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乙○○
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疑重大,皆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咸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皆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咸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