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8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98年4 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於98年11月16日下午4 時30分許,無故侵入臺北縣三重市○○街276 號之公共樓梯間,尋該樓梯至該處頂樓後,再自頂樓攀爬外牆而下,嗣攀爬至該棟6 樓外之鐵窗勘查屋內情況之際,適為住戶乙○○發現(所涉竊盜部分,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甲○○倉皇逃逸,經乙○○於臺北縣三重市○○街272 巷11號前追及並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㈡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現場照片4 張。
三、按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參照),被告甲○○於上揭時間無故侵入臺北縣三重市○○街276 號之公共樓梯間,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前案紀錄,足認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甚大,兼衡其犯罪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其甫於98年4 月13日因竊盜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竟再犯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