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4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乙○○2 人在臺北市○○區○○街62號1 樓,虛設「紘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紘昇公司)」,並由被告乙○○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己○○則係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而均為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紘昇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自民國93年7 月起至97年4 月止,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翰興興業有限公司等9 家虛設行號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6 張,總計新臺幣(下同)44,629,765元,進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於同期間,明知該公司並無銷貨事實,竟提供總計59,278,252元之紘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453 紙,分別持交附表二所示雙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前開公司持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963,939 元,並將上開不實交易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併計入帳冊,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己○○、乙○○均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後段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己○○、乙○○2 人涉有上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係以:㈠被告己○○之供述,㈡被告乙○○之供述,㈢證人即稽查紘昇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國稅局承辦人賴珮甄、朱恒川之證述,㈣紘昇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項),㈣紘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㈤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524 號、第14525 號起訴書、本院97年度重訴緝字第7 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52號、第4318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88號刑事判決,㈥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審查三科97年3 月21日簽呈等資為其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己○○、乙○○固坦承其2 人分別為址設臺北巿大同區○○街62號1 樓紘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而該公司自93年7 月起至97年4 月止,曾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翰興實業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76 張,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共453 張予雙運有限公司等19家營業人等情不諱,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被告己○○辯稱:紘昇公司成立10多年,是經營布商零售批發,有店面陳列物品販賣,因為經營進口不好,所以轉作內銷,有些客戶指定要某種布匹,伊就找上游廠商訂做布匹,但是上游廠商因為規模比較小,無法開發票,所以提供附表一所示廠商開的發票給伊,伊收到這些發票時,也有請上游廠商提供公司設立登記書及近3 個之申報表,伊也不知道這些是假發票等語,被告乙○○則辯稱:紘昇公司不是虛設的,伊也沒有意圖幫助他人逃漏稅,伊實際上有向附表一所示廠商進貨,附表二所示廠商實際上有跟伊買布料,紘昇公司開立發票之對象都是從事布業及服飾業,目前都還在營業中,而且該等廠商從紘昇公司取得的布品也都繼續製造成衣服,這些是該等廠商基本的物料,怎麼會說紘昇公司沒有營業?紘昇公司每一期申報的401 申報書,都要繳2 、3 萬到10幾萬元不等之稅金,如果伊是利用假交易虛報來獲利的話,一定不只虛設1 家公司,而且虛設行號幾乎沒有在繳稅的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己○○、乙○○分別為址設臺北巿大同區○○街62號1 樓紘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而紘昇公司自93年7 月起至97年4 月止,曾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翰興實業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76 張,金額總計44,629,765元,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共453 張予雙運有限公司等19家營業人,銷售額總計59,278,252元,營業稅稅額總計2,963,939 元等事實,為其2 人所不否認(見本院99年1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並有臺北市政府97年4 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09783684600 號函暨所附之83年1 月17日紘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90年4 月9 日紘昇公司變更登記表、91年3 月19日紘昇公司變更登記表、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紘昇公司之銷項部分)、申請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紘昇公司之91年度進項來源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紘昇公司之92年度進項來源部分)、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紘昇公司之進項來源為翔儒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紘昇公司之93年度進項來源部分)、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來源明細(紘昇公司之銷項去路為伊索國限有限公司、鴻寬呢羢有限公司、金仙蒂服裝企業有限公司、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林佳樺服裝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紘昇公司之進項來源為翰興興業有限公司、賦軒坊有限公司、晶圓有限公司、全業貿易有限公司、鈽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紘昇公司之94年度進項來源部分)、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紘昇公司之進項來源為松融企業有限公司、佺新有限公司、檀達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紘昇公司之95年度進項來源部分)、進項來源明細查詢之電腦畫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紘昇公司之96年度進項來源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紘昇公司之97年度進項來源部分)各1 件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424 號偵查卷<下稱北檢偵查卷>第43至49頁、第74之1 至78頁、第127 至182 頁、第184 至217 頁),堪以認定。