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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4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47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⑴犯罪事實欄一第4-7 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6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次、有期徒刑2 月2 次確定,前揭罪刑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5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8年11月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更正為「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6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與其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43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98年11月2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⑵所犯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47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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