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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屏夏曹惠玲黎錦福

原告
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
法定代理人
理人兼送達
法定代理人
代收人 莊國明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法定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告
蔡政宜

      吳健保

      余則彬

      莊侑霖

      黃仁義

      黃川井

      黎紹君

      曾漢州

      張宗傑

      吳明欽

      林柏晟

      蔡淵源

      徐連造

      莊芳誠

      黃鉑裕

    (即黃俊中)

      陳東興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2 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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