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己○○、乙○○涉嫌虛設紘昇公司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雙運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固以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97年3 月21日簽呈以及證人即審查三科稅務員賴珮甄、朱恒川於偵查中之證述為據(見北檢偵查卷第4 至8 頁、第12至13頁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709 號偵查卷<下稱戊○偵查卷>第7 至8 頁),而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認紘昇公司疑為虛設行號,並以被告2 人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為由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則係以該公司自93年7 月起至97年間止,取得自虛設行號之如附表一所示翰興興業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高達44,629, 765 元,占其總進項金額比例95.3%,其進項來源顯有不實等情為憑。 ㈢然而,上開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審查三科稽查報告認紘昇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翰興興業有限公司等9 家營業人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間係自93年7 月起至95年10月止(見北檢偵查卷第6 頁),惟紘昇公司於同一時期即自93年7 月起至97年4 月止,併有進口貨物,申報進口金額總計2,013,972 元,且其申報進口項目均與其營業銷貨業務有關,此亦據該單位查核無訛,且有前述稽查報告、簽呈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口報單總項清單、進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全國進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電腦畫面、全國進口報單細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電腦畫面、全國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各1 份存卷足憑(見北檢偵查卷第5 頁、第12頁、第266 頁至第310 頁),足見紘昇公司並非全然無進貨以供營業之事實。再參以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信泉布行負責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2 人係在塔城街開布店,伊都是到渠等店裡面看布,因為渠等是代理外國的布,如果伊看了喜歡就會進貨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11日審判筆錄第5 至6 頁),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富里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富里實業有限公司係經營餐廳及食品進出口、加工,因為伊餐廳有時間需要買一些桌巾、窗簾布作裝飾,南京西路、迪化街那裡都在賣布,伊東逛西逛在哪家店看到中意的就買,伊去紘昇公司時,大部分都是老闆娘在幫伊介紹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15日審判筆錄第14至15頁),顯見紘昇公司係設有實體店面,並陳列布匹隨時供顧客上門挑選購買。況紘昇公司自93年7 月起至97年8 月間止,每2 個月均有申報繳納營業稅,每次繳納稅額為數百元至10餘萬元不等,此有臺北巿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29件、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7份在卷可考(見戊○偵查卷第15至60頁),則倘若被告2 人確有虛設紘昇公司並藉此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他人申報扣抵稅額,焉有可能持續申報繳納營業稅長達4 年多?甚且,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一方面認紘昇公司疑為虛設行號而函送檢察機關偵辦,另一方面卻認紘昇公司有進貨之事實,僅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之虛設行號所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據此裁處補稅及罰鍰,此有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98年5 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25680號書函暨所附之該局大同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案件(紘昇公司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之涉嫌虛設行號翰興興業有限公司、佺新有限公司、鈽凡股份有限公司、翔儒有限公司、全業貿易有限公司、賦軒坊有限公司、悅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惟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扺銷項稅額)卷宗8 宗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則紘昇公司是否確係虛設行號,顯非無疑。是被告己○○、乙○○辯稱:紘昇公司確有實際營業,並非虛設行號等語,尚非不可採信。 ㈣又如附表二所示19家營業人固曾取得紘昇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金仙蒂服裝企業有限公司、編號5 所示林佳樺服裝企業有限公司、編號6 所示利通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編號7 所示亨泰服飾材料行、編號8 所示鴻寬呢羢有限公司、編號9 所示鴻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編號11所示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編號14所示伊索國際有限公司、編號16所示金龍藝品有限公司、編號18所示富里實業有限公司,固均經稅捐單位認其等進貨卻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之紘昇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扺銷售稅額,據此裁處補稅及罰鍰,此有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98年12月3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65730A 號書函暨所附之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中正稽徵所裁處書(受處分人: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裁處書(受處分人:富里實業有限公司)各1 件、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大同稽徵所99年1 