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6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54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上開2 案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3 案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5 月11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1 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69號函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