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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除編號1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更正為「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05號」、「97年12月31日」,編號2 、4 、5 之犯罪時間應分別更正為「97年6 月4 日」、「96年9 月3 日」、「96年9 月5 日」外,其餘均詳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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