月11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0990200741號函暨所附之取得虛設行號「紘昇貿易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查核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大同稽徵所裁處書稿(受處分人:今仙蒂服裝企業有限公司)及徵銷明細檔查詢電腦畫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裁處書稿(受處分人:林佳樺服裝企業有限公司)及徵銷明細檔查詢電腦畫面、利通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說明書及徵銷明細檔查詢電腦畫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裁處書稿(受處分人:亨泰服飾材料行)及徵銷明細檔查詢電腦畫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裁處書稿(受處分人:鴻寬呢羢有限公司)及徵銷明細檔查詢電腦畫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裁處書稿(受處分人:鴻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徵銷明細檔查詢電腦畫面各1 份、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9年1 月7 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990001100號函暨所附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裁處書稿(受處分人:金龍藝品有限公司)及金龍藝品有限公司出具之說明書各1 件、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大安分局99年1 月13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990002128號函1 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42 頁、第171 至172 頁、第174 至175 頁、第177 至193 頁、第195 至198 頁)。 ㈤但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子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李素華係伊母親,後來負責人變更為伊父親,當時伊會去該公司幫忙,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有向紘昇公司進布,是伊幫伊母親接洽,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約從91年、92年間即該公司設立那一年開始,就有向紘昇公司進貨,也都有付款,2 家公司間確有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統一發票上所載之交易事實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15日審判筆錄第9 至12頁),證人即附如表二編號18所示富里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富里實業有限公司與紘昇公司間確有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統一發票上所載之交易事實,也確實有支付貨款,伊通常買東西都是用信用卡,信用卡簽一簽,紘昇公司開發票給伊,伊東西拿了就走了,後來國稅局約談伊,並說負責人不可以用本人的信用卡去買東西,但伊不知道有這條規定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15日審判筆錄第14至17頁),其2 人均證述確有向紘昇公司進貨之事實無訛。再參以紘昇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間關於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各該統一發票之緣由,亦據被告或各該公司提出買賣契約書、估價單、請款單等交易相關單據為憑,此有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大同稽徵所98年8 月24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0980009877號函暨所附之今仙蒂服裝企業有限公司明細分類帳3 份及估價單53紙、買賣合約書16紙、客戶簽收單52紙、現金明細帳14份、林佳樺服裝企業有限公司明細分類帳3 份及估價單49紙、買賣合約書13紙、客戶簽收單49紙、現金明細帳15份、被告2 人提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簽帳單38紙、亨泰服飾材料行買賣合約書2 紙、估價單及請款單各21紙、鴻寬呢羢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2 紙、估價單及請款單各16紙、鴻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3 紙、估價單及請款單各34紙、潤一企業有限公司部分之估價單及請款單各9 紙、潤華布行部分之估價單及請款單各11紙、華祥綢緞呢羢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6 紙、估價單及請款單各86紙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15至166 頁、第180 至333 頁、本院卷五),尤其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雙運有限公司、編號2 所示凱淳布行、編號6 所示利通建設實業有限公司、編號13所示漢紳服飾企業有限公司、編號15所示信泉布行、編號16所示金龍藝品有限公司、編號17所示鄭氏有限公司、編號18所示富里實業有限公司、編號19所示紫彤服飾更係以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上記載之金額,顯見該等營業人確有支付貨款予紘昇公司,則被告2 人辯稱: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確有向紘昇公司購買布匹等語,亦非全然無稽。 ㈥抑且,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雙運有限公司、編號2 所示凱淳布行、編號12所示星勢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編號13所示漢紳服飾企業有限公司、編號15所示信泉布行、編號17所示鄭氏有限公司及編號19所示紫彤服飾均因取得之統一發票金額未逾40,000元,進項稅額未達2,000 元,未據稅捐機關派案查核,附表二編號3 所示潤華布行及編號10所示潤一企業有限公司則經查有進貨事實,皆未經裁處補稅或鍰罰等情,此有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98年12月3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65730A 號書函暨所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巿分局函文1 件、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大同稽徵所99年1 月11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0990200741號函暨所附之取得虛設行號「紘昇貿易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查核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營業人:潤華布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營業人:潤一企業有限公司)各1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42 頁、173 至176 頁、第194 頁),可知曾取得紘昇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亦非全經稅捐機關裁處補稅或罰鍰。