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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張江澤劉景宜陳海寧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原告
    丙○○
  • 被告
    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明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明華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林明華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佳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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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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