅動態宣導「D」:共6 間 │僅動態宣導「D」:共3 間 │ │ │ │僅靜態宣導「S」:共38間 │僅靜態宣導「S」:共64間 │僅靜態宣導「S」:共25間 │僅靜態宣導「S」:共23間 │ │ │ │未到校宣導「」:共22間 │未到校宣導「」:共37間 │未到校宣導「」:共23間 │未到校宣導「」:共12間 │ │ ├──────┼─────────────┴─────────────┴─────────────┴─────────────┤ │ │履約狀況合計│僅動態宣導「D」:共24間 / 僅靜態宣導「S」:共150 間/ 未到校宣導「」:共96間 │ ├──┼──────┴───────────────────────────────────────────────────────┤ │備註│符號意義、履約情形判斷依據 │ │ ├─┬────────────────────────────────────────────────────────────┤ │ ││符號意義 │ │ │ ├────────────────────────────────────────────────────────────┤ │ │ │㈠符號編排公式:【學校名稱+案件事由符號〔◎‧≠‧-‧(人名)〕+履約情形符號〔D‧S‧〕】 │ │ │ │㈡案件事由符號: │ │ │ │ ⒈學校名稱後標註「◎」記號者,為本案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學校。 │ │ │ │ ⒉學校名稱後標註「≠」記號者: │ │ │ │ ⑴僅柏迪公司部分,共6 間學校(本表備註欄編號61-66 學校),為國健局提供予青年展望會之可履約學校名單內之學校(即標案│ │ │ │ 附件之國小第三組名單內學校),惟遭柏迪公司列為柏迪公司(國小第二組)履約學校。原應履約學校為8-12、42學校。 │ │ │ │ ⑵上開學校替換情形雖屬未依約履行,惟於本案刑事案件,因爭點在於提出結案報告時,結案報告內學校是否確實履約,有無未依約│ │ │ │ 履約而佯稱履約之詐欺情形,故仍以結案報告內所附學校判斷情形。 │ │ │ │ ⒊學校名稱後標註「-」記號者,為被告丁○○辯稱:結案報告內簽條上有傳真機橫線之簽條。 │ │ │ │ ⒋學校名稱下「(人名)」,為簽收回條內之青年展望會、柏迪公司「宣導人員欄」內之宣導人員簽名。如宣導人員未於該欄內簽名,│ │ │ │ 則無此符號註記註記。另簽收回條如無宣導人員欄者,則註明「(無宣導人員欄)」。 │ │ │ │ ⒌學校名稱後無上開標註記號者,為無案件事由之情形學校。 │ │ │ │ ⒍編號45「鹿寮國中」 │ │ │ │ ⑴青年展望會結案報告履約學校表列該校並附簽收回條。惟國健局函查、青年展望會95.03.20函查結果表(國健局函送地檢署之扣押│ │ │ │ 物清單編號1 證物),均未將「鹿寮國中」列入履約學校名單。經比對結果,國健局履約名單為「鹿港國中」,該校為青年展望會│ │ │ │ 於94 .12.08 終止契約後履約(本院卷㈥第25頁反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3 號民事判決之國中組名單,以「鹿港國中│ │ │ │ 」為履約學校,且屬兩造不爭執未履約學校。該判決中未出現「鹿寮國中」。 │ │ │ │ ⑵因卷內並無資料認定於提出結案報告時,該校是否確實履約,爰有利被告認定有履約。 │ │ │ │㈢履約情形符號: │ │ │ │ ⒈學校名稱後標註「D」記號者,為本院認定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僅到校為動態宣導之學校(認定理由詳見下述各欄)。 │ │ │ │ ⒉學校名稱後標註「S」記號者,為本院認定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僅到校為靜態宣導之學校(認定理由詳見下述各欄)。 │ │ │ │ ⒊學校名稱後標註「」記號者,為本院認定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未到校為宣導之學校(認定理由詳見下述各欄)。 │ │ │ │ ⒋學校名稱後無上開標註記號者,為本院認定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有到校為宣導之學校(認定理由詳見下述各欄)。 │ │ ├─┼────────────────────────────────────────────────────────────┤ │ ││國健局與青年展望會就履約情形無爭執之學校部分 │ │ │ ├─┬──────────────────────────────────────────────────────────┤ │ │ │㈠│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3號民事判決(青年展望會vs國健局) │ │ │ │ ├──────────────────────────────────────────────────────────┤ │ │ │ │⒈當事人:原告(上訴人)青年展望會。被告(被上訴人)國健局 │ │ │ │ │⒉案 由:【給付履約價金】青年展望會以高中、國中、國小組履約完畢,請求國健局給付各組標案第三期款扣除青年展望會未履約│ │ │ │ │ 、部分履約學校後之餘款2,495,740 元(高中組662,040 元、國中組772,200 元、1,061,500 元)並返還履約保證金。 │ │ │ │ │⒊判 決:一、二審均判國健局勝訴。均認依青年展望會之履約情形,青年展望會僅可就國小組部分,請求國健局給付報酬277,556 │ │ │ │ │ 元及返回履約保證金273,400 元,惟因國健局共可請求青年展望會給付違約金754,000 元並主張抵銷,故青年展望會不得│ │ │ │ │ 向國健局為任何請求。 │ │ │ │ │⒋與本案刑事相同爭點:各校履約狀態。 │ │ │ ├─┼──────────────────────────────────────────────────────────┤ │ │ │㈡│雙方於民事審理不爭執之未履約學校(判決附表二) │ │ │ │ ├─┬────────────────────────────────────────────────────────┤ │ │ │ │⒈│國小組(學校名稱後編號,為該校於上表所在欄位;【】為本院為不同認定學校,下同) │ │ │ │ │ ├─┬─────┬────────────────────────────────────────────────┤ │ │ │ │ │⑴│未到校宣導│民和國小(13)、碧潭國小(20) 、來吉國小(70)、光華國小(104) 、春安國小(109)、北葉國小(115) 、 │ │ │ │ │ │ │(7 間) │【東河國小(83)】 │ │ │ │ │ ├─┼─────┼────────────────────────────────────────────────┤ │ │ │ │ │⑵│僅靜態宣導│美和國小(7) 、富山國小(10)、瑞豐國小(11)、內垵國小(71)、竹灣國小(71) 、篤行國小(77)、 │ │ │ │ │ │ │(12間) │文昌國小(77)、管嶼國小(81)、豐崙國小(85)、長流國小(104) 、仁和國小(71)、朗島國小(121) │ │ │ │ │ ├─┼─────┼────────────────────────────────────────────────┤ │ │ │ │ │⑶│終止後履約│廣興國小(20)、東興國小(90)、長橋國小(8) 、中正國小(90)、埔心國小(117) 、力行國小(78)、 │ │ │ │ │ │ │(11間) │竹湖國小(4) 、四維國小(11)、廣安國小(13)、新埤國小(73)、文湖國小(115) │ │ │ │ ├─┼─┴─────┴────────────────────────────────────────────────┤ │ │ │ │⒉│國中組 │ │ │ │ │ ├─┬─────┬────────────────────────────────────────────────┤ │ │ │ │ │⑴│未到校宣導│平南國中(17)、口湖國中(40)、高泰國中(98)、【華山國中(74)】、【鹿港國中(45/鹿寮國中) 】 │ │ │ │ │ │ │(5 間) │ │ │ │ │ │ ├─┼─────┼────────────────────────────────────────────────┤ │ │ │ │ │⑵│僅靜態宣導│自強國中(2) 、鹿野國中(4) 、知本國中(6) 、寶桑國中(8) 、居仁國中(26)、萬和國中(29)、 │ │ │ │ │ │ │(32間) │黎明國中(29)、名間國中(44)、三光國中(50)、東石國中(51)、宏仁國中(52)、安和國中(55)、 │ │ │ │ │ │ │ │后里國中(55)、基隆中正國中(57)、東和國中(66)、吉貝國中(72)、志清國中(72)、將澳國中(73)、 │ │ │ │ │ │ │ │文光國中(73)、橫山國中(76)、忠孝國中(79)、建國國中(80)、花壇國中(81)、台西國中(89)、 │ │ │ │ │ │ │ │飛沙國中(90)、光春國中(95)、里港國中(98)、高樹國中(98)、百福國中(100) 、碧華國中(112) 、 │ │ │ │ │ │ │ │中興國中(114) 、綠島國中(123) │ │ │ │ │ ├─┼─────┼────────────────────────────────────────────────┤ │ │ │ │ │⑶│終止後履約│三民國中(4) 、五峰國中(16)、新豐國中(17)、四育國中(29)、龍井國中(30)、大崙國中(31)、 │ │ │ │ │ │ │(25間) │楊梅國中(37)、向上國中(37)、大有國中(38)、土庫國中(39)、水林國中(39)、溪南國中(40)、 │ │ │ │ │ │ │ │中寮國中(44)、民和國中(44)、虎尾國中(46)、草屯國中(47)、林內國中(47)、大成國中(52)、 │ │ │ │ │ │ │ │八斗國中(54)、新埤國中(73)、大成國中(74)、雲林國中(80)、精華國中(93)、屏東中正國中(97)、 │ │ │ │ │ │ │ │瑪家國中(115) │ │ │ │ ├─┼─┴─────┴────────────────────────────────────────────────┤ │ │ │ │⒊│高中組 │ │ │ │ │ ├─┬─────┬────────────────────────────────────────────────┤ │ │ │ │ │⑴│未到校宣導│新民高中(24)、新生醫校(38)、大同高商(57)、永年高中(90) 、【馬公高中(71)】 │ │ │ │ │ │ │(5 間) │ │ │ │ │ │ ├─┼─────┼────────────────────────────────────────────────┤ │ │ │ │ │⑵│僅靜態宣導│光復商工(4) 、成功水產(6) 、嘉陽高中(36)、致用高中(36)、正心高中(46)、明台高中(48)、 │ │ │ │ │ │ │(13間) │枋寮高中(49)、立仁高中(51)、台南附中(55)、大灣高中(56)、立人高中(77)、桃園農工(111)、 │ │ │ │ │ │ │ │安康高中(117) │ │ │ │ │ ├─┼─────┼────────────────────────────────────────────────┤ │ │ │ │ │⑶│終止後履約│花蓮高商(2) 、大成高中(14)、霧峰農工(40)、嘉義高商(45)、大成商工(46)、光華高中(49)、 │ │ │ │ │ │ │(14間) │五育中學(51)、大興高中(75)、後壁高中(86)、君毅高中(87)、恆春工商(96)、基隆商工(99)、 │ │ │ │ │ │ │ │惇敘工商(113)、宜蘭高中(120) │ │ │ │ ├─┼─┴─────┴────────────────────────────────────────────────┤ │ │ │ │⒋│本院認定 │ │ │ │ │ ├────────────────────────────────────────────────────────┤ │ │ │ │ │⑴國小組「東河國小」、國中組「華山國中」、高中組「馬公高中」,雖青年展望會於民事審理中自認未到校,惟依卷內青年展│ │ │ │ │ │ 望會自行調查資料,係僅到校為靜態資料展示宣導,是就此3 間學校,於本案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⑵國中組「鹿港國中」,依前述說明青年展望會誤以「鹿寮國中」履約,依前述說明,於本案應認屬有履約學校。 │ │ │ │ │ │⑶除上開⑴、⑵之東河國小、華山國中、鹿港國中外,其餘學校之履約情形,經國健局、青年展望會雙方確認並均無爭執,故本│ │ │ │ │ │ 案就上開學校於青年展望會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之履約情形,亦為相同認定。 │ │ │ │ │ │⑵上開「終止後履約」之情形,因於結案報告時,係尚未履約之狀態,屬未到校宣導,與「未到校宣導」之狀態相同,故應同屬│ │ │ │ │ │ 履約情形符號「」;而僅靜態宣導學校部分,則屬履約情形符號「S」。 │ │ │ ├─┼─┴────────────────────────────────────────────────────────┤ │ │ │㈢│國健局、青年展望會對履約情形有爭執部分 │ │ │ │ ├─┬────────────────────────────────────────────────────────┤ │ │ │ │⒈│民事判決之附表甲、乙、丙所示(即本表備註欄、、所示)之國小組30間、國中組50間、高中組44間學校。 │ │ │ │ ├─┼────────────────────────────────────────────────────────┤ │ │ │ │⒉│⑴上開學校於青年展望會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之履約情形,詳如本表備註欄、、所示。 │ │ │ │ │ │⑵【說明】因本案刑事爭點係青年展望會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結案報告學校是否確實履約,有無詐欺情形,因國健局、│ │ │ │ │ │ 青年展望會就此部分履約情形有爭執,且民事法院僅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為判斷依據,是此部分應由本院自行認定履約情形│ │ │ │ │ │ ,爰另參酌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簽收回條等資料認定提出結案報告時之各校履約情形如本表備註欄、、│ │ │ │ │ │ 所示。本院認定結果與民事判決之附表甲、乙、丙,係有差異。 │ │ │ ├─┼─┴────────────────────────────────────────────────────────┤ │ │ │㈣│除上開㈡、㈢所示學校外,其餘均為國健康局承認青年展望會已經履約學校。就此部分學校,於本案均認結案報告時,有確實履約之│ │ │ │ │學校。 │ │ ├─┼─┴──────────────────────────────────────────────────────────┤ │ ││國健局、青年展望會就國小組履約情形有爭議之30間學校部分 │ │ │ ├────────────────────────────────────────────────────────────┤ │ │ │【資料說明】 │ │ │ │㈠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係各發函單位以問卷函各校承辦人,由各校承辦人填載問卷函覆各發函│ │ │ │ 單位。 │ │ │ │㈡上開問卷內容,⑴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係依標案合約記載動態、靜態宣導所約定之各種宣導內容供勾選並請答覆宣導時間,係最為詳│ │ │ │ 盡且反應標案合約要旨。⑵國健局調查回函:區分為解說(如展版、宣傳單張、簡報檔等)、表演二大項供勾選並請答覆宣導時間,雖│ │ │ │ 較簡略,但仍可反應標案合約要旨。⑶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僅列話劇表演、專業解說、宣傳單張、因本校時間安排不易僅能作解說式宣│ │ │ │ 導、宣傳展示版、宣導紀念品共5 項供勾選,且未有宣導時間欄供填載,內容最簡略。 │ │ │ ├────────────────────────────────────────────────────────────┤ │ │ │【本院認定】(學校順序依民事判決附表/學校名稱下方數字為該校於本表所在欄位) │ │ │ ├─┬────┬───────────────────────────────────────┬──────┬──────┤ │ │ │ │校名 │青年展望會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是否依約履約之判斷理由 │判斷結果 │違約情形 │ │ │ ├─┼────┼───────────────────────────────────────┼──────┼──────┤ │ │ │1 │塭子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均經學校函復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2) │但學校於青年展望會證明書記載到校日期為94.12.20(本院卷第38、39-43 頁),應認│ │(終止後履約)│ │ │ │ │ │屬於國健局於94.12.06終止契約後始履約情形。 │ │ │ │ │ ├─┼────┼───────────────────────────────────────┼──────┼──────┤ │ │ │2 │滿州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僅經學校陳報6 張靜態解說照片,國健局調查回函查覆係未到校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96) │導,查無青年展望會證明書(本院卷第45-49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 │南門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查覆僅有靜態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載│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5) │有動態宣導,但依學校提出照片,無法證明有動態宣導(本院卷第182 、184-189 頁)│ │ │ │ │ │ │ │,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4 │富岡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06.29到校靜態宣導、94.12.08到校動態宣導(本院卷㈩第│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21) │42-43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5 │社子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均經學校函復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88) │惟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記載到校宣導日期為94.12.09(本院卷第│ │(終止後履約)│ │ │ │ │ │132-142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6 │文華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經學校函復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本院│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19) │卷第50-55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7 │溝壩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僅動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係未到校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89) │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惟記載到校宣導日期為94.12.08(本院卷第56-63 頁│ │(終止後履約)│ │ │ │ │ │),應認係國健局終止契約後始履約情形。 │ │ │ │ │ ├─┼────┼───────────────────────────────────────┼──────┼──────┤ │ │ │8 │紅葉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僅動態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3) │,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 │ │ │ │ │ │ │形(本院卷第64-70 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9 │泰和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經學校函復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本院│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85) │卷第73-82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10│嘉興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經學校函復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本院│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64) │卷第83-92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11│丹路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係未到校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僅有靜態宣│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96) │導,且於國健局調查回函載明宣導日為94.12.12(本院卷第194-200 頁),應認於94.1│ │(終止後履約)│ │ │ │ │ │1.22提出結案報告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12│育仁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㈩第40-42 頁),且國健局前查│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87) │覆結果係有履約(本院卷第4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13│長興國小│學校未函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前查覆結果係未到校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17) │查覆情形僅有動態宣導(本院卷第93-95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14│南屯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查覆僅動態宣導,且國健局調查回函記載到校│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78) │宣導日為94.12.22(本院卷第147-154 頁),應認係國健局終止契約後始履約情形。 │ │(終止後履約)│ │ │ ├─┼────┼───────────────────────────────────────┼──────┼──────┤ │ │ │15│富春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10.31到校靜態宣導、94.12.12到校動態宣導,國健局調查│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9) │回函亦函覆94.12.12到校宣導(本院卷第16-17.1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16│神岡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11.01到校靜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於94.12.20到│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10) │校動態宣導(本院卷第155-162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17│蚵寮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查覆僅有動態宣導(本院卷第163-171 頁)│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80) │,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18│柳營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吳中平,於國健局調查回函(95.01.12)函覆無表演、無解說,惟│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83) │於青年展望會證明書(96.01.15)稱有到校表演、解說,再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96. │ │ │ │ │ │ │ │09.04 )所載動態、靜態宣導項目上,僅於動態宣導項中之1 項勾選,並註明對宣導「不│ │ │ │ │ │ │ │滿意:粗糙,不夠深入」(本院卷第98-104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19│大內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查覆僅有靜態宣導,並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86) │註明「無動態活動配合」(本院卷第220-221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0│西富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查覆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28-237 頁)│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3) │,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1│金沙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查覆僅有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72-180 頁),應認僅有有到│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16) │校宣導。 │ │ │ │ │ ├─┼────┼───────────────────────────────────────┼──────┼──────┤ │ │ │22│富功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復僅有宣傳單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38-24│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05) │6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3│車埕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查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107-112 頁),│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05) │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24│頭社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復於94.10.27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㈩第75-77 頁),│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107) │國健局前查覆結果係有履約(卷第5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25│愛國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均函復有動態、靜態宣導,惟於國健局調查│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11) │回函載明動態宣導係於94.12.12(本院卷第20-24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6│鳳凰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復僅於94.10.26到校進行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13-120 頁),應│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06) │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7│麟洛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復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23-129 頁│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97) │),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8│泰安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復僅有靜態宣導(本院│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15) │卷第251-254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9│清水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11.04進行帶動唱及有講問答,惟就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113) │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形(本院卷㈩第88-89 頁),應認僅有動│ │ │ │ │ │ │ │態宣導。 │ │ │ │ │ ├─┼────┼───────────────────────────────────────┼──────┼──────┤ │ │ │30│大觀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復僅於,到校進兒歌教唱及話劇表演共18分鐘,並無民事庭調查回│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118) │函所載之靜態宣導或其他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65-268 頁),應認僅動態宣導。 │ │ │ │ ├─┼─┴────┴───────────────────────────────────────┴──────┴──────┤ │ ││國健局、青年展望會就國中組履約情形有爭議之50間學校部分 │ │ │ ├────────────────────────────────────────────────────────────┤ │ │ │【資料說明】同國小組部分。 │ │ │ │【本院認定】(學校順序依民事判決附表/學校名稱下方數字為該校於本表所在欄位) │ │ │ ├─┬────┬───────────────────────────────────────┬──────┬──────┤ │ │ │ │校名 │青年展望會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是否依約履約之判斷理由 │判斷結果 │違約情形 │ │ │ ├─┼────┼───────────────────────────────────────┼──────┼──────┤ │ │ │1 │東山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復僅有動態宣導,且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18) │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形(本院卷第230-236 頁),應│ │ │ │ │ │ │ │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2 │泰源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查覆有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68-274 頁),應認有履約。 │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5) │ │ │ │ │ │ ├─┼────┼───────────────────────────────────────┼──────┼──────┤ │ │ │3 │鶴聲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均函復有動態、靜態宣導,惟於國健局調查│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49) │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載明動態宣導於94.12.21(本院卷第10-16 頁),應認僅有│ │ │ │ │ │ │ │靜態宣導。 │ │ │ │ │ ├─┼────┼───────────────────────────────────────┼──────┼──────┤ │ │ │4 │都蘭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係在未事先通知學校情形下突然到校宣導,僅將宣導旗子放在學│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5) │校中走廊兩側拍照,而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83-288 頁),應認│ │ │ │ │ │ │ │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5 │建臺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06.23到校靜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於94.12.21到│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7) │校動態宣導(本院卷第19-22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6 │大王國中│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內之│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5) │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形(本院卷第98-104頁),應認僅│ │ │ │ │ │ │ │有動態宣導。 │ │ │ │ │ ├─┼────┼───────────────────────────────────────┼──────┼──────┤ │ │ │7 │迴龍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10.19以演講方式進行宣導,且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所│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1) │載之靜態宣導項目,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亦僅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95-298 頁),應認│ │ │ │ │ │ │ │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8 │仁和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雖函復有動態、靜態宣導,惟宣導日係94.12.21,國健局調查回函│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5) │函覆未到校,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則查覆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05-112 頁),應認僅│ │ │ │ │ │ │ │有靜態宣導。 │ │ │ │ │ ├─┼────┼───────────────────────────────────────┼──────┼──────┤ │ │ │9 │賓茂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僅動態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8) │,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 │ │ │ │ │ │ │形(本院卷第113-120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10│碇內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雖均函復有動態、靜態宣導,惟均註明動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99) │日期為94.12.09(本院卷第25-31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11│東明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以演講方式進行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47) │函覆僅靜態宣導,且青年展望會證明書載明宣導日期為94.12.15(本院卷第303-308 頁│ │(終止後履約)│ │ │ │ │ │),應認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12│崙背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12.26進行動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則僅有靜態宣導,青│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39) │年展會證明書函覆於94.12.26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309-314 頁),應認僅有│ │ │ │ │ │ │ │靜態宣導。 │ │ │ │ │ ├─┼────┼───────────────────────────────────────┼──────┼──────┤ │ │ │13│六家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有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21-12│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16) │8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14│新埔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復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129-134 頁),│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8) │應認未履約。 │ │ │ │ │ ├─┼────┼───────────────────────────────────────┼──────┼──────┤ │ │ │15│二重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於94.06.22、94.12.03到校進行宣導(本院卷㈩第141-143 頁),│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6) │其宣導在提出結案報告後,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16│竹崎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於94.08.02到校以文宣靜態展示(本院卷㈩第144-146 頁),應認│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50) │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17│水上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僅有靜態宣導,並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44) │函函覆僅到校插旗子、貼海報(本院卷第135-142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18│竹橋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均函覆有動態、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82) │,惟宣導日期為94.12.14、94.12.26(本院卷第42-47 頁),應認係國健局終止契約後│ │(終止後履約)│ │ │ │ │ │始履約情形。 │ │ │ │ │ ├─┼────┼───────────────────────────────────────┼──────┼──────┤ │ │ │19│民雄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12 間進行動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89) │,均函覆於94.10 間進行靜態宣導,於94.12.22進行動態宣導(本院卷第48-55 頁),│ │ │ │ │ │ │ │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0│義竹國中│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函覆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323-325 頁),│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45) │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21│後壁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僅有靜態宣導,法院民事庭調查函更註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52) │因表演工作人員未到校故改成演講方式宣導(本院卷第330-335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 │ │ │ │ │ │ │導。 │ │ │ │ │ ├─┼────┼───────────────────────────────────────┼──────┼──────┤ │ │ │22│萬榮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有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43-15│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3) │0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23│仁愛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有動態、靜態宣導(│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108) │本院卷第239-242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24│集集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查覆無到校宣導資料,國健局調查回函亦函覆未到校(本院卷第15│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50) │1-157 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25│明潭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查覆無到校宣導資料,國健局調查回函亦函覆未到校(本院卷第15│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51) │8-164 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26│東新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08.03靜態宣導、94.12.23為動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亦│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45) │函覆靜態宣導於94.12.6 前,動態宣導於94.12.26(本院卷第64-70 頁),應認僅有靜│ │ │ │ │ │ │ │態宣導。 │ │ │ │ │ ├─┼────┼───────────────────────────────────────┼──────┼──────┤ │ │ │27│麟洛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未到校宣導,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函覆有│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73) │動態、靜態宣導,但載明到校宣導日為94.12.28(本院卷第168-174 頁),應認未到校│ │ │ │ │ │ │ │宣導。 │ │ │ │ │ ├─┼────┼───────────────────────────────────────┼──────┼──────┤ │ │ │28│泰武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於94.12.26到校進行動態宣導,青年展望│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95) │會證明書則函覆僅於94.10.11到校進行靜態宣導(本院卷第338-346 頁),應認僅有靜│ │ │ │ │ │ │ │態宣導。 │ │ │ │ │ ├─┼────┼───────────────────────────────────────┼──────┼──────┤ │ │ │29│大崗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查覆無到校宣導資料,國健局調查回函亦函覆未到校,青年展望會證│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38) │明書函覆僅到校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75-182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0│介壽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未到校,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覆僅到校靜態│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14) │宣導(本院卷第183-186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1│宜梧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僅有靜態宣導(本院│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39) │卷第353-358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2│忠和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於94.12.12到校進行│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28) │動態宣導,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另註明於94.07.08到校進行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43-248 │ │ │ │ │ │ │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3│過溝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有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87-19│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54) │4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34│白沙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369-375頁), │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71) │,而青年展望會調查資料係僅靜態資料展示,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5│鳥嶼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於94.09.08至該校之國小部宣導,惟青年展望會證明書載明並│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72) │未進行動態宣導(本院卷第195-200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6│壽山國中│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查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惟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暑假│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38) │至該校擺放展版靜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於94 .12.07 到校動態宣導(本院卷第│ │ │ │ │ │ │ │249-254 頁),係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後始進行動態宣導,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7│北新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僅校為看板靜態宣導(本院卷第382-│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25) │388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8│漢口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有動態、靜態宣導,惟法院民事庭調查│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40) │回函所載宣導日期為94.12.15,而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01-208 │ │ │ │ │ │ │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39│大業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動態宣導,而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於│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25) │94.07.05靜態宣導、94.12.12動態宣導(本院卷第85-91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 │ │ │ │ │ │ │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0│關山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09-215 頁),│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0) │而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許國亮函覆青年展望會於94年間並未到校宣導,其未查證即在簽│ │ │ │ │ │ │ │收回條上簽名,係其疏失等語(本院卷㈣第3 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41│豐南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載明僅於94.07.29到校以定點海報展示及解說方式宣導,而國健局調│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43) │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395-401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2│潭子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於94.12.16到校動態宣導,法院民事庭調│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43) │查回函另註明於94.07.29到校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55-261 頁),應認於國健局94│ │ │ │ │ │ │ │.12.06 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3│清海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9.15 到校靜態解說宣導,於94.12.14到校動態演出戲劇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7) │導(本院卷㈩第229-231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4│海端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06.15到校以看板靜態解說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未到校│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1) │宣導(本院卷第216-220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5│鹽水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到校以海報靜態解說宣導(本院卷㈩第235 正反頁),應認僅│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56) │靜態宣導。 │ │ │ │ │ ├─┼────┼───────────────────────────────────────┼──────┼──────┤ │ │ │46│金城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16-│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16) │220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47│北投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有到校不記得宣導內容,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青年展望會證│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0) │明書函覆有到校僅靜態宣導,未動態表演(本院卷第221- 224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48│蘆洲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僅到校演講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13) │(本院卷第417-420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9│龍山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均函覆有到校動態,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59) │查回函內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形(本院卷第262-267 │ │ │ │ │ │ │ │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50│苓雅國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雖函覆到校動態、靜態宣導,為記載宣導日期均為94.12.25(本院│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114) │卷㈩第242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後,始到校宣導。 │ │(終止後履約)│ │ ├─┼─┴────┴───────────────────────────────────────┴──────┴──────┤ │ ││國健局、青年展望會就高中組履約情形有爭議之44間學校部分/【資料說明】同國小組部分。 │ │ │ ├────────────────────────────────────────────────────────────┤ │ │ │【資料說明】同國小組部分。 │ │ │ │【本院認定】(學校順序依民事判決附表/學校名稱下方數字為該校於本表所在欄位) │ │ │ ├─┬────┬───────────────────────────────────────┬──────┬──────┤ │ │ │ │校名 │青年展望會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是否依約履約之判斷理由 │判斷結果 │違約情形 │ │ │ ├─┼────┼───────────────────────────────────────┼──────┼──────┤ │ │ │1 │台中家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㈩第246 頁),國健局調查回函未到校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45) │,惟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許志鵬函覆本院本件宣導僅在學校通道走廊陳列宣導品靜態宣│ │ │ │ │ │ │ │導(本院卷㈣第23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 │斗六家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於94.12.23到校動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46) │函另註明於94.08.11到校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8-11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 │ │ │ │ │ │ │ │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 │北港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08.18、19到校以演講靜態解說宣導(本院卷第77-83 │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57)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 │僑泰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復不記得有宣導,惟國健局調查回函函復於94.07.12由該校國中部│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30) │參加表演宣導,未勾選靜態宣導(本院卷第8-11 頁),應認僅動態宣導。 │ │ │ │ │ ├─┼────┼───────────────────────────────────────┼──────┼──────┤ │ │ │5 │嘉義高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僅動態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101) │,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 │ │ │ │ │ │ │形(本院卷第84-91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6 │員林家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94.12.14到校動態宣導、94.09.26到校文│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84) │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4-18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7 │達德商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僅動態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57) │,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 │ │ │ │ │ │ │形(本院卷第92-100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8 │文興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94.12.12到校動態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84) │導,國健局調查回函並註明於94.12.06前曾到校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9-23 頁),│ │ │ │ │ │ │ │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9 │玉山高中│學校未函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青年展望會證明書查│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78) │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73、102 頁),參酌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張│ │ │ │ │ │ │ │瑋芬函覆本院簽收回條係其本人簽名(本院卷㈣第95-96 頁),而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人│ │ │ │ │ │ │ │員非張瑋芬,爰認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10│沙鹿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查無到校宣導紀錄,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25) │則載明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21-227 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11│清水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覆無法記得宣導內容,惟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則載明僅有動態宣導(本│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48) │院卷第103-106 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12│台東高中│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崔家華於國健局調查回函未到校,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復無印│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1) │象有動態演出表演,有印象講解宣導但忘記內容(本院卷第107-114 頁),應認僅有靜│ │ │ │ │ │ │ │態宣導。 │ │ │ │ │ ├─┼────┼───────────────────────────────────────┼──────┼──────┤ │ │ │13│台東農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復僅有到校表演印象,但對有無演講、資料展示無印象,而國健局│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11) │調查回函未到校(本院卷第115- 120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14│曾文家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到校動態、靜態宣導,但記載宣導日期為94.12.14(本院卷㈩第│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56) │278-280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後,始到校宣導。 │ │(終止後履約)│ │ │ ├─┼────┼───────────────────────────────────────┼──────┼──────┤ │ │ │15│曾文農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94.12.16到校動態宣導、94.09.16到校文│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81) │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6-31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16│北門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21-│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63) │129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17│明達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94.12.19到校動態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56) │導、94.08.17到校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34-37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 │ │ │ │ │ │ │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18│蘇澳海事│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僅到校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42-24│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20) │8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19│金門農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僅到校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51-│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4) │254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0│金門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無表演活動,僅下課時間以文宣解說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55-│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4) │256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1│南投高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復無法查明,惟簽收回條教師於國健局調查回函函復僅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62) │(本院卷第266-268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2│草屯商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94.12.26到校動態宣導、94.08.04到校文│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47) │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40-51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23│竹山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38- 145頁),應認有履│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62) │約。 │ │ │ │ │ ├─┼────┼───────────────────────────────────────┼──────┼──────┤ │ │ │24│屏榮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06.16到校文宣靜態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函復未到校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1) │導(本院卷第272-277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5│屏北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函覆僅到校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78-│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97) │288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6│新基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僅到校動態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71) │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靜態宣導,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 │ │ │ │ │ │ │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態宣導情形(本院卷第202-206 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27│佳冬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無宣導活動,而青年展望會調查結果僅靜態資│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71) │料展示(本院卷㈥第31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28│卓蘭實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函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惟載明宣導日│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5) │期均係於94.12.08(本院卷第146-155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未到│ │(終止後履約)│ │ │ │ │ │校宣導。 │ │ │ │ │ ├─┼────┼───────────────────────────────────────┼──────┼──────┤ │ │ │29│內壢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覆僅到校靜態宣導,且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38) │函載明係於94.12.27(本院卷第156-164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未│ │(終止後履約)│ │ │ │ │ │到校宣導。 │ │ │ │ │ ├─┼────┼───────────────────────────────────────┼──────┼──────┤ │ │ │30│六和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94.12.12到校動態宣導、94.07.22到校文│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38) │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54-59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1│永平工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雖函復有到校為動態、靜態宣導,惟宣導日期為94.12.28,國健局調│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76) │查回函亦函復僅於94.12.06後到校宣導(本院卷第301-304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 │(終止後履約)│ │ │ │ │ │06終止契約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32│楊梅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65-│依約履約學校│) │ │ │ │◎│(76) │173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33│南崁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於94.10.06到校以看板方式靜態宣導,青年展望會證明書亦查│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92) │覆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307-313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4│普門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函覆僅到校靜態海報宣導(本院卷第314-31│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14) │9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5│旗山農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查覆未到校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查覆僅到校以看板展並未為解說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13) │導(本院卷第320-326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6│基隆海事│學校未函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查覆未到校宣導,青年展望會證明書查│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0) │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73、174-175 頁),惟該校教官唐書禮於偵訊證稱│ │ │ │ │ │ │ │:青年展望會於94年10月份到校靜態展覽,於94年12月份再到校辦活動(他卷㈡第88頁)│ │ │ │ │ │ │ │,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7│聖心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分別函覆查無宣導資料、未到宣導,而青年展望│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54) │會證明書查覆僅到校靜態海報宣導(本院卷第329-332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38│安樂高中│簽收回條校方人員夏嘉寶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已忘記是否有到校宣導,惟國健局調│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57) │查回函查覆僅到校進行表演,並無展版、宣傳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07-210 頁),應│ │ │ │ │ │ │ │認僅動態宣導。 │ │ │ │ │ ├─┼────┼───────────────────────────────────────┼──────┼──────┤ │ │ │39│崇先中學│該校於94.09 關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覆│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47) │有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336 頁),爰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40│虎尾農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查覆僅到校動態宣導,且該校週會紀錄記載│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66) │由青年展望會庚○○帶領節目表演(本院卷第329-332 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41│揚子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函覆有到校動態、靜態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46) │導,惟國健局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載明動態宣導於94.12.13,國健局調查回函│ │ │ │ │ │ │ │並函覆靜態宣導為94.08.02(本院卷第62-69 頁),應認於國健局94.12.06終止契約前│ │ │ │ │ │ │ │,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2│土城高中│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到校動態宣導,而青年展望會證明書雖查覆有到校進行動態、│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52) │靜態宣導,惟校方就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並未勾選或註明靜│ │ │ │ │ │ │ │態宣導情形(本院卷第184-191 頁),應認僅有動態宣導。 │ │ │ │ │ ├─┼────┼───────────────────────────────────────┼──────┼──────┤ │ │ │43│華濟永安│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均查覆僅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 │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高中(82)│130-137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44│華盛頓高│學校未函覆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查覆未到校宣導,青年展望會證明書函│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中(48) │覆僅文宣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98-300 頁 ),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國健局與柏迪公司就履約情形無爭執之學校部分 │ │ │ ├─┬──────────────────────────────────────────────────────────┤ │ │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國健局vs柏迪公司) │ │ │ │ ├──────────────────────────────────────────────────────────┤ │ │ │ │⒈當事人:原告(被上訴人)國健局。被告(上訴人)柏迪公司 │ │ │ │ │⒉案 由:【請求返還價金】柏迪公司起訴請求國健局給付第三期款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柏迪公司敗訴確定(判│ │ │ │ │ 決認柏迪公司未履約完成,國健局毋庸給付第三期款且有權沒收柏迪公司保證金。參見該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八、㈠、⒉及│ │ │ │ │ 同欄八、㈡所載),國健局以柏迪公司有60間學校(二審判決附表編號1-60學校)未履約,依標案合約計算柏迪公司就該│ │ │ │ │ 60所學校應支付之違約金1,648,530 元,扣除柏迪公司已履約學校部分而應由國健局所應給付之第三期款1,201,600 元,│ │ │ │ │ 柏迪公司應支付國健局446,930 元。 │ │ │ │ │⒊判 決:一審判決國健局全部勝訴,二審認定柏迪公司有國健局主張之60間學校未履行(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㈠、⒉及同欄五、│ │ │ │ │ ㈡、⒍、⒏所載),另就同判決附表編號61-66 所示之柏迪公司抗辯於履約期間變更之備案學校部分,與標案合約約定之│ │ │ │ │ 變更程序不符且無法證明確有至各校為符合合約內容之宣導(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㈡、⒎所載),惟│ │ │ │ │ 認標案約定之違約金標準過高而予酌減後,判決柏迪公司應給付國健局117,227 元。 │ │ │ │ │⒋與本案刑事相同爭點:合約各校履約狀態 │ │ │ ├─┼──────────────────────────────────────────────────────────┤ │ │ │㈡│⒈國健局起訴認柏迪公司有60間(二審判決附表編號1-60學校,即本表備註欄編號1-60)學校未履約,可認國健局於調查結案報告│ │ │ │ │ 所載164間校履約情形後,認為該60 間(含6 間遭替代學校)未履約,是可認定其餘104 間係有履約學校。 │ │ │ │ │⒉就二審判決附表編號1-66學校(即本表備註欄編號1-66)各校於柏迪公司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之履約情形,民事判決係認│ │ │ │ │ 均未履約(詳見上述),因本案刑事爭點係柏迪公司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結案報告學校是否確實履約,有無詐欺情形,因│ │ │ │ │ 國健局、柏迪公司就此部分履約情形有爭執,且民事法院僅以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及民事舉證法則為判斷依據,是此部分應由本院│ │ │ │ │ 自行認定履約情形,爰另參酌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簽收回條等資料認定提出結案報告時之各校履約情形如本│ │ │ │ │ 表備註欄所示。 │ │ ├─┼─┴──────────────────────────────────────────────────────────┤ │ ││國健局、柏迪公司就國小組履約情形有爭議之60間學校部分 │ │ │ ├────────────────────────────────────────────────────────────┤ │ │ │【資料說明】 │ │ │ │㈠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係各發函單位以問卷函各校承辦人,由各校承辦人填載問卷函覆各發函單位。柏迪公司電話│ │ │ │ 訪談記錄,係柏迪公司人員以電話訪談各校人員,並由柏迪公司人員填載訪談結果,性質上無法確保記錄是否確為受訪者真意。 │ │ │ │㈡上開問卷、訪談記錄內容,⑴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係依標案合約記載動態、靜態宣導所約定之各種宣導內容供勾選並請答覆宣導時間│ │ │ │ ,係最為詳盡且反應標案合約要旨。⑵國健局調查回函:區分為解說(如展版、宣傳單張、簡報檔等)、表演二大項供勾選並請答覆宣│ │ │ │ 導時間,雖較簡略,但仍可反應標案合約要旨。⑶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主要分列「對該次宣導活動中的表演活動是否滿意」、「對│ │ │ │ 該次宣導活動中的講解部分是否滿意」「對該次宣導活動中的展版部分是否滿意」,除難以反應標案合約約定之動態、靜態宣導要旨外│ │ │ │ ,亦未有詢問宣導時間之訪談問題,內容最簡略,且依詢問問題,難以判斷是否確有動態、靜態宣導。 │ │ │ ├────────────────────────────────────────────────────────────┤ │ │ │【本院認定】(學校順序依民事判決附表/學校名稱下方數字為該校於本表所在欄位) │ │ │ ├─┬────┬───────────────────────────────────────┬──────┬──────┤ │ │ │ │校名 │柏迪公司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時是否依約履約之判斷理由 │判斷結果 │違約情形 │ │ │ ├─┼────┼───────────────────────────────────────┼──────┼──────┤ │ │ │1 │忠福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係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4 頁),柏迪│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4) │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無解說(本院卷㈨第382 反面、393 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導。 │ │ │ │ │ ├─┼────┼───────────────────────────────────────┼──────┼──────┤ │ │ │2 │東石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係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5 頁),柏迪│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02) │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無解說(本院卷㈨第382 反面、393 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導。 │ │ │ │ │ ├─┼────┼───────────────────────────────────────┼──────┼──────┤ │ │ │3 │大坪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無到校,該校於94.12 間函覆國健局調查回函未到校,│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91) │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94.01.03)雖函覆有展板靜態資料展示,但就表演部分記載「原│ │ │ │ │ │ │ │本希望學期末去宣導,但就沒聯絡了,很可惜」(本院卷第186-190 頁),應認僅靜態│ │ │ │ │ │ │ │宣導。 │ │ │ │ │ ├─┼────┼───────────────────────────────────────┼──────┼──────┤ │ │ │4 │新興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係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6 頁),柏迪│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86) │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無解說(本院卷㈨第382 反面、393 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導。 │ │ │ │ │ ├─┼────┼───────────────────────────────────────┼──────┼──────┤ │ │ │5 │大同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係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6 頁),柏迪│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71) │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無解說(本院卷㈨第382 反面、393 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導。 │ │ │ │ │ ├─┼────┼───────────────────────────────────────┼──────┼──────┤ │ │ │6 │新庄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係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6 頁),柏迪│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3) │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無解說(本院卷㈨第382 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7 │溪北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係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6 頁),柏迪│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95) │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無解說(本院卷㈨第382 反面、393 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導。 │ │ │ │ │ ├─┼────┼───────────────────────────────────────┼──────┼──────┤ │ │ │8 │朴子國小│①國健局提供柏迪公司履約之學校名單內學校,但結案報告無該校,且無簽收回條。 │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77 頁),柏迪│ │ │ │ │ │ │ │ 公司坦承未至該校而另改以他校宣導(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 導。 │ │ │ │ │ ├─┼────┼───────────────────────────────────────┼──────┼──────┤ │ │ │9 │興中國小│①國健局提供柏迪公司履約之學校名單內學校,但結案報告無該校,且無簽收回條。 │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78 頁),柏迪│ │ │ │ │ │ │ │ 公司坦承未至該校而另改以他校宣導(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 導。 │ │ │ │ │ ├─┼────┼───────────────────────────────────────┼──────┼──────┤ │ │ │10│白沙國小│①國健局提供柏迪公司履約之學校名單內學校,但結案報告無該校,且無簽收回條。 │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75 頁),柏迪│ │ │ │ │ │ │ │ 公司坦承未至該校而另改以他校宣導(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 導。 │ │ │ │ │ ├─┼────┼───────────────────────────────────────┼──────┼──────┤ │ │ │11│十字國小│①國健局提供柏迪公司履約之學校名單內學校,但結案報告無該校,且無簽收回條。 │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76 頁),柏迪│ │ │ │ │ │ │ │ 公司坦承未至該校而另改以他校宣導(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 導。 │ │ │ │ │ ├─┼────┼───────────────────────────────────────┼──────┼──────┤ │ │ │12│信義國小│①國健局提供柏迪公司履約之學校名單內學校,但結案報告無該校,且無簽收回條。 │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74 頁),柏迪│ │ │ │ │ │ │ │ 公司坦承未至該校而另改以他校宣導(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頁),應認未到校宣│ │ │ │ │ │ │ │ 導。 │ │ │ │ │ ├─┼────┼───────────────────────────────────────┼──────┼──────┤ │ │ │13│建興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均載明僅有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95) │(本院卷第164-165 頁),且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 │ │ │ │ │ │ │正反、394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14│墾丁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均載明僅有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96) │(本院卷第168-171 頁),且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 │ │ │ │ │ │ │正反、394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15│南新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載明僅有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1) │本院卷第137 、172-174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且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 │ │ │ │ │ │ │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16│親愛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調查回函,均載明僅有靜態宣導,並│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91) │註明僅有1 香港人到校用powerpoint解說,日期為94.12.06(本院卷第168-171 頁),│ │ │ │ │ │ │ │應認於柏迪公司94.11.22提出結案報告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17│永安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雖載明有靜態、動態宣導,惟簽收回條│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 │所載校方人員葉瑪莉於國健局調查回函載明僅有靜待宣導(本院卷第192-194 頁), │ │ │ │ │ │ │ │且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頁),應認僅靜態│ │ │ │ │ │ │ │宣導。 │ │ │ │ │ ├─┼────┼───────────────────────────────────────┼──────┼──────┤ │ │ │18│小門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載明僅有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1) │本院卷第196-198 頁)且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 │ │ │ │ │ │ │、394 反面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19│果葉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僅有靜態解說無表演,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2) │錄有表演解說但無展板(本院卷第206-207 頁),而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 │ │ │ │ │ │ │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反面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0│成功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載明僅有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8) │本院卷第212-213 頁),且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正│ │ │ │ │ │ │ │反、394 反面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1│永春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載明僅有靜態宣導(│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8) │本院卷第196-198 頁),且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本院卷㈨第389 正│ │ │ │ │ │ │ │反、394 反面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2│圳堵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僅有靜態宣導,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雖載│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10) │明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96-198 頁),惟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 │ │ │ │ │ │ │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反面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3│豐年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僅有靜態宣導,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雖載│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5) │明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23-226 頁),惟柏迪公司於民事審理自認無表演僅解說(│ │ │ │ │ │ │ │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4 反面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4│國安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李子龍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無宣導情形,惟於柏迪│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09) │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記載有道效表演、宣導,但記載「太靜態,東西不能留下來,很可惜」│ │ │ │ │ │ │ │,而另名蔡姓組長則於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17-23 頁),應認僅│ │ │ │ │ │ │ │靜態宣導。 │ │ │ │ │ ├─┼────┼───────────────────────────────────────┼──────┼──────┤ │ │ │25│崎峰國小│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雖記載有到校動、靜態宣導,惟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71) │該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本院卷第24-30 頁),而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 │ │ │ │ │ │ │羅獻振函覆本院簽收回條上其本人簽名為偽造,且校方查無該活動紀錄(本院卷㈣第67-6│ │ │ │ │ │ │ │9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26│屏東東光│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均載明未到校宣導(│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國小(99)│本院卷第31-34 頁),應認未到校態宣導。 │ │ │ │ │ ├─┼────┼───────────────────────────────────────┼──────┼──────┤ │ │ │27│同安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陳鈺生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到校宣導內容,該校林姓│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18) │組長於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回稱宣導時間過短(本院卷第24-30 頁),參酌陳鈺生另│ │ │ │ │ │ │ │函覆簽收回條上簽名係其本人簽名(本院卷㈣第54頁),以及簽收回條所載之柏迪公司承│ │ │ │ │ │ │ │辦人員癸○○證稱:至該校僅為發放傳單靜態宣導,未為動態宣導等語(本院卷㈡第219 │ │ │ │ │ │ │ │反面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28│高榮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彭榮生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承辦拒用檳榔菸品防制活動,│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17) │但不確定是否為柏迪公司到校辦理,並不記得宣導內容,惟於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回稱│ │ │ │ │ │ │ │有到校表演、解說、展板宣導(本院卷第42-46.1 頁),彭榮生另函覆簽收回條上簽名│ │ │ │ │ │ │ │係其本人簽名(本院卷㈣第40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29│大興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到校為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75-80 頁),應認有到校│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81) │宣導。 │ │ │ │ │ ├─┼────┼───────────────────────────────────────┼──────┼──────┤ │ │ │30│和興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林宗毅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是否有到校宣導,惟於柏│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103) │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回稱有到校表演、解說、展板宣導(本院卷第64-70 頁),且林宗│ │ │ │ │ │ │ │毅另函覆簽收回條上簽名係其本人簽名並檢附宣導照片(本院卷㈣第148-150 頁),應認│ │ │ │ │ │ │ │有到校宣導。 │ │ │ │ │ ├─┼────┼───────────────────────────────────────┼──────┼──────┤ │ │ │31│光榮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到校為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87-93 頁),應認有到校│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80) │宣導。 │ │ │ │ │ ├─┼────┼───────────────────────────────────────┼──────┼──────┤ │ │ │32│飛沙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均載明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90) │58-63 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33│德高國小│簽條所載校方人員沈春燕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動態宣導,就調查回函內之契約│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2) │約定靜態宣導項目,勾選不記得有該等靜態宣導情形(本院卷第99-105頁),應認僅有│ │ │ │ │ │ │ │動態宣導。 │ │ │ │ │ ├─┼────┼───────────────────────────────────────┼──────┼──────┤ │ │ │34│新路國小│簽條所載校方人員黃淑芳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靜態宣導,惟就調查回函內之契│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20) │約約定動態宣導項目,勾選不記得有該等動態宣導情形,且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記載黃│ │ │ │ │ │ │ │淑芳反應宣導時間過短(本院卷第47-52頁),應認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 │ │35│利嘉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惟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馬志│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6) │堅於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記載有到校表演、解說、展板宣導(本院卷第106-108 頁)│ │ │ │ │ │ │ │,且馬志堅另函覆簽收回條係其本人簽名(本院卷㈣第115 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36│繁華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均載明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73) │122-129 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37│萬丹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雖查覆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惟簽收回條│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98) │校方人員蕭國英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日期,而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95.0│ │ │ │ │ │ │ │1.02)註明蕭國英表示「理事長說要給展板,但還沒給,老師在等」、「講解2 個人太少│ │ │ │ │ │ │ │,予預期有落差」,而該校於94.12 函覆國健局調查回函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131-13│ │ │ │ │ │ │ │5 頁),且蕭國英另函覆本院簽收回條上其本人簽名係偽造(本院卷㈣第231-233 頁),│ │ │ │ │ │ │ │應認於94.11.22提出結案報告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38│深澳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惟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黃泰│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99) │潁於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記載有到校表演、解說、展板宣導(本院卷第53-57 頁),│ │ │ │ │ │ │ │,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39│池東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無到校宣導、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查覆到校動態、│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71) │靜態宣導(本院卷第94-98 頁),而簽收回條校方人員歐秀娟函覆本院簽收回條上簽名│ │ │ │ │ │ │ │可能為本人簽名,當時有該宣導活動,但忘記宣導單位及內容(本院卷㈣第119 頁),應│ │ │ │ │ │ │ │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40│康壽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無到校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104) │均查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115-121 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41│屏東忠孝│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均查覆僅到校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58-│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國小(11)│264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2│南投忠孝│①國健局提供柏迪公司履約之學校名單內學校,但結案報告無該校,且無簽收回條。 │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國小 │②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未到校宣導(本院卷第273 頁),柏迪公司坦承未至該校而另改│ │ │ │ │ │ │ │ 以他校宣導(本院卷㈨第389 正反、395 反面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43│金門古城│簽收回條校方人員董國正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無到校宣導,國健局調查回│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國小 │函誤函花蓮古城城國小,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有到校表演、演講、看板(本院卷第81│ │ │ │ │ │ │(15) │-86 頁),且董國正另函覆本院簽收回條係其本人簽名(本院卷㈣第37-38 頁),應認有│ │ │ │ │ │ │ │履約。 │ │ │ │ │ ├─┼────┼───────────────────────────────────────┼──────┼──────┤ │ │ │44│大潭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無到校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於94.09.19由青年展│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79) │望會人員到校宣導,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有到校表演、演講、看板(本院卷第110-11│ │ │ │ │ │ │ │4 ),且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鄭友章函覆簽收回條係其本人簽名(本院卷㈣第36頁),│ │ │ │ │ │ │ │應認有履約。 │ │ │ │ │ ├─┼────┼───────────────────────────────────────┼──────┼──────┤ │ │ │45│鍾靈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吳建龍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宣導內容,惟其於國健局│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7) │調查回函函覆僅靜態解說宣導(本院卷第175-181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46│復興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均查覆到校動態、靜態宣導,國健康局資料並記│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99) │載宣導日期係94.12.08前(本院卷第5、7-8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47│大南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是否到校,惟國健局調查回函查覆於94.12.08前到校動態│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78) │、靜態宣導(本院卷第5 、9-10 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48│竹門國小│簽條所載校方人員劉麗米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有動態宣導,惟就調查回函內之契│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83) │約約定靜態宣導項目,勾選不記得有該等靜態宣導情形(本院卷第11-12 頁),應認僅│ │ │ │ │ │ │ │有動態宣導。 │ │ │ │ │ ├─┼────┼───────────────────────────────────────┼──────┼──────┤ │ │ │49│茄拔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09.19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3、14頁),應認│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79) │有到校宣導。 │ │ │ │ │ ├─┼────┼───────────────────────────────────────┼──────┼──────┤ │ │ │50│新城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是否到校,惟國健局調查回函查覆於96.12.06後由3 名青│結案不實學校│未到校宣導 │ │ │ │ │(107) │年展望會人員到校靜態解說(本院卷第250、255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51│斗南國小│①國健局提供柏迪公司履約之學校名單內學校,但結案報告無該校,且無簽收回條。 │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 │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到校動態表演,不記得有問卷所載解說項目(本院卷第279-│ │ │ │ │ │ │ │ 281 頁),應認僅動態宣導。 │ │ │ │ │ ├─┼────┼───────────────────────────────────────┼──────┼──────┤ │ │ │52│中平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是否到校,國健局調查回函查覆僅到校表演,(本院卷│結案不實學校│僅動態宣導 │ │ │ │ │(20) │第138-144 頁),應認未到校宣導。 │ │ │ │ │ ├─┼────┼───────────────────────────────────────┼──────┼──────┤ │ │ │53│後庄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於94.10.12由青年展望會人員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97) │150-156 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54│南勢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僅有表演動態宣導,惟簽收回條之校方人員曾淑│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18) │媛於95.12.07出具證明稱尚有宣傳單張(本院卷第145-145 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55│龍岡國小│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於94.10.21到校動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 │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103) │5 頁),應認有到校宣導。 │ │ │ │ │ ├─┼────┼───────────────────────────────────────┼──────┼──────┤ │ │ │56│後寮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邱志峰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94.09.07到校宣導,惟不記得宣│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71) │導內容,惟於國健局調查回函僅有靜態宣導,並於95.12.13出具證明書載明僅有宣傳單張│ │ │ │ │ │ │ │、展板之靜態宣導(本院卷第199-204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57│玉豐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林璟鋒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僅到校海報展板靜態宣導,惟於國健│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83) │局調查回函函覆94.09.23展板及簡報靜態宣導、94.12.08再到校以演講式解說(本院卷│ │ │ │ │ │ │ │第229-234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58│佳冬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曹碧如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到校以展板解說並送贈品贊助│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97) │學校舉辦活動,無問卷動態表演所載之宣導活動,並於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僅有靜態宣導│ │ │ │ │ │ │ │(本院卷第157-163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59│草屯國小│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王豐村於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僅到校以海報宣導解說,但無問│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4) │卷動態表演所載之宣導活動,並於國健局調查回函函覆僅有靜態宣導(本院卷第235-24│ │ │ │ │ │ │ │1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60│水尾國小│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函覆不記得有無到校宣導,國健局調查回函僅有2 人到校進行解說靜│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07) │態宣導,另由簽收回條所載校方人員出具證明稱2 人到校進行解說並發宣導品(本院卷│ │ │ │ │ │ │ │第242-249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61│獅湖國小│①屬國健局提供予青年展望會可履約學校名單內之學校,但柏迪公司列為履約學校。 │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114)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依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僅有靜態宣導(本│ │ │ │ │ │ │ │ 院卷第266、271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62│旗津國小│①屬國健局提供予青年展望會可履約學校名單內之學校,但柏迪公司列為履約學校。 │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115)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依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有動態、靜態宣導│ │ │ │ │ │ │ │ (本院卷第266、269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63│大同國小│①屬國健局提供予青年展望會可履約學校名單內之學校,但柏迪公司列為履約學校。 │結案不實學校│僅靜態宣導 │ │ │ │ │(80)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依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僅有靜態宣導(本│ │ │ │ │ │ │ │ 院卷第266、268 頁),應認僅靜態宣導。 │ │ │ │ │ ├─┼────┼───────────────────────────────────────┼──────┼──────┤ │ │ │64│台南東光│①屬國健局提供予青年展望會可履約學校名單內之學校,但柏迪公司列為履約學校。 │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國小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依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有動態、靜態宣導│ │ │ │ │ │ │ (112) │ (本院卷第266、272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65│安平國小│①屬國健局提供予青年展望會可履約學校名單內之學校,但柏迪公司列為履約學校。 │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112)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依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有動態、靜態宣導│ │ │ │ │ │ │ │ (本院卷第266、267 頁),應認有履約。 │ │ │ │ │ ├─┼────┼───────────────────────────────────────┼──────┼──────┤ │ │ │66│永康國小│①屬國健局提供予青年展望會可履約學校名單內之學校,但柏迪公司列為履約學校。 │依約履約學校│無 │ │ │ │ │(92) │②無法院民事庭調查回函、國健局調查回函,依柏迪公司電話訪談記錄有動態、靜態宣導│ │ │ │ │ │ │ │ (本院卷第266、270 頁),應認有履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