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李釱任、鄭水銓、陳正偉
- 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建志、陳婉、陳嬿宇、蔡明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 瑋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呂學源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陳建志 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陳 婉 選任辯護人 余政勳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陳嬿宇 選任辯護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蔡明宏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212 號、98年度偵字第9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瑋犯如附表六編號一「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一「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偽造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署押、印文均沒收;偽造如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偽造如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借款人及保證人名義之印章均沒收。 呂學源犯如附表六編號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署押、印文均沒收;偽造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偽造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借款人及保證人名義之印章均沒收。 陳建志與銀行職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陳婉犯如附表六編號三「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三「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陳嬿宇與銀行職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偽造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印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印文沒收。 蔡明宏與銀行職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偽造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張瑋前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金融部北二區企業金融業務副理(其於民國91年進入日盛銀行新莊分行,於95年10月21日離職時職稱為商業金融部副理),係從事企業金融貸款業務之人。詎其為解決其個人債務問題,以填補其資金缺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行為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列違背職務之行為: ㈠、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宜淑美等10人並未向日盛銀行申請「中小企業主簡易企金貸款」(下稱中小企業主貸款),竟自93年1 月間起至95年5 月底止,分別冒以宜淑美等10人之名義,於附表一所示核貸款項日期前之某日,在臺北縣新莊市○○路173 號日盛銀行新莊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內,偽刻宜淑美等10人之印章後,旋在日盛銀行新莊分行辦公室內,偽造或變造如附表一所示宜淑美等10人名義之私文書,及如附表一所示宜淑美等10人名義所開立之本票後,持之送交同分行之企金部審核,致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於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相關文件均係偽造、變造,因而陷於錯誤,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提報核准該貸款案並核撥款項至實際上為張瑋冒名申請並由張瑋管領、支配之宜淑美等10人於日盛銀行授信放款專戶,該核撥之款項旋遭張瑋以匯款或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提領方式花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及宜淑美等10人。 ㈡、其復於93年8 月至94年10月間,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楊瓊華等15名借款人雖有如附表二所示經營加盟店之事實,惟或因其透過張瑋向日盛銀行申請中小企業主貸款時,加盟日期已逾6 月,依日盛銀行作業規定,已無法申請新加盟之創業貸款(分5 年償還),僅得申請周轉金貸款(分3 年償還),或因該申請人加盟之總店,於同年度向日盛銀行申請中小企業主貸款之額度總數已逾日盛銀行內部規定之總金額,因未取得業績,依日盛銀行內部規定亦無法申請貸款,竟擅自偽造或變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加盟店契約書,並檢具楊瓊華等15名借款人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聲請書等私文書,持之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致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於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加盟契約書係偽造或變造,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提報核准該15件貸款案,並核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該15名申請人於日盛銀行之放款專戶內,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及楊瓊華等15人。 ㈢、其又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不知情之許洪鈞等6 名借款人欲向日盛銀行申請一般信用貸款,且對於企業金融貸款業務與一般消費性貸款業務迥異乙情不甚知悉,其竟未詳實告知許洪鈞等6 人上開申請貸款案之區別,即自93年9 月間起至95年4 月底止,於附表三所示核貸日期前某日,在日盛銀行辦公室內,偽造許洪鈞等6 人向附表三所示之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加盟店家申請加盟之契約書,並填寫內容不實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連同許洪鈞等6 人所填具之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聲請書等私文書,持之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致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於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申請加盟契約書係偽造,因而陷於錯誤,如附表三所示提報核准該貸款案並核撥款項至許洪鈞等6 名在日盛銀行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放款專戶內,張瑋隨即指示不知情之下屬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及許洪鈞等6 人。 二、呂學源係張瑋於臺北商專之學弟,於85年7 月至95年間,在台證證券敦南分行擔任營業員,為取得資金及較低之貸款利率,竟與日盛銀行職員張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行為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下列違背職務行為: ㈠、於93年6 月間,雙方謀議由呂學源偽造其向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室加盟之相關文件,再透過張瑋向日盛銀行申請中小企業主貸款,遂由張瑋先於93年6 月16日攜帶空白之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下稱加盟契約書)、「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等文件,與呂學源相約在臺北縣新莊市○○路附近某咖啡店,由呂學源於申請書上填寫內容不實之「經歷:喬登美語班主任」,在申請人欄簽名、用印後,並於加盟契約書上之甲方簽約書人處用印,且於負責人欄位填寫其個人資料後,旋由張瑋在該加盟契約書之契約期間、諮詢費、乙方簽約代表人等處填寫內容不實之資料,共同偽造加盟契約書1 份。嗣93年7 月底,呂學源尋得不知情之友人吳樹敏同意擔任其申貸案之保證人後,於93年7 月28日以傳真方式,將吳樹敏之身分證件影本提供予張瑋,由張瑋查詢吳樹敏之聯徵資料、票據信用、本行徵信系統以完成日盛銀行簡易企金業務申請手續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下屬葉明叡分別於93年7 月29日與吳樹敏在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336 號辦理對保,並於翌日(30日)與呂學源在臺北市○○路○段32號1 樓辦理對保,於呂學源填寫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聲請書等文件後,復由張瑋檢具上開偽造之加盟契約書及內容不實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契約書係偽造,因而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30日提報核准該貸款案,並於同日核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至呂學源在日盛銀行開立之授信放款專戶,張瑋旋於當日指示不知情之專員將該200 萬元款項匯入呂學源在台新銀行敦南分行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呂學源旋將款項轉往友人陳建志提供其管理、持有之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而由呂學源陸續花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 ㈡、呂學源以前揭方式貸款後,仍有資金缺口,故自94年5 月起至95年4 月底止,明知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人(其中編號2 之陳建志嗣後再提供其母陳劉鴛鴦名義供呂學源貸款時,應已知悉此冒貸不法方式,詳如犯罪事實三所述),對於企業金融貸款業務與一般消費性貸款業務迥異乙情不甚知悉,亦未詳實告知渠等上開申請貸款案之區別,即向渠等商借名義辦理貸款,而於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核貸日期前某日,在日盛銀行辦公室內,偽造陳建志等3 人向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加盟店家申請加盟之契約書,並填寫內容不實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連同渠等所填具之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聲請書等私文書,持之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致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於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申請加盟契約書係偽造,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日期提報核准該等申貸案,並核撥如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款項至各申請人在日盛銀行如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授信放款專戶後,旋由張瑋與呂學源以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4 之比例朋分,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及陳建志等3 人。 ㈢、呂學源復明知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不知情之呂淑芬等5 人並未向日盛銀行申請「中小企業主簡易企金貸款」,竟自94年6 月起至95年7 月底止,與張瑋共同於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核貸款項日期前之某日,於不詳之某刻印店內,偽刻呂淑芬等5 人名義之印章後,旋在日盛銀行新莊分行辦公室內,冒以呂淑芬等5 人之名義,偽造或變造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呂淑芬等人名義之私文書,及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呂淑芬等人名義所開立之本票及支票後,持之送交同分行之企金部審核,致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於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相關文件及有價證券均係偽造、變造,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日期提報核准該等申貸案,並核撥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款項至各申請人在日盛銀行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授信放款專戶後,旋由張瑋與呂學源以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比例朋分殆盡,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及呂淑芬等5 人。 三、陳建志與呂學源係台證證券敦南分行之同事,其曾於94年5 月間,受呂學源所託,以其名義向張瑋申請中小企業主貸款(斯時其並不知情係以中小企業主名義貸款,參如犯罪事實二、㈡所載)。其於95年4 月間再受呂學源所託,欲以相同方式貸款時,其應已知悉該貸款並非消費信用貸款而係中小企業主貸款,且明知其母陳劉鴛鴦未與加盟店簽約,並無經營加盟店之事實。