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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9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32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87號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9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為「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6842、7066號」;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8年9 月15日下午2 時15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8年9 月21日晚間7 時1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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