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9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年,於民國98年6 月4 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之98年3 月25日,另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8年11月30日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由,聲請將前揭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卷附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尚無不合。是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以內,向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本院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