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6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8年5 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20日上午9 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236 號5 樓住處,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置入注射針筒(未扣案)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1 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與得勝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海洛因之代謝物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號對照表(代碼編號:I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I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觀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初次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追訴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再犯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前揭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施用,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98年5 月22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相同犯行經戒毒處遇及追訴處罰,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之海洛因,且係其為本案犯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宣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1 │第一級毒品│1 │包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4290公克,取樣0.00│ │ │海洛因 │ │ │ 15公克,餘重0.4275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 │ │ │ │ │ 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2 月8 │ │ │ │ │ │ 日航藥鑑字第0990772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