況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是各機關依其職掌就具體個案所為之判斷,固得作為法官審判案件時參考,但法官審判案件時,仍應依據法律及具體事證而為判決,並不受其拘束,甚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受行政罰之處罰者,非以出於故意為必要,倘係因過失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仍應受行政罰之處罰,此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處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行為必須出於故意一節有異,二者之判斷當無法一概而論,故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縱有前述曾經稅捐機關裁處補稅及罰鍰之情事,亦不得單憑此節即推論紘昇公司有不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行為。 ㈦從而,本件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既無法認定紘昇公司係屬全無營業事實之虛設行號,即不得僅以紘昇公司曾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疑似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節,即遽認其開立予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均有不實,而涉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罪嫌。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指被告己○○、乙○○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惟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無法使本院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確有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即應為其等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附表一、紘昇公司之進項來源 ┌──┬─────────┬───────┬─────┐│編號│開立異常憑證公司 │金 額 │稅 額 │├──┼─────────┼───────┼─────┤│ 1 │翰興興業有限公司 │10,202,200元 │510,111元 │├──┼─────────┼───────┼─────┤│ 2 │翔儒有限公司 │8,661,950元 │433,099元 │├──┼─────────┼───────┼─────┤│ 3 │全業貿易有限公司 │4,000,000元 │200,000元 │├──┼─────────┼───────┼─────┤│ 4 │佺新股份有限公司 │1,517,100元 │75,857元 │├──┼─────────┼───────┼─────┤│ 5 │鈽凡股份有限公司 │1,729,000元 │86,450元 │├──┼─────────┼───────┼─────┤│ 6 │賦軒坊有限公司 │5,052,775元 │252,639元 │├──┼─────────┼───────┼─────┤│ 7 │晶圓有限公司 │4,765,800元 │238,290元 │├──┼─────────┼───────┼─────┤│ 8 │松融企業有限公司 │7,234,140元 │361,707元 │├──┼─────────┼───────┼─────┤│ 9 │檀達實業有限公司 │1,466,800元 │73,340元 │└──┴─────────┴───────┴─────┘附表二、紘昇公司之銷項去路 ┌──┬─────┬──┬─────────┬─────┬─────┐ │編號│逃漏稅捐之│發票│開 立 日 期 │銷 售 額│稅 額│ │ │公司或行號│張數│ │ │ │ ├──┼─────┼──┼─────────┼─────┼─────┤ │ 1 │雙運有限公│1 │94年11月 │7,810元 │391元 │ │ │司 │ │ │ │ │ ├──┼─────┼──┼─────────┼─────┼─────┤ │ 2 │凱淳布行 │2 │94年10、12月 │14,762元 │738元 │ ├──┼─────┼──┼─────────┼─────┼─────┤ │ 3 │潤華布行 │4 │96年12月 │56,476元 │2,824元 │ │ │ │ │97年3月 │ │ │ ├──┼─────┼──┼─────────┼─────┼─────┤ │ 4 │今仙蒂服裝│52 │93年7、9、11、12月│6,274,737 │313,742元 │ │ │企業有限公│ │94年1、5至11月 │元 │ │ │ │司 │ │95年1、2月 │ │ │ ├──┼─────┼──┼─────────┼─────┼─────┤ │ 5 │林佳樺服裝│49 │93年7、8、9、11、 │5,795,439 │289,776元 │ │ │企業有限公│ │12月 │元 │ │ │ │司 │ │94年1、5至12月 │ │ │ │ │ │ │95年1、2月 │ │ │ ├──┼─────┼──┼─────────┼─────┼─────┤ │ 6 │利通建設實│2 │95年3、4月 │43,715元 │2,185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7 │亨泰服飾材│21 │95年5、6、9、10月 │2,410,457 │120,524元 │ │ │料行 │ │ │元 │ │ ├──┼─────┼──┼─────────┼─────┼─────┤ │ 8 │鴻寬呢羢有│16 │93年9、11、12月 │4,190,670 │209,533元 │ │ │限公司 │ │ │元 │ │ ├──┼─────┼──┼─────────┼─────┼─────┤ │ 9 │鴻寬國際企│34 │94年5、6、11月 │2,896,055 │144,802元 │ │ │業有限公司│ │96年5、10至12月 │元 │ │ ├──┼─────┼──┼─────────┼─────┼─────┤ │10 │潤一企業有│2 │96年5月 │56,857元 │2,843元 │ │ │限公司 │ │ │ │ │ ├──┼─────┼──┼─────────┼─────┼─────┤ │11 │華祥綢緞呢│24 │93年9至12月 │781,792元 │39,089元 │ │ │羢有限公司│ │94年1至4、9、11、 │ │ │ │ │ │ │12月 │ │ │ │ │ │ │96年1月 │ │ │ ├──┼─────┼──┼─────────┼─────┼─────┤ │12 │星勢力娛樂│1 │94年3月 │12,840元 │642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13 │漢紳服飾企│3 │95年7、11月 │9,745元 │488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14 │伊索國際有│197 │93年7、9至12月 │36,131,517│1,806,590 │ │ │限公司 │ │94年1至12月 │元 │元 │ │ │ │ │95年1至4、7至10月 │ │ │ ├──┼─────┼──┼─────────┼─────┼─────┤ │15 │信泉布行 │7 │94年9月、95年2月 │26,619元 │1,331元 │ ├──┼─────┼──┼─────────┼─────┼─────┤ │16 │金龍藝品有│15 │93年12月 │430,951元 │21,550元 │ │ │限公司 │ │94年2、4、6月 │ │ │ │ │ │ │95年5、7、8、11月 │ │ │ │ │ │ │96年1月 │ │ │ ├──┼─────┼──┼─────────┼─────┼─────┤ │17 │鄭氏有限公│1 │93年9月 │4,286元 │214元 │ │ │司 │ │ │ │ │ ├──┼─────┼──┼─────────┼─────┼─────┤ │18 │富里實業有│6 │93年7月 │87,810元 │4,390元 │ │ │限公司 │ │94年5、6月 │ │ │ │ │ │ │96年6月 │ │ │ ├──┼─────┼──┼─────────┼─────┼─────┤ │19 │紫彤服飾 │3 │93年11月 │7,524元 │376元 │ ├──┼─────┼──┼─────────┼─────┼─────┤ │總數│ │453 │ │59,278,252│2,963,939 │ │ │ │ │ │元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