詎其竟仍與呂學源、張瑋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聯絡,於95年4 月1 日在其任職之台證證券公司內,提供其不知情之母親陳劉鴛鴦及妹妹陳佩瑜(渠等知悉辦理申貸作業,惟不知有何不法情事)之身分證件影本予張瑋,由張瑋先行查詢陳劉鴛鴦及陳佩瑜之聯徵資料、票據信用以完成日盛銀行簡易企金業務申請手續後,再由張瑋提供空白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客喜康加盟契約書與陳建志,供其填寫內容不實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嗣於95 年4月6 日,由張瑋持上開文件與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聲請書等文件,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因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契約書係偽造,而陷於錯誤,並於同日(7 日)提報核准該貸款案並核撥200 萬元至陳劉鴛鴦在日盛銀行開立之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授信放款專戶內,張瑋旋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專員將該帳戶中98萬元匯至呂學源前揭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內,其餘款項則由張瑋挪用殆盡,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陳劉鴛鴦及陳佩瑜。 四、陳婉於92年9 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街290 號1 樓開立高雄市私立華僑倫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並加盟啟發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稱小哈波電腦美語,下稱小哈波電腦教室)而向日盛銀行以中小企業主簡易企金模式申請貸款,並獲核撥150 萬貸款。其明知以上開模式申請貸款,需有經營加盟店之事實,竟因資金需求且為取得較低之貸款利率,竟與張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行為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違背職務行為: ㈠、自93年4 月起至95年6 月止,利用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申請人及保證人,不知其係以中小企業主名義申請貸款,而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加盟契約書,並檢具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申請人及保證人所填寫之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聲請書等文件,再由張瑋檢具偽造之加盟契約書後,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因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收件後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文件係偽造,因而陷於錯誤,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提報核准上開申貸案,並核撥款項至申請人在日盛銀行開立之授信放款專戶,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及劉素珠等3 人。 ㈡、陳嬿宇係陳婉之姊,明知其未加盟「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稱完美主義美妍館,下稱完美主義美妍館),應不具備向日盛銀行以中小企業主加盟貸款之資格,竟與張瑋及陳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聯絡,於95年6 月初某日,先由陳婉在不詳時、地將陳嬿宇及不知情之保證人宋光輝之身分證件影本交予張瑋後,陳嬿宇於95年6 月16日,在臺北市景美區漢神百貨地下1 樓某咖啡廳內,填寫內容不實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並於完美主義美妍館加盟契約書上立合約書人、加盟時間、加盟地點及契約書立合約書人甲方處填寫本人資料,隨即由張瑋持陳嬿宇之印章用印於上開文件上,再由張瑋查詢陳嬿宇之聯徵資料、票據信用、本行徵信系統以完成日盛銀行簡易企金業務申請手續,並於同年9 月14日,由張瑋親赴高雄市○○區○○街23巷13號與保證人宋光輝辦理對保,陳嬿宇於翌日(15日)前往日盛銀行板橋分行,由不知情之經辦黃彥霖為陳嬿宇辦理對保及填寫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聲請書等文件,張瑋遂於95年9 月15日將上開聲請書連同偽造之加盟契約書等資料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楊仁佑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契約書係偽造,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日)提報核准該貸款案,並核撥200 萬元至陳嬿宇在日盛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授信放專戶內,張瑋旋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專員將該放款帳戶中50萬元匯往陳婉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開立之帳戶:000000000000號,餘款150 萬元則匯往張瑋在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開立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足以生損害於日盛銀行。 五、蔡明宏明知其透過張瑋向日盛銀行申請之貸款,係專供中小企業金融主為加盟連鎖店經營所用,其本身未加盟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室,應不具備向日盛銀行以中小企業主加盟貸款之資格,竟與張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行為之犯意聯絡,先於93年9 月初某日,在不詳時、地將自己及保證人蔡適穗(僅知悉擔任保證人,不知係以不法方式貸款)之身分證件影本交由張瑋,復於93年9 月13日15時許、在不詳處所,依張瑋指示填寫內容不實之「中小企業主S2申請書」,除分別在申請人及保證人欄填寫蔡明宏及蔡適穗之資料外,並填寫「所營事業名稱:吉的堡美語」、「組織:獨資」、「員工狀況:員工五名」、「營業項目:安親課輔美語教學」、「營業場地:面積70坪、租用每月租金30,000元」等不實內容,並於同日15時29分許,將該申請書影本傳真交付張瑋,張瑋隨即檢具蔡明宏及蔡適穗之身份證件影本,並查詢蔡明宏及蔡適穗之聯徵資料、票據信用、本行徵信系統以完成日盛銀行簡易企金業務申請手續,並於93年9 月15日攜帶空白之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聲明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及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室加盟契約書等文件,至臺中市○○路○段12號19樓之3 ,向蔡明宏辦理徵信資料填寫及蒐集作業,並由蔡明宏本人於空白之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加盟契約書上「甲方或共同設立人」等處簽署蔡明宏之姓名及用印、「立契約書人處」填寫甲方負責人等資料後,由張瑋於乙方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室簽約代表人處偽簽「江國宏」之姓名,而偽造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加盟契約書1 份,經張瑋持該偽造契約書及其本人於不詳時地偽造之「吉的堡台中建功分校預算」並連同聲請書等文件,於翌日(16日)送交同分行企金部審核,不知情之企金部主管唐宏德收件後,因未發現該貸款申請所檢附之契約書係偽造,因而陷於錯誤,於93年9 月17日提報核准該貸款案,並核撥200 萬元至蔡明宏在日盛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授信放款帳戶,張瑋旋於同日(17日)指示不知情之專員將該放款帳戶中10 1萬元匯入蔡明宏位於彰化銀行西屯分行之帳戶:00000000 000000號內,另99萬元則匯入張瑋前開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其中49萬元張瑋代蔡明宏償還債務,其餘50萬元則由張瑋陸續使用。 六、案經日盛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 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 條第1 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經查,本案被告暨其等選任之辯護人及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共同被告基於被告以外之人身分所為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張瑋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詢問(下稱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林華萍、鄭麟生、許世龍、杜榮志、吳玄仁、張榮峰、楊瓊華、胡玉麟、呂芳龍、紀承忠、鄭永祥、張陳研好、蔡珮琪、梁春燕、許洪鈞、陳春紗、簡秀玲、朱韻荷、蔡芃鋕分別於調詢,暨證人詹雯惠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證人宜淑美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高雄復興店加盟契約書(KOHIKAN 或客喜康)、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支票、匯款申請書、富邦銀行客戶存提記錄單、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人林華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支票、匯款申請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三紙、安泰商業銀行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證人蔡秀宜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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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證人吳玄仁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景美景新店KOHIKΑN咖啡館(或客喜康)加盟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陳炳(陳建志之父)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張瑋冒貸案件一覽表(類型一)、被告張瑋員工基本資料綜合卡影本乙份、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連鎖加盟店』貸款作業準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加盟主(店)專案貸款作業準則、被告張瑋於95年10月11日書立報告書影本乙份;證人張榮峰之小哈波電腦美語加盟契約書、證人紀承忠之吉的堡美語電腦加盟合約書西屯上安分校、證人胡玉麟之吉的堡美語電腦加盟合約書大直分校;證人張榮峰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7-12歲)連鎖授權合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張榮峰鹿草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張嘉真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7-12歲)連鎖授權合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張嘉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憑證;證人許秀惠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7-12歲)連鎖授權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許秀惠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證人楊瓊華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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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覆審報告表、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證人陳春紗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小哈波電腦美語加盟契約書北宜分校、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證人簡秀玲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證人朱韻荷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證人蔡芃鋕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 7-12 歲 )連鎖授權合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本票、彰化銀行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代傳票)、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證人詹雯惠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覆審報告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自然美連鎖店加盟合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紙、日盛銀行95年4 月25日、4 月28日取款憑條二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公司98年2 月25日日銀字第0982 000010210 