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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汪怡君楊筑婷楊仲農

原告
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家芸
代表人
黃賴鳳美
代表人
潘幸儀
被告
美商佳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美商佳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簡稱佳榛公司)、乙○○及甲○○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其中僅被告佳榛公司、乙○○部分被訴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非全部被告及其被訴犯罪事實均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且論斷罪名亦非屬智慧財產之罪,核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之要件尚屬有間,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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