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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

074 號及99年度偵字第88、2016號),被告2 人於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部分:1關於「共同基於……之犯意(見犯罪事實欄第6 、7 行)」之記載,更正為「共同基於……之犯意聯絡」。2關於「159-CLJ (見起訴書附表1 編號6 『竊得機車』欄)」之記載,更正為「159-CLG 」。3關於「上午11時許(見起訴書附表1 編號9 『時間』欄)」之記載,更正為「某時許」。

(二)證據欄部分:補充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共9 罪);如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共8 罪)。其等就前揭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而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2 人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紀錄,分別於97年2 月29日、97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所犯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乙○○俱正值盛年,不思正途竊取機車搶奪他人財物,所為非是,惟犯後均坦承犯行,表達悔意,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檢察官之求刑應屬允當,茲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至被告甲○○、乙○○用以為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竊盜犯行之鑰匙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屬被告2 人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另檢察官聲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部分,因未見被告2 人係因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相關佐證,兼衡獄政所具教化功能,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當已足收矯治之效,亦不另為強制工作處分之諭知,均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宣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 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1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2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2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3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3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4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4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5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5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6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6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7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7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8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8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9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 編│甲○○、乙○○共同犯竊盜罪,均累犯,各│
│    │號9 所示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10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1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1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2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2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3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3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4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4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5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5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6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6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7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17 │如附件起訴書附表2 編│甲○○、乙○○共同犯搶奪罪,均累犯,各│
│    │號8 所示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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