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93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93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增加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 、2 行關於被告之前科,應更正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11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證據欄應增加「日出日沒時刻表1 份」、「被告甲○○於本院中之自白」為證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11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1 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竊取被害人財物,使其受有損失,顯有不應,惟被告係因本身為中度肢體障礙,配偶為輕度智障,2名子女則均為中度智障,為求家庭溫飽而行竊,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白,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4 份附卷可參,兼衡其犯罪手段、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常智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93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