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王綽光、黃司熒、洪珮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來 原 告 呂朝清 被 告 黃思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4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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