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胡堅勤高增泓盧軍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念祖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俊權律師
被告
吳麗淑
被告
胡湘芸
被告
林芳雅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智律師
被告
周心怡
被告
張博翔(原名張嘉虹)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俊權律師
被告
黃億中

      蔡慧茹

      黃瓅緯

      曾惠君

      顏鄭誠

      楊舒涵

      劉佳昌

      許榕瑜

      張舒婷

      張閔惠

      林怡孜

      游佩娟

      潘慧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12 備註欄內之「已和解」應予刪除;編號113應於備註欄內補記「已和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12 、113 之有無和解記載部分顯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