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瑞騰
- 原告
- 韋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世琮
- 原告
-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育冠
- 原告
-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根城
- 原告
-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清貴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1608號),經原告耐吉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韋民企業有限公司、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沅豐企業有限公司、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