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89號
- 聲請人
- 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6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六六號一案扣押之電腦主機壹部,應發還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66號案件)告訴人新亞洲五金國際有限公司提供電腦主機1 部以供本院查驗,因該電腦主機內容業已當庭勘驗完畢,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之電腦主機1 部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完畢,核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應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