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永名貨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美佑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訴字第184 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9年6 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7 月8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