號函文一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公司中小企業主貸款作業準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商業金融撥款作業流程準則、日盛銀行簡易企金業務應注意事項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張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上揭犯罪事實二,業據被告張瑋、呂學源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時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林玉鳳、呂福來分別於調詢,暨證人陳盈宇(原名陳明煌)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被告呂學源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被告呂學源於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往來明細表、萬泰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往來明細表;被告陳建志於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往來明細表;被告陳建志提供之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證人陳盈宇(原名陳明煌)之本票、授權書;證人呂淑芬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證人呂秀蘭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小哈波電腦美語加盟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匯款申請書、支票、呂秀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開戶業務申請書、台新銀行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證人林玉鳳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新竹竹北店KOHIKΑN咖啡館(或客喜康)加盟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陳建志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證人陳明煌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證人陳玉柳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光復北路KOHIKΑN咖啡館加盟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證人潘木正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桃園中華KOHIKΑN咖啡館加盟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本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張瑋、呂學源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三、上揭犯罪事實三,業據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建志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時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劉鴛鴦於調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證人陳劉鴛鴦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北投中央店KOHIKΑN咖啡館(或客喜康)加盟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建志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四、上揭犯罪事實四,業據被告張瑋、陳婉、陳嬿宇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時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劉素珠於調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證人劉素珠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KOHIKΑN咖啡館(或客喜康)加盟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林協助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支票;證人陳宇祥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壹咖啡茶飲便利屋自願加盟合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陳嬿宇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台北縣蘆洲中正店完美主義加盟合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憑條、支票、日盛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查詢;被告陳婉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日盛銀行開立之清償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張瑋、陳婉、陳嬿宇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五、上揭犯罪事實五,業據被告張瑋、蔡明宏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於偵查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蔡明宏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授信審核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主』貸款(S2 )申請書暨資料表、身份證件影本、日盛銀行授信動用申請書、日盛銀行授信合約書、被告蔡明宏與被告張瑋共同偽造之吉的堡美語電腦教學諮詢合作契約書、日盛銀行存款帳戶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書、日盛銀行交易查詢報表帳號:000-00-000000-000 、蔡明宏之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日盛銀行開立之清償證明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張瑋、蔡明宏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上開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建志、陳婉、蔡明宏行為後(除借款人潘木正、陳嬿宇之事實外),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63 號判決參照)。經查: ㈠、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有關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而95年7 月1 日起,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第56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以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情形,修正為均應予分論併罰,故以舊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㈢、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31條第1 項修正後,於但書增列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自較有利於被告呂學源、陳建志、陳婉及蔡明宏。 ㈤、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綜合上開法律修正之比較,刑法第31條第1 項固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呂學源、陳建志、陳婉及蔡明宏。惟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刑罰法律較為有利被告,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㈦、另被告張瑋所涉冒用借款人宜淑美名義而違反銀行法部分,因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於93年2 月4 日修正,而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原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被告張瑋於上開行為後法律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張瑋。 二、所犯法條: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核被告張瑋所為,其中附表一編號1 所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其餘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項 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被告張瑋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張瑋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及偽刻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及蓋用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再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亦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瑋另犯詐欺取財罪云云,惟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罪,乃對銀行相關人員犯特定背信罪加重處罰之特別規定,該相關銀行人員為自己之利益,以詐術使銀行交付財物,應已包含於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之觀念中,不得於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外,更論以詐欺罪(另參以最高法院99台上877 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以1 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與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容有未洽(公訴意旨另認其餘被告於犯罪事實二至五之部分,亦涉犯詐欺取財罪云云,惟依上開判決意旨,其餘被告上開犯行亦均不另構成詐欺取財罪)。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借款人陳劉鴛鴦之事實除外): 核被告張瑋、呂學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渠等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渠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及偽刻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印章及蓋用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再渠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核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建志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渠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㈣、犯罪事實四部分: 核被告張瑋、陳婉、陳嬿宇(僅犯罪事實四、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渠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㈤、犯罪事實五部分: 核被告張瑋、蔡明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渠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㈥、再被告張瑋、呂學源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建志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張瑋、陳婉就犯罪事實四、㈠部分,且與被告陳嬿宇就犯罪事實四、㈡部分之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張瑋、蔡明宏就犯罪事實五部分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張瑋係日盛銀行職員,係從事企業金融貸款業務之人,而被告呂學源、陳建志、陳婉、陳嬿宇、蔡明宏等人雖非日盛銀行之職員,而不具備銀行職員之身分,但分別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渠等就前揭所犯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仍均須以共同正犯論處。再被告張瑋、呂學源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借款人、保證人之印章後,進而偽造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均為間接正犯。 ㈦、被告張瑋於犯罪事實一至犯罪事實五之犯行(除借款人為潘木正、陳嬿宇之貸款事實外),其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於犯罪事實一、㈠及二、㈢部分,多次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均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張瑋於日盛銀行核貸上開貸款後,再偽造附表一編號1 、2 、9 、10及附表四編號6 、7 所示支票之取款行為,應與前開偽造本票之行為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僅論以一偽造有價證券罪。另被告張瑋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及連續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間,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論處。再按本屬連續犯之數行為,其中二以上行為或常業犯之部分犯行,在修正施行前,其餘一行為或數行為,在修正施行後者,則行為在施行前者,應依新舊法比較適用有利之舊法,應無可疑之處。但行為在修正施行後者,已因法律修正而生阻斷連續犯或常業犯之法律效果,要無連續犯或常業犯可言,此部分原則上,應併合處罰,如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者,自得改以一罪論處。是就數個犯罪行為本質上為連續犯或常業犯之情形,如該數個犯罪行為係跨越95 年7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則應就刑法修正施行前所論之罪,與修正施行後所論之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採丁說;最高法院審判長張淳淙所撰「從刑法修正論行為之罪數」一文第29頁《司法週刊第1286期別冊》併同參照)。