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訴字第18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永名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佑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訴字第184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9年6 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7 月8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