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念祖
- 選任辯護人
- 舒正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俊權律師
- 被告
- 吳麗淑
- 被告
- 胡湘芸
- 被告
- 林芳雅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建智律師
- 被告
- 周心怡
- 被告
- 張博翔(原名張嘉虹)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舒正本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俊權律師
- 被告
- 黃億中
蔡慧茹
黃瓅緯
曾惠君
顏鄭誠
楊舒涵
劉佳昌
許榕瑜
張舒婷
張閔惠
林怡孜
游佩娟
潘慧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12 備註欄內之「已和解」應予刪除;編號113應於備註欄內補記「已和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12 、113 之有無和解記載部分顯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