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安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104 號),經原告丙○○、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104 號),經原告丙○○、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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