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82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689 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四所示之給付方式向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附表四所示之金額。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4年3 月起至97年2 月29日止,擔任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山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銷售、運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分別基於業務侵占及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下列犯行:㈠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將所持有代千山公司向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商號收取之貨款、附表2 編號4 所示千山公司之電解水機,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㈡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冒用附表3 所示商號之名義,向千山公司佯稱該等商號訂購如附表3 所示貨物,致千山公司陷於錯誤,於附表3 所示之時間,交付出貨單、貨物予甲○○,甲○○為免公司追查,遂分別於領取貨物當日,在臺北縣某處,於附表3 編號1 至3 、5 至7 、10、12所示出貨單上偽造該等商號署押(偽造之署押、數量詳如附表3 所示),表示附表3 所示商號業已收取貨物,而偽造私文書,並於領貨當月月底將該等出貨單繳回千山公司而行使之,甲○○則將所領取之貨物另行銷售,足以生損害於附表3 編號1 至3 、5 至7 、10、12所示之商號及千山公司。 二、嗣千山公司並未取得附表2 、3 所示款項,且無法尋得甲○○,經向該等商號查詢始悉上情。 三、案經千山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核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99年4 月6 日、同年5 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99年7 月6 日審判筆錄),並有千山公司代理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證人李佩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且有卷附附表2 、3 所示商號之應收帳款明細、出貨單影本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論科。 三、被告擔任千山公司業務員,負責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行使偽造附表3 編號1 至3 、5 至7 、10、12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以附表3 編號4 、8 、9 、11商號名義詐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如附表3 編號1 至3 、5 至7 、10、12商號之署名,係其偽造出貨單之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⑴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2 次侵占行為,⑵如附表3 編號1 所示於96年12月1 日、4 日偽造署押並行使表示欣泰電器行收受貨物之出貨單;如附表3 編號2 所示於97年1 月2 日、28日、2 月4 日偽造署押並行使表示鼎盛水電行收受貨物之出貨單;如附表3 編號3 所示於97年1 月21日、24日偽造署押並行使表示欣展電器行收受貨物之出貨單;如附表3 編號10所示於97年1 月3 日、4 日、17日偽造署押並行使表示啟旭電器行收受貨物之出貨單;如附表3 編號12所示於97年1 月22日、25日偽造署押並行使表示佳祥電器行收受貨物之出貨單,⑶如附表3 編號1 所示3 次偽以欣泰電器行名義向千山公司訂貨而詐取貨物;如附表3 編號2 所示5 次偽以鼎盛電器行名義向千山公司訂貨而詐取貨物;如附表3 編號3 所示3 次偽以欣展電器行名義向千山公司訂貨而詐取貨物;如附表3 編號8 所示2 次偽以聲輝電機行名義向千山公司訂貨而詐取貨物;如附表3編 號9 所示2 次偽以弘象電器行名義向千山公司訂貨而詐取貨物;如附表3 編號10所示3 次偽以啟旭電器行名義向千山公司訂貨而詐取貨物;如附表3 編號12所示2 次偽以佳祥電器行名義向千山公司訂貨而詐取貨物之犯行,其中以相同商號名義所為侵占、偽造文書、詐欺犯行,顯各基於一個決意,使用相同商號名義之便,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相似手法,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時空上具有密接性,依社會通念認以評價為一罪較適當,以免過度評價,造成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各論以接續犯。再被告行使偽造附表3 編號1 至3 、5 至7 、10、12所示之文書而詐欺取財,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行使附表3 編號1 至3 、5 至7 、10、12所示商號名義之私文書,所行使文書之名義人不同,侵害之法益各別,及被告分別以附表3 編號4 、8 、9 、11所示商號名義詐欺,苟係基於單一犯意,應會使用同一商號訂貨,被告既使用不同商號訂貨而實施詐欺,可見被告應係基於各別獨立犯意,暨與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侵占犯行,犯罪態樣不同,可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詳如附表1 )。