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32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87號判決、99年度訴字第149 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為「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6842、7066號」;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8年9 月15日下午2 時15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8年9 月21日晚間7 時1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