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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乙○○

           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疑重大,皆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咸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皆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咸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5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