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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胡堅勤盧軍傑林家賢

原告
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騰
原告
韋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原告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原告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原告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1608號),經原告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韋民企業有限公司、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沅豐企業有限公司、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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