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家芸
- 代表人
- 黃賴鳳美
- 代表人
- 潘幸儀
- 被告
- 美商佳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美商佳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簡稱佳榛公司)、乙○○及甲○○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其中僅被告佳榛公司、乙○○部分被訴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非全部被告及其被訴犯罪事實均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且論斷罪名亦非屬智慧財產之罪,核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之要件尚屬有間,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