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商標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2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7556號判決(98年度撤緩偵字第224 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 年,於民國99年1 月8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98年1 月間,因故意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55 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 年,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8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 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5 月27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321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97年間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9 日以98年度簡字第755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 年,於99年1 月8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98年1 月間故意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9 月14日以98年度訴字第7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2 月24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8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5 月27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321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觀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即明。揆諸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