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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彭全曄張兆光林鈺琅

原告
永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賢記
送達代收人
林蔓
被告
簡正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0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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