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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搶奪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九月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九十八 │九十八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二二九七九 │二二九七九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九十八 │九十八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三二六六 │三二六六 ││ ├─┼─┼─────────────┼─────────────┤│ 實 │判│年│九十八 │九十八 ││ │決├─┼─────────────┼─────────────┤│ 審 │日│月│九 │九 ││ │期├─┼─────────────┼─────────────┤│ │ │日│二十八 │二十八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九十八 │九十八 ││ 確 │案├─┼─────────────┼─────────────┤│ │ │字│訴 │訴 ││ 定 │號├─┼─────────────┼─────────────┤│ │ │號│三二六六 │三二六六 ││ 判 ├─┼─┼─────────────┼─────────────┤│ │確│年│九十八 │九十八 ││ 決 │定├─┼─────────────┼─────────────┤│ │日│月│十 │十 ││ │期├─┼─────────────┼─────────────┤│ │ │日│十九 │十九 │├───┴─┴─┼─────────────┼─────────────┤│ 備 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 │五八八六號 │五八八六號 │└───────┴─────────────┴─────────────┘┌───────┬─────────────┬─────────────┐│ 編 號 │ 三 │ 四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九十八 │九十八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四七三四 │四七三四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九十八 │九十八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二九四四 │二九四四 ││ ├─┼─┼─────────────┼─────────────┤│ 實 │判│年│九十八 │九十八 ││ │決├─┼─────────────┼─────────────┤│ 審 │日│月│九 │九 ││ │期├─┼─────────────┼─────────────┤│ │ │日│三十 │三十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九十八 │九十八 ││ 確 │案├─┼─────────────┼─────────────┤│ │ │字│訴 │訴 ││ 定 │號├─┼─────────────┼─────────────┤│ │ │號│二九四四 │二九四四 ││ 判 ├─┼─┼─────────────┼─────────────┤│ │確│年│九十八 │九十八 ││ 決 │定├─┼─────────────┼─────────────┤│ │日│月│十 │十 ││ │期├─┼─────────────┼─────────────┤│ │ │日│十五 │十五 │├───┴─┴─┼─────────────┼─────────────┤│ 備 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 │六五五0號 │六五五0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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