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有關被告甲○○之前案紀錄應補正為「甲○○曾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四○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罪刑接續執行,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證據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世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5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