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 列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被 告 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蘆洲市○○○路195巷12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6號 居臺北縣蘆洲市○○○路195巷12號 被 告 乙○○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18號3樓 居臺北縣蘆洲市○○○路195巷12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