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上開判決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八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 │四日 │十八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六年│臺北地檢九十六年││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六七七│度毒偵字第九三四│度毒偵字第三七五││ │七號 │三號 │四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三三一二號 │九六六號 │二四五號 ││ ├────┼────────┼────────┼────────┤│ │判決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十七年七月三十││ │ │十一日 │九日 │一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判 決│ │三三一二號 │九六六號 │二四五號 ││ ├────┼────────┼────────┼────────┤│ │判 決│九十七年一月十八│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九十七年八月十八││ │確定日期│日 │ │日 │├───┴────┼────────┼────────┼────────┤│備 註│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十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九十六年七月十二│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 │日 │十四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六年││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三七五│度毒偵字第八五六│度偵字第二九六四││ │四號 │二號 │0號、九十七年度││ │ │ │偵字第二一六三七││ │ │ │號 │├───┬────┼────────┼────────┼────────┤│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易緝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二四五號 │第一二一號 │五四九0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十八年十月七日││ │ │一日 │八日 │ │├───┼────┼────────┼────────┼────────┤│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年度易緝字│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判 決│ │二四五號 │第一二一號 │五四九0號 ││ ├────┼────────┼────────┼────────┤│ │判 決│九十七年八月十八│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十八年十一月三││ │確定日期│日 │九日 │十日 │├───┴────┼────────┼────────┼────────┤│備 註│ │ │ │└────────┴────────┴────────┴────────┘┌────────┬────────┐│編 號 │ 七 │├────────┼────────┤│罪 名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六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二九六四││ │0號、九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一六三七││ │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五四九0號 ││ ├────┼────────┤│ │判決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七日│├───┼────┼────────┤│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判 決│ │五四九0號 ││ ├────┼────────┤│ │判 決│九十八年十一月三││ │確定日期│十日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