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聲請書誤載為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9 月6 日入監,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 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254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6 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 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2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