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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潘長生侯志融曹惠玲

原告
惟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2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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