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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李釱任彭全曄陳正偉

  • 當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洪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450號、第2451號、第2452號、第2453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26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事 實 一、丙○○(業經本院另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五號駁回上訴,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係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申堡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禾申堡公司、財務及管理等工作。且為凡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禾公司」)、禾碩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碩公司」)、創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暘公司」)、兆遠國際科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遠公司」)、天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捷公司」)、德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達公司」)、元一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一公司」)及坤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業經本院另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確定,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為禾申堡公司財會協理,負責該公司年度預算編輯、預算管控、財務調度及大陸三廠之會計、財務、帳務稽核等事項;甲○為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鑫公司」)、宇邦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邦公司」)負責人兼禾申堡公司策略副總;丁○○(業經本院另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五號駁回上訴,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為天捷公司登記負責人暨大鑫公司會計(曾掛名大鑫公司經理),負責處理大鑫公司與上、下游廠商會計帳務等相關事宜;林榮芬(業經本院另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五號駁回上訴,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丙○○之妹,且為泉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承公司」)、大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越公司」)實際負責人;邱文冠(業經本院另以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五號駁回上訴,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為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碁公司」)及金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欣公司」)實際負責人;李花盆(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 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為鴻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城公司」)實際負責人(以上公司資料詳如附表一所示)。故丙○○、乙○○、丁○○、邱文冠、林榮芬、甲○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且係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之人員。 二、甲○與丙○○、乙○○、丁○○均明知禾申堡公司與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間並無實際之進貨、交貨交易行為及真意,但為美化禾申堡公司、大鑫公司財務報表、虛增禾申堡公司、大鑫公司之營業額,並便利向如附表二十、二二之金融機構貸款,以籌措禾申堡公司營運、上櫃及投資中國大陸三家工廠營運所需資金,乃計劃以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為禾申堡公司虛偽進貨之上游廠商;另以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為配合禾申堡公司虛偽銷貨之下游廠商,以及以禾申堡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泉承公司、元一公司、大越公司等為大鑫公司虛偽進貨之上游廠商;另以禾碩公司、鴻城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宇邦公司、兆遠公司、金欣公司等為配合大鑫公司虛偽銷貨之下游廠商,製作各該公司間虛偽交易憑證及資金流向後,再以該等財務報表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丙○○並允諾甲○給予四千張禾申堡公司之股票以為協助禾申堡公司上開資金籌措之報酬,謀議既定,丙○○、甲○、乙○○、丁○○遂自民國九十二年年初起至九十四年年底止,在禾申堡公司或大鑫公司內,共同基於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甲○提供大鑫、宇邦等公司之大、小章予丙○○,並由丙○○指示將大鑫、元一、坤碁、正碁、金欣、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兆遠等公司之大、小章,均交由乙○○保管、丁○○使用,以便利製作相關之不實交易憑證及資金流向後,再由丙○○指示乙○○、丁○○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上,虛載禾申堡公司與前開大鑫等公司不實之進項、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並持之作為進項、銷項憑證,再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大鑫公司之帳冊及財務報表內。而丙○○、甲○、乙○○、丁○○、邱文冠(就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部分)、林榮芬(就泉承公司、大越公司部分),又為製造營運流程正常之假象並避免稅捐機關稽查,遂建立所謂「海外轉單模式」因應,由甲○向丙○○引薦香港創盈集團、正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及智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發公司」)等海外公司,而由丙○○與該等海外公司達成假交易協議,並由該等海外公司陸續向丙○○所指定之公司虛偽訂購貨物,丙○○則給付訂單金額0.5%至2%不等之金額做為該等海外公司作為報酬。丙○○或乙○○收到該等海外公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寄到禾申堡公司之虛偽訂單後,即將該等虛偽訂單分配予禾申堡公司之上游供應商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等公司(換言之,即為海外公司向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公司訂貨),該等上游供應商再向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下虛偽訂單,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復向禾申堡公司訂貨,而禾申堡公司則向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等公司訂貨,完成前述虛偽不實之循環交易及金錢之流向。其中禾申堡公司向上游供應商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公司虛偽訂貨及虛偽銷貨予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之模式與分工如下: ⒈禾申堡公司向上游供應商宇邦、鴻城、禾碩、凡禾、創暘及兆遠公司虛偽訂貨部分: 先由乙○○將禾申堡公司之訂單傳真予丁○○,除鴻城、禾碩、凡禾公司初期三至四個月期間,係由丁○○將訂單傳真予該三家公司,由該三家公司不知情之人員做訂單之確認用印,並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記載該等不實之交易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再持之作為進項憑證,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各該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外,餘皆係由丁○○向乙○○借用該等公司之印章(該等印章原係由乙○○保管,丁○○如需使用,每次須向乙○○登記借用並簽名),做訂單之確認、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記載該等不實之交易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再持之作為進項、銷項憑證,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及各該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丁○○再將該等資料以傳真、寄送等方式交付於乙○○,而貨款部分則由乙○○以禾申堡公司名義開立信用狀或匯款予該等上游供應商。 ⒉禾申堡公司虛偽銷貨予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部分: ⑴銷貨予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及坤碁公司部分: 先由乙○○製作該3 家公司之訂貨明細並傳真予丁○○,丁○○再依該訂貨明細,製作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及坤碁公司之正式訂單,製作完畢後,再以傳真或電話聯繫之方式與乙○○做訂單之確認,確認無誤後,丁○○再向乙○○借用該3 家公司之大、小印鑑,在訂單上用印,並以傳真或親自交付等方式交給乙○○。乙○○收到正式之訂單並確認後,再由乙○○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虛載禾申堡公司與該等公司不實之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其中出貨單留在禾申堡公司做帳,統一發票則交由丁○○留存,乙○○、丁○○分別持之以作為銷項、進項憑證,由乙○○、丁○○分別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及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並由丁○○丁○○開立大鑫等公司之支票交付予乙○○供作貨款。 ⑵銷貨予正碁公司及金欣公司部分: 先由乙○○製作該二家公司之訂貨明細並傳真予丁○○,丁○○再與邱文冠所指示之正碁公司不知情員工吳淑娟聯繫,請吳淑娟依該訂貨明細,製作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之正式訂單,製作完畢後,再由吳淑娟將訂單傳真予丁○○轉交予乙○○或直接傳真予乙○○,乙○○收到訂單後,即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上,虛載禾申堡公司與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不實之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出貨單由禾申堡公司留存,統一發票發票則寄給丁○○轉交吳淑娟或直接寄給吳淑娟。貨款則由吳淑娟開立正碁公司及金欣公司之支票交付乙○○。邱文冠再請不知情之吳淑娟將該等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正碁公司及金欣公司之帳冊及財務報表。 ⑶銷貨予泉承公司部分: 先由丙○○或乙○○製作該公司之訂貨明細傳真或交付予林榮芬,林榮芬再依該訂貨明細,製作泉承公司之正式訂單,製作完畢後,再將訂單傳真或交付予丙○○或乙○○,乙○○收到訂單後,即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出貨單上,虛載禾申堡公司與泉承公司不實之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出貨單由禾申堡公司留存,統一發票交付林榮芬。貨款則由林榮芬開立泉承公司之支票交付丙○○或乙○○。林榮芬並將該等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泉承公司之帳冊內並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 累計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禾申堡公司與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間;與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間不實之進項、銷項品名、金額、買受人等事項,並持之作為進項、銷項憑證,再將此不實會計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帳冊及財務報表內,並因此簽發假交易之統一發票共2817紙(詳如附表十八、十九),虛增營業額,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導致禾申堡公司不實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8億6921萬9562元(詳如附表十八、十九);林榮芬明知泉承公司並未向禾申堡公司進貨,竟與丙○○、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發票金額及將泉承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泉承公司之帳冊或財務報表之總金額為5 億7156萬9968元(詳如附表十八所示「泉承公司」部分);邱文冠明知正碁、金欣公司並未向禾申堡公司進貨,竟與丙○○、甲○、乙○○、丁○○共同填製不實之發票金額及將正碁、金欣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正碁、金欣公司之帳冊內之總金額為2 億7525萬6481元(詳如附表十八所示所示「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部分);李花盆明知鴻城公司並未向禾申堡公司進貨,竟與丙○○、甲○、乙○○、丁○○共同填製不實之發票金額及將鴻城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鴻城公司之帳冊內(詳如附表十八「鴻城公司」部分)。且各該禾申堡公司之上游供應商(即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與銷貨之下游廠商(即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以及各該大鑫公司之上游供應商(即禾申堡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泉承公司、元一公司、大越公司)與銷貨之下游廠商(即禾碩公司、鴻城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宇邦公司、兆遠公司、金欣公司)彼此間因前開海外轉單,而簽發假交易之統一發票共4841紙(詳如附表十七),虛增營業額,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導致大鑫公司等公司間不實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80億2207萬6961元(詳如附表二至十六),其中大鑫公司部分,甲○即與丙○○、乙○○、丁○○共同填製不實之發票金額及將大鑫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之不實事項填製在大鑫公司之帳冊內,虛偽列載銷貨總金額14億2932萬3615元、進貨總金額15億3006萬0168元(詳如附表十四「虛開發票部分」、附表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六所示買受人「大鑫公司」部分、附表十八「大鑫公司」部分)。 ㈡丙○○隨後自九十二年起,又指示同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乙○○持前開禾申堡公司假交易行為所取得之支票,連同前開不實填載之發票會計憑證、不實財務報表等資料,向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佯稱該等交易均為真實,且禾申堡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良好、業績穩定成長,而向該等金融機構或公司申請信用貸款或辦理票貼而行使之,致使該等金融機構誤認禾申堡公司確有前開進、銷貨收入,上開支票均係禾申堡公司與前開大鑫等公司因交易行為所取得,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發放貸款總計10億8835萬3883元、美金169 萬5951元、港幣505 萬2000元、日幣2425萬元(詳如附表二十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或公司對於融資管理之正確性。 ㈢丙○○並自九十三年起,指示同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林榮芬持前開泉承公司、大越公司假交易行為中不實填載之發票會計憑證、不實財務報表、財務暫結表、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向如附表二一所示金融機構佯稱該等交易均為真實,且泉承公司、大越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良好、業績穩定成長,而向該等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而行使之,致使該等金融機構誤認泉承公司、大越公司確有前開進貨情形,而因陷於錯誤而分別發放貸款予泉承公司美金總計307 萬7004.31 元、新臺幣1292萬7285元(詳如附表二一「泉承公司」);發放貸款予大越公司新台幣總計2659萬1558元、美金52萬2850 元(詳如附表二一「大越公司」),均足以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融資管理之正確性。 ㈣丙○○並自九十四年起,指示同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甲○持前開大鑫公司假交易行為中制作之不實財務報表、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向如附表二二所示金融機構佯稱該等交易均為真實,且大鑫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良好、業績穩定成長,而向該等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而行使之,致使該等金融機構誤認大鑫公司確有前開銷、進貨情形,而因陷於錯誤而分別發放貸款予大鑫公司美金總計28萬4199.03 元(折合新台幣約955 萬7329元)、新臺幣2999萬4660元(詳如附表二二),均足以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融資管理之正確性。 ㈤丙○○詐得前開款項後,即指示乙○○分別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透過海外設立之Proever Technology Co.,Ltd.及Top Eagle InvestmentsLtd. 子公司轉匯30萬美金、70萬美金及50萬美金(折合台幣約4,950 萬元)至申堡材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又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依前述模式分別轉匯20萬美金、90 萬美金、16萬4,200 美金、35萬6, 500美金、7 萬9, 600美金、17萬6,000 美金(折合台幣約6,191 萬7,900 元,總計匯款至中國大陸約1 億1, 141萬7,900 元)至珠海禾申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禾申堡公司提供前開金融機構質押及禾申堡公司所簽發之票據陸續跳票,前開金融機構始知受騙。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組搜索相關處所,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證物,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金復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依職權簽分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五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林俊寰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證人即承租泉承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街四三號營業所之人王金榮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證人即將峻宏公司地址提供元一公司設立登記之人陳文鴻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證人即被告林榮芬之夫周明志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證人即原鴻城公司負責人李花盆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證人即禾碩公司登記負責人林志吉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證人即德達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春源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證人即禾申堡公司員工兼兆遠公司登記負責人莊崑崙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證人即坤碁公司登記負責人雷錦雄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證人即創暘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毓敏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證人即凡禾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振華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證人即林俊寰之兄林俊元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於調查局詢問中所為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均未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且查無符合同法第一五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前四條之情形,其等所為之上開調查局詢問筆錄內容,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是該等證人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即共犯丙○○、乙○○、丁○○、邱文冠、林榮芬等人於調查局詢問中所為陳述(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1 頁至第14頁、第105 頁至第109 頁、第234 頁至第240 頁、第118 頁至第125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43頁至第46頁反面、第250 頁至第257 頁、第47頁至第49頁反面;95年度他字第4164號卷二第186 頁至第193 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等於本院他案及本院審理中均未為陳述受有調查局人員強暴、脅迫等之行為,且其等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復查無符合同法第一五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前四條之情形,其等所為之上開調查局詢問筆錄內容,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被告及辯護人並當庭表示同意採為證據(本院卷二,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第28頁)依上開規定,是該等證人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丙○○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證人乙○○於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證人丁○○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證人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行授信人員林弘斌、證人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人員林再生、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陳崇賢、證人即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黃國明、證人即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人員蔡旭泰、證人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催收人員蔡志宏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證人即中租迪和新莊分公司催收人員劉耀文、證人即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經辦人員劉美慧、證人即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經辦人員黃文廷、證人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催收人員周政寬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證人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人員王嘉智、證人即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催收人員邱暉雯、證人即原農民銀行(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經辦人員陳天龍、證人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經辦人員李文禎、證人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催收人員楊健民、證人即金復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經辦人員張明聰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證人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人員王經賦、證人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業務人員方一龍、證人即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原名台南企業銀行蘆洲分行)蘆洲分行經辦人員羅盛遠、證人即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經辦人員孫繼祥、證人即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曾毅鴻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證人即坤碁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湯仁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證人即原泉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周明志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證人即元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林俊寰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證人邱文冠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證人林榮芬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證人即被告丙○○之夫詹念祖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35頁至第43頁、第169 頁至第172 頁、第113 頁至第114 頁、第161 頁至第164 頁、第136 頁至第145 頁、第15 5頁至第157 頁、第276 頁至第281 頁、第290 頁至第293 頁、第302 頁至第306 頁、第317 頁至第320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72 頁至第273 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第73頁至第79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96頁至第 100 頁、第259 頁至第261 頁、第169 頁至第172 頁、95年度他字第4164號卷二第159 頁至第162 頁),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前揭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亦即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供述證據而為之規範。查卷附①正碁公司向禾申堡公司所下之訂單;②禾申堡公司開給正碁公司之統一發票;③正碁公司所簽發交予禾申堡公司作為虛偽交易資金流向之支票;④禾申堡公司開予泉承公司之統一發票;⑤92年、93年、94年度禾申堡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銷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0 名;⑥鴻城公司開予禾申堡公司之發票;⑦元一公司向禾申堡公司所下之訂單;⑧禾申堡公司開予元一公司之統一發票;⑨元一公司所簽發交予禾申堡公司作為虛偽交易資金流向之支票;⑩禾申堡公司90年、91年、92年財務報表;⑪3C部門訂單;⑫3C部門廠商訂單;⑬泉承公司、坤碁公司、大鑫公司、元一公司訂單資料及發票;⑭3C部門訂單明細表;⑮發票及資金流程等文件;⑯禾申堡公司明細分類帳;⑰93年12月1 日至93年12月31日禾申堡銷貨明細表;⑱發貨憑單;⑲大鑫公司等下游廠商向禾申堡公司訂貨之訂單;⑳PR進銷存明細表;㉑購料明細;㉒禾申堡公司93年度之資產負債表、93、94年度財務報表;㉓鴻城公司出貨單;㉔合約明細表;㉕94年7 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客戶應收帳齡資料;㉖海外假交易資料;㉗禾申堡公司估價合約;㉘正碁公司向禾申堡公司訂購貨物之資料;㉙正碁公司付款資料明細;㉚正碁公司付款紀錄;㉛正碁公司進銷明細表;㉜泉承公司支票本㉝正碁公司支票影本等,乃本案被告被指訴涉嫌登載不實之文書,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而係以各該文書存在本身作為證據資料,而非以該文書所載陳述之內容,作為證據資料,應均無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四、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四第二款定有明文。