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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2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昭儀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403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昭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謝昭儀於民國98年4 月間起,在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擔任營養師,負責方濟中學膳食提供及收取膳食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將其於附表所示自98年5 月起至99年4 月止,所收取附表所示之膳食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2,294,546 元(收取時間、侵占膳食費用月份、侵占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己用。嗣因宏遠公司會計部門發現應收帳款異常,向方濟中學查詢後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宏遠公司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後經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經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昭儀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4769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99年度偵字23403 號偵查卷第4 至5 頁、本院99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0 年1 月28日審判筆錄),且有宏遠公司之指述,及卷附應收未收款統計表、切結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於宏遠公司任職,負責代收方濟中學之膳食費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其任職期間,基於同一機會,將上開其業務上所陸續代收持有之現金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復依被告所述,其屢將次期所收費用部分填補前所短少之費用,部分挪供已用,顯見被告應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以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且被告在業務上有代宏遠公司收取上開費用之權,代收後即屬為宏遠公司而持有,係侵占宏遠公司之物,而非侵占各繳費人之費用,侵害法益僅一,應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原審酌被告趁職務之便侵占前開款項,所為自非可取,且於短短1 年期間,即侵占高達二百餘萬,犯罪情節不輕,所生損害非淺,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未清償所侵占款項予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慶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官獨任審理,核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收取時間  │侵占餐費之月份│應收金額      │  實繳金額    │侵占金額      │
├─────┼───────┼───────┼───────┼───────┤
│98年5 月份│98年5 月份    │471,750       │315,450       │155,470       │
│          │98年6 月份    │614,075       │614,905       │              │
├─────┼───────┼───────┼───────┼───────┤
│98年6 月份│ 98年7 月份   │236,500       │148,140       │194,060       │
│          │ 98年8 月份   │399,450       │293,750       │              │
├─────┼───────┼───────┼───────┼───────┤
│98年8 月份│ 98年9 月份   │662,650       │537,150       │200,700       │
│          │ 98年10月份   │670,300       │595,100       │              │
├─────┼───────┼───────┼───────┼───────┤
│98年10月份│ 98年11月份   │499,200       │411,800       │348,200       │
│          │ 98年12月份   │527,200       │410,500       │              │
│          │ 99年1 月份   │385,050       │240,950       │              │
├─────┼───────┼───────┼───────┼───────┤
│99年1 月份│ 99年2 月份   │255,536       │163,300       │92,236        │
├─────┼───────┼───────┼───────┼───────┤
│99年2 月份│ 99年3 月份   │513,250       │208,170       │772,730       │
│          │ 99年4 月份   │467,650       │0             │              │
├─────┼───────┼───────┼───────┼───────┤
│99年4 月份│ 99年5 月份   │372,000       │236,250       │531,150       │
│          │ 99年6 月份   │395,400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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