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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楊志雄

  • 當事人
    石承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2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石承宏係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一之六號三樓「永青遊覽有限公司」(下稱永青公司,該公司及其代表人王忠文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受僱遊覽車司機,其明知附表一所示「一口氣」等八首歌曲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取得詞曲創作人灌錄、複製及重製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現仍於著作權專屬授權之存續期間,竟仍基於共同重製之犯意,未經美華公司之授權,於不詳時間,在國道公路「關西休息站」內,委託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灌錄歌曲業者,擅自將上揭音樂著作檔案,重製於置放於渠所駕駛車號一九八-BB號遊覽車上之音圓伴唱機內,而侵害美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被告石承宏復明知附表二所示「車站」等十首歌曲、附表三所示「惜別的海岸」等十二首歌曲,分別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樂著作權協會)及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取得公開演出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未經音樂著作權協會及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前開著作權人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竟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承攬搭載武代不鏽鋼工程行員工活動之旅途中,以前開遊覽車上之音圓點唱機設備,供乘客點唱,擅自公開演出上開歌曲,而侵害前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日為乘客余俊杰拍攝蒐證並提供與前開著作權人後,始知悉上情,並扣得點唱機、點歌鍵盤、遙控器各一台、點歌本一本及電源線一條等物。案經美華公司、音樂著作權協會及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因認被告石承宏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美華公司、音樂著作權協會及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告訴被告石承宏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石承宏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華公司、音樂著作權協會及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之告訴代理人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調查時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嗣告訴人美華公司、音樂著作權協會及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分別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石承宏之告訴,有其等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附表一 ┌──┬────┬─────┬─────┐ │編號│歌曲名稱│作詞者 │作曲者 │ │ │ │ │ │ ├──┼────┼─────┼─────┤ │ 1 │一口氣 │張燕清 │同左 │ ├──┼────┼─────┼─────┤ │ 2 │風塵女 │同上 │同上 │ ├──┼────┼─────┼─────┤ │ 3 │一碗麵 │郭之儀 │賴國永 │ │ │ │ │ │ ├──┼────┼─────┼─────┤ │ 4 │世界第一│同上 │同上 │ │ │名 │ │ │ ├──┼────┼─────┼─────┤ │ 5 │青春的肉│郭之儀 │同左 │ │ │體 │ │ │ │ │ │ │ │ ├──┼────┼─────┼─────┤ │ 6 │弱者不是│張燕清 │同左 │ │ │阮的名 │ │ │ ├──┼────┼─────┼─────┤ │ 7 │癡情人 │吳梵 │同左 │ │ │ │ │ │ ├──┼────┼─────┼─────┤ │ 8 │惜花 │郭之儀 │郭之儀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歌曲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 │ │ │ │ ├──┼───────┼──────────┤ │ 1 │車站 │鋒林傳播有限公司 │ ├──┼───────┼──────────┤ │ 2 │一陣風一陣雨 │同上 │ ├──┼───────┼──────────┤ │ 3 │春夏秋冬 │同上 │ ├──┼───────┼──────────┤ │ 4 │蘭花草 │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5 │梅蘭梅蘭我愛你│同上 │ ├──┼───────┼──────────┤ │ 6 │恰似你的溫柔 │同上 │ ├──┼───────┼──────────┤ │ 7 │外婆的澎湖灣 │同上 │ ├──┼───────┼──────────┤ │ 8 │中華民國頌 │同上 │ │ │ │ │ ├──┼───────┼──────────┤ │ 9 │愛甲超過 │數碼方舟國際股份有限│ │ │ │公司 │ ├──┼───────┼──────────┤ │10 │惜別的海岸 │董家銘 │ └──┴───────┴──────────┘ 附表三 ┌──┬───────┬──────────┐ │編號│歌曲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 │ │ │ │ ├──┼───────┼──────────┤ │ 1 │惜別的海岸 │磨那園公司 │ ├──┼───────┼──────────┤ │ 2 │阿宏的心聲 │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 3 │茫茫到深更 │吳政男 │ ├──┼───────┼──────────┤ │ 4 │誰人甲我比 │吳政男 │ ├──┼───────┼──────────┤ │ 5 │吻和淚 │黃大軍 │ ├──┼───────┼──────────┤ │ 6 │思慕的人 │葉煥琪 │ ├──┼───────┼──────────┤ │ 7 │野鳥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 │ │ │限公司 │ ├──┼───────┼──────────┤ │ 8 │媽媽請你不通痛│同上 │ │ │ │ │ ├──┼───────┼──────────┤ │ 9 │愛拚才會贏 │同上 │ ├──┼───────┼──────────┤ │10 │家後 │同上 │ ├──┼───────┼──────────┤ │11 │舞女 │同上 │ ├──┼───────┼──────────┤ │12 │針線情 │洪文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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