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水銓黎錦福謝梨敏

原告
丙○○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上 列 二
代理人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被告
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6號
被告
乙○○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8號3樓
設臺北縣蘆洲市○○○路195巷12號
居臺北縣蘆洲市○○○路195巷12號

          居臺北縣蘆洲市○○○路195巷12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