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9年度簡字第5451號判決及99年度簡字第6413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9年5 月3 日至同年月6 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