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1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1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定刑為壹年壹月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第2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8 月14日              │98年9 月10日              │98年6 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5911號          │度毒偵字第8406號          │度毒偵字第428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857號        │99年度訴字第4567號(原聲請│98年度訴字第3306號        │
│  實│        │                          │書誤載為99年度訴字第467 號│                          │
│  審│        │                          │,應予更正)              │                          │
│    ├────┼─────────────┼─────────────┼─────────────┤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9年2 月2 日              │98年10月2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48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869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      │
│  決├────┼─────────────┼─────────────┼─────────────┤
│    │確定日期│99年3 月15日              │99年4 月8 日              │99年4 月15 日             │
└──┴────┴─────────────┴─────────────┴─────────────┘
┌───────┬─────────────┐
│    編號      │           4.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
│              │有期徒刑陸月              │
│              │定刑為壹年貳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8年11月2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829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452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1 月1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28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9年5 月3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1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