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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信旗許映鈞俞秀美

原告
甲○○○○○○(中.乙○○○(中文姓名.庚○○○○○○○(.丙○○○○ ○○○.丁○○○○○○○○.戊○○○○(中文姓.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宋一心律師孫則芳律師被 告 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俊被 告 辛○○

上列被告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辛○○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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