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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06號

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20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正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世珍
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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