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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1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㈠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少訴字第1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緩刑4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1 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㈡於91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4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上開二罪刑,送監接續執行於95年9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 年9 月又21日(殘刑部分尚未執行);㈢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9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3 月3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㈣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開㈢所示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8 月16日凌晨某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友人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清水稀釋後,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嗣於翌日(即98年8 月17日)11時許,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觀護人通知採尿,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告發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所採集之尿液,經採樣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先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均呈鴉片類(嗎啡)陽性反應之情,有該公司98年8 月26 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足參(見偵查卷第4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再被告有如事實一之㈢所示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顯見其係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並經法院判處罪刑,仍無法戒絕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罪,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