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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蘇揚旭

原告
慧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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