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欄,聲請書誤載為「95年間某日」,應更正為「95年間某日起至97年5 月15日止」),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