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利用擔任業務員收取貨款或持有貨物之機會,將所持有款項、貨物侵吞入己,或偽造與千山公司交易商號名義簽收出貨單而詐取財物,致使所冒名之商號恐受千山公司追索貨款之風險,及千山公司受有財物損失,所為自屬非是,惟衡其所偽造之文書數量非鉅,犯罪後坦承犯行,與千山公司達成和解,分期清償款項,態度尚可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爰斟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千山公司達成和解,願以如附表4 所示之方式賠償千山公司,此有千山公司之陳報狀在卷可參,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次偵審、科刑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本件所受罪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 條第2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與千山公司達成和解,被告同意以主文即附表4 所示分期付款方法,賠償千山公司,本院斟酌上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被告偽造如附表3 編號1 至3 、5 至7 、10、12所示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係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所犯各次犯行所諭知之項下宣告沒收。至前開偽造署押所在之出貨單,既經被告行使時交予千山公司,已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附表1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1 │犯罪事實一㈠侵占附表2 之物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1 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1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3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2 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2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4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3 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3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5 │犯罪事實一㈡以附表3 編號4 商│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名義詐欺 │ │ ├──┼──────────────┼────────────────────────┤ │6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5 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5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7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6 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6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8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7 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7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9 │犯罪事實一㈡以附表3 編號8 商│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名義詐欺 │ │ ├──┼──────────────┼────────────────────────┤ │10 │犯罪事實一㈡以附表3 編號9 商│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名義詐欺 │ │ ├──┼──────────────┼────────────────────────┤ │11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10 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10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12 │犯罪事實一㈡以附表3 編號11商│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號名義詐欺 │ │ ├──┼──────────────┼────────────────────────┤ │13 │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偽造附表3 編│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3 │ │ │號12商號名義之私文書及詐欺 │編號12 所示署押均沒收。 │ └──┴──────────────┴────────────────────────┘ 附表2: ┌──┬─────────┬────────┬────────────────┐ │編號│ 時 間 │商 號 名 稱 │侵占之物 │ ├──┼─────────┼────────┼────────────────┤ │ 1 │96年12月 │宏霖電器有限公司│18,900元貨款 │ │ ├─────────┤ ├────────────────┤ │ │97年1 月 │ │16,060元貨款 │ ├──┼─────────┼────────┼────────────────┤ │ 2 │97年1 月 │立達電器行 │565 元貨款 │ ├──┼─────────┼────────┼────────────────┤ │ 3 │97年1 月 │建文電器行 │1,100 元貨款 │ ├──┼─────────┼────────┼────────────────┤ │ 4 │被告任職期間之某日│千山公司 │電解水機9 台(共價值138,400 元)│ └──┴─────────┴────────┴────────────────┘ 附表3:(卷證所在為97年度他字第4035號偵查卷頁數) ┌──┬──────┬─────┬─────┬───────────────────┬────┐ │編號│ 時 間 │ 商號名稱 │出貨單上 │ 詐欺之物 │卷證所在│ │ │ │ │偽造之署押│ │ │ ├──┼──────┼─────┼─────┼───────────────────┼────┤ │ 1 │96年12月1 日│欣泰電器行│「陳琮棋」│濾心10個、活動接頭5 個(共價值2,300 元│第28頁 │ │ │ │ │署押1枚 │) │ │ │ ├──────┤ ├─────┼───────────────────┼────┤ │ │96年12月4 日│ │「陳琮棋」│活水機2 台、濾心15個、逆滲透膜2 個、過│第29、30│ │ │ │ │署押2 枚 │濾器2 個(共價值48,375元) │頁 │ │ ├──────┤ ├─────┼───────────────────┼────┤ │ │97年1 月16日│ │未偽造署押│過濾器1 個、濾心2 個(共價值980 元) │第32頁 │ ├──┼──────┼─────┼─────┼───────────────────┼────┤ │ 2 │96年12月15日│鼎盛水電行│未偽造署押│濾心140 個(共價值11,600 元 ) │第44頁 │ │ ├──────┤ ├─────┼───────────────────┼────┤ │ │97年1 月2 日│ │「曾建華」│濾心140 個(共價值12,080 元 ) │第45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 │ │97年1 月28日│ │「曾建華」│濾心66個(共價值5,470 元) │第46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 │ │97年2 月4 日│ │「曾建華」│濾水器1 個(共價值1,900 元) │第47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 │ │97年2 月23日│ │未偽造署押│生成器1 個、濾心65個、濾水器4 個(共價│第48頁 │ │ │ │ │ │值38,300元) │ │ ├──┼──────┼─────┼─────┼───────────────────┼────┤ │ 3 │97年1 月21日│欣展電器行│「呂週延」│活水機1 台、過濾器2 個、接頭10個(共價│第35頁 │ │ │ │ │署押1 枚 │值21,900元) │ │ │ ├──────┤ ├─────┼───────────────────┼────┤ │ │97年1 月24日│ │「呂週延」│淨水機1 台、濾心10個(共價值10,700元)│第36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 │ │97年1月29日 │ │未偽造署押│濾心110 個(共價值8,300 元) │第34頁 │ ├──┼──────┼─────┼─────┼───────────────────┼────┤ │ 4 │97年1 月3 日│久喜家電行│未偽造署押│活水機1 台(價值23,000元) │第63頁 │ ├──┼──────┼─────┼─────┼───────────────────┼────┤ │ 5 │97年1 月9 日│天奇(台北│「洪」署押│濾心126 個、淨水機1 台(共價值14,160元│第65頁 │ │ │ │)電器行 │1 枚 │) │ │ ├──┼──────┼─────┼─────┼───────────────────┼────┤ │ 6 │97年1 月29日│晨光電器行│「晨光」署│活水機1 台、濾心2 個(共價值23,120元)│第67頁 │ │ │ │ │押1 枚 │ │ │ ├──┼──────┼─────┼─────┼───────────────────┼────┤ │ 7 │97年1 月24日│家弘電器有│「家弘」署│活水機1 台(共價值16,800 元 ) │第69頁 │ │ │ │限公司 │押1 枚 │ │ │ ├──┼──────┼─────┼─────┼───────────────────┼────┤ │ 8 │97年2 月20 │聲輝電機行│未偽造署押│濾心165 個(共價值14,750 元 ) │第39頁 │ │ ├──────┤ │ ├───────────────────┼────┤ │ │97年2 月24日│ │ │淨水機2 台、濾心75個、沐浴器5 個(共價│第40頁 │ │ │ │ │ │值25,875元) │ │ ├──┼──────┼─────┼─────┼───────────────────┼────┤ │ 9 │97年2 月20日│弘象電器行│未偽造署押│生成器2 個(共價值48,000 元 ) │第51頁 │ │ ├──────┤ │ ├───────────────────┼────┤ │ │97年2 月23日│ │ │濾心65個、生成器1 個(共價值31,600元)│第50頁 │ ├──┼──────┼─────┼─────┼───────────────────┼────┤ │ 10 │97年1 月3 日│啟旭電器行│「石相銘」│過濾機1 個(共價值1,800 元) │第53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 │ │97年1 月4 日│ │「石相銘」│濾水器1 個(共價值1,200 元) │第54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 │ │97年1 月17日│ │「石相銘」│濾心4 個(共價值330 元) │第55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11 │97年2 月15日│立奇電器行│未偽造署押│濾心57個、淨水機1 台(共價值13,625元)│第57頁 │ ├──┼──────┼─────┼─────┼───────────────────┼────┤ │ 12 │97年1 月22日│佳祥電器行│「廖盛圓」│濾心191 個(共價值19,995 元 ) │第59頁 │ │ │ │ │署押1 枚 │ │ │ │ ├──────┤ ├─────┼───────────────────┼────┤ │ │97年1 月25日│ │「廖盛圓」│淨水機2 台(共價值11,300 元 ) │第60頁 │ │ │ │ │署押1 枚 │ │ │ └──┴──────┴─────┴─────┴───────────────────┴────┘ 附表4 (單位:新臺幣) ┌──┬──────┬───────────────────────────────┐ │編號│給付金額 │給付方式 │ ├──┼──────┼───────────────────────────────┤ │ 1 │75,000元 │自99年8 月10日起至99年12月10日止,每月10日給付15,000元予千山淨│ │ │ │水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分期若有1 期屆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 2 │440,000元 │自100 年1 月10日起至101 年10月10日止,每月10日給付20,000元予千│ │ │ │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分期若有1 期屆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3 │25,000元 │於101 年11月10日給付25,000元予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註:上開金額合計54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