而該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本件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95年3 月13日(95)金徵(業)字第04668 號函所附之公司資料、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如附表二十、二一、二二所示之金融機構資料、印鑑借用紀錄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函、被告乙○○所製作禾申堡公司93年至94年度向前開金融機構借款匯入大陸地區明細及匯款資料、如附表二十、二一、二二所示之金融機構或租賃公司所提出之禾申堡公司申貸之資料、蘇州廠房新建工程簡報,分別係公司主管機關、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如附表二十、二一、二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宇邦公司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禾申堡公司之人員依其業務上通常所製作之紀錄及證明文書,並非臨訟所為,亦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之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陳稱:「禾申堡公司與大鑫公司、宇邦公司假交易我都清楚,……,銀行放款或對保我有核章」、「大鑫公司部分是我向銀行貸款的,是應丙○○要求,整個假交易之資料,是丙○○他們做好交給我,由我持這些資料去銀行貸款的,我去銀行貸款時,我知道我拿的這些資料是假的,事後我如期向銀行貸款五千萬元。」、「我們當時在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幫他們募資成功後,他們聘我當策略副總,從丙○○要求我成立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開始,這時候我才知道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實情況,……,那個時候我成立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承諾我,如果我成立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值,就是她願意給我四千張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貸款時,有提出假的交易憑證跟資金流向等文件,你是否清楚?)我知道,這是在開公司業務會議時候丙○○說的,他是說需要作假交易憑證及資金流向的文件,好方便跟銀行貸款。在業務會議中丙○○有指示與會的人,像是乙○○、丁○○、林榮芬做假交易的內容,這個我有聽到」、「(丙○○的這個構思要以做假交易及資金流向向銀行貸款的事情是否有跟你商量?)有,是在中國上海的一位吳總(JAMES )教他的,他從大陸回來之後也有跟我商量」、「成立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就知道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假交易之事,丙○○告訴我的」、「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作假交易,是海外有一個詹姆士及傑瑞,他們來教丙○○作這一套假交易的辦法,他們在教丙○○時,我有在場」、「(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貸款時,有提出假的交易憑證跟資金流向等文件,你是否清楚?)我知道,這是在開公司業務會議時候丙○○說的,他是說需要作假交易憑證及資金流向的文件,好方便跟銀行貸款。在業務會議中丙○○有指示與會的人,像是乙○○、丁○○、林榮芬做假交易的內容,這個我有聽到,但是他沒有叫我做什麼,假交易的內容都不需要我參與。」、「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圖章、支票、行政、財務都是丙○○及丁○○在做」、禾申堡作假交易主要目的是上櫃及融資,因為融資銀行每年都要看財務報表」、「香港創盈、正大科技、啟發都是我引介的,這個也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97年度偵緝字第 2450號卷第76頁、第77頁反面、第78頁)本院卷一第48頁反面、第49頁、第65-66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被告乙○○、丁○○於調查局詢問時、偵查中所陳及本院審理中結證所證,以及在本院另案(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及台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25號審理時所陳之情節大致相符。又: ㈠共犯被告丙○○係禾申堡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禾申堡公司、財務及管理等工作。且為凡禾公司、禾碩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天捷公司、德達公司、元一公司及坤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共犯被告乙○○為禾申堡公司財會協理,負責該公司年度預算編輯、預算管控、財務調度及大陸三廠之會計、財務、帳務稽核等事項;被告甲○為大鑫公司、宇邦公司負責人兼禾申堡公司策略副總;共犯被告丁○○為天捷公司登記負責人暨大鑫公司會計,負責處理大鑫公司與上、下游廠商會計帳務等相關事宜;證人林榮芬為丙○○之妹,且為泉承公司、大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共犯被告邱文冠為正碁公司、金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除據被告甲○自承明白外,復據共犯被告丙○○於調查局詢問時及偵審中;共犯被告乙○○、丁○○、邱文冠及證人林榮芬於調查局詢問及本院另案準備程序中分別陳明在卷(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105 頁至第106 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5頁反面、第43頁、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第58頁反面、第96頁、第99頁、第251 頁;95年度他字第4164號卷二第187 頁至第188 頁、第190 頁、第193 頁、第149 頁反面;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影印卷二、本院前開影印卷三第12頁正、反面),並經證人周明志、林俊寰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人湯仁勢於偵查中;證人李花盆、林志吉、林春源、莊崑崙、雷錦雄、陳毓敏、陳振華、林俊元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詹念祖於偵審中;證人即禾申堡公司電化學事業部協理林志斌於本院另案審理時分別證述甚明(見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47頁反面、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第83頁、第88頁、第271 頁至第272 頁;95年度他字第4164號卷二第93頁、第96頁反面、第98頁反面、第101 頁、第105 頁、第11 3頁反面、第140 頁反面、第195 頁;本院前開影印卷三第25-47 頁),且有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均堪信為真實,足徵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丙○○、乙○○、丁○○、邱文冠、林榮芬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及經辦會計之人員。 ㈡再者,禾申堡公司與宇邦公司、鴻城公司、禾碩公司、凡禾公司、創暘公司、兆遠公司、大鑫公司、元一公司、坤碁公司、正碁公司、金欣公司、泉承公司、德達公司、天捷公司、大越公司彼此間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被告甲○與共犯丙○○、乙○○、丁○○等人及林榮芬(就泉承公司、大越公司部分)、邱文冠(就正碁公司、金欣公司部分)卻在前揭時地,以事實欄所載虛列禾申堡公司與大鑫等公司間有前開不實之進項、銷項交易,並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海外轉單模式」方法,虛載不實之交易,且以禾申堡公司名義持前開假交易之資料,向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如該附表所示之信用貸款、票貼;自九十三年起,以泉承公司、大越公司名義,持前開假交易之資料向如附表二一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如該附表所示之信用貸款、票貼,自九十四年起,以大鑫公司名義,持前開交易之資料向附表二二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如該附表所示之融資貸款,而禾申堡公司、泉承公司、大越公司、大鑫公司未能依約清償該等貸款,迄今仍未清償完畢等情,已據共犯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另案(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準備程序中;被告乙○○於本院另案(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準備程序中;被告丁○○於本院另案(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準備程序中陳述甚明(95年度偵字第 4785號B 卷第1 頁至第12頁、第235 頁至第240 頁、第118 頁至第125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43頁至第46頁反面、第58頁至第60頁、第96頁至第100 頁;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86 頁至第193 頁;本院前開影印卷二第10頁反面、第20頁),核與證人李花盆於調查局詢問時;證人林弘斌、林再生、陳崇賢、黃國明、蔡旭泰、蔡志宏、劉耀文、劉美慧、黃文廷、周政寬、王嘉智、邱暉雯、陳天龍、李文禎、楊健民、張明聰、羅盛遠、孫繼祥、曾毅鴻於偵查中;證人王經賦、方一龍於偵查及本院另案(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審理時;證人即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授信人員龔明華、證人即上海儲蓄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經理林長光於本院另案(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95年度偵字第4164號卷二第92頁至第94頁;95年度偵字第 4785號B 卷第276 頁至第281 頁、第290 頁至第293 頁、第302 頁至第306 頁、第317 頁至第320 頁;本院前開影印卷三第9 至11頁反面、第36頁反面至第40頁;本院前開影印卷四第7 頁反面至第9 頁),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物品(除備註欄記載「與本案無涉」者外)扣案可資佐證,復有如附表二十、二一二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6 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1031084號函1 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㈢末按,禾申堡公司有於大陸地區轉投資公司,並於向如附表二十所示金融機構貸得上開款項後,即由被告丙○○指示被告乙○○將其中部分款項,分別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透過海外設立之Proever Technology Co.,Ltd.及Top Eagle Investments Ltd.子公司轉匯30萬美金、70萬美金及50萬美金至申堡材料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再分別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依前述模式分別轉匯20萬美金、90萬美金、16萬4,200 美金、35萬6,500 美金、7 萬9,600 美金、17萬6,000 美金至珠海禾申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情,為證人即共犯被告丙○○於本院另案準備程序中;證人即共犯被告乙○○於偵查中自承在卷(95年度偵字第4785號B 卷第238 頁至第240 頁、95年度偵字第4785號A 卷第251 頁;本院前開影印卷二第10 頁反面),互核相符,且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1年7 月18日經審二字第091021847 號函、91年5 月27日經審二字第091015117 號函、90年12月13日經(90)審二字第090018649 號函、90年2 月26日經(90)審二字第090014160 號函、94年1 月18日經審二字第094001231 號函、93年10月6 日經審二字第093028279 號函、93年4 月23日經審二字第 0930106 55號函、92年6 月17日經審二字第092017837 號函、91年10月4 日經審二字第091031117 號函94年1 月18日經審二字第094001230 號函、93年10月6 日經審二字第 093028280 號函、93年4 月23日經審二字第0930 10656號函及92年6 月16日經審二字第0920 17836號函各1 件、大陸地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3 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3 紙、廠房建設驗收情況影本1 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影本3 紙、新青科技工業團建築工程竣工規則驗收審批表影本2 件、斗門縣公安消防大隊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影本1 紙、建設用批准書影本1 件、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影本2 紙、珠海禾申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口生產設備清單影本1 件、安全檢驗合格影本2 紙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 月20日金管檢七字第 0950163123號函所附之上開貸款流向查核結果1 件附卷可稽。又禾申堡公司係自九十二年間開始製作上開假交易並於如附表二十所示之時間向各該銀行申貸前揭款項,已如前述,顯見禾申堡公司於九十二年即已週轉困難,便籌劃以假交易方式以禾申堡公司、大鑫公司等公司名義詐貸款項,卻仍進行上開大陸地區之轉投資,且共犯被告丙○○大費周章以前揭虛載假交易方式向該等金融機構貸得上開款項後,未全部用於有資金缺口之禾申堡公司本身,反自九十三年起至九十四年間,指示乙○○將前開貸得之款項中高達0000000 元美金(即美金300000元+美金700000元+美金500000元+美金200000元+美金900000元+美金164200元+美金356500 元 +美金79600 元+美金176000元)陸續匯至大陸地區供該等轉投資公司使用,終至禾申堡公司發生退票,致使相關公司積欠銀行如附表二十、二十一所示之鉅額借款,以及共犯被告丙○○、乙○○、丁○○、邱文冠、林榮芬等人確因本件以假交易虛載不實之會計憑證,據以向如附表二十至二一之金融機構詐貸款項之事實,業據本院另案以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等情,亦經本院調卷查明,足徵被告甲○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至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固結證稱大鑫公司之大、小章剛開始放在禾申堡公司那邊,後來章放在大鑫公司後,伊要取用時,要經被告甲○同意云云,然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保管大鑫公司大、小章一事,且觀諸被告所提證人丙○○、丁○○所不爭執之協議書第五點:「與TRI 有關之所有業務處理完畢及銀行伍仟萬元貸款還清時,乙方(指丙○○)應將保管大鑫之所有印章,全部返還甲方(指甲○)」、簽署日期為「94年7 月4日 」等情,苟如證人丁○○所證大鑫公司之大、小章後來由被告保管,何來於94年7 月4 日被告與丙○○間所簽署之協議書再一次提到大鑫公司印章返還事宜之理,是證人丁○○此部分所證,顯與事實不符,要難盡採,並此說明。 ㈣至被告雖之辯稱有關禾申堡公司等之貸款及假交易之細節伊未參與云云,然如被告前承其負責禾申堡公司財務規劃及籌措,且對於禾申堡公司將以假交易美化財務狀況並據以向金融機關貸款之事,事前已有所了解,並曾與共犯被告丙○○有所商量,是被告甲○對於整個禾申堡公司與相關公司上、下源公司欲以假交易詐貸之犯罪架構已有概然性的認識,且其復有應共犯被告丙○○之請申設大鑫公司、宇邦公司配合假交易之情以觀,足認被告對禾申堡公司之詐貸及相關公司不實憑證之製作,自在其包括的犯意連絡之中,縱其未直接參與禾申堡公司及其他相關公司之不實憑證之製作及參與貸款行為,仍無解於其應就禾申堡公司及其他相關公司所詐貸之金額,同負共犯之責,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被告之行為時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㈡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㈢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將該法條刪除其中有關牽連犯之規定,就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並無刪修,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在牽連犯方面,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而想像競合犯部分在新法方面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五十五條之規定。 ㈣刑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修正前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修正後規定,係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惟本案被告甲○與丙○○、乙○○、丁○○、林榮芬等人係共同為上開違反銀行法、商業會計法之犯罪行為,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甲○與丙○○等人均應成立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非有利於被告甲○,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㈤綜此,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處斷。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或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罪、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向金融機構詐欺,所得逾一億元以上罪;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施行,新修正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斷。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參照)。又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判例參照)。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仍填製在上開禾申堡公司等公司之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上,並據此不實原始憑證登載於禾申堡公司等公司記帳憑證及財務報表內,核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不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併此說明。本件被告甲○與丙○○、乙○○、丁○○、林榮芬間,就違反上開銀行法、商業會計法罪,被告甲○與丙○○、乙○○、丁○○、邱文冠間,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各該公司人員、吳淑娟虛偽登載上開文件,係間接正犯。被告甲○就前開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銀行法等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者,被告甲○犯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目的,係在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故所犯之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銀行法各罪彼此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銀行法罪應斷。爰審酌被告甲○虛構前揭假交易,並以不實之統一發票、支票等向各融資銀行騙取票貼融資之金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取得款項供禾申堡公司週轉使用,詐騙所得高達十億餘元,嚴重損害如附表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所示金融機構,惟念及被告甲○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甲○於本案中所擔任之行為及參與之程度非居首謀之地位,所詐得之款項復非由被告掌控處分(此觀諸被告所提出為證人丙○○、丁○○所不爭執之協議書影本一紙自明,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大鑫公司貸得之款項依乙○○傳真訂單轉出,不是由被告甲○指示伊做的【本院卷二第 121 頁】自明),以及本案犯後迄未完全清償款項,暨被告之品行、知識程度、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物,或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雖或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但非屬違禁物,且屬於「公司」法人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五、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甲○與丙○○、乙○○、丁○○,制作大鑫公司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詐貸款項之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向金融機構詐欺,所得逾一億元以上罪之事實(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署98年度偵字第2666 2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然該等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修正前刑法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在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銀行法第125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負責人 │備註(公司設立資料)│ ├──┼───────┼─────────┼────┼──────────┤ │一 │禾申堡科技股份│臺北縣林口鄉東林村│丙○○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有限公司 │宏昌街2號 │ │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 │ │ │ │ │更登記表及公司登記基│ │ │ │ │ │本資料查詢各1 件 │ ├──┼───────┼─────────┼────┼──────────┤ │二 │大鑫國際股份有│臺北市○○區○○路│甲○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2段71號11樓之6 │ │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 │ │ │ │ │信中心95年3月13日(95│ │ │ │ │ │ ) 金徵 (業)字 第046│ │ │ │ │ │68號函及公司登記基本│ │ │ │ │ │資料查詢各1 件 │ ├──┼───────┼─────────┼────┼──────────┤ │三 │宇邦機械有限公│臺北縣新莊市○○路│甲○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司 │659-2號5樓 │ │查詢1件 │ ├──┼───────┼─────────┼────┼──────────┤ │四 │泉承貿易股份有│臺北市○○區○○街│丙○○(│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43號1樓 │原為周明│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 │ │ │ │志) │信中心95年3月13日(95│ │ │ │ │ │ ) 金徵 (業)字 第046│ │ │ │ │ │68號函各1 件及公司基│ │ │ │ │ │本資料查詢2件 │ ├──┼───────┼─────────┼────┼──────────┤ │五 │正碁資訊股份有│桃園縣桃園市○○路│丙○○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362巷27號 │(原為邱│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 │ │ │ │文冠) │信中心95年3月13日(95│ │ │ │ │ │)金 徵 (業)字 第046 │ │ │ │ │ │68號函及公司登記基本│ │ │ │ │ │資料查詢各1 件 │ ├──┼───────┼─────────┼────┼──────────┤ │六 │金欣國際股份有│桃園縣中壢市○○路│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件 │ │ │限公司 │420巷15弄27之3號 │原為丁曉│ │ │ │ │ │村) │ │ ├──┼───────┼─────────┼────┼──────────┤ │七 │鴻城企業股份有│臺北縣樹林市○○街│丙○○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194號1樓 │(原為李│查詢1件 │ │ │ │ │花盆) │ │ ├──┼───────┼─────────┼────┼──────────┤ │八 │禾碩自動化科技│新竹市東區建功里公│林志吉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股份有限公司 │道5 路2 段176 號3 │ │查詢1件 │ │ │ │樓 │ │ │ ├──┼───────┼─────────┼────┼──────────┤ │九 │凡禾材料科技股│臺北縣林口鄉○○路│張崴恩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份有限公司 │29號 │ │查詢1件 │ ├──┼───────┼─────────┼────┼──────────┤ │十 │創暘科技股份有│臺北縣新莊市○○路│丙○○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659之2號5樓 │ │查詢1件 │ ├──┼───────┼─────────┼────┼──────────┤ │十一│兆遠科技股份有│新鄉縣湖口鄉鳳山村│洪嘉聰 │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文化路24號6樓 │ │查詢1件 │ ├──┼───────┼─────────┼────┼──────────┤ │十二│元一電子股份有│臺北縣樹林市○○街│林復元(│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 │ │限公司 │269 號(原設桃園縣│原為林俊│查詢、財團法人聯合徵│ │ │ │龜山鄉文化村華亞一│寰) │信中心95年3月13日(95│ │ │ │路3號) │ │ ) 金徵 (業)字第0466│ │ │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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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55,077 │ ├──┼──────┼────┼──────┼────┼──────┤ │4 │正碁公司 │16 │18,304,187 │ │ │ ├──┼──────┼────┼──────┼────┼──────┤ │5 │元一公司 │2 │ 8,300,005 │11 │32,571,495 │ ├──┼──────┼────┼──────┼────┼──────┤ │總計│ │63 │93,640,709 │115 │218,362,445 │ └──┴──────┴────┴──────┴────┴──────┘ 附表三、鴻城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94年度銷售額│ │ │ │發票張│(新台幣:元│發票張│(新台幣:元│發票張│(新台幣:元│ │ │ │數 │ ) │數 │) │數 │) │ ├──┼─────┼───┼──────┼───┼──────┼───┼──────┤ │1 │禾碩材料科│8 │35,583,366 │22 │24,996,674 │39 │54,729,093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 │創晹科技股│4 │3,302,898 │35 │42,902,599 │34 │85,178,82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泉承貿易股│11 │2,106,023 │17 │7,110,847 │9 │8,218,16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正碁資訊股│3 │514,037 │2 │9,926,280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凡禾材料科│ │ │31 │37,902,559 │8 │15,177,240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6 │兆遠國際科│ │ │33 │35,687,255 │33 │71,328663 │ │ │學發展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7 │天捷開發有│ │ │1 │1,005,308 │ │ │ │ │限公司 │ │ │ │ │ │ │ ├──┼─────┼───┼──────┼───┼──────┼───┼──────┤ │8 │大越科技股│ │ │ │ │17 │29,156,25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坤碁科技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各年│ │26 │00000000 │141 │159,531,522 │140 │29,156,252 │ │度總│ │ │ │ │ │ │ │ │計 │ │ │ │ │ │ │ │ └──┴─────┴───┴──────┴───┴──────┴───┴──────┘ 附表四、凡禾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 │票張數 │(新台幣) │票張數 │(新台幣) │ ├──┼─────┼────┼──────┼────┼──────┼────┼──────┤ │1 │禾碩公司 │18 │19,356,188 │34 │67,261,828 │18 │25,898,000 │ ├──┼─────┼────┼──────┼────┼──────┼────┼──────┤ │2 │正碁公司 │5 │996,325 │13 │5,632,670 │ │ │ ├──┼─────┼────┼──────┼────┼──────┼────┼──────┤ │3 │大越公司 │ │ │6 │33,730,527 │24 │50,753,604 │ ├──┼─────┼────┼──────┼────┼──────┼────┼──────┤ │4 │泉承公司 │ │ │26 │14,194,401 │9 │13,843,062 │ ├──┼─────┼────┼──────┼────┼──────┼────┼──────┤ │5 │天捷公司 │ │ │10 │9,107,825 │50 │54,168,025 │ ├──┼─────┼────┼──────┼────┼──────┼────┼──────┤ │6 │德達公司 │ │ │6 │5,652,338 │6 │10,164,700 │ ├──┼─────┼────┼──────┼────┼──────┼────┼──────┤ │總計│ │23 │20,352,513 │95 │135,579,589 │107 │154,827,391 │ │ │ │ │ │ │ │ │ │ └──┴─────┴────┴──────┴────┴──────┴────┴──────┘ 附表五、禾碩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坤碁公司 │15 │27,501,211 │3 │2,455,156 │ │ │ ├──┼─────┼────┼──────┼────┼──────┼────┼──────┤ │2 │宇邦公司 │ │ │22 │28,897,802 │30 │51,990,336 │ ├──┼─────┼────┼──────┼────┼──────┼────┼──────┤ │3 │正碁公司 │ │ │14 │12,381,647 │ │ │ ├──┼─────┼────┼──────┼────┼──────┼────┼──────┤ │4 │泉承公司 │ │ │10 │9,005,598 │22 │43,593,125 │ ├──┼─────┼────┼──────┼────┼──────┼────┼──────┤ │5 │大越公司 │ │ │6 │12,568,338 │26 │62,542,274 │ ├──┼─────┼────┼──────┼────┼──────┼────┼──────┤ │6 │創晹公司 │ │ │1 │1,153,359 │ │ │ ├──┼─────┼────┼──────┼────┼──────┼────┼──────┤ │總計│ │15 │27,501,211 │56 │66,461,900 │78 │158,125,735 │ │ │ │ │ │ │ │ │ │ └──┴─────┴────┴──────┴────┴──────┴────┴──────┘ 附表六、創晹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凡禾公司 │ │ │37 │60,727,261 │49 │97,561,945 │ ├──┼─────┼────┼──────┼────┼──────┼────┼──────┤ │2 │元一公司 │ │ │34 │48,840,169 │8 │1,082,310 │ ├──┼─────┼────┼──────┼────┼──────┼────┼──────┤ │3 │宇邦公司 │ │ │23 │15,129,129 │27 │21,236,692 │ ├──┼─────┼────┼──────┼────┼──────┼────┼──────┤ │4 │坤碁公司 │ │ │11 │10,242,986 │ │ │ ├──┼─────┼────┼──────┼────┼──────┼────┼──────┤ │5 │兆遠公司 │ │ │ │ │57 │92,786,443 │ ├──┼─────┼────┼──────┼────┼──────┼────┼──────┤ │6 │鴻城公司 │ │ │ │ │9 │12,382,350 │ ├──┼─────┼────┼──────┼────┼──────┼────┼──────┤ │7 │天捷公司 │ │ │ │ │12 │6,232,510 │ ├──┼─────┼────┼──────┼────┼──────┼────┼──────┤ │8 │禾碩公司 │ │ │ │ │2 │4,118,160 │ ├──┼─────┼────┼──────┼────┼──────┼────┼──────┤ │總計│ │ │ │105 │134,939,545 │164 │235,400,410 │ │ │ │ │ │ │ │ │ │ └──┴─────┴────┴──────┴────┴──────┴────┴──────┘ 附表七、兆遠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宇邦公司 │ │ │34 │44,293,367 │64 │99,205,704 │ ├──┼─────┼────┼──────┼────┼──────┼────┼──────┤ │2 │禾碩公司 │ │ │27 │36,954,917 │49 │104,314,934 │ │ │ │ │ │ │ │2 │6,179,350 │ ├──┼─────┼────┼──────┼────┼──────┼────┼──────┤ │3 │凡禾公司 │ │ │23 │34,479,721 │47 │103,559,408 │ ├──┼─────┼────┼──────┼────┼──────┼────┼──────┤ │4 │天捷公司 │ │ │4 │13,000,000 │63 │91,301,615 │ ├──┼─────┼────┼──────┼────┼──────┼────┼──────┤ │5 │金欣公司 │ │ │7 │5,266,308 │ │ │ ├──┼─────┼────┼──────┼────┼──────┼────┼──────┤ │總計│ │ │ │95 │133,994,313 │225 │404,561,011 │ │ │ │ │ │ │ │ │ │ └──┴─────┴────┴──────┴────┴──────┴────┴──────┘ 附表八、坤碁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大鑫公司 │37 │95,824,430 │105 │110,325,826 │22 │53,232,953 │ ├──┼─────┼────┼──────┼────┼──────┼────┼──────┤ │2 │禾碩公司 │33 │70,606,218 │66 │64,964,748 │ │ │ ├──┼─────┼────┼──────┼────┼──────┼────┼──────┤ │3 │鴻城公司 │34 │65,855,478 │61 │77,827,265 │9 │15,435,150 │ ├──┼─────┼────┼──────┼────┼──────┼────┼──────┤ │4 │凡禾公司 │18 │50,324,318 │44 │45,525,684 │ │ │ ├──┼─────┼────┼──────┼────┼──────┼────┼──────┤ │5 │德達公司 │ │ │52 │61,763,667 │103 │201,563,375 │ ├──┼─────┼────┼──────┼────┼──────┼────┼──────┤ │6 │兆遠公司 │ │ │44 │55,530,773 │80 │138,498,316 │ ├──┼─────┼────┼──────┼────┼──────┼────┼──────┤ │7 │創晹公司 │ │ │4 │19,000,000 │ │ │ ├──┼─────┼────┼──────┼────┼──────┼────┼──────┤ │8 │大越公司 │ │ │9 │9,203,353 │ │ │ ├──┼─────┼────┼──────┼────┼──────┼────┼──────┤ │9 │元一公司 │ │ │11 │8,870,856 │ │ │ ├──┼─────┼────┼──────┼────┼──────┼────┼──────┤ │10 │天捷公司 │ │ │ │ │105 │271,016,417 │ ├──┼─────┼────┼──────┼────┼──────┼────┼──────┤ │總計│ │122 │282,610,444 │396 │453,012,172 │319 │679,746,211 │ │ │ │ │ │ │ │ │ │ └──┴─────┴────┴──────┴────┴──────┴────┴──────┘ 附表九、天捷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宇邦公司 │ │ │40 │68,146,249 │112 │253,474,019 │ ├──┼─────┼────┼──────┼────┼──────┼────┼──────┤ │2 │鴻城公司 │ │ │51 │63,375,021 │85 │197,391,077 │ ├──┼─────┼────┼──────┼────┼──────┼────┼──────┤ │3 │禾碩公司 │ │ │5 │8,802,133 │70 │107,991,730 │ ├──┼─────┼────┼──────┼────┼──────┼────┼──────┤ │4 │兆遠公司 │ │ │3 │3,574,044 │ │ │ ├──┼─────┼────┼──────┼────┼──────┼────┼──────┤ │總計│ │ │ │99 │143,897,447 │267 │558,856,826 │ │ │ │ │ │ │ │ │ │ └──┴─────┴────┴──────┴────┴──────┴────┴──────┘ 附表十、德達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創晹公司 │7 │11,205,952 │23 │43,362,857 │33 │67,004,510 │ ├──┼─────┼────┼──────┼────┼──────┼────┼──────┤ │2 │鴻城公司 │6 │5,363,720 │68 │69,823,524 │111 │213,305,436 │ ├──┼─────┼────┼──────┼────┼──────┼────┼──────┤ │3 │天捷公司 │ │ │16 │23,412,064 │50 │40,923,831 │ ├──┼─────┼────┼──────┼────┼──────┼────┼──────┤ │4 │禾碩公司 │ │ │19 │22,874,219 │27 │47,534,894 │ ├──┼─────┼────┼──────┼────┼──────┼────┼──────┤ │5 │泉承公司 │ │ │17 │19,324,138 │ │ │ ├──┼─────┼────┼──────┼────┼──────┼────┼──────┤ │6 │大越公司 │ │ │14 │17,934,473 │4 │5,551,800 │ ├──┼─────┼────┼──────┼────┼──────┼────┼──────┤ │7 │正碁公司 │ │ │7 │9,649,267 │ │ │ ├──┼─────┼────┼──────┼────┼──────┼────┼──────┤ │8 │宇邦公司 │ │ │4 │7,141,680 │ │ │ ├──┼─────┼────┼──────┼────┼──────┼────┼──────┤ │9 │坤碁公司 │ │ │1 │1,006,489 │ │ │ ├──┼─────┼────┼──────┼────┼──────┼────┼──────┤ │10 │元一公司 │ │ │ │ │17 │24,635,636 │ ├──┼─────┼────┼──────┼────┼──────┼────┼──────┤ │總計│ │13 │16,569,672 │169 │214,528,711 │242 │398,956,107 │ │ │ │ │ │ │ │ │ │ └──┴─────┴────┴──────┴────┴──────┴────┴──────┘ 附表十一、正碁公司92、93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坤碁公司 │26 │40,880,948 │32 │42,456,039 │ │ │ ├──┼─────┼────┼──────┼────┼──────┼────┼──────┤ │2 │大鑫公司 │33 │38,571,189 │43 │54,295,815 │ │ │ ├──┼─────┼────┼──────┼────┼──────┼────┼──────┤ │3 │凡禾公司 │7 │11,053,275 │ │ │ │ │ ├──┼─────┼────┼──────┼────┼──────┼────┼──────┤ │4 │金欣公司 │5 │6,253,804 │ │ │ │ │ │ │ │3 │3,156,000 │ │ │ │ │ ├──┼─────┼────┼──────┼────┼──────┼────┼──────┤ │5 │天捷公司 │ │ │2 │9,544,595 │ │ │ ├──┼─────┼────┼──────┼────┼──────┼────┼──────┤ │總計│ │74 │99,915,216 │77 │106,296,449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泉承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坤碁公司 │40 │61,290,061 │53 │92,528,220 │51 │117,485,452 │ ├──┼─────┼────┼──────┼────┼──────┼────┼──────┤ │2 │大鑫公司 │40 │58,990,985 │61 │68,388,270 │38 │87,764,606 │ ├──┼─────┼────┼──────┼────┼──────┼────┼──────┤ │3 │金欣公司 │7 │8,750,796 │21 │27,491,525 │ │ │ ├──┼─────┼────┼──────┼────┼──────┼────┼──────┤ │4 │天捷公司 │ │ │24 │42,050,600 │28 │58,206,438 │ ├──┼─────┼────┼──────┼────┼──────┼────┼──────┤ │5 │兆遠公司 │ │ │ │ │9 │24,302,000 │ ├──┼─────┼────┼──────┼────┼──────┼────┼──────┤ │總計│ │87 │129,031,842 │159 │230,458,615 │126 │287,758,496 │ │ │ │ │ │ │ │ │ │ └──┴─────┴────┴──────┴────┴──────┴────┴──────┘ 附表十三、元一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鴻城公司 │ │ │ 27 │43,863,435 │27 │48,838,730 │ ├──┼─────┼────┼──────┼────┼──────┼────┼──────┤ │2 │大鑫公司 │ │ │ 20 │34,164,150 │44 │136,553,216 │ │ │ │ │ │ │ │6 │19,911,600 │ ├──┼─────┼────┼──────┼────┼──────┼────┼──────┤ │3 │坤碁公司 │ │ │ 8 │28,237,320 │35 │68,801,552 │ │ │ │ │ │ │ │3 │4,825,370 │ ├──┼─────┼────┼──────┼────┼──────┼────┼──────┤ │4 │禾碩公司 │ │ │ 19 │18,419,339 │27 │45,812,972 │ │ │ │ │ │ │ │1 │1,325,570 │ ├──┼─────┼────┼──────┼────┼──────┼────┼──────┤ │5 │正碁公司 │ │ │ 9 │12,109,705 │ │ │ ├──┼─────┼────┼──────┼────┼──────┼────┼──────┤ │總計│ │ │ │ 83 │136,793,949 │143 │326,069,010 │ │ │ │ │ │ │ │ │ │ └──┴─────┴────┴──────┴────┴──────┴────┴──────┘ 附表十四、大鑫公司92、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2年度發│92年度銷售額│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禾碩公司 │73 │131,902,518 │58 │68,470,095 │19 │41,608,731 │ ├──┼─────┼────┼──────┼────┼──────┼────┼──────┤ │2 │鴻城公司 │55 │96,829,111 │70 │113,067,871 │11 │29,178,910 │ ├──┼─────┼────┼──────┼────┼──────┼────┼──────┤ │3 │凡禾公司 │36 │49,828,523 │28 │31,606,190 │17 │36,736,110 │ ├──┼─────┼────┼──────┼────┼──────┼────┼──────┤ │4 │創晹公司 │7 │8,372,732 │37 │62,808,704 │57 │117,368,989 │ ├──┼─────┼────┼──────┼────┼──────┼────┼──────┤ │5 │德達公司 │2 │2,137,789 │64 │86,722,161 │57 │113,149,371 │ ├──┼─────┼────┼──────┼────┼──────┼────┼──────┤ │6 │天捷公司 │ │ │58 │83,283,193 │29 │78,010,630 │ ├──┼─────┼────┼──────┼────┼──────┼────┼──────┤ │7 │宇邦公司 │ │ │64 │73,810,494 │8 │10,239,980 │ ├──┼─────┼────┼──────┼────┼──────┼────┼──────┤ │8 │兆遠公司 │ │ │29 │44,242,949 │42 │120,792,850 │ │ │ │ │ │ │ │2 │6,175,200 │ ├──┼─────┼────┼──────┼────┼──────┼────┼──────┤ │9 │金欣公司 │ │ │30 │22,980,514 │ │ │ │ │ │ │ │ │ │ │ │ ├──┼─────┼────┼──────┼────┼──────┼────┼──────┤ │總計│ │173 │289,070,673 │438 │586,992,171 │242 │553,260,771 │ │ │ │ │ │ │ │ │ │ └──┴─────┴────┴──────┴────┴──────┴────┴──────┘ 附表十五、金欣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禾碩公司 │8 │18,143,270 │ │ │ ├──┼─────┼────┼──────┼────┼──────┤ │2 │坤碁公司 │11 │12,254,191 │ │ │ ├──┼─────┼────┼──────┼────┼──────┤ │3 │凡禾公司 │2 │3,949,466 │ │ │ ├──┼─────┼────┼──────┼────┼──────┤ │4 │德達公司 │ │ │2 │5,857,920 │ ├──┼─────┼────┼──────┼────┼──────┤ │總計│ │21 │34,346,927 │2 │5,857,920 │ └──┴─────┴────┴──────┴────┴──────┘ 附表十六、大越公司93、94年度虛開之發票 ┌──┬─────┬────┬──────┬────┬──────┐ │編號│買受人 │93年度發│93年度銷售額│94年度發│94年度銷售額│ │ │ │票張數 │(新台幣:元│票張數 │(新台幣:元│ │ │ │ │) │ │) │ ├──┼─────┼────┼──────┼────┼──────┤ │1 │宇邦公司 │18 │43,345,312 │32 │51,151,164 │ ├──┼─────┼────┼──────┼────┼──────┤ │2 │大鑫公司 │13 │34,389,071 │4 │5,934,830 │ ├──┼─────┼────┼──────┼────┼──────┤ │3 │兆遠公司 │13 │12,552,602 │6 │7,369,440 │ ├──┼─────┼────┼──────┼────┼──────┤ │4 │正碁公司 │14 │10,332,528 │10 │34,450,600 │ ├──┼─────┼────┼──────┼────┼──────┤ │5 │凡禾公司 │11 │7,932,654 │ │ │ ├──┼─────┼────┼──────┼────┼──────┤ │6 │創暘公司 │2 │5,334,172 │18 │26,682,103 │ ├──┼─────┼────┼──────┼────┼──────┤ │總計│ │71 │113,886,339 │ 70 │125,588,137 │ └──┴─────┴────┴──────┴────┴──────┘ 附表十七、前開15家公司92、93、94年度虛開發票之總張數及總金額 ┌────┬──────┬─────────────┐ │ │張數 │金額(新台幣:元) │ ├────┼──────┼─────────────┤ │92 │533 │906,557,895 │ ├────┼──────┼─────────────┤ │93 │2068 │2,744,360,358 │ ├────┼──────┼─────────────┤ │94 │2240 │4,371,158,708 │ ├────┼──────┼─────────────┤ │總計 │4841 │8,022,076,961 │ └────┴──────┴─────────────┘ 附表十八、禾申堡公司92、93、94年度虛偽銷項統計表: ┌────┬────┬────┬────┬────┬────┬────┬────┬────┐ │下游廠商│92年度銷│92年度銷│93年度銷│93年度銷│94年度銷│94年度銷│92、93、│92、93、│ │ │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94年度銷│94年度銷│ │ │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 │項發票張│項總金額│ │ │ │ │ │ │ │ │數 │(新臺幣│ │ │ │ │ │ │ │ │ │) │ ├────┼────┼────┼────┼────┼────┼────┼────┼────┤ │大鑫公司│130 │377,777,│145 │315,525,│80 │348,207,│355 │1,041,51│ │ │ │929 │ │543 │ │510 │ │0,982 │ ├────┼────┼────┼────┼────┼────┼────┼────┼────┤ │元一公司│ │ │24 │103,045,│63 │245,928,│87 │348,973,│ │ │ │ │ │214 │ │636 │ │850 │ ├────┼────┼────┼────┼────┼────┼────┼────┼────┤ │坤碁公司│140 │275,086,│125 │310,112,│112 │483,758,│377 │1,068,95│ │ │ │129 │ │635 │ │479 │ │7,243 │ ├────┼────┼────┼────┼────┼────┼────┼────┼────┤ │正碁公司│71 │102,117,│70 │86,556,4│23 │80,828,3│164 │269,502,│ │ │ │400 │ │81 │ │60 │ │241 │ ├────┼────┼────┼────┼────┼────┼────┼────┼────┤ │金欣公司│ │ │ │ │3 │5,754,24│3 │5,754,24│ │ │ │ │ │ │ │0 │ │0 │ ├────┼────┼────┼────┼────┼────┼────┼────┼────┤ │泉承公司│76 │120,589,│86 │177,998,│66 │272,981,│228 │571,569,│ │ │ │365 │ │653 │ │950 │ │968 │ ├────┼────┼────┼────┼────┼────┼────┼────┼────┤ │總計 │417 │875,570,│450 │993,238,│347 │1,437,45│1214 │3,306,26│ │ │ │823 │ │526 │ │9,175 │ │8,524 │ └────┴────┴────┴────┴────┴────┴────┴────┴────┘ 附表十九、禾申堡公司92、93、94年度虛偽進項統計表: ┌────┬────┬────┬────┬────┬────┬────┬────┬────┐ │上游廠商│92年度進│92年度進│93年度進│93年度進│94年度進│94年度進│92、93、│92、93、│ │ │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項發票張│項金額(│94年度進│94年度進│ │ │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數 │新臺幣 │項發票張│項總金額│ │ │ │ │ │ │ │ │數 │(新臺幣│ │ │ │ │ │ │ │ │ │) │ ├────┼────┼────┼────┼────┼────┼────┼────┼────┤ │宇邦公司│ │ │176 │225,133,│166 │331,475,│342 │556,608,│ │ │ │ │ │864 │ │117 │ │981 │ ├────┼────┼────┼────┼────┼────┼────┼────┼────┤ │鴻城公司│81 │113,577,│188 │223,460,│188 │390,363,│457 │727,400,│ │ │ │195 │ │237 │ │171 │ │603 │ ├────┼────┼────┼────┼────┼────┼────┼────┼────┤ │禾碩公司│106 │249,364,│250 │303,156,│180 │366,871,│536 │919,392,│ │ │ │080 │ │549 │ │391 │ │020 │ ├────┼────┼────┼────┼────┼────┼────┼────┼────┤ │凡禾公司│57 │60,685,9│119 │110,931,│56 │63,051,2│232 │234,668,│ │ │ │49 │ │382 │ │39 │ │570 │ ├────┼────┼────┼────┼────┼────┼────┼────┼────┤ │創暘公司│6 │12,799,9│13 │50,900,0│3 │3,997,86│22 │67,697,8│ │ │ │9 │ │01 │ │4 │ │64 │ ├────┼────┼────┼────┼────┼────┼────┼────┼────┤ │兆遠公司│ │ │12 │54,600,0│2 │2,583,00│14 │57,183,0│ │ │ │ │ │00 │ │0 │ │00 │ ├────┼────┼────┼────┼────┼────┼────┼────┼────┤ │總計 │250 │436,427,│758 │968,182,│595 │1,158,34│1603 │2,562,95│ │ │ │223 │ │033 │ │1,782 │ │1,038 │ └────┴────┴────┴────┴────┴────┴────┴────┴────┘ 附表二十:禾申堡公司向各銀行之貸款情形: ┌──┬───────┬────┬─────┬─────┬──────┬───────────────┐ │編號│金融機構 │貸款種類│貸款金額 │申貸日期(│尚積欠金額 │證 據 │ │ │ │ │ │民國) │ │ │ ├──┼───────┼────┼─────┼─────┼──────┼───────────────┤ │⒈ │寶華商業銀行股│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1月10 │新臺幣 │寶華銀行一般撥貸/存單質借放登 │ │ │份有限公司台北│ │00000000元│日 │0000000元 │錄單、寶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寶│ │ │分行 │ │ │ │ │華銀行支票存款送金簿、寶華銀行│ │ │ │ │ │ │ │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 │ │ │ ├────┼─────┼─────┼──────┼───────────────┤ │ │ │信用狀貸│美金 │94年8月8日│美金396951元│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錦昇國際有限│ │ │ │款 │396951元 │ │ │公司發票、支票、貨物收據、切結│ │ │ │ │ │ │ │書 │ ├──┼───────┼────┼─────┼─────┼──────┼───────────────┤ │⒉ │合作金庫商業銀│票貼貸款│新臺幣 │93年2月23 │新臺幣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95年│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3月17日合金東北字第0950001468 │ │ │東臺北分行 │ │ │ │ │函所附之授信申請書影本(95年度│ │ │ │ │ │ │ │偵字第4785號A卷P265-267) │ ├──┼───────┼────┼─────┼─────┼──────┼───────────────┤ │⒊ │安泰商業銀行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27 │新臺幣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份有限公司新莊│ │00000000元│日起至94年│00000000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分行 │ │ │11月8日止 │ │之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6月17 │新臺幣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0000000 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 │ │ │ │ │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訂單│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國內不可│ │ │ │ │ │ │ │撤銷信用狀、匯票付款申請書、鴻│ │ │ │ │ │ │ │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宇邦機│ │ │ │ │ │ │ │械有限公司發票、禾碩自動化科技│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安泰商業銀行│ │ │ │ │ │ │ │匯票、宇邦機械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 │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10月25│新臺幣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0000000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 │ │ │ │ │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訂單│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國內不可│ │ │ │ │ │ │ │撤銷信用狀、匯票付款申請書、鴻│ │ │ │ │ │ │ │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宇邦機│ │ │ │ │ │ │ │械有限公司發票、禾碩自動化科技│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安泰商業銀行│ │ │ │ │ │ │ │匯票、宇邦機械有限公司銷貨單 │ │ │ ├────┼─────┼─────┼──────┼───────────────┤ │ │ │國外信用│港幣 │94年6月16 │港幣0000000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95年3月21 │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元 │日(95)安莊業字第011號函所附 │ │ │ │ │ │ │ │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智發貿易發│ │ │ │ │ │ │ │展有限公司發票 │ ├──┼───────┼────┼─────┼─────┼──────┼───────────────┤ │⒋ │臺灣中小企業銀│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5月27 │新臺幣 │開發國內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 │ │行股份有限公司│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0000000元 │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不│ │ │林口分行 │ │ │ │ │可撤銷信用狀 │ │ │ ├────┼─────┼─────┼──────┼───────────────┤ │ │ │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13 │新臺幣 │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客戶授信申請│ │ │ │ │00000000元│日、94年10│00000000元 │書、週轉金貸款契約、信動用申請│ │ │ │ │(起訴書誤│月12日、94│ │書、、借據等件附於臺灣中小企業│ │ │ │ │載為 │年11月2日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9 月21日刑│ │ │ │ │00000000元│ │ │事陳報狀(見本院卷四第143 頁至│ │ │ │ │) │ │ │第177) 。 │ │ │ ├────┼─────┼─────┼──────┼───────────────┤ │ │ │國外信用│港幣 │94年9月15 │港幣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 │592923.93 元│銀行林口分行進口單據到達通知、│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進口結匯證實書│ │ │ │ │ │ │ │/其他交易憑證 │ ├──┼───────┼────┼─────┼─────┼──────┼───────────────┤ │⒌ │華南商業銀行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5月25 │新臺幣 │借據、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 │ │份有限公司新莊│ │00000000元│日至94年11│00000000元 │理由單 │ │ │分行 │ │ │月3日 │美金 │ │ │ │ │ │ │ │0000000元 │ │ │ │ ├────┼─────┼─────┤ ├───────────────┤ │ │ │信用狀貸│新臺幣 │94年5月23 │ │商業信用狀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 │ │ │款 │000000000 │日、94年7 │ │請書、華南商業銀行進口到單交易│ │ │ │ │元 │月22日 │ │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到期通知書、│ │ │ │ │ │ │ │進口墊(貸)款分戶卡 │ ├──┼───────┼────┼─────┼─────┼──────┼───────────────┤ │⒍ │臺灣工業銀行股│信用放款│新臺幣 │93年3月26 │新臺幣 │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支票、臺灣│ │ │份有限公司營業│ │00000000元│日 │0000000元 │工業銀行退票通知書、臺灣票據交│ │ │部 │ │ │ │ │換所退票理由單 │ ├──┼───────┼────┼─────┼─────┼──────┼───────────────┤ │⒎ │大眾商業銀行股│短期放款│新臺幣 │自94年9月 │新臺幣 │大眾銀行95年3月28日(95)敦化 │ │ │份有限公司敦化│ │00000000元│29日至94年│00000000元 │發字第026號函所附之授信動用申 │ │ │分行 │ │ │11月14日 │ │請書、大眾商業銀行票據明細表 │ ├──┼───────┼────┼─────┼─────┼──────┼───────────────┤ │⒏ │中聯信託投資股│無擔保放│新臺幣 │93年6月10 │新臺幣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5年3 │ │ │份有限公司 │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月22日95城字第020號函所附之借 │ │ │ │ │ │ │ │據、約定書、同意書 │ ├──┼───────┼────┼─────┼─────┼──────┼───────────────┤ │⒐ │慶豐商業銀行股│國外信用│美金399000│94年7月4日│美金399000元│慶豐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5年3月24 │ │ │份有限公司中和│狀貸款 │元、港幣 │、94年7月 │、港幣 │日(95)慶銀和字第85號函所附之│ │ │分行 │ │0000000 元│20日 │45586.72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單│ │ │ │ │ │ │ │據到達通知書、慶豐商業銀行放款│ │ │ │ │ │ │ │確認通知書 │ │ │ ├────┼─────┼─────┼──────┼───────────────┤ │ │ │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7月6日│新臺幣 │慶豐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5年3月24 │ │ │ │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日(95)慶銀和字第85號函1件 │ ├──┼───────┼────┼─────┼─────┼──────┼───────────────┤ │⒑ │復華商業銀行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7日│新臺幣 │放戶交易查詢、撥款通知單、復華│ │ │份有限公司南崁│ │0000000元 │、94年10月│0000000元 │商業銀行放款核貸單、復華銀行票│ │ │分行 │ │、0000000 │7日、94年 │ │據明細表、放戶交易查詢、撥款通│ │ │ │ │元、 │11月8日 │ │知單、復華商業銀行放款核貸單、│ │ │ │ │0000000 元│ │ │復華銀行票據明細表、放戶交易查│ │ │ │ │(共 │ │ │、撥款通知單、復華商業銀行放款│ │ │ │ │0000000 元│ │ │核貸單、復華銀行票據明細表 │ │ │ │ │) │ │ │ │ │ │ ├────┼─────┼─────┼──────┼───────────────┤ │ │ │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7月4日│新臺幣 │放戶交易查詢、撥款通知單、復華│ │ │ │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商業銀行放款核貸單 │ ├──┼───────┼────┼─────┼─────┼──────┼───────────────┤ │⒒ │誠泰商業銀行(│中期放款│新臺幣 │93年9月10 │新臺幣 │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 │ │ │已併入臺灣新光│ │00000000元│日 │0000000元 │錄查詢、借款契約書、本票 │ │ │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⒓ │日盛國際商業銀│短期信用│新臺幣 │93年9月29 │新臺幣 │短期授信合約書2 件(見本院卷四│ │ │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 │0000000元 │日 │474933元 │第179 頁至第202 頁)、授信動用│ │ │板橋分行 │ │ │ │ │申請書3 件(見本院卷四第203 頁│ │ │ │ │ │ │ │至第205 頁)、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1 件(見本院卷四第206 頁)、台│ │ │ │ │ │ │ │幣存款(授信)帳戶資料1 件、放│ │ │ │ │ │ │ │款客戶資料3 件、放款帳務明細資│ │ │ │ │ │ │ │料查詢3 件、外幣存款(授信)帳│ │ │ │ │ │ │ │戶資料1 件(見本院卷四第207 頁│ │ │ │ │ │ │ │至第216頁) │ │ │ ├────┼─────┼─────┼──────┤ │ │ │ │短期信用│新臺幣 │93年9月29 │新臺幣 │ │ │ │ │貸款 │0000000 │日 │0000000元 │ │ │ │ ├────┼─────┼─────┼──────┤ │ │ │ │短期信用│新臺幣 │94年9月20 │新臺幣 │ │ │ │ │貸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 │ │ │ ├────┼─────┼─────┼──────┼───────────────┤ │ │ │進口信用│日幣 │94年5月17 │日幣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 │ │ │狀貸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書、貸款確認書、進口信用狀單據│ │ │ │ │ │ │ │到達通知書及回單聯、日盛國際商│ │ │ │ │ │ │ │銀外匯客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 │ ├──┼───────┼────┼─────┼─────┼──────┼───────────────┤ │⒔ │高雄銀行股份有│信用貸款│新臺幣 │93年11月11│共新臺幣 │借據、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 │限公司信義分行│ │00000000元│日、94年5 │00000000元 │查詢單 │ │ │ │ │、00000000│月13日 │ │ │ │ │ │ │元 │ │ │ │ ├──┼───────┼────┼─────┼─────┼──────┼───────────────┤ │⒕ │合作金庫商業銀│外銷貸款│新臺幣 │94年2月17 │新臺幣 │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行95年3月2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日至94年10│000000000元 │日(95)農桃字第065號函所附之 │ │ │桃園分行(原名│ │元 │月25日 │ │貸放款資料 │ │ │中國農民銀行桃│ │ │ │ │ │ │ │園分行) │ │ │ │ │ │ ├──┼───────┼────┼─────┼─────┼──────┼───────────────┤ │⒖ │上海儲蓄商業銀│中期放款│新臺幣 │93年4月28 │新臺幣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95年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月27日上樹字第09500040號函1件 │ │ │樹林分行 │ │ │ │ │ │ │ │ ├────┼─────┼─────┼──────┼───────────────┤ │ │ │信用狀貸│美金900000│94年2月21 │美金900000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95年3 │ │ │ │款 │元 │日、94年5 │ │月27日上樹字第09500040號函所附│ │ │ │ │ │月20日 │ │之信用狀申請書、禾申堡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訂貨單、發票 │ ├──┼───────┼────┼─────┼─────┼──────┼───────────────┤ │⒗ │金復華租賃股份│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8月12 │新臺幣 │票貼支票影本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 │ ├──┼───────┼────┼─────┼─────┼──────┼───────────────┤ │⒘ │遠東國際商業銀│短期放款│新臺幣 │94年9月26 │新臺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5年3月21日(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日、94年10│00000000元 │95)遠銀企營字第23號函所附之遠│ │ │ │ │ │月11日、94│ │東國際商業銀行授信明細查詢單、│ │ │ │ │ │年11月14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清償明細查詢單│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攤還收息記錄│ │ │ │ │ │ │ │查詢單、票貼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 │ │ │ │ │ │ │所退票理由單 │ ├──┼───────┼────┼─────┼─────┼──────┼───────────────┤ │⒙ │台北富邦商業銀│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7月1日│新臺幣 │撥款申請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票據明細│ │ │ │ │ │ │ │表、統一發票、借據 │ │ │ ├────┼─────┼─────┼──────┼───────────────┤ │ │ │國內信用│新臺幣 │94年7月1日│新臺幣 │匯款委託書、撥款申請書、開發國│ │ │ │狀貸款 │00000000元│ │00000000元 │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借據 │ ├──┼───────┼────┼─────┼─────┼──────┼───────────────┤ │⒚ │新竹國際商業銀│國外信用│共新臺幣 │94年7月11 │新臺幣 │授信歸戶查詢作業、同一放款客戶│ │ │行股份有限公司│狀貸款、│00000000元│日(起訴書│00000000元、│資料查詢、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 │ │ │貨幣市場│ │誤載為94年│美金629548.5│狀申請書、訂貨單、新竹國際商業│ │ │ │利率貸款│ │7月1日) │元 │銀行台北分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 │ │ │、國內信│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國內│ │ │ │用狀貸款│ │ │ │信用狀轉貸額度放款撥款通知書、│ │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開發信用狀申請│ │ │ │ │ │ │ │書、帳單、動用通知書、貨幣市場│ │ │ │ │ │ │ │利率貸款參考通知書 │ ├──┼───────┼────┼─────┼─────┼──────┼───────────────┤ │⒛ │京城商業銀行股│短期信用│新臺幣 │94年9月22 │新臺幣 │授信動用申請書影本 │ │ │份有限公司蘆洲│放款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 │ │ │分行(原名台南│ │ │ │ │ │ │ │企業銀行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 │ │ ├────┼─────┼─────┼──────┼───────────────┤ │ │ │進口信用│共新臺幣 │94年9月28 │共新臺幣 │台南企銀核貸通知書、授信動用申│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94年10│0000000 元 │請書 │ │ │ │ │ │月14日 │ │ │ │ │ │ │ │ │ │ │ │ │ ├────┼─────┼─────┼──────┼───────────────┤ │ │ │國內信用│共新臺幣 │94年10月7 │共新臺幣 │台南企銀核貸通知書、授信動用申│ │ │ │狀貸款 │0000000元 │日、94年10│0000000 元 │請書 │ │ │ │ │ │月13日 │ │ │ │ │ │ │ │ │ │ │ ├──┼───────┼────┼─────┼─────┼──────┼───────────────┤ │ │第一租賃股份有│原物料分│新臺幣 │94年9月28 │新臺幣 │買賣合約書、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 │ │限公司 │期付款買│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華南商業│ │ │ │賣 │ │ │ │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商業銀行匯│ │ │ │ │ │ │ │款申請書回條、板信商業銀行匯出│ │ │ │ │ │ │ │匯款申請書、買賣契約書、統一發│ │ │ │ │ │ │ │票 │ ├──┼───────┼────┼─────┼─────┼──────┼───────────────┤ │ │僑銀國際租賃股│票貼貸款│新臺幣 │94年11月9 │新臺幣 │國內應收帳款收買合約書、應收票│ │ │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元│日 │00000000元 │據明細表、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 │ │ │ │ │ │ │退票理由單 │ ├──┴───────┼────┴─────┴─────┴──────┴───────────────┤ │積欠總金額 │新臺幣000000000元 │ │ │港幣0000000.65元 │ │ │美金0000000.5元 │ │ │日幣00000000元 │ └──────────┴───────────────────────────────────────┘ 附表二一:泉承公司、大越公司貸款情形: ┌────┬─────┬────┬─────┬─────┬──────┬───────────────┐ │ │金融機構 │貸款種類│貸款金額 │申貸日期(│尚積欠金額 │證 據 │ │ │ │ │ │民國) │ │ │ ├────┼─────┼────┼─────┼─────┼──────┼───────────────┤ │泉承公司│兆豐國際商│信用狀貸│美金 │自93年2 月│美金91569.26│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7年│ │ │業銀行三重│款 │0000000.41│3 日起至94│元; │ 1 月4 日(97)兆銀重字第002 │ │ │分行 │ │元; │年11月18日│新臺幣 │ 號函、97年1 月10日(97)兆銀│ │ │ │ │新臺幣 │止 │0000000元 │ 重字第007 號函各1 件(見他案│ │ │ │ │00000000元│ │ │ 卷5第4-5頁); │ │ │ │ │ │ │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96年│ │ │ │ │ │ │ │ 7 月25日 (96) 兆銀重字第159 │ │ │ │ │ │ │ │ 號函1 件(見96年度偵字第944 │ │ │ │ │ │ │ │ 號偵查卷第91-238頁)。 │ │ ├─────┼────┼─────┼─────┼──────┼───────────────┤ │ │第一商業銀│信用狀貸│美金 │94年6 月30│美金 │⑴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書、開│ │ │行股份有限│款 │0000000.9 │日、94年8 │0000000.85元│ 發信用狀申請書、第一商業銀行│ │ │公司 │ │元 │月26日 │ │ 大同分行授信申請書、借款申請│ │ │ │ │ │ │ │ 書、外匯授信批覆書、應收信用│ │ │ │ │ │ │ │ 狀款應收遠期國外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 、授信條件變更批覆書等件(附│ │ │ │ │ │ │ │ 於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 │ │ │ │ │ │ │ 年1 月8 日民事陳報狀中,見他│ │ │ │ │ │ │ │ 案卷5第8-47頁); │ │ │ │ │ │ │ │⑵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6年7 月│ │ │ │ │ │ │ │ 2 日一大同字第90047 號函(見│ │ │ │ │ │ │ │ 96年度偵字第944 號偵查卷第17│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越公司│華南商業銀│信用狀墊│新臺幣 │93年10月12│新臺幣 │⑴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97年1 月│ │ │行五股分行│款 │0000000 元│日 │0000000元 │ 9 日華五股字第097002號函1 件│ │ │ │ ├─────┼─────┤ │ ; │ │ │ │ │新臺幣 │94年10月25│ │⑵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96年7 月│ │ │ │ │0000000 元│日 │ │ 10日華五股字第096112號函1 件│ │ │ │ ├─────┼─────┤ │ 。 │ │ │ │ │新臺幣 │94年10月25│ │ │ │ │ │ │0000000 元│日 │ │ │ │ │ │ ├─────┼─────┤ │ │ │ │ │ │新臺幣 │94年11月23│ │ │ │ │ │ │0000000元 │日 │ │ │ │ ├─────┼────┼─────┼─────┼──────┼───────────────┤ │ │第一商業銀│信用貸款│新臺幣 │94年9月7日│新臺幣 │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6年7 月2 │ │ │行股份有限│ │0000000元 │ │0000000元 │日一大同字第90046 號函1 件 │ │ │公司大同分│ ├─────┼─────┼──────┤ │ │ │行 │ │新臺幣 │94年9月8日│新臺幣 │ │ │ │ │ │0000000元 │ │0000000元 │ │ │ │ │ ├─────┼─────┼──────┤ │ │ │ │ │美金298650│94年7 月22│美金 │ │ │ │ │ │元 │日 │144191.91元 │ │ │ │ │ ├─────┼─────┼──────┤ │ │ │ │ │美金224200│94年9 月29│美金 │ │ │ │ │ │元 │日 │224400元 │ │ ├────┼─────┴────┴─────┴─────┴──────┴───────────────┤ │積欠總金│新臺幣00000000元 │ │額 │美金0000000.02元 │ └────┴─────────────────────────────────────────────┘ 附表二二:大鑫公司貸款情形: ┌────┬─────┬────┬─────┬─────┬──────┬───────────────┐ │ │金融機構 │貸款種類│貸款金額 │申貸日期(│尚積欠金額 │證 據 │ │ │ │ │ │民國) │ │ │ ├────┼─────┼────┼─────┼─────┼──────┼───────────────┤ │大鑫公司│彰化商業銀│國外遠期│美金179550│94年6 月27│以拍賣擔保品│⑴彰化銀行中正分行98年2 月4日 │ │ │行中正分行│信用狀 │元(折合新│日 │及辦理信用保│ 彰中正字第0980261 號函1 件暨│ │ │ │ │台幣 │ │險理賠清償後│ 檢附之大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 │ │ │ │0000000.95│ │尚欠本金:新│ 料表、營運計劃書、借款申請書│ │ │ │ │元) │ │台幣00000000│ 、財務報表、營業稅申報書等及│ │ │ │ ├─────┼─────┤元,利息、違│ 貸放餘額一覽表1 紙(見他字第│ │ │ │ │美金 │94年6 月28│約金、訴訟費│ 436 號案卷第52-69 頁、第73頁│ │ │ │ │104649.03 │日 │用:95501元 │ ); │ │ │ │ │(折合新台│ │ │⑵彰化商業銀行第一區營運處98年│ │ │ │ │幣0000000.│ │ │ 9 月22日彰一區字第098000458 │ │ │ │ │22 元 │ │ │ 號函1 件暨檢附之借款申請書、│ │ │ │ │ │ │ │ 企業授信申請書影本、保證書影│ │ │ │ │ │ │ │ 本、進口物質融資契約影本各1 │ │ │ │ │ │ │ │ 件及本票影本6 紙(見本院卷二│ │ │ │ │ │ │ │ 第30-56 頁) │ │ │ │ │ │ │ │⑶彰化商業銀行第一區營運處99年│ │ │ ├────┼─────┼─────┤ │ 1 月7 日彰一區字第0990014 號│ │ │ │國內即期│新台幣 │94年7 月22│ │ 函及檢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 │ │ │信用狀貸│0000000 元│日 │ │ 年度重訴字第219 號民事判決影│ │ │ │款 ├─────┼─────┤ │ 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執│ │ │ │ │新台幣 │94年7 月22│ │ 地字第19949 號分配表影本各1 │ │ │ │ │663800元(│日 │ │ 份(見本院卷二) │ │ │ │ │檢察官併辦│ │ │ │ │ │ │ │意旨誤載為│ │ │ │ │ │ │ │663600元)│ │ │ │ │ │ │ ├─────┼─────┤ │ │ │ │ │ │新台幣 │94年7 月22│ │ │ │ │ │ │0000000元 │日 │ │ │ │ │ │ ├─────┼─────┤ │ │ │ │ │ │新台幣 │94年7 月26│ │ │ │ │ │ │0000000元 │日 │ │ │ │ │ │ ├─────┼─────┤ │ │ │ │ │ │新台幣 │94年7 月26│ │ │ │ │ │ │0000000元 │日 │ │ │ │ │ │ ├─────┼─────┤ │ │ │ │ │ │新台幣 │94年9 月21│ │ │ │ │ │ │0000000元 │日 │ │ │ │ │ │ ├─────┼─────┤ │ │ │ │ │ │新台幣 │94年11月17│ │ │ │ │ │ │0000000元 │日 │ │ │ │ │ ├────┼─────┼─────┤ │ │ │ │ │短期擔保│新臺幣 │94年9 月2 │ │ │ │ │ │放款─不│00000000元│日 │ │ │ │ │ │動產擔保│ │ │ │ │ ├────┼─────┴────┴─────┴─────┴──────┴───────────────┤ │積欠總金│詐得金額:新臺幣00000000元、美金284199.03元; │ │額 │以拍賣擔保品及辦理信用保險理賠清償後尚欠本金:新台幣00000000元,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計:│ │ │95501元 │ └────┴─────────────────────────────────────────────┘ 附表二三:扣押物品 ┌──┬──────────┬────┬─────────────────┐ │編號│品 名 │數 量│備註 │ ├──┼──────────┼────┼─────────────────┤ │⒈ │3C部門訂單 │拾貳冊 │ │ ├──┼──────────┼────┼─────────────────┤ │⒉ │3C部門廠商訂單 │壹冊 │ │ ├──┼──────────┼────┼─────────────────┤ │⒊ │泉承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⒋ │坤碁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⒌ │大鑫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⒍ │元一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 │ ├──┼──────────┼────┼─────────────────┤ │⒎ │迪戎公司訂單資料 │壹冊 │與本案無涉 │ ├──┼──────────┼────┼─────────────────┤ │⒏ │發票 │叁拾陸冊│ │ ├──┼──────────┼────┼─────────────────┤ │⒐ │銀行存款明細表 │壹冊 │ │ ├──┼──────────┼────┼─────────────────┤ │⒑ │銀行授信資料 │壹冊 │ │ ├──┼──────────┼────┼─────────────────┤ │⒒ │銀行債權資料 │壹冊 │ │ ├──┼──────────┼────┼─────────────────┤ │⒓ │銀行額度明細表 │壹冊 │ │ ├──┼──────────┼────┼─────────────────┤ │⒔ │債權銀行往來資料 │壹冊 │ │ ├──┼──────────┼────┼─────────────────┤ │⒕ │銀行存款明細表 │壹冊 │ │ ├──┼──────────┼────┼─────────────────┤ │⒖ │往來銀行資料 │貳冊 │ │ ├──┼──────────┼────┼─────────────────┤ │⒗ │往來廠商銀行收入支出│壹張 │ │ │ │表 │ │ │ ├──┼──────────┼────┼─────────────────┤ │⒘ │銀行往來明細 │叁冊 │ │ ├──┼──────────┼────┼─────────────────┤ │⒙ │3C部門訂單明細表(94│壹冊 │ │ │ │年3至11月) │ │ │ ├──┼──────────┼────┼─────────────────┤ │⒚ │發票流程等文件 │壹冊 │ │ ├──┼──────────┼────┼─────────────────┤ │⒛ │廠商票況統計表 │壹冊 │ │ ├──┼──────────┼────┼─────────────────┤ │ │明細分類帳 │陸冊 │ │ ├──┼──────────┼────┼─────────────────┤ │ │應收票據未兌表 │壹冊 │ │ ├──┼──────────┼────┼─────────────────┤ │ │應收票據明細 │壹冊 │ │ ├──┼──────────┼────┼─────────────────┤ │ │禾申堡銷貨明細表 │壹冊 │ │ ├──┼──────────┼────┼─────────────────┤ │ │發貨憑單 │叁冊 │ │ ├──┼──────────┼────┼─────────────────┤ │ │客戶銷貨資料 │貳冊 │ │ ├──┼──────────┼────┼─────────────────┤ │ │94年11月實際損益表 │壹冊 │ │ ├──┼──────────┼────┼─────────────────┤ │ │PR進銷存明細表等資料│壹冊 │ │ ├──┼──────────┼────┼─────────────────┤ │ │禾申堡公司庫存盤點資│壹冊 │ │ │ │料 │ │ │ ├──┼──────────┼────┼─────────────────┤ │ │購料明細 │壹冊 │ │ ├──┼──────────┼────┼─────────────────┤ │ │禾申堡公司財務報表 │貳冊 │ │ ├──┼──────────┼────┼─────────────────┤ │ │禾申堡公司年報 │壹冊 │ │ ├──┼──────────┼────┼─────────────────┤ │ │不動產鑑價報告 │壹冊 │ │ ├──┼──────────┼────┼─────────────────┤ │ │蘇州廠房新建工程簡報│壹份 │ │ ├──┼──────────┼────┼─────────────────┤ │ │說明書 │壹份 │ │ ├──┼──────────┼────┼─────────────────┤ │ │出貨單 │壹份 │ │ ├──┼──────────┼────┼─────────────────┤ │ │合約明細表 │壹份 │ │ ├──┼──────────┼────┼─────────────────┤ │ │94年7 月資產負債表及│壹份 │ │ │ │客戶應收帳齡資料 │ │ │ ├──┼──────────┼────┼─────────────────┤ │ │93年客戶應收帳齡分析│壹份 │ │ ├──┼──────────┼────┼─────────────────┤ │ │國內客戶聯絡資料 │壹份 │ │ ├──┼──────────┼────┼─────────────────┤ │ │禾申堡公司廠商資料 │壹份 │ │ ├──┼──────────┼────┼─────────────────┤ │ │異常交易廠商資料 │壹份 │ │ ├──┼──────────┼────┼─────────────────┤ │ │大鑫公司帳戶 │壹張 │ │ ├──┼──────────┼────┼─────────────────┤ │ │海外假交易資料 │叁冊 │ │ ├──┼──────────┼────┼─────────────────┤ │ │異常交易估價合約 │壹冊 │ │ ├──┼──────────┼────┼─────────────────┤ │ │人事資料 │壹冊 │ │ ├──┼──────────┼────┼─────────────────┤ │ │禾申堡公司3C部門員工│壹冊 │ │ │ │分機表 │ │ │ ├──┼──────────┼────┼─────────────────┤ │ │禾申堡員工基本資料 │壹冊 │ │ ├──┼──────────┼────┼─────────────────┤ │ │禾申堡離職員工資料 │壹冊 │ │ ├──┼──────────┼────┼─────────────────┤ │ │印鑑借用紀錄 │壹冊 │ │ ├──┼──────────┼────┼─────────────────┤ │ │2006年3C部門年度計劃│壹冊 │ │ ├──┼──────────┼────┼─────────────────┤ │ │董事會議紀錄 │壹冊 │ │ ├──┼──────────┼────┼─────────────────┤ │ │股東會議紀錄 │壹冊 │ │ ├──┼──────────┼────┼─────────────────┤ │ │股東名冊 │壹冊 │ │ ├──┼──────────┼────┼─────────────────┤ │ │營運償還計劃 │壹份 │ │ ├──┼──────────┼────┼─────────────────┤ │ │債權處理暨營運說明 │壹冊 │ │ ├──┼──────────┼────┼─────────────────┤ │ │與大鑫公司等合作策略│壹冊 │ │ │ │文件 │ │ │ ├──┼──────────┼────┼─────────────────┤ │ │唯冠公司資料 │壹冊 │與本案無涉 │ ├──┼──────────┼────┼─────────────────┤ │ │上櫃策略分析 │壹冊 │ │ ├──┼──────────┼────┼─────────────────┤ │ │禾申堡交易型態 │壹冊 │ │ ├──┼──────────┼────┼─────────────────┤ │ │內部簽呈 │壹份 │ │ ├──┼──────────┼────┼─────────────────┤ │ │文件資料 │貳份 │ │ ├──┼──────────┼────┼─────────────────┤ │ │丙○○文件資料 │貳份 │ │ ├──┼──────────┼────┼─────────────────┤ │ │詹念祖個人資料 │肆冊 │ │ ├──┼──────────┼────┼─────────────────┤ │ │名片 │拾壹張 │ │↑以上丙○○ ├──┼──────────┼────┼─────────────────┼────── │ │泉承公司收款明細 │壹冊 │ │ ├──┼──────────┼────┼─────────────────┤ │ │泉承公司支票本 │陸本 │ │ ├──┼──────────┼────┼─────────────────┤ │ │泉承公司本票本 │壹本 │ │ ├──┼──────────┼────┼─────────────────┤ │ │代收票據紀錄簿 │叁本 │ │ ├──┼──────────┼────┼─────────────────┤ │ │存摺 │拾伍本 │ │ ├──┼──────────┼────┼─────────────────┤ │ │退票支票 │貳拾壹張│ │ ├──┼──────────┼────┼─────────────────┤ │ │協議書 │壹冊 │ │ ├──┼──────────┼────┼─────────────────┤ │ │泉承公司營運資料 │貳冊 │ │ ├──┼──────────┼────┼─────────────────┤ │ │磁碟片 │伍片 │ │ ├──┼──────────┼────┼─────────────────┤ │ │機殼零件 │壹佰零陸│與本案無涉 │ │ │ │件 │ │↑以上泉承公司 ├──┼──────────┼────┼─────────────────┼─────── │ │大越公司資料 │貳冊 │ │ ├──┼──────────┼────┼─────────────────┤ │ │禾申堡公司資料 │貳冊 │ │ ├──┼──────────┼────┼─────────────────┤ │ │元一公司資料 │貳冊 │ │ ├──┼──────────┼────┼─────────────────┤ │ │坤碁公司資料 │貳冊 │ │ ├──┼──────────┼────┼─────────────────┤ │ │大鑫公司資料 │壹冊 │ │ ├──┼──────────┼────┼─────────────────┤ │ │德達公司資料 │壹冊 │ │ ├──┼──────────┼────┼─────────────────┤ │ │天捷公司資料 │壹冊 │ │ ├──┼──────────┼────┼─────────────────┤ │ │存摺貳冊 │貳冊 │ │ ├──┼──────────┼────┼─────────────────┤ │ │支票影本壹冊 │壹冊 │ │ ├──┼──────────┼────┼─────────────────┤ │ │付款資料明細 │壹冊 │ │ ├──┼──────────┼────┼─────────────────┤ │ │正碁公司94年度進銷明│壹冊 │ │ │ │細總表 │ │ │ ├──┼──────────┼────┼─────────────────┤ │ │收付款資料 │壹冊 │ │ ├──┼──────────┼────┼─────────────────┤ │ │鴻城公司資料 │壹冊 │ │ ├──┼──────────┼────┼─────────────────┤ │ │付款紀錄 │壹冊 │ │ ├──┼──────────┼────┼─────────────────┤ │ │進銷明細表 │壹冊 │ │ ├──┼──────────┼────┼─────────────────┤ │ │民事起訴狀 │壹冊 │ │ ├──┼──────────┼────┼─────────────────┤ │ │營利事業登記 │壹冊 │ │↑以上邱文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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