再被告張瑋就附表四編號9 之事實(借款人:潘木正),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銀行職員違背職務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就犯罪事實四、㈡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係95年7 月1 日之後所犯,依上開決議要旨,併應與上開95年7 月1 日之前所犯之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銀行職員違背職務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㈧、被告呂學源就本件犯罪事實二(除借款人為潘木正之貸款事實外),其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另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其多次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呂學源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及連續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間,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之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論處。再被告呂學源於日盛銀行核貸上開貸款後,再與被告張瑋共同偽造附表四編號6 、7 所示支票之取款行為,應與前開偽造本票之行為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僅論以一偽造有價證券罪。另被告呂學源就附表四編號9 之事實(借款人:潘木正),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銀行職員違背職務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係95年7 月1 日之後所犯,依上開決議要旨,併應與上開95年7 月1日 之前所犯之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銀行職員違背職務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㈨、被告陳婉就本件犯罪事實四、㈠部分,其多次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之行為,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陳婉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之行為間,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論處。另被告陳婉就犯罪事實四、㈡部分,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係95年7 月1 日之後所犯,依上開決議要旨,併應與上開95年7 月1 日之前所犯之連續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名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㈩、被告陳建志就犯罪事實三、被告蔡明宏就犯罪事實五之犯行,均係95年7 月1 日前所為,且渠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之行為間,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論處。被告陳嬿宇就犯罪事實四、㈡所為之犯行,係95年7 月1 日之後所犯,且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並罰,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有誤會。再被告陳嬿宇非日盛銀行之職員,且不具銀行職員之身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1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就其所犯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部分依法得減輕其刑。 、又查被告呂學源、陳建志、陳婉、陳嬿宇、蔡明宏等人均不具銀行職員之身分,為辦理銀行貸款而一時失慮,與被告張瑋共犯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被告呂學源另與張瑋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而渠等犯後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足見渠等深具悔意,惟渠等分別所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均係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認縱科以法定最低刑,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實屬情輕法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渠等分別所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僅呂學源部分)及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均酌減其刑,被告陳嬿宇所犯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部分,並依法遞減之;被告陳婉就犯罪事實四、㈠、被告呂學源就犯罪事實二(除潘木正貸款事實外)所犯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之罪,依法先加後減之。至被告張瑋雖於偵、審中均坦認犯行,且願意賠償告訴人的一切損失,惟其係日盛銀行之前職員,卻利用職務之便為上開犯行,致日盛銀行受有鉅大的損失,涉案情節非其他被告所可比擬,是其犯罪情狀於客觀上難認顯可憫恕,而與刑法第59條規定不合,故其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均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予以減刑。至被告張瑋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另辯稱:在日盛銀行於96年9 月11日提出刑事告訴前,被告已於95年10月11日向日盛銀行提出自白報告書,且詳陳本件所有犯罪經過,且表示願承擔一切過錯,而與自首規定相符云云。惟查,被告張瑋係向告訴人提出上開自白書,並非向偵、審機關自承犯罪,且表明願受裁判之意,且被告張瑋於96年8 月10日第一次接受市調處約詢前,證人洪挺凱已於95年11月6 日代表日盛銀行至市調處檢舉被告張瑋之上開犯行,此有上開偵查卷筆錄附卷可稽(見偵查卷《一》第1 至10頁、第74頁至78頁),是其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知悉上開犯罪事實後,始至市調處為第一次調查筆錄,此顯與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有別,自無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 、爰審酌被告張瑋等6 人素行尚佳,均無前科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被告張瑋身為銀行職員,不思盡忠職守,廉潔自持,為貪圖利益,竟利用職務之便,與被告呂學源、陳建志、陳婉、陳嬿宇、蔡明宏等人,偽造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及有價證券,向告訴人日盛銀行辦得企業金融貸款,損害告訴人日盛銀行金額甚高,惟念及被告張瑋等6 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且被告呂學源、陳建志、陳嬿宇、蔡明宏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陳建志、陳嬿宇、蔡明宏均已清償渠等對告訴人之貸款,此有日盛銀行所開立之清償證明書(見本院卷華股第82、89頁)及告訴代理人張安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樂股99年9 月24 日 審理筆錄第59頁),再被告陳婉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其於本院99年7 月19日準備程序時亦提出還款計畫書附卷可查,然因告訴人認首期還款金額過低致和解不成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六「罪名及應處刑罰」及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婉部分,依條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欄之所示,以資懲儆。 、本件被告陳建志、陳嬿宇、蔡明宏所為上開犯行,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亦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至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婉(渠等於95年7 月1 日前所為之犯行)3 人除渠等分別所犯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之罪名,且經本院宣告之刑均逾1 年6 月,依法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外,其餘所為之各犯行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六「罪名及應處刑罰」所示之刑,再本案被告張瑋、呂學源、陳婉於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前後分別所犯上開犯行,分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後犯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分別就渠等3 人已減得之刑與不應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末查,被告陳建志、蔡明宏、陳婉(犯罪事實四㈠部分)於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於新法施行後之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亦即,就緩刑之宣告,係依裁判時之情狀為其考量標準,此部分應逕依裁判時之法律為適用基準,無須比較新舊法,縱因而與主刑部分所適用之法律不同,亦無割裂適用法律之問題。而本件被告陳建志、陳婉、陳嬿宇、蔡明宏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陳建志、陳嬿宇、蔡明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陳婉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有提出和解計畫,且如前述理由而無法與告訴人和解,惟念其所涉本件犯罪事實部分,僅餘1,027,062 元尚未清償,此有日盛銀行於99年10月10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其餘借款部分業已清償,且其本係加盟業者僅因需錢孔急,遂此下策,雖有不該,但其所借用之名義人皆是其親友,且願提供名義供其借款,故其涉案情節非重,本院信渠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渠等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陳建志緩刑2 年、被告陳婉緩刑5 年、被告陳嬿宇緩刑2 年、被告蔡明宏緩刑2 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為被告張瑋等6 人所為偽造,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張瑋單獨及與被告呂學源共同盜刻如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借款人、保證人之印章,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偽造如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本票及支票,均為本案被告張瑋、呂學源所偽造之有價證券,雖未扣案,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再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偽造及變造之私文書,業經被告張瑋等人持之行使而交付告訴人日盛銀行取得,衡情已非被告張瑋等人所有,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銀行法第125 條之2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01 條第1 項、第205 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 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銀行法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保證人│ 加盟店家 │核貸日期│ 核貸款項 │日盛銀行放款│偽(變)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 │ 偽造之印文 │ │ │ │ │ │ │(新臺幣)│帳戶帳號 │及有價證券 │ │ │ ├──┼───┼───┼─────┼────┼─────┼──────┼────────┼─────────┼─────────┤ │ 1 │宜淑美│林華萍│客喜康企業│93年1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無 │申請人簽章欄「宜淑│ │ │ │ │股份有限公│2 日 │ │6-1-00(起訴│業主』貸款(S2)│ │美」之印文1 枚;保│ │ │ │ │司 │ │ │書誤載為101-│申請書暨資料表 │ │證人簽章欄「林華萍│ │ │ │ │ │ │ │00-0000000-0│ │ │」之印文1 枚。 │ │ │ │ │ │ │ │-00)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 │借款人欄「宜淑美」│借款人欄「宜淑美」│ │ │ │ │ │ │ │ │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宜淑美」│立約人欄「宜淑美」│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林華萍」之│證人欄「林華萍」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KOHIKAN珈啡館高 │代表人簽章欄「李家│「李家萱」之印文2 │ │ │ │ │ │ │ │ │雄復興店頂讓協議│萱」之署押1 枚;乙│枚;「宜淑美」之印│ │ │ │ │ │ │ │ │書 │方簽章欄「宜淑美」│文2 枚。 │ │ │ │ │ │ │ │ │ │之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復興店加盟契│乙方負責人簽章欄「│「宜淑美」之印文4 │ │ │ │ │ │ │ │ │約書 │宜淑美」之署押1 枚│枚;「林華萍」印文│ │ │ │ │ │ │ │ │ │;連帶保證人簽章欄│1 枚。 │ │ │ │ │ │ │ │ │ │「林華萍」之署押1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宜淑│「宜淑美」、「林華│ │ │ │ │ │ │ │ │ │美」、「林華萍」之│萍」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宜淑美│ │ │ │ │ │ │ │ │ │ │」、「林華萍」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 │ │發票人簽章欄「宜淑│ │ │ │ │ │ │ │ │CC0000000號 │ │美」之印文1 枚 │ ├──┼───┼───┼─────┼────┼─────┼──────┼────────┼─────────┼─────────┤ │ 2 │林華萍│陳 婷│吉的堡網路│93年7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申請人之配偶簽章欄│申請人簽章欄「林華│ │ │ │ │科技股份有│22日 │ │5-5-00 │業主』貸款(S2)│「黃昌洲」之署押1 │萍」之印文1 枚;保│ │ │ │ │限公司 │ │ │ │申請書暨資料表 │枚。 │證人簽章欄「陳婷」│ │ │ │ │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林華萍」│借款人欄「林華萍」│ │ │ │ │ │ │ │ │簡易企金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林華萍」│立約人欄「林華萍」│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陳婷」之署│證人欄「陳婷」之印│ │ │ │ │ │ │ │ │ │押1 枚。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吉的堡土城分校頂│甲方簽章欄「謝秉原│「林華萍」之印文1 │ │ │ │ │ │ │ │ │讓協議書 │」之署押1 枚;乙方│枚。 │ │ │ │ │ │ │ │ │ │簽章欄「林華萍」之│ │ │ │ │ │ │ │ │ │ │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合作契約書 │林華萍」之署押2 枚│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 │ │ │ │ │ │ │ │、「江宗憲」之署押│8 枚;「林華萍」之│ │ │ │ │ │ │ │ │ │1 枚。 │印文10枚;「王國安│ │ │ │ │ │ │ │ │ │ │」之印文8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林華萍」之印文6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林華萍」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密碼領訖簽收│ │ │ │ │ │ │ │ │ │ │欄「林華萍」之署押│ │ │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戶簽章欄「謝秉原│無 │ │ │ │ │ │ │ │ │取款憑條 │」之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林華│「林華萍」、「陳婷│ │ │ │ │ │ │ │ │ │萍」、「陳婷」之署│」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 │押各1 枚;立授權書│ │ │ │ │ │ │ │ │ │ │人簽章欄「林華萍」│ │ │ │ │ │ │ │ │ │ │、「陳婷」之署押各│ │ │ │ │ │ │ │ │ │ │1枚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 │ │發票人簽章欄「林華│ │ │ │ │ │ │ │ │CC0000000號 │ │萍」之印文1 枚。 │ ├──┼───┼───┼─────┼────┼─────┼──────┼────────┼─────────┼─────────┤ │ 3 │蔡秀宜│蔡秀幸│吉的堡網路│93年8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無 │申請人簽章欄「蔡秀│ │ │ │ │科技股份有│30日 │ │3-6-00 │業主』貸款(S2)│ │宜」之印文1 枚;保│ │ │ │ │限公司 │ │ │ │申請書暨資料表 │ │證人簽章欄「蔡秀幸│ │ │ │ │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蔡秀宜」│借款人欄「蔡秀宜」│ │ │ │ │ │ │ │ │簡易企金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蔡秀宜」│立約人欄「蔡秀宜」│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蔡秀幸」之│證人欄「蔡秀幸」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合作契約書 │蔡秀宜」之署押2 枚│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 │ │ │ │ │ │ │ │、「江宗憲」之署押│9 枚;「蔡秀宜」之│ │ │ │ │ │ │ │ │ │1 枚。 │印文11枚;「王國安│ │ │ │ │ │ │ │ │ │ │」之印文9 枚。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蔡幸宜」之印文6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蔡秀宜」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密碼領訖簽收│ │ │ │ │ │ │ │ │ │ │欄「蔡秀宜」之署押│ │ │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蔡秀│「蔡秀宜」、「蔡秀│ │ │ │ │ │ │ │ │ │宜」、「蔡秀幸」之│幸」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蔡秀宜│ │ │ │ │ │ │ │ │ │ │」、「蔡秀幸」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4 │鄭麟生│簡秀玲│吉的堡網路│93年12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無 │申請人簽章欄「鄭麟│ │ │ │ │科技股份有│21日(起│ │2-0-00 │業主』貸款(S2)│ │生」之印文2 枚;保│ │ │ │ │限公司 │訴書誤載│ │ │申請書暨資料表 │ │證人、申請人之配偶│ │ │ │ │ │為93年12│ │ │ │ │簽章欄「簡秀玲」之│ │ │ │ │ │月20日)│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鄭麟生」│借款人欄「鄭麟生」│ │ │ │ │ │ │ │ │簡易企金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戶往來印鑑約│立約人欄「鄭麟生」│立約人欄「鄭麟生」│ │ │ │ │ │ │ │ │定書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鄭麟生」│立約人欄「鄭麟生」│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簡秀玲」之│證人欄「簡秀玲」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合作契約書 │鄭麟生」之署押2 枚│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 │ │ │ │ │ │ │ │、「江宗憲」之署押│5 枚;「鄭麟生」之│ │ │ │ │ │ │ │ │ │1 枚。 │印文6 枚;「王國安│ │ │ │ │ │ │ │ │ │ │」之印文5 枚。 │ │ │ │ │ │ │ │ ├────────┼─────────┼─────────┤ │ │ │ │ │ │ │ │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鄭麟生」之印文6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各項密碼領訖簽收欄│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鄭麟生」之署押各│ │ │ │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鄭麟│「鄭麟生」、「簡秀│ │ │ │ │ │ │ │ │ │生」、「簡秀玲」之│ 玲」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鄭麟生│ │ │ │ │ │ │ │ │ │ │」、「簡秀玲」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5 │蔡秀幸│蔡秀宜│吉的堡網路│94年3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申請人簽章欄「蔡秀│申請人簽章欄「蔡秀│ │ │ │ │科技股份有│23日(起│ │5-1-00 │業主』貸款(S2)│幸」之署押2 枚;保│幸」之印文3 枚;保│ │ │ │ │限公司 │訴書誤載│ │ │申請書暨資料表 │證人欄「蔡秀宜」之│證人欄「蔡秀宜」之│ │ │ │ │ │為94年3 │ │ │ │署押2 枚。 │印文2 枚。 │ │ │ │ │ │月22日)│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蔡秀幸」│立約人欄「蔡秀幸」│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2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蔡秀宜」之│證人欄「蔡秀宜」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蔡秀幸」│借款人欄「蔡秀幸」│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合作契約書 │蔡秀幸」、「何明虎│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 │ │ │ │ │ │ │ │」之署押各1 枚。 │1枚;「蔡秀幸」之 │ │ │ │ │ │ │ │ │ │ │印文3 枚;「王國安│ │ │ │ │ │ │ │ │ │ │」之印文6 枚。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蔡秀幸」之印文6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蔡秀幸」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密碼領訖簽收│ │ │ │ │ │ │ │ │ │ │欄「蔡秀幸」之署押│ │ │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蔡秀│「蔡秀幸」、「蔡秀│ │ │ │ │ │ │ │ │ │幸」、「蔡秀宜」之│ 宜」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蔡秀幸│ │ │ │ │ │ │ │ │ │ │」、「蔡秀宜」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6 │許世龍│朱韻荷│吉的堡網路│94年4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無 │申請人簽章欄「許世│ │ │ │ │科技股份有│29日 │ │6-2-00 │業主』貸款(S2)│ │龍」之印文1 枚;保│ │ │ │ │限公司 │ │ │ │申請書暨資料表 │ │證人欄「朱韻荷」之│ │ │ │ │ │ │ │ │ │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許世龍」│立約人欄「許世龍」│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朱韻荷」之│證人欄「朱韻荷」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許世龍」│借款人欄「許世龍」│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吉的堡美語電腦加│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盟合約書永和永平│許世龍」、「何明虎│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 │ │ │ │ │ │ │分校 │」之署押各1 枚。 │1 枚;「許世龍」之│ │ │ │ │ │ │ │ │ │ │印文3 枚;「王國安│ │ │ │ │ │ │ │ │ │ │」之印文9 枚。 │ │ │ │ │ │ │ │ ├────────┼─────────┼─────────┤ │ │ │ │ │ │ │ │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許世龍」之印文6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各項密碼領訖簽收欄│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許世龍」之署押各│ │ │ │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許世│「許世龍」、「朱韻│ │ │ │ │ │ │ │ │ │龍」、「朱韻荷」之│荷」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許世龍│ │ │ │ │ │ │ │ │ │ │」、「朱韻荷」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7 │杜榮志│陳明煌│三之三文化│94年9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申請人簽章欄「杜榮│申請人簽章欄「杜榮│ │ │ │ │事業股份有│30日 │ │4-3-00(起訴│(主)貸款申請書│志」之署押2 枚;保│志」之印文2 枚;保│ │ │ │ │限公司 │ │ │書誤載為010-│暨資料表 │證人欄「陳明煌」之│證人欄「陳明煌」之│ │ │ │ │ │ │ │00-000000-0-│ │署押2 枚。 │印文2 枚。 │ │ │ │ │ │ │ │00)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杜榮志」│借款人欄「杜榮志」│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杜榮志」│立約人欄「杜榮志」│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陳明煌」之│證人欄「陳明煌」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三之三雙語安親才│立約人簽章欄「杜榮│「杜榮志」之印文1 │ │ │ │ │ │ │ │ │藝(7-12歲)連鎖│志」之署押1 枚。 │枚。 │ │ │ │ │ │ │ │ │授權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杜榮志」之印文6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杜榮志」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業務密碼函領│ │ │ │ │ │ │ │ │ │ │訖簽收欄「杜榮志」│ │ │ │ │ │ │ │ │ │ │之署押1 枚;轉出帳│ │ │ │ │ │ │ │ │ │ │號比照主帳號之留存│ │ │ │ │ │ │ │ │ │ │印鑑欄「杜榮志」之│ │ │ │ │ │ │ │ │ │ │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杜榮│「杜榮志」、「陳明│ │ │ │ │ │ │ │ │ │志」、「陳明煌」之│煌」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杜榮志│ │ │ │ │ │ │ │ │ │ │」、「陳明煌」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8 │林協助│江俊諺│富群超商股│94年10月│ 6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申請人簽章欄「林協│申請人簽章欄「林協│ │ │ │ │份有限公司│26日 │ │5-7-00 │(主)貸款申請書│助」之署押1 枚;保│助」之印文2 枚;保│ │ │ │ │ │ │ │ │暨資料表 │證人欄「江俊諺」之│證人欄「江俊諺」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林協助」│借款人欄「林協助」│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林協助」│立約人欄「林協助」│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江俊諺」之│證人欄「江俊諺」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OK便利店委任經營│立約人簽章欄「林協│「林協助」之印文1 │ │ │ │ │ │ │ │ │草約 │助」之署押1 枚。 │枚。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林協助」之印文4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各項密碼領訖簽收欄│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林協助」之署押各│ │ │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林協│「林協助」、「江俊│ │ │ │ │ │ │ │ │ │助」、「江俊諺」之│諺」之印文各5 枚。│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林協助│ │ │ │ │ │ │ │ │ │ │」、「江俊諺」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9 │江俊諺│林協助│壹卡夫股份│95年5 月│ 98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申請人、負責人簽章│申請人、負責人簽章│ │ │ │ │有限公司 │26日 │ │4-6-00(起訴│(主)貸款申請書│欄「江俊諺」之署押│欄「江俊諺」之印文│ │ │ │ │ │ │ │書誤載為010-│暨資料表 │各1 枚;保證人欄「│各1 枚;保證人欄「│ │ │ │ │ │ │ │00-000000-0-│ │林協助」之署押1 枚│林協助」之印文1 枚│ │ │ │ │ │ │ │00) │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江俊諺」│「江俊諺」之印文4 │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江俊諺」│立約人欄「江俊諺」│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證人欄「林協助」之│證人欄「林協助」之│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壹咖啡茶飲便利屋│立合約書人簽章欄「│「江俊諺」、「林協│ │ │ │ │ │ │ │ │加盟合約書 │「江俊諺」、「林協│助」之印文各1 枚。│ │ │ │ │ │ │ │ │ │助」之署押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江俊諺」之印文10│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江俊諺」之署押3 枚│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業務密碼函領│ │ │ │ │ │ │ │ │ │ │訖簽收欄「江俊諺」│ │ │ │ │ │ │ │ │ │ │之署押1 枚;轉出帳│ │ │ │ │ │ │ │ │ │ │號比照主帳號之留存│ │ │ │ │ │ │ │ │ │ │印鑑欄「江俊諺」之│ │ │ │ │ │ │ │ │ │ │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江俊│「江俊諺」之印文7 │ │ │ │ │ │ │ │ │ │諺」、「林協助」之│枚;「林協助」之印│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文6 枚。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江俊諺│ │ │ │ │ │ │ │ │ │ │」、「林協助」之署│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支票 │ │發票人簽章欄「江俊│ │ │ │ │ │ │ │ │(CC0000000號) │ │諺」之印文1 枚。 │ ├──┼───┼───┼─────┼────┼─────┼──────┼────────┼─────────┼─────────┤ │ 10 │吳玄仁│唐 俊│客喜康企業│95年5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申請人簽章欄「吳玄│申請人簽章欄「吳玄│ │ │ │ │股份有限公│29日 │ │5-1-00 │(主)貸款申請書│仁」之署押1 枚;保│仁」之印文1 枚;保│ │ │ │ │司 │ │ │ │暨資料表 │證人欄「唐俊」之署│證人欄「唐俊」之印│ │ │ │ │ │ │ │ │ │押1 枚。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吳玄仁」│「吳玄仁」之印文2 │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枚;「唐俊」之印文│ │ │ │ │ │ │ │ │ │證人欄「唐俊」之署│2 枚。 │ │ │ │ │ │ │ │ │ │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吳玄仁」│借款人欄「吳玄仁」│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景美景新店加盟契│乙方負責人簽章欄「│「吳玄仁」之印文3 │ │ │ │ │ │ │ │ │約書 │吳玄仁」之署押1 枚│枚;「唐俊」印文1 │ │ │ │ │ │ │ │ │ │;連帶保證人簽章欄│枚。 │ │ │ │ │ │ │ │ │ │「唐俊」之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OHIKAN珈啡館臺 │「陳炳」之署押4 枚│「吳玄仁」之印文2 │ │ │ │ │ │ │ │ │北景美景新頂讓協│(含指印3 枚);「│枚。 │ │ │ │ │ │ │ │ │議書 │吳玄仁」之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吳玄仁」之印文9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吳玄仁」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密碼領訖簽收│ │ │ │ │ │ │ │ │ │ │欄「吳玄仁」之署押│ │ │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 │ │ │ │ │存戶存摺/存單/印│申請人簽章欄「吳玄│「吳玄仁」之印文2 │ │ │ │ │ │ │ │ │鑑/戶名事故申請 │仁」之署押1 枚。 │枚。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支(本)│「吳玄仁」之署押3 │「吳玄仁」之印文3 │ │ │ │ │ │ │ │ │票領用證暨支票存│枚。 │枚。 │ │ │ │ │ │ │ │ │款印鑑卡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吳玄│「吳玄仁」、「唐俊│ │ │ │ │ │ │ │ │ │仁」、「唐俊」之署│」之印文各4 枚。 │ │ │ │ │ │ │ │ │ │押各1 枚;立授權書│ │ │ │ │ │ │ │ │ │ │人簽章欄「吳玄仁」│ │ │ │ │ │ │ │ │ │ │、「唐俊」之署押各│ │ │ │ │ │ │ │ │ │ │1枚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 │ │ 發票人簽章欄「吳 │ │ │ │ │ │ │ │ │(CC0000000號) │ │ 玄仁」之印文1 枚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人 │ 核貸日期 │ 核貸金額 │實際加盟店家│偽(變)造之加盟店家│ 犯罪手法 │ │ │ │ │(新臺幣)│ │ │ │ ├──┼─────┼───────┼─────┼──────┼──────────┼───────────┤ │ 1 │楊瓊華 │93年8 月31 日 │ 50萬元 │小哈波電腦美│ 小哈波電腦美語 │變造加盟日期為「93 年6│ │ │ │ │ │語 │ │月1 日起至96年6 月1 日│ │ │ │ │ │ │ │止」 │ ├──┼─────┼───────┼─────┼──────┼──────────┼───────────┤ │ 2 │高桂姝(起│93年9 月16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3 年4│ │ │訴書誤載為│ │ │電腦 │ │月1 日起至95年3 月31日│ │ │高桂珠) │ │ │ │ │止」 │ ├──┼─────┼───────┼─────┼──────┼──────────┼───────────┤ │ 3 │胡玉麟 │93年9 月23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期間為「93年6 月30│ │ │ │ │ │電腦 │ │日至96年6 月29 日 」 │ ├──┼─────┼───────┼─────┼──────┼──────────┼───────────┤ │ 4 │時培俊 │93年10月14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3 年5│ │ │ │ │ │電腦 │ │月1 日起至96年4 月30日│ │ │ │ │ │ │ │止」 │ ├──┼─────┼───────┼─────┼──────┼──────────┼───────────┤ │ 5 │吳重諸 │93年11月19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3 年 │ │ │ │ │ │電腦 │ │11月1 日起至96年10月31│ │ │ │ │ │ │ │日止」 │ ├──┼─────┼───────┼─────┼──────┼──────────┼───────────┤ │ 6 │呂芳龍 │94年1 月14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3 年 │ │ │ │ │ │電腦 │ │12月31日至96年12 月30 │ │ │ │ │ │ │ │日」 │ ├──┼─────┼───────┼─────┼──────┼──────────┼───────────┤ │ 7 │林憶菁 │94年1 月26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3 年9│ │ │ │ │ │電腦 │ │月1 日起至96年8 月31日│ │ │ │ │ │ │ │止」 │ ├──┼─────┼───────┼─────┼──────┼──────────┼───────────┤ │ 8 │紀承忠 │94年3 月30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4 年6│ │ │ │ │ │電腦 │ │月30日起至97年6 月29日│ │ │ │ │ │ │ │止」 │ ├──┼─────┼───────┼─────┼──────┼──────────┼───────────┤ │ 9 │鄭永祥 │94年6 月7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4 年4│ │ │ │ │ │電腦 │ │月1 日起至97年3 月31日│ │ │ │ │ │ │ │止」 │ ├──┼─────┼───────┼─────┼──────┼──────────┼───────────┤ │ 10 │張陳研好 │94年8 月16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 吉的堡美語/電腦 │變造契約期間為「94 年3│ │ │ │ │ │電腦 │ │月1 日起至97年2 月28日│ │ │ │ │ │ │ │止」 │ ├──┼─────┼───────┼─────┼──────┼──────────┼───────────┤ │ 11 │張榮峰 │94年9 月29 日 │ 100萬元 │小哈波電腦美│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 │以將其他申貸文件中「張│ │ │ │ │ │語 │ │榮峰」之署押、印文剪下│ │ │ │ │ │ │ │,黏貼於授權合約書之方│ │ │ │ │ │ │ │式,偽造張榮峰與三之三│ │ │ │ │ │ │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 │連鎖授權合約書 │ ├──┼─────┼───────┼─────┼──────┼──────────┼───────────┤ │ 12 │張嘉真 │94年10月17 日 │ 100萬元 │小哈波電腦美│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 │以將其他申貸文件中「張│ │ │ │ │ │語 │ │嘉真」之署押、印文剪下│ │ │ │ │ │ │ │,黏貼於授權合約書之方│ │ │ │ │ │ │ │式,偽造張嘉真與三之三│ │ │ │ │ │ │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 │連鎖授權合約書 │ ├──┼─────┼───────┼─────┼──────┼──────────┼───────────┤ │ 13 │蔡珮琪(起│94年10月20 日 │ 100萬元 │壹咖啡茶飲便│ 壹咖啡茶飲便利屋 │變造合約有效期間為「94│ │ │訴書誤載為│ │ │利屋 │ │年10月9 日至99 年10 月│ │ │蔡佩琪) │ │ │ │ │8 日止」 │ ├──┼─────┼───────┼─────┼──────┼──────────┼───────────┤ │ 14 │許秀惠 │94年10月26 日 │ 200萬元 │吉的堡美語/ │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 │以將其他申貸文件中「許│ │ │ │ │ │電腦 │ │秀惠」之署押、印文剪下│ │ │ │ │ │ │ │,黏貼於授權合約書之方│ │ │ │ │ │ │ │式,偽造張嘉真與三之三│ │ │ │ │ │ │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 │連鎖授權合約書 │ ├──┼─────┼───────┼─────┼──────┼──────────┼───────────┤ │ 15 │梁春燕 │94年10月28 日 │ 200萬元 │三之三雙語安│三之三雙語安親才藝 │變造加盟期間為「94 年 │ │ │ │ │ │親才藝 │ │11月1 日起至99年10月31│ │ │ │ │ │ │ │日止」 │ └──┴─────┴───────┴─────┴──────┴──────────┴───────────┘ 附表三 ┌──┬───┬────┬─────┬────┬─────┬──────┬───────┬────────┬────────┐ │編號│借款人│ 保證人 │ 加盟店家 │核貸日期│ 核貸款項 │日盛銀行放款│ 偽造之文書 │ 偽造之署押 │ 偽造之印文 │ │ │ │ │ │ │(新臺幣)│帳戶帳號 │ │ │ │ ├──┼───┼────┼─────┼────┼─────┼──────┼───────┼────────┼────────┤ │ 1 │許洪鈞│許世龍 │吉的堡網路│93年9 月│ 200萬元 │000-00-0-0-0│美語電腦教學諮│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 │ │ │ │科技股份有│27日 │ │0 │詢合作契約書 │「許洪鈞」之署押│股份有限公司」、│ │ │ │ │限公司 │ │ │ │ │2 枚、「江宗憲」│「王國安」之印文│ │ │ │ │ │ │ │ │ │之署押1 枚。 │各4 枚。 │ ├──┼───┼────┼─────┼────┼─────┼──────┼───────┼────────┼────────┤ │ 2 │簡秀玲│鄭麟生 │吉的堡網路│93年10月│ 200萬元 │000-00-00000│美語電腦教學諮│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 │ │ │ │科技股份有│29日 │ │6-5-00 │詢合作契約書 │「簡秀玲」之署押│股份有限公司」、│ │ │ │ │限公司 │ │ │ │ │2 枚、「江宗憲」│「王國安」之印文│ │ │ │ │ │ │ │ │ │之署押1 枚。 │各9 枚。 │ ├──┼───┼────┼─────┼────┼─────┼──────┼───────┼────────┼────────┤ │ 3 │朱韻荷│許世龍 │吉的堡網路│93年11月│ 200萬元 │000-00-00000│美語電腦教學諮│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 │ │ │ │科技股份有│26日 │ │7-6-00 │詢合作契約書 │「朱韻荷」之署押│股份有限公司」、│ │ │ │ │限公司 │ │ │ │ │2 枚、「許世龍」│「王國安」之印文│ │ │ │ │ │ │ │ │ │之署押1 枚。 │各4 枚。 │ ├──┼───┼────┼─────┼────┼─────┼──────┼───────┼────────┼────────┤ │ 4 │陳春紗│謝東波 │啟發智慧科│94年12月│ 200萬元 │000-00-00000│小哈波電腦美語│立契約書人簽章欄│「陳春紗」之印文│ │ │ │ │技股份有限│29日 │ │6-0-00(起訴│加盟契約書北宜│「陳春紗」之署押│2 枚。 │ │ │ │ │公司 │ │ │書誤載為010-│分校 │1 枚。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00) │ │ │ │ ├──┼───┼────┼─────┼────┼─────┼──────┼───────┼────────┼────────┤ │ 5 │蔡芃鋕│陳阿夏 │三之三文化│94年9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三之三雙語安親│立契約書人簽章欄│「三之三文化事業│ │ │ │ │事業股份有│29日 │ │1-1-00 │才藝(7-12歲)│「蔡芃鋕」之署押│股份有限公司」、│ │ │ │ │限公司 │ │ │ │連鎖授權合約書│1 枚。 │「吳文忠」之印文│ │ │ │ │ │ │ │ │ │ │各1 枚。 │ ├──┼───┼────┼─────┼────┼─────┼──────┼───────┼────────┼────────┤ │ 6 │詹雯惠│詹李麗紅│自然美化粧│95年4 月│ 250萬元 │000-00-00000│自然美連鎖店加│立契約書人簽章欄│「自然美化粧品股│ │ │ │ │品股份有限│21日 │ │4-2-00 │盟合約書 │「詹雯惠」之署押│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 │ │ │ │ │1枚 。 │蔡燕萍」之印文各│ │ │ │ │ │ │ │ │ │ │1枚 。 │ └──┴───┴────┴─────┴────┴─────┴──────┴───────┴────────┴────────┘ 附表四 ┌──┬────┬────┬─────┬────┬─────┬──────┬────────┬─────────┬─────────┬─────────┐ │編號│ 借款人 │ 保證人 │ 加盟店家 │核貸日期│ 核貸款項 │日盛銀行放款│偽(變)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 │ 偽造之印文 │ 朋分方式 │ │ │ │ │ │ │(新臺幣)│帳戶帳號 │ │ │ │ │ ├──┼────┼────┼─────┼────┼─────┼──────┼────────┼─────────┼─────────┼─────────┤ │ 1 │呂學源 │吳樹敏 │吉的堡網路│93年7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無 │無 │200 萬元款項全數匯│ │ │ │ │科技股份有│30日 │ │0-7-00 │業主』貸款(S2)│ │ │入呂學源在台新銀行│ │ │ │ │限公司 │ │ │ │申請書暨資料表 │ │ │敦南分行之帳戶,呂│ │ │ │ │ │ │ │ ├────────┼─────────┼─────────┤學源旋將款項轉往友│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江宗憲」之署押1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人陳建志提供其管理│ │ │ │ │ │ │ │ │合作契約書 │枚。 │份有限公司」之印文│、持有之台新銀行敦│ │ │ │ │ │ │ │ │ │ │8 枚;「王國安」之│南分行帳戶,而由呂│ │ │ │ │ │ │ │ │ │ │印文8 枚。 │學源陸續花用殆盡。│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2 │陳建志 │呂學源 │吉的堡網路│94年5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申請人簽章欄「陳建│張瑋取走50萬元,餘│ │ │ │ │科技股份有│20日 │ │8-6-00 │(主)貸款申請書│ │志」之印文1 枚。 │由呂學源匯往其管領│ │ │ │ │限公司 │ │ │ │暨資料表 │ │ │之陳建志位於台新銀│ │ │ │ │ │ │ │ ├────────┼─────────┼─────────┤行之帳戶內陸續使用│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江宗憲」之署押1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 │合作契約書 │枚。 │份有限公司」、「陳│ │ │ │ │ │ │ │ │ │ │ │建志」、「王國安」│ │ │ │ │ │ │ │ │ │ │ │之印文各5 枚。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縣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3 │陳明煌 │杜榮志 │吉的堡網路│94年6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無 │同上 │ │ │ │ │科技股份有│30日 │ │8-7-00 │(主)貸款申請書│ │ │ │ │ │ │ │限公司 │ │ │ │暨資料表 │ │ │ │ │ │ │ │ │ │ │ ├────────┼─────────┼─────────┤ │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無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 │合作契約書 │ │份有限公司」、「王│ │ │ │ │ │ │ │ │ │ │ │國安」之印文各5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4 │陳劉鴛鴦│陳佩瑜 │客喜康企業│95年4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申請人簽章欄「陳劉│同編號7 │ │ │ │ │股份有限公│7 日 │ │8-3-00 │(主)貸款申請書│ │鴛鴦」之印文1 枚;│ │ │ │ │ │司 │ │ │ │暨資料表 │ │保證人欄「陳佩瑜」│ │ │ │ │ │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北投中央店加盟契│無 │「陳劉鴛鴦」之印文│ │ │ │ │ │ │ │ │ │約書 │ │5 枚;「陳佩瑜」之│ │ │ │ │ │ │ │ │ │ │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5 │呂淑芬 │陳廣嶽 │吉的堡網路│94年6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申請人簽章欄「呂淑│同編號2 │ │ │ │ │科技股份有│27日 │ │7-4-00 │(主)貸款申請書│ │芬」之印文1 枚。 │ │ │ │ │ │限公司 │ │ │ │暨資料表 │ │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呂淑芬」│借款人欄「呂淑芬」│ │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呂淑芬」│立約人欄「呂淑芬」│ │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吉的堡網路科技股│ │ │ │ │ │ │ │ │ │合作契約書 │呂淑芬」之署押2 枚│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 │ │ │ │ │ │ │ │ │、「江宗憲」之署押│7 枚;「呂淑芬」之│ │ │ │ │ │ │ │ │ │ │1 枚。 │印文10枚;「王國安│ │ │ │ │ │ │ │ │ │ │ │」之印文7 枚。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呂淑芬」之印文7 │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呂淑芬」之署押3 枚│枚。 │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密碼領訖簽收│ │ │ │ │ │ │ │ │ │ │ │欄「呂淑芬」之署押│ │ │ │ │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立授│「呂淑芬」之印文5 │ │ │ │ │ │ │ │ │ │ │權書人簽章欄「呂淑│ 枚。 │ │ │ │ │ │ │ │ │ │ │芬」之署押各1 枚。│ │ │ ├──┼────┼────┼─────┼────┼─────┼──────┼────────┼─────────┼─────────┼─────────│ │ 6 │呂秀蘭 │呂福來 │啟發智慧科│95年1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申請人簽章欄「呂秀│申請人簽章欄「呂秀│全數轉往呂學源所管│ │ │ │ │技股份有限│19日 │ │4-3-00 │(主)貸款申請書│蘭」之署押1 枚;保│蘭」之印文1 枚;保│領之陳建志位於台新│ │ │ │ │公司 │ │ │ │暨資料表 │證人欄「呂福來」之│證人欄「呂福來」之│銀行之帳戶內,由呂│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學源陸續使用。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呂秀蘭」│借款人欄「呂秀蘭」│ │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呂秀蘭」│立約人欄「呂秀蘭」│ │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 │證人欄「呂福來」之│證人欄「呂福來」之│ │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小哈波電腦美語加│立契約書人簽章欄「│「啟發智慧科技股份│ │ │ │ │ │ │ │ │ │盟契約書 │呂秀蘭」之署押1 枚│有限公司」、「呂秀│ │ │ │ │ │ │ │ │ │ │。 │蘭」、「林晏安」之│ │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無 │無 │ │ │ │ │ │ │ │ │ │立案證書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呂秀蘭」之印文4 │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呂秀蘭」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台新銀行開戶業務│領取人簽章欄「呂秀│領取人簽章欄「呂秀│ │ │ │ │ │ │ │ │ │申請書 │蘭」之署押1 枚。 │蘭」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呂秀│「呂秀蘭」之印文5 │ │ │ │ │ │ │ │ │ │ │蘭」、「呂福來」之│枚;「呂福來」之印│ │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文6 枚。 │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呂秀蘭│ │ │ │ │ │ │ │ │ │ │ │」、「呂福來」之署│ │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 │無 │發票人簽章欄「呂秀│ │ │ │ │ │ │ │ │ │(CC0000000號) │ │蘭」之印文1 枚。 │ │ ├──┼────┼────┼─────┼────┼─────┼──────┼────────┼─────────┼─────────┼─────────│ │ 7 │林玉鳳 │唐梅馥 │客喜康企業│95年3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申請人簽章欄、負責│申請人簽章欄、負責│98萬元匯往呂學源帳│ │ │ │ │股份有限公│21日 │ │1-6-00 │(主)貸款申請書│人簽章欄「林玉鳳」│人簽章欄「林玉鳳」│戶,餘102 萬元匯往│ │ │ │ │司 │ │ │ │暨資料表 │之署押各1 枚;保證│之印文各1 枚;保證│張瑋帳戶內由其陸續│ │ │ │ │ │ │ │ │ │人欄「唐梅馥」之署│人欄「唐梅馥」之印│花用。 │ │ │ │ │ │ │ │ │ │押1 枚。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林玉鳳」│立約人欄「林玉鳳」│ │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 │證人欄「唐梅馥」之│證人欄「唐梅馥」之│ │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林玉鳳」│借款人欄「林玉鳳」│ │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新竹竹北店加盟契│無 │「林玉鳳」之印文4 │ │ │ │ │ │ │ │ │ │約書 │ │枚。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林玉鳳」之印文7 │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林玉鳳」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業務密碼函領│ │ │ │ │ │ │ │ │ │ │ │訖簽收欄「林玉鳳」│ │ │ │ │ │ │ │ │ │ │ │之署押1 枚;轉出帳│ │ │ │ │ │ │ │ │ │ │ │號比照主帳號之留存│ │ │ │ │ │ │ │ │ │ │ │印鑑欄「林玉鳳」之│ │ │ │ │ │ │ │ │ │ │ │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林玉│「林玉鳳」之印文5 │ │ │ │ │ │ │ │ │ │ │鳳」、「唐梅馥」之│枚;「唐梅馥」之印│ │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文5 枚。 │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林玉鳳│ │ │ │ │ │ │ │ │ │ │ │」、「唐梅馥」之署│ │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 │無 │發票人簽章欄「林玉│ │ │ │ │ │ │ │ │ │(CC0000000號) │ │鳳」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8 │陳玉柳 │陳榮文 │客喜康企業│95年6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申請人簽章欄「陳玉│先全數轉匯往呂學源│ │ │ │ │股份有限公│20日 │ │7-4-00 │(主)貸款申請書│ │柳」之印文1 枚;保│帳戶內後,復由呂學│ │ │ │ │司 │ │ │ │暨資料表 │ │證人欄「陳榮文」之│源匯款50萬元至張瑋│ │ │ │ │ │ │ │ │ │ │印文1 枚。 │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陳玉柳」│借款人欄「陳玉柳」│ │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陳玉柳」│立約人欄「陳玉柳」│ │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之印文1 枚;連帶保│ │ │ │ │ │ │ │ │ │ │證人欄「陳榮文」之│證人欄「陳榮文」之│ │ │ │ │ │ │ │ │ │ │署押1 枚。 │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光復北路店加盟契│無 │「陳玉柳」之印文3 │ │ │ │ │ │ │ │ │ │約書 │ │枚;「陳榮文」之印│ │ │ │ │ │ │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陳玉柳」之印文10│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陳玉柳」之署押3 枚│枚。 │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各項業務密碼函領│ │ │ │ │ │ │ │ │ │ │ │訖簽收欄「陳玉柳」│ │ │ │ │ │ │ │ │ │ │ │之署押2 枚;轉出帳│ │ │ │ │ │ │ │ │ │ │ │號比照主帳號之留存│ │ │ │ │ │ │ │ │ │ │ │印鑑欄「陳玉柳」之│ │ │ │ │ │ │ │ │ │ │ │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陳玉│「陳玉柳」、「陳榮│ │ │ │ │ │ │ │ │ │ │柳」、「陳榮文」之│文」之印文各4枚。 │ │ │ │ │ │ │ │ │ │ │署押各1 枚;立授權│ │ │ │ │ │ │ │ │ │ │ │書人簽章欄「陳玉柳│ │ │ │ │ │ │ │ │ │ │ │」、「陳榮文」之署│ │ │ │ │ │ │ │ │ │ │ │押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9 │潘木正 │陳呂玉珠│客喜康企業│95年7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申請人簽章欄「潘木│申請人簽章欄「潘木│分兩筆40萬元、157 │ │ │ │ │股份有限公│7 日 │ │9-7-00 │(主)貸款申請書│正」之署押1 枚;保│正」之印文1 枚;保│萬5 千元分別匯往呂│ │ │ │ │司 │ │ │ │暨資料表 │證人欄「陳呂玉珠」│證人欄「陳呂玉珠」│學源帳戶、呂學源管│ │ │ │ │ │ │ │ │ │之署押1 枚。 │之印文1 枚。 │領之陳建志帳戶內後│ │ │ │ │ │ │ │ ├────────┼─────────┼─────────┤,復於95年7 月10日│ │ │ │ │ │ │ │ │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款人欄「潘木正」│「潘木正」之印文2 │由呂學源匯款49萬5 │ │ │ │ │ │ │ │ │商金部專用) │之署押1 枚。 │枚。 │千元予張瑋帳戶內作│ │ │ │ │ │ │ │ ├────────┼─────────┼─────────┤為酬庸。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立約人欄「潘木正」│「潘木正」、「陳呂│ │ │ │ │ │ │ │ │ │書 │之署押1 枚;連帶保│玉珠」之印文各2 枚│ │ │ │ │ │ │ │ │ │ │證人欄「陳呂玉珠」│。 │ │ │ │ │ │ │ │ │ │ │之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中華店加盟契│乙方負責人簽章欄「│「潘木正」之印文4 │ │ │ │ │ │ │ │ │ │約書 │潘木正」之署押1 枚│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OHIKAN珈啡館桃 │「陳炳」之署押3 枚│「潘木正」之印文2 │ │ │ │ │ │ │ │ │ │園中華頂讓協議書│(含指印2 枚);「│枚。 │ │ │ │ │ │ │ │ │ │ │潘木正」之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縣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存款帳戶│立約定書人簽章欄「│「潘木正」之印文7 │ │ │ │ │ │ │ │ │ │及信託帳戶相關業│潘木正」之署押2 枚│枚。 │ │ │ │ │ │ │ │ │ │務往來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票 │發票人簽章欄「潘木│「潘木正」、「陳呂│ │ │ │ │ │ │ │ │ │ │正」、「陳呂玉珠」│玉珠」之印文各5 枚│ │ │ │ │ │ │ │ │ │ │之署押各1 枚;立授│。 │ │ │ │ │ │ │ │ │ │ │權書人簽章欄「潘木│ │ │ │ │ │ │ │ │ │ │ │正」、「陳呂玉珠」│ │ │ │ │ │ │ │ │ │ │ │之署押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申請人│保證人│ 加盟店家 │核貸日期│ 核貸金額 │日盛銀行放款│偽(變)造之文書│偽造之署押 │偽造之印文 │ │ │ │ │ │ │(新臺幣)│帳戶帳號 │ │ │ │ ├──┼───┼───┼─────┼────┼─────┼──────┼────────┼─────────┼─────────┤ │ 1 │劉素珠│陳 婉│客喜康企業│93年4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無 │無 │ │ │ │ │股份有限公│30日 │ │3-1-00 │業主」貸款(S2)│ │ │ │ │ │ │司 │ │ │ │申請書暨資料表 │ │ │ │ │ │ │ │ │ │ ├────────┼─────────┼─────────┤ │ │ │ │ │ │ │ │KOHIKAN珈啡館( │乙方負責人簽章欄「│無 │ │ │ │ │ │ │ │ │或客喜康)加盟契│劉素珠」之署押1 枚│ │ │ │ │ │ │ │ │ │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2 │林協助│江俊諺│富群超商股│94年2 月│ 3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申請人簽章欄「林協│申請人簽章欄「林協│ │ │ │ │份有限公司│5 日 │ │5-7-00 │業主」貸款(S2)│助」之署押1 枚;保│助」之印文1 枚。 │ │ │ │ │ │ │ │ │申請書暨資料表 │證人簽章欄「江俊諺│ │ │ │ │ │ │ │ │ │ │」之署押1 枚。 │ │ │ │ │ │ │ │ │ ├────────┼─────────┼─────────┤ │ │ │ │ │ │ │ │OK便利店委任經營│立約人簽章欄「林協│「林協助」之印文1 │ │ │ │ │ │ │ │ │草約 │助」之署押1 枚。 │枚。 │ ├──┼───┼───┼─────┼────┼─────┼──────┼────────┼─────────┼─────────┤ │ 3 │陳宇祥│黃昌洲│壹卡夫股份│95年6 月│ 1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保證人欄「黃昌洲」│ │ │ │ │有限公司 │28日 │ │0-5-00 │(主)貸款申請書│ │之印文1 枚。 │ │ │ │ │ │ │ │ │暨資料表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授信合約│連帶保證人欄「黃昌│「黃昌洲」之印文1 │ │ │ │ │ │ │ │ │書 │洲」之署押1 枚。 │枚。 │ │ │ │ │ │ │ │ ├────────┼─────────┼─────────┤ │ │ │ │ │ │ │ │壹咖啡茶飲便利屋│立合約書人簽章欄「│「陳宇祥」之印文1 │ │ │ │ │ │ │ │ │自願加盟合約書 │陳宇祥」之署押1 枚│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4 │陳嬿宇│宋光輝│蘭溪美容股│95年9 月│ 200萬元 │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無 │ │ │ │ │份有限公司│15日 │ │5-6-00 │(主)貸款申請書│ │ │ │ │ │ │ │ │ │ │暨資料表 │ │ │ │ │ │ │ │ │ │ ├────────┼─────────┼─────────┤ │ │ │ │ │ │ │ │完美主義加盟合約│無 │「趙瑞」、「蘭溪美│ │ │ │ │ │ │ │ │書 │ │容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臺北縣政府營利事│無 │無 │ │ │ │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 │ │ │ │ │ │ ├──┼───┼───┼─────┼────┼─────┼──────┼────────┼─────────┼─────────┤ │ 5 │蔡明宏│蔡適穗│吉的堡網路│93年9 月│200萬元 │000000000000│日盛銀行中小企業│無 │無 │ │ │ │ │科技股份有│17日 │ │ │(主)貸款申請書│ │ │ │ │ │ │限公司 │ │ │ │暨資料表 │ │ │ │ │ │ │ │ │ │ ├────────┼─────────┼─────────┤ │ │ │ │ │ │ │ │美語電腦教學諮詢│乙方負責人「江國宏│「王國安」、「吉的│ │ │ │ │ │ │ │ │合作契約書 │」署押1枚 │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之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台中市政府短期補│無 │無 │ │ │ │ │ │ │ │ │習班立案證書 │ │ │ └──┴───┴───┴─────┴────┴─────┴──────┴────────┴─────────┴─────────┘ 附表六 ┌───┬────┬────────────┬───────────────────┐ │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 │罪名及應處刑罰 │ ├───┼────┼────────────┼───────────────────┤ │ 一 │張瑋 │犯罪事實一 │張瑋銀行職員,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犯罪事實二 │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 │ │(除借款人潘木正貸款係95│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偽造如附表│ │ │ │年7 月1 日之後所為除外)│一、二、三、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8 、附表│ │ │ │犯罪事實三 │五編號1 至編號3 及編號5 所示之署押、印│ │ │ │犯罪事實四㈠ │文均沒收;偽造如附表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 │ │ │犯罪事實五 │編號8 所示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偽造如附表│ │ │ │ │一及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8 所示之借款人及│ │ │ │ │保證人名義之印章均沒收。 │ │ │ ├────────────┼───────────────────┤ │ │ │附表四編號9 之事實 │張瑋銀行職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 │ │(借款人潘木正貸款部分)│,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 │ │ │ │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意圖│ │ │ │ │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 │ │ │ │叁年貳月;偽造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有價│ │ │ │ │證券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 │ │ │ │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偽造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 │ │ │ │署押、印文均沒收。偽造如附表四編號9所 │ │ │ │ │示之借款人及保證人名義之印章均沒收。 │ │ │ │ │ │ │ │ ├────────────┼───────────────────┤ │ │ │犯罪事實四㈡ │張瑋銀行職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 │ │(借款人陳嬿宇貸款部分)│,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 │ │ │ │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行使│ │ │ │ │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偽造如│ │ │ │ │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印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二 │呂學源 │犯罪事實二(借款人潘木正│呂學源與銀行職員,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 │ │ │貸款事實除外) │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 │ │ │ │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 │ │ │ │造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8 所示之署押、印│ │ │ │ │文均沒收;偽造如附表四編號5 至編號8 所│ │ │ │ │示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偽造如附表四編號5 │ │ │ │ │至編號8 所示之借款人及保證人名義之印章│ │ │ │ │均沒收。 │ │ │ ├────────────┼───────────────────┤ │ │ │附表四編號9 之事實 │呂學源與銀行職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借款人潘木正貸款事實)│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 │ │ │ │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 │ │ │ │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 │ │ │ │期徒刑玖月;偽造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有│ │ │ │ │價證券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 │ │ │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貳月;偽造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 │ │ │ │之署押、印文均沒收;偽造如附表四編號9 │ │ │ │ │所示之借款人及保證人名義之印章均沒收。│ │ │ │ │ │ ├───┼────┼────────────┼───────────────────┤ │ 三 │陳婉 │犯罪事實四、㈠ │陳婉與銀行職員,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 │ │ │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偽造│ │ │ │ │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之署押、印文│ │ │ │ │均沒收。 │ │ │ ├────────────┼───────────────────┤ │ │ │犯罪事實四、㈡ │陳婉與銀行職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 │ │ │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 │ │ │ │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 │ │ │ │徒刑玖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 │ │ │ │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偽造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 │ │ │ │印文沒收。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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