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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曹惠玲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永名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佑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訴字第184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9年6 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7 月8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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