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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附表編號壹、陸、柒、捌、玖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壹、陸、柒、捌、玖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甲○○因犯附表編號貳、叁、肆、伍、拾至貳拾壹等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貳、叁、肆、伍、拾至貳拾壹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貳拾壹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受刑人犯竊盜罪共4 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728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編號6、7 所示之受刑人犯竊盜罪共2 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46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8 、9 所示之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 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10、11所示之受刑人犯變造特種文書罪、竊盜罪共2 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編號13至21所示受刑人犯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9 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8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另聲請書附表漏載及誤載之處,業經本院分別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 、6 、7 、8 、9 所示案件,及附表編號2 、3 、4 、5 、10至21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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