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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0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恐嚇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6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96 號、98年度易字第3000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10月2 日晚上│97年10月11日晚間│97年3 月11日17時│
│                │8 時許          │10時許          │30分許          │
├───┬────┼────────┼────────┼────────┤
│偵查機│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及案│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號    ├────┼────────┼────────┼────────┤
│      │案號    │97年度偵字第2508│97年度偵字第2508│98年度偵字第9623│
│      │        │8 號            │8 號            │號、第16444 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96 │98年度易字第596 │98年度易字第3000│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8年5 月20日    │98年5 月20日    │98年12月25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596 │98年度易字第596 │98年度易字第3000│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6 月22日    │98年6 月22日    │99年1 月2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
│                │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6 月12日15時40│98年5 月10日下午3 │
│)            │分許              │時10分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偵字第9623號│98年度偵字第13658 │
│    │        │、第16444 號      │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易字第3000號│98年度易字第2240號│
│    │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12月25日      │98年11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3000號│99年度上易字第561 │
│    │        │                  │號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 月25日      │99年4 月9 日      │
├──┴────┼─────────┴─────────┤
│備註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
│